七天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编者按】这些判断的背后,是电商人对未来的思考,也是电商行业某种层面的映射。1.别迷恋O2O,O2O是传统零售商的负隅顽抗,除非你的线下店体验足够好。——当当网CEO李国庆:O2O,我跟某个超市老总吃饭,我说你不要O2O,线下店有什么体验?我指着超市说,你这个体验太差,所以现在O2O实在是传统零售给自己找话题,当然,我们永远不做O2O。希望电商能找到真正的颠覆传统零售的因子,让自己健康的活着,又能有高速的发展。2.传统企业做电商自建门户是走不通的。——苏宁云商集团副董事长孙为民:把实体商店搬到网上去,这个在早期的时候,很多的实体零售企业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未来是走不通的,现在我们实体零售企业在全国大大小小差不多有400多万家,现在在网上上面已经形成了综合性购物的门户,目前已经有不少家了。赢家多吃这是肯定的。在互联网综合购物门户上面,绝对不可能像实体店面中能够允许这么多购物的门户存在。所以说对于实体的连锁企业来讲,不管你多大的规模,可能把商店搬到网上这条路是不现实的。3.酒类电商市场增长空间很大,电商行业更有尊严。——中酒网网董事长赖劲宇:酒水电商市场份额尚不足1%,增长空间很大;酒水行业总体电商规模才34亿多,但保持每年200%以上的增长。我是做传统渠道的,在北京做酒类供应,做了有两三年,做传统行业非常生气,各大酒厂需要公关,酒类经销权是非常难拿到的,比如说江苏的洋河,我拿着钱去找洋河就给我。拿到经销权以后,我要把这个酒卖进超市,超市又是一笔费用,占用资金非常大。现在做酒类电商,相反是人家给我送礼,各个厂家来找我们谈生意,谈合作。4.消费者应该能够随意切换自己的交易行为,并不是说从线上到线下才叫O2O。——居然在线总经理汪小康:所谓的O2O,消费者所有交易行为,想发生在线下就发生在线下,想发生在线上就在线上,随意切换,这是我们要追求的,并不是说从线上到线下才叫O2O。我们希望O2O是以移动为中心,实现在支付、会员、促销、线上线下导流最终的融合。5.双十一不是一成不变的,做双十一要量力而行,一个月、两个月的准备是不够的。——茵曼创始人兼CEO方建华:还没有到网上来,或者在网上刚刚起步的,要根据你的现状,你的双11大概是做多少,你的供应链情况是怎么样的,一定要量力而行,这是第一。第二,做好双11是要做很长时间准备的,一个月两个月是不够的,我们明年双11都已经做好了解决方案。双十一能够检测你的物流、供应链等等所有的环节问题,对团队也是一次大的历练。6.通过红海淘汰以后,剩下的代运营商应该不超过10家。——创维酷开/新七天总裁左英杰:每一个领域里面都要从蓝海到红海,那么剩下的,我相信不管是服务能力上面,还有他本身对供应链的理解上,我相信能够带来价值。未来一定是大浪淘沙,我希望生下来的10家是优秀的,每一个运营商面对一个400个客户,你想这个市场有多大。7.开放平台的商家喜忧掺半,分享完初期红利之后,平台流量的成本在逐步上升。——亿玛总裁柯细兴:开放平台对所有电商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体系,将成为电商平台的标配,但商家却是喜忧掺半,初始阶段可以享受红利,但随着商家越来越多,后期将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开放平台的广告收入增长是远超过平台自身的销售增长。这意味着电商平台的流量成本是逐步在上升的。8.数据一定要“从看到用”,如果所掌握的数据没有到运用的阶段,那就算不上“大数据”。——阿里巴巴副总裁车品觉:在数据运用上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用在核心的决策点上,这样企业才能得到大数据的价值。“比如在广告领域,我们要给一个价。‘在什么时间点给予什么价,可以得到最好的回报’就是一个核心的决策点,大数据就要放在这个地方。”大数据是“一把手”工程,需要企业的最高层直接负责、下达命令。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内部可能对于大数据本身没有信心;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性是大多数人最担心的问题。“事实上,很多企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大家都不一定能够相互信任。你要把我的数据给另外一个分公司,拿着我的数据,我不放心。”9.移动一定是做传统零售企业做电商的杀手锏——银泰网COO林琛:我们半年前经历了一个传统卖场脱离开来做一个纯电商的过渡。在PC互联网的时候,流量的获取,对于我们一家这样背景的企业来讲,是有多么的困难,在这个方面我们获取流量的成本远远要比一个纯电商公司要高。但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时候,用户的行为会以触点的方式跟我们进行接触。在我们的卖场里面行走,会在我们卖场里面跟我们发生接触,通过wifi的方式获取用户的购买行为,最终转化为购物决策。在座好几位都是我的同行,都是做百货卖场,在百货卖场如果有可能逆袭现在一些纯电商企业的话,我觉得移动会是一个最大的机会。10.营销方式从跟传统媒体、展会变成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用一个很简单的移动工具,就把原来复杂的多人对多人的交互变成一个人和人之间的交互。——科通芯城营销副总裁刘宏蛟:必须抢占移动入口,因为对所有B2C电商来讲,我们会有数据,会尝试怎么样更好地挽留企业客户,更好的维护关系,更好的做精准化营销,更好地用大数据来进行服务。影响一个企业做采购决策的,可能就是三五个关键的人,所以把营销思路,从漫天遍地的打广告,跟传统媒体、展会,变成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科通云助手,这是我们今年做的非常好的尝试,是移动营销和服务的工具。如果你通常去理解它是一个公共帐号,产品和库存,你可以及时查询,你也可以及时发放通知。所有原来企业对企业的沟通,人和人的沟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货、查询、库存,包括交互包括打电话,我们用一个很简单的移动工具,科通云助手,就把原来复杂的多人对多人的交互变成一个人和人之间的交互。
(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国省)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不少市民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但网购的东西在网上看不见摸不着,单单凭几幅照片和三言两语的商品描述,很难让人放心。于是,不少商家打出接受“专柜验货”的旗号。但记者走访省会部分品牌专柜发现,多数专柜并不支持网购验货。网购需小心专柜验货不靠谱反映:跑遍全城无专柜支持“验货”商场里售价600多元的鞋子在网上只需200多元,而且声称“保证正品”,支持“专柜验货”等。品牌、低价的诱惑让王女士兴奋不已,随后她从网上购买了这款鞋子。但拿到鞋子后,她发现色泽和商场专柜看到的有差别,于是决定到专柜验一下货,“但专柜称他们并不提供验货方面的服务。几乎跑遍了全城,也没找着一家提供验货的。”省会李女士一直用着某进口品牌化妆品,近来她也被网上的低价和支持“专柜验货”的宣传给吸引了,于是从网上购买了一款该品牌的化妆水和防晒霜。“商场是原价,网上能打六七折,一下子少了几百元呢。”但拿到商品后,她心里有些不踏实,于是打算拿到专柜鉴定一下,但没想到售货员都很警惕,到底是真是假,她们也不说。还说就算是假的,她们也不会给开鉴定证明。调查:“专柜验货”本身就不存在随后,在某网购网站搜索“专柜验货”,找到相关宝贝594859件,这些店家均称可以接受“专柜验货”。但事实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专柜都不提供验货服务。记者在省会多家商场了解到,包括皮包、化妆品、手表、服装、电器、眼镜柜台在内,几乎所有的品牌专柜都不提供验货服务,仅有个别品牌表示“可以帮着看一看”。“我们品牌专柜是不会为客户提供验货这一服务的。”在商场,多位品牌销售人员均这样说。一位箱包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仿货,因此代理公司“三令五申”不允许为任何人验货。“所谓专柜验货,多是网上商家的噱头,专柜从来没有提供这项服务。我们都是销售人员,怎么可能在短时间内鉴别出真假呢?”一位钟表销售人员说。此外还了解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只有厂家、国家检验鉴定机构能够对产品的真伪进行有效辨别,并出具书面报告。也就是说,专柜、专卖店作为一级代理商,无权对商品真伪进行认定。正是有了这样的“漏洞”,卖家才习惯性地把“专柜验货”四个字放到商品介绍中。深入:即便验货为假,想退货也很难“事实上,即便验货为假,想退货也很难,因为必须专柜证明‘货假’才能退货。”省会孙女士春节前网购了一款进口玻璃杯,因为价格比较高,她很想验一下真伪。最后,经过多方找关系,商场专柜人员才告知是假货,并给出了一些依据,但是不能提供“假货”证明。“后来和网上卖家交涉,对方只说自己是正品,除非有假货证明,否则不能退货。”虽然网上一些卖家有“假一赔十”、“正品保障”或者“退货”等服务条款,但是如果买到的是假货,要维权也是非常难的。随后,记者咨询多家标明支持“专柜验货”的网络店家,他们均表示:如果验出了不是真货,肯定会退货,但必须要有专柜出示的证明。实体店都不提供“验货”服务,就更别说出具“货假”或“货真”的证明了。唯一的途径就是找工商质检部门开具证明,但是到工商质检部门做质量检测,费时费力不说,价格也不菲,在消费者看来,这样一折腾还不如去实体店买呢。而且国外进口的商品,网上店家表示,境外商品与国内商品本就不同,验货还必须到国外专柜验,这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提醒:莫轻信“专柜验货”正规厂家、销售商对导购人员都有明文规定,不得向顾客提供产品鉴别服务,强调其没有权利鉴别网购产品。而一些网店正是利用了专柜商家的这一心理,谎称“支持专柜验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其实就是一种忽悠、促销手段。对于店家来说,多一句‘支持专柜验货’可以增加客流量,何乐而不为呢?”一位网络卖家坦言,很多买家买东西之前都喜欢问店家,是不是正品,支不支持专柜验货,但是很少有买家拿到商品后真的跑去商场验货。而即使真去验货,也很难有个结果,最后都不了了之。这也是网上遍地“支持专柜验货”的原因。对此,有资深买家建议,网购时尽量选择品牌商的官方网店,或者在有品牌商家出具网上经销许可的网店购买;尽量选择自己熟悉包装、气味、质地等细节的品牌;除了要看信用评级以及买家评价之外,还要卖家提供明确的防伪证明。此外,选择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卖家也能有效避免退货过程中遭遇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