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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
12月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注册地位于山东的“爸爸的选择”纸尿裤品牌方公司对于拼多多平台(下简称“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诉讼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定赔偿数额,但两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寻梦公司在收到原告沟通函后,至下架商品、断开链接期间,未给两原告造成扩大的损失,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拼多多平台上一位历史上仅售出过一件价格为144.7元“爸爸的选择”正品纸尿裤的商家吴秋萍对“爸爸的选择”“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后者五万元人民币。“爸爸的选择”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中国互联网母婴品牌“爸爸的选择”登录时代广场》(备注:“登录”一词出自判决书原文)等公证证据证明自身“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家吴秋萍售卖其商品构成了虚假宣传,应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书指出,被告吴秋萍入驻拼多多APP平台时间较晚,且在该平台上销售“爸爸的选择”商品数量有限,原告未能举证吴秋萍和拼多多平台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据悉,整个案件受理费共计45200元,由原告爸爸的选择负担44729元,被告吴秋萍负担471元。
一起惠返利网2018-12-27 09:55:57411 次
就5月宣判的共享充电宝专利案一事,街电向商户发布声明称,街电已在判决有效上诉期间发起上诉,称判决尚未生效,凡是声称街电公司产品侵权的论断都是不正确的。同时街电指出,来电利用未生效的判决结果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基本的商业规则,目前来电已就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来电科技起诉街电专利侵权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街电侵犯来电科技两项专利成立,赔偿来电科技共计200万元,要求街电停止侵权行为。5月28日,街电对此发布声明称,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街电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正在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错误认定。对于来电员工使用一审判决书向合作商户造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街电表示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6月11日,街电再次对商户发布声明,指出来电在专利案中的行为较为激进,称其将未生效的判决发函给街电的合作伙伴,并制造舆论压力,来实现来电不合理的商业目的。目前街电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来电与街电的专利案并非是共享充电宝行业首个专利案,自经历过一次行业洗牌后,留存下来的玩家在专利大战上愈演愈烈,核心专利技术成为了企业的“护城河”,也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移动电源市场规模达287亿元,用户规模达1.02亿人,增长率达2.8.8%,预计2018年中国共享充电宝用户规模将达1.64亿人,增长率达60.8%,共享充电宝市场仍有较大的开发空间,而专利之争则是下半场筑造行业壁垒的关键。目前位居共享单车宝行业第一梯队的有来电、怪兽充电、街电、小电等,第二梯队有云充吧、魔宝电源、伏特+等,未来企业之间的差距还将持续扩大,市场竞争或将围绕专利和技术逐步白热化。
一起惠2018-06-13 10:08:08337 次
当下,我国互联网行业多个细分领域的超级网络平台垄断局面正迅速形成并不断强化。一些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集私权力和公权力于一体,所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已超出企业原有边界。平台权力滥用、平台责任泛化引发的平台与政府、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社会、平台与平台间冲突不断。近期爆出的阿里京东“二选一”争论、菜鸟顺丰关闭数据接口、微信封杀淘宝客、华为微信用户数据争执和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这些冲突直接损害用户基本权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恶化行业创业创新环境,损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也给现有网络治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在《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修订之际,为梳理我国超级网络平台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治理方案,促进行业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互联网实验室正式启动“中国超级网络平台竞争与垄断问题的系列研究与研讨”,研究与研讨将涉及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网约车、数据垄断等领域的互联网巨头,最终形成系列研究报告。就研究目的,互联网实验室特别强调,这次系列研究和研讨旨在引起政府部门对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和危害的关注,而不是为了打击某一家企业或某一个平台。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1999年,陪伴和见证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深知中国互联网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走上世界舞台、成长为超级网络平台这一步一步中的艰辛与不易,这些平台不仅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是中国从网络大国成长为网络强国的中坚力量。但我们都知道体量越大责任越大,更知道创新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源动力,只有通过创新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才能让更多创新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用先进的技术和模式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形成中国互联网行业稳定的创新发展梯队,真正成为全球互联网的第二极。互联网已进入网络平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正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全球市场中,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以下简称“FAMGA”)已然成长为超级网络平台。国内而言,腾讯、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平台未来很可能成为继“FAMGA”后的又两大国际超级网络平台,但目前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了国内的超级网络平台。因此,互联网实验室对中国电商领域超级网络平台垄断行为及治理的研究,在综合考量平台垄断行为表现、社会关注度、超级网络平台地位等因素后,选取了阿里巴巴作为研究对象。经过18年的持续创新与发展,阿里巴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奇迹,解决了千万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伴随阿里巴巴的进一步扩张及国际化步伐加快,与全球化的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日益缩小。但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不规范行为也愈演愈烈,引发业内高度重视。近年来,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不断增加,甚至升级涉嫌垄断。回顾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历程,按照阶段特征可分为“沉默期”、“成长期”、“爆发期”和“升级期”。四大阶段不仅折射出了阿里巴巴不同发展阶段对谋求生存、巩固地位、获取利润和掌控资源的不同诉求,更是反映出了这些行为整体的升级态势。报告将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升级态势归纳为四点:一是不规范竞争行为多样化;二是不规范竞争隐蔽性增强;三是不规范竞争野心倍增,着手把控数据、媒体等社会资源;四是不规范竞争行为升级为垄断。不规范竞争行为内外因素兼具,垄断危害不容小觑对于危害,报告指出,作为超级网络平台,阿里巴巴的垄断行为危害巨大。二是,扼杀行业创新。阿里巴巴为保垄断地位,一方面强力打压竞争对手、限制创新技术推广,造成竞争双方疲于应战而怠于创新,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商领域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压榨、绑架平台商家,导致商家再投资空间小、创新动力不足。同时也催生不正“创新”之风,面临创新能力丧失危机。为夺用户,商家使用“歪门邪道”,仿货、假货、刷单等行为极为盛行,致自主创新力退化。四是,影响国家政经安全。首先阿里巴巴的VIE结构,造成国内资本流失在所难免,更带来了政治、经济安全隐患。其次,阿里巴巴对媒体的渗透及专家学者的公关,无疑将屏蔽甚至左右独立第三方舆论。再次,阿里巴巴拥有大数据资源,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最后,出海综合性风险增加,易反噬国民经济安全。当前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普遍偏低。尤其是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知识及垄断事件关注的不足无疑将助长垄断者嚣张气焰。因此,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加大反垄断法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功能。此外,鉴于单个商家和消费者垄断诉讼成本高昂的难题,建议尝试建立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垄断受害者的众筹诉讼机制。通过协同多方的力量对互联网行业一些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主动诉讼,提高社会对垄断的监督作用。《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PDF全文文件下载(点击下载)
一起惠2017-12-06 13:06:59483 次
11月30日消息,今日,瓜子二手车就近日网络报道的海淀法院下达的关于“暂时禁止使用遥遥领先广告语”的民事裁定书发表声明,称裁定书为临时性禁止,后续将依法申请复议。瓜子二手车在声明中称,“该裁定书既不是实体判决,更非最终判决结果,属于暂停涉案行为的临时性禁止裁定。海淀法院以瓜子二手车广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要求瓜子暂时整改广告。我们并不认可遥遥领先相关广告语属于虚假广告;但出于对司法的尊重,我们会遵守裁定,后续将依法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该案尚未开庭,我们相信瓜子的权益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该临时裁定书对瓜子造成的损失,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责到底。”声明还表示,“诚信、遵纪守法是瓜子二手车的经营前提,我们认为瓜子二手车的广告在为企业效力的同时,也极大的重建了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信心,推动了二手车行业快速发展。”
一起惠2017-12-01 09:28:49230 次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当天,阿里巴巴完成交易额1682亿,同比增长了39%,全球225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网购。第三方机构对全网交易额最低统计测算数据为2549亿,最高统计2649亿,同比增长均在45%左右。同一促销期(11月1日-11日),京东累计完成交易额1271亿元。电商在2017年深秋交出了一份逆势增长的成绩单。但是,质疑、无感、甚至抵触情绪,仍旧在困扰这个全球领先的中国新兴产业领域。一、无感、质疑、甚至抵制,双十一还有多大意义?“刷单、虚假优惠、恶性竞争”是历年电商大促销的三大标准诟病。本次双十一,刷单和虚假优惠情况明显好于往年,恶性竞争主要表现在平台执行人员不敢留书面证据的口头要求“二选一”。总体来看,大促的规范性和健康度是好于往年的。但是一些新的质疑正在悄然放大,一些品牌商在沉默中无感、质疑、甚至抵制,对双十一的质疑主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透支式促销。主要是参与大促的商户及品牌普遍不赚钱,属于赔本赚吆喝,被平台及市场力量裹挟参战。一方面,平台提出高折扣让利要求,但品牌商甩库存的压力已经远没有往年大;对于不少品牌商来说,不参加会影响与平台的合作,参加则明显没有利润近乎白干。另一方面,双十一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大促销日,万众瞩目之下,销售额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和地位,市场无形之手在裹挟驱使品牌商参与透支式促销。交易额水分大。一是存在品牌商组织线下门店通过天猫智能POS从品牌店铺批量进货的情况,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刷单,但交易额确实有极强的人为特征,且并未实际完成零售,进入消费环节。二是提前20天高强度引导预售,集中在双十一当日下单,双十一当日交易额是20天累计促销交易额,促销日交易额愈发像是促销季销售额。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否定发展网上零售非但没有冲击消费,反而是有力地支撑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稳定增长。国家统计局从2014年起开始统计网上零售额,2015年起进一步细分统计网上商品零售额。2014-2016这三年,我国经济经历了较大的下行压力考验,以受电子商务影响相对较小的外贸进出口额为例,呈现出剧烈的波动,其中,2014年同比增长仅2.30%,2015年同比下降7.00%,2016年同比下降0.9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一是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三年同比稳定增长,2014年同比增长12.00%,2015年同比增长10.70%,2016年同比增长10.40%;二是网上商品零售额分别为这三年的增长贡献了3.89、2.97和3.16个百分点。2017年上半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为23747亿元,同比增长28.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3.8%,比上年同期高出2.2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4.5%,比上年同期增长4.4个百分点。尼尔森报告中曾经得出网购61%替代传统,39%为新增消费的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网上零售的积极意义。三、愿意看到包容和底线之间协同并重一是要包容理解,电商致使市场竞争范围从城乡的某个商业街区迅速扩展至全国甚至全球,竞争不可能是和缓的。而竞争的核心价值,也是促使企业“以最低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商品”。因此,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会保护竞争,要避免行政干预竞争。电商是海洋一样广阔的市场,想独占鳌头的企业必须要有鲸鱼鲨鱼一样的体量和竞争能力,池塘湖泊里的风平浪静不复存在,且“优质优价”的竞争平衡点、顶点,同样应由市场做无形的调节。但是,充分竞争的副产品是市场集中度提高,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当前,我国两大网上零售平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0%以上,如果按照现行国际上对产业集中度的划分标准,我国网上零售服务平台已属于极高寡占型市场(CR8≥70%)。反垄断,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和司法干预必须适时跟上,用好媒体及社会监督作用,强迫“二选一”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即便本次双十一出现了不少品牌选择不参与双十一,如果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则也是多元化多层次竞争市场应有的状态。二是要包容理解,事物在演变,不必拘泥于现行口径。首先是促销日逐渐演变成为促销季,无论双十一长达20天的高强度预售,还是京东长达11天的“好物节”,既是网购节日号召力壮大的表现,也是消费升级后对刺激消费的必然依赖。简而言之,即便消费者不在电商促销日买衣服买电视机,也不一定会在日常时间购买你们店的衣服或电视机。因为,大多消费者并不缺衣服和电视机,2016年我国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也已经降至32.2%。能刺激消费的,不是节庆及促销,就是产品创新换代。其次不够硬气的交易额统计蕴含着电商向传统零售业渗透的态势。首先需要说明,完全虚假的“刷单”顽疾仍在,但总体看没有继续恶化扩展。对于品牌商组织门店集中网上进货,或利用智能POS将线下门店交易体现到线上交易额,是不够硬气,但也有积极的一面,能推动传统门店支付数据化、会员数据化、商品数据化。多数传统产业的电商化,都会经过局部环节先完成在线化,然后带动其他经营环节在线化的过程。从互联网企业电商商城的发展历程看,起初也没有完成支付和物流两大环节的在线化,货到付款COD和物流不可跟踪现象持续了很多年后才得到解决。对于完全虚假的“刷单”,按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炒作信用等虚假宣传问题,修订后明确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也表明了对应的严肃行政执法态度。总之,相信只要立法司法及行政及时跟上,有社会监督,再加上理性区分和判断问题,电商发展中的问题不应该成为发展的废食之噎。四、电商从未远去,只是多了很多提法有了更大的归属企业家们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提出了“新零售、第四次零售革命、智慧零售、无界零售”,本质上都是指向同一方向,就是传统零售业进入新一轮创新变革期。而且不难发现,本轮创新变革的关键特征不仅是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已经存在多年),而是基于电子商务系统,调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软硬装备等等新科技。电子商务已经成遍野麦田,新零售也是地头茁壮新芽,新场景逐个浮现。企业家们出于强调战略重点的各种表述,都在情理和性情之中,也是资本市场的关注点,但本质上看,电商从来没有远去,反而是在加速渗透,加速整合新科技应用,加速演进创建新的商业生态。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带来了数字经济重大战略机遇。回想过往的二三十年,无论是“中关村和赛格市场”代表的IT及通讯硬件时代,或是信息化带动的管理软件和互联网并发时代,还是再后来液晶显示和高性能CPU带来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视时代,或者是2003年后的电子商务大发展时代,当前方兴未艾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新经济一直在软硬件及商业模式之间叠加壮大,一直到需要更大更整体的概念合并同类项,展现新经济的巨大潜能,数字经济应运重提。2016年G20杭州会议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查阅资料不难发现,加拿大新经济学家唐·泰普斯科特1994年出版《数字经济》,提出数字经济是在考虑互联网将如何改变我们做生意的方式。后来,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梅森伯格在2001年解构数字经济,提出分为三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e-businessinfrastructure),包括硬件、软件、通信技术、网络和人力资本等等,在其之上的是电子交易(e-business),指的是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数字化交易过程,最后是电子商务(e-commerce),指的是生产要素和货物的电子化交易过程,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货物生产到商品销售和配送的整个过程。在中国,至少从17年前的2000年起,电子商务的英文含义就包括e-business,因为当时的《电子商务世界》杂志,英文刊名就是E-BusinessWorld。在天猫双十一销售排名前10的品牌中,2013年数字产品企业仅有“小米和海尔”2家,2017年有小米、荣耀、海尔、夏普、美的等5家,占了一半。无论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传统产业数字化,无论回顾历史还是面向未来,电子商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肩负使命,充当基础市场平台,践行自身的创新演进。中国晋升为全球最大网上零售市场是2013年。2017年初,汤普金斯国际咨询公司高管在美国《福布斯》网站刊文称:“就电商服务、经验和技术而言,中国领先于西方和其他市场两三年”。今天,我们要在新的历史关口为电商点赞打call,因为这是中国在前沿产业领域难得的全球第一,并且是与世界相融、相洽、相协作、贯彻推进数字经济和新一轮全球化的“第一”。
一起惠2017-11-15 09:20:30339 次
你平时网上购物多吗?每次购物,你是否会关注网店成交量?这些销量数据,是否就会让你下定了交易的决心?然而,如果当你听说这些数据可能是刷出来的时候,你会作何感想呢?近日,天猫家装e站济南站投资人就爆料称,他们双十一在天猫上的营业额是刷单刷出来,他还自掏腰包为自己经营的9家加盟店在两年时间刷单2700万元。事情还得从之前说起。冲着天猫的品牌和家装e站天猫旗舰店的销量,济南百余名业主选择在家装e站济南站装修,没想到却遭遇了“半拉子”装修。无奈之下,业主们选择报警。时隔3个多月后,11月3日,天猫家装e站济南站投资人周栋东现身济南某写字楼,称正在着手解决门店关门后的遗留问题。而更让人震惊的是,周栋东爆料称:那些看起来很好的数据都是假的,家装e站双十一在天猫上的营业额是刷单刷出来。他还拿出了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资料图提前在QQ群下发刷单任务据了解,很多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天猫上的“家装e站”,就是因为网上显示的成交量比较高。据公开信息披露,家装e站2015年宣布“双十一”前8分钟破亿元,当天17点30分销售额破两亿元;2016年宣布“双十一”凌晨2分25秒破1亿元。资料图据介绍,周栋东以及合伙人于2015年成立了山东蜂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蜂巢”),这也就是家装e站授权济南站成立的公司之一。周栋东说,他一共加盟了家装e站平台济南、泰安、东营、聊城、寿光、即墨、广饶、滕州、威海等9个站。周栋东举报信中的相关证据显示,家装e站山东双11任务群中一位网名叫“jzez,平安”的工作人员在双十一之前就发布了2016年双十一的任务量,共涉及20个县(区)市,拍单总任务量是2564.04万元,其中青岛400万元,济南180万元。聊天截图还列出任务量完成度对应的返还现金的比例,完成任务额越少返现比例越小。天猫家装e站济南站一位财务人员称,2016年11月11日,他们实际签了一单,成交额是86000元。“关于近期拍单是为了把名品包销售额提前往线上导,目的很明确,我们要完成3亿的交易量获得更多的流量。”一份聊天记录截图明确说明了拍单的四个阶段,提出要在11月10日统计每个拍单旺旺号第四阶段所需金额,提前在支付宝留够余额,从而在11月11日0点0分至0点30分之间迅速做到2亿以上的交易额,这意味着几十倍几百倍流量的增加。两年自掏腰包刷单2700万周栋东说,刷单的目的就是通过虚构客户,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从而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增加流量。周栋东说:“如果不刷单,我也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总部要求的,我就按照总部要求的去做。”资料图“经初步统计,在2015年和2016年‘双十一’、‘双十二’和各种‘大促’期间,仅我投资的9个分站的刷单金额就已达到2700万元左右。”周栋东提供了一份盖有山东蜂巢公章的举报信,上面称家装e站在全国近500家分站,这些分站都会有刷单的任务,数额非常巨大。对于每次刷单需要动用的资金额度,周栋东介绍,以家装e站济南站为例,完成去年“双十一”180万元的任务,共动用资金21.6万元。而实际情况是,2016年“双十一”当日,济南站只有1名非刷单用户下单,消费金额为8.6万元。同时,周栋东还提供了2016年“双十一”当日其他加盟城市的非刷单用户的下单情况,其中,威海、聊城、即墨均没有下单,滕州和东营当天只有1单,额度分别为8.5万元、8.75万元。7.2万元能刷出20万元订单赵芳(化名)原本是家装e站威海站的财务,2016年底被调至家装e站济南工作。“那年双十一,威海(家装e站威海站)的任务是40万元。”在工作调动以前,赵芳参与了家装e站威海站的双十一刷单任务。“首先我要在网上拍一个28块9的定金,有一个和天猫衔接的软件进行核销,然后生成四个阶段的付款。”赵芳介绍,按照他们通常的付款方式,开工之前、施工过程中、收尾和完工四个阶段要分别付50%、10%、35%和5%的装修费用,但是刷单的时候不需要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付款。赵芳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她前三期分别付款68000元,尾款是500元。“公司会把钱打到个人账户上,然后用自己的网银支付。”赵芳说,通常情况下,刷单任务由分管财务的工作人员完成,他们会让员工提供个人淘宝以及支付宝账号进行相关的操作,他们支付第一笔68000元以后,家装e站会把扣除2%手续费以后的钱返回到威海站企业支付宝账号上。“加上自己支付的那部分钱,刷出20万多元订单只需要7.2万元。”赵芳说,在第一笔钱返还到他们公司支付宝账号以后,他们在凑够68000元支付第二期款项,并按照这种支付款项并返还的方式完成一笔204500元的交易。家装e站:加盟店刷单属于个人行为据了解,家装e站是国内成立最早的一批互联网家装平台,运营商爱蜂巢(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爱蜂巢)成立于2014年6月。针对刷单一事,11月4日中午,家装e站总部媒体公关经理胡女士否认没有交易额的情况下刷出交易额的刷单行为,并称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会严肃查处,但是并未对举报信及其内容作出回应。“家装e站加每年都有对加盟商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靠真实成绩做出来的,不要靠刷单来实现的,这种是个人行为。”对于胡女士的这一说法,周栋东称他与其他经销商是被区域经理拉到相关的QQ群里的,是区域经理下达了刷单任务。胡女士反驳称群里下达任务的人她不认识,但是根据周栋东提供的电话,生活日报记者联系到了那位下达任务的人,他说是家装e站的工作人员,但是相关问题由媒体公关经理回应。天猫客服:若查实数额巨大会封网店11月3日晚上,生活日报记者向天猫客服反映了周栋东爆料家装e站在天猫网上刷单的行为,客服人员称会把情况反馈给媒体公关部门。不过对于刷单的问题,这位客服称他们禁止刷单行为,如果查实刷单行为,会员和商家都会收到相应的处罚。“我们会根据会员的举报或者会员账号的交易情况调查有无刷单行为。”这位客服人员说,如果会员刷单,他们会把相关款项扣留,而对于刷单数额巨大的商家,他们会采取封网店的处罚。那么,家装e站与天猫之间是什么关系?家装e站的媒体公关经理胡女士称他们是家装e站,而不是天猫家装e站。11月4日,天猫官方客服工作人员也对此做出说明,该工作人员说天猫只是一个平台,他们没有自己的家装公司,入驻天猫的公司如果使用天猫做宣传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也侵犯了天猫的品牌,他们会追究相关责任。最新规定:“刷单”将受严厉惩罚刷销量刷成爆款、刷信誉欺骗消费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惩治刷单和虚假宣传将有法可依,“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
一起惠2017-11-06 09:53:25368 次
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新规,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电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杨红灿指出,包括即将到来的“双11”在内的网络购物节中存在恶意刷单、伪造交易量的行为,每年在此之前,工商总局都会约谈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求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允许从事违法行为,欺骗消费者。工商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双十一”促销活动的监测监管工作,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正在对部分省市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进行集中督查。督查组将在“双十一”前实地调研指导京东商城、亚马逊、当当网、聚美优品、1号店、携程网、苏宁易购、途牛网、阿里巴巴、网易考拉、网易严选、唯品会等平台(网站),了解“双十一”企业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和风险防范措施准备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行政指导。
一起惠2017-11-06 09:28:30374 次
7月12日消息,最新获悉,就在刚刚,京东和唯品会联合发出“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称有某电商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以各种方式要求商家签署所谓的“独家”合作,并从京东和唯品会等平台退出。京东和唯品会认为该电商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裹挟商家已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此表示强烈谴责。以下附声明全文:
一起惠2017-07-13 09:27:43241 次
在未经过共享单车企业同意下,“全能车”擅自开放端口供用户使用其他品牌的单车涉嫌违法。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放端口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ofo、摩拜这些被“全能车”影响的企业完全可以在端口全面封杀“全能车”,甚至在“全能车”涉嫌违法之后报警处理。除了未经授权打开打车涉嫌违法之外,“全能车”APP可能通过购买他人实名信息而完成注册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刘春彦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一旦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都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像“全能车”APP这样,“如果是单车公司将消费者的信息提供给APP公司,就会涉嫌倒卖用户信息。但是如果是客户自己注册,并提供信息给APP公司,APP公司更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保守客户的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其它用途,更不得出售、允许其他人使用。”
一起惠2017-07-07 09:46:36238 次
二选一的题,即便是“蒙”也有50%机会得分。但在电商的二选一里,答题的人却注定扣分:轻则增加沟通成本、操作难度;重则直接损失一个渠道、千万级的销售额。可这样的“扣分题”年年有,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儿?潜规则变成了必答题今年618战火十足,也闹剧不断。裂帛、七格格相继以京东强制其参加促销,扰乱价格体系为由宣布关闭京东店铺,而京东却称真正原因是有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用几轮回应把电商圈长久以来的潜规则直接翻到了台面儿上。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知情人士爆料,上述事件并非个案,天猫还单方面下架了某知名淘品牌的会场资源,要求其发布和裂帛同样的声明,才可恢复其会场资源位;更有服饰品牌商反映,每次大促前都会接到天猫小二的电话,虽称不强迫选择唯一促销平台,但如不自觉,就会失去天猫资源位,沟通不好甚至可能失去整个天猫渠道。“二选一从2012年双11开始就没停过。”一位商家介绍,“聪明的商家会在大促前做好计划,只申报销量较好的平台的资源位;贪心的商家为了业绩最大化两边一起申请,被问询后,再用各种方法蒙混过关。”无法逃脱“二选一”的品牌商们曾经运用过很多奇招:比如在相对弱势的平台显示“已售罄”,或者直接在店铺首页贴上一张大大的海报,遮挡单品促销信息等,以逃脱强势一方的追究。针对618期间的部分质疑,天猫在对媒体的回应中称:天猫618是新零售的试验田,也是天猫携手全球品牌针对消费者发起的大规模让利活动,其背后体现的是天猫和品牌商的实力和诚意。随着新零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商业应该而且已经进入品质和服务竞争时代。对于低级竞争,天猫无暇顾及更无意参与;但天猫欢迎所有能带来品质与服务进步的竞争,并乐于以此砥砺自身,为合作伙伴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为消费者带来更实在的利益。引发闹剧的五大症结“二选一无非是绑定商家买单的平台价格战,老套。”一位电商人士如是说。然而,为何老套的“二选一”一直存在?与超过10位行业人士沟通后发现,“二选一”的循环往复与电商行业的诸多顽症有关:(1)平台和商家陷入零和游戏:超级公司挟数据、订单、用户以令市场,处于弱势的商家无数次被蹂躏,但敢怒不敢言更无力反抗。部分卖家50%以上的电商销售额都来自大促,这种强依赖导致商家不愿也不敢与平台一拼。(2)电商的无序和冒进发展:电商凭借野蛮生长才以迅雷之势冲击了传统行业。如今市场瓜分殆尽,却仍不讲究精细化运营,在存量市场中简单粗暴、肆无忌惮内战。(3)商家“拼”错了方向:决定商家命运的不是市场供需,而是平台规则。按照规则,商家可以靠历史数据评分获得展示,品牌早期通过驾驭“算法”获得资源,比拼对运营系统的掌握,忽视了产品和用户运营,因此逐渐品牌该有的话语权。(4)平台不守规则人为干预:存量市场中,地产经纪的“好位置”优势尤甚,僧多肉少的环境助长了平台对“资源”的人为干预空间,让本就处于流量焦虑的商家只能为了曝光向平台妥协。(5)商家沉浸假象不求创新:电商会场的资源宣传和传统商业的摆放推头没有本质区别,传统而落后。社会消费总需求是一定的,意味着电商大促本就是平台虚构出的伪增量需求。而商家却沉浸其中,一味追求大促销量,忽视了这其实只是把线下业务搬到了线上,忘记了真正该进行的是营销创新。老套的竞争竟无解?“商业中一直会存在大鱼吃小鱼。解决办法有,像滴滴和快的那样合并为一个巨头,就目前的情况,这个结果还不大可能。”多位行业人士指出,电商行业发展至今,巨头已经有足够的话语权制定规则,需要立法来牵制巨头行为。“正常的竞争是允许的,可一旦出现市场垄断行为,危害到正常市场发展,政府必须要出面规范,让市场管理者出手。”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一位行业人士认为,面对存量市场,巨头一定会设法挤压对手的份额,为了防止正面冲杀违背道德和法律的相关标准,平台才会选择通过控制商家迂回进攻。“二选一”未触及红线,也只是因为所谓的“大促期间、不强迫”,如果排他延伸到日常销售,也一定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二选一是双寡头垄断的结果。如果行业中有四家平台构成第一梯队,市场秩序就会更好。”有资深人士预测,从今年开始二选一会逐渐得到缓解,“第一,移动电商和线下发展正在起到制衡作用,未来全渠道同款同价做得越好,电商平台大促的影响力也会越小;另一方面,仅凭一个平台去对抗巨头的优势业务机会是很小的,但淘外战队整体情势逐年增强,很可能将形势逆转。”另有电商评论人士认为,技术革新也是瓦解“二选一”的关键。“解决二选一问题需要将选择权归还市场供需,最好的方式就是剔除人为干预,交给算法。平台改运营驱动为技术驱动;商家用技术创新实现小我和大我的汇合,提炼更先进的交互、协作方式和组织能力,从传统商业进化成智慧商业,从二元对立进化成多元并存的商业文明。”上述人士认为,行业应该期待技术革命带来的更多市场、红利、增量,而不是继续在存量市场争夺人货场。
一起惠2017-06-22 08:58:44318 次
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2月24日,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分组审议。这也是该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在审议中表示,和1993年相比,我国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法律内容狭窄陈旧,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软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删除、修改或者补充达到40处之多。特别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等内容。《修订草案》对互联网着墨较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作列举;二是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提及当前的新业态、新模式,莫过于以网络、“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形态。但是自1993年就开始实行的现行法中,却没有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近年来不论是“3Q”大战,还是电商恶意刷单炒信,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亟待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韩晓武在参加审议时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即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其本质上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相同,可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所采用的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攻击他人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用软件的恶意不兼容行为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着墨较多。在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六条,《修订草案》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上述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拟设专章规制网络恶性竞争在上述4种行为之外,记者注意到,多位参与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均表示,这4类行为还不足以囊括所有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建议作补充。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杨震建议第十四条后面再增加第五项,将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也建议增加两条,将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公司平台提供的竞价排名纳入不正当竞争范围。网络搜索竞价排名的问题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杨卫也认为,有些厂家通过付费的方法改变搜索的排序,这样可以提高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用率或者点击率,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韩晓武看来,目前的《修订草案》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解决眼下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因此建议考虑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为方式、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增加对互联网领域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表面看似为互联网的发展套上枷锁,但是如果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可以发现,增加的规定为互联网插上了法律的“翅膀”。不论是现行法还是《修订草案》,都在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增加互联网领域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内容,并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起惠2017-02-27 10:14:52579 次
12月5日下午消息,今日海淀法院官网发布案件快报,原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案为由,将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安智市场”是其旗下Android系统手机应用软件免费下载平台。被告旗下手机产品及其操作系统对“安智市场”及其游戏应用的下载,进行恶意干扰,并通过捏造、散布存在安全问题的虚假事实,误导用户并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表现为:1。当用户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PP助手和MM商场等应用市场,或者直接通过原告网站,下载“安智市场”软件时,华为手机及其操作系统会提示:“该应用未经华为市场安全检测,请谨慎安装”,并在该页面“官方推荐”处推荐“华为应用市场”。2。用户在查询到“安智市场”或者在“安智市场”查询到游戏应用软件,在查询结果页面点击“我已充分了解风险,继续安装”后,华为手机及其操作系统弹出安全提示:“该应用未经华为市场安全检测,请谨慎安装。继续安装或使用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起惠2016-12-06 09:40:37454 次
近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发帖称通过一些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添加了自称是“减肥瘦身老师”个人微信号,被劝说购买了号称是私人定制的2000多元的减肥产品,发现无效后无法退款。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产品只是相似配方的普通食品,并无减肥功能,且成本只有几元钱。“瘦身老师”的模板式回复北青报记者联系到网上发帖称陷入了微信上的“瘦身老师”陷阱的苏女士。她通过某公众号上的减肥文章得到的一个微信号二维码。“对方自称是瘦身老师,在减肥事业中10年了,从来没有失败案例。再加上公众号那些说得天花乱坠,我就信了。”据苏女士介绍,对方问了些自己的基本信息后,就为自己“制定”了两个瘦身方案,分别是3680元的55天瘦30斤和3280元的75天瘦30斤。苏女士说,“刚开始吃了10多天,一点效果都没有。她让我加大量吃,结果还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全部吃完后她告诉我,我的情况蛮反常的。”苏女士怀疑自己上当了,在网上搜索才知道,有很多人与她情况相似,都在微商处购买了高价减肥品,却没有任何效果。这些受害者们建立了一个QQ群,名为“减肥受骗讨论群”。北青报记者发现,“减肥受骗讨论群”目前已有成员385人,每位受骗者的经历都十分雷同,虽然涉及的产品不同,但是号称“瘦身老师”的人与每个人的微信对话极度相似。北青报记者根据他们提供的微信号添加了2位“瘦身老师”,以减肥客户的身份进行咨询。结果发现,被询问的问题、对身体情况的解释都是几乎完全相同的“模版”式回复。成本几元钱功效全凭一张嘴该QQ群中成员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某减肥品信息。这款名叫“复合果蔬酵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上是可查询的,产品为“固体饮料”,获证企业名称是广州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内容包括综合植物酵素、黑加仑果粉、蓝莓果粉、山楂粉、苹果纤维、葡萄纤维、柠檬酸和果糖。北青报记者以代理商的身份联系到生产企业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称,有几百个代理商委托他们生产这类产品。只要委托方注册了商标,就可以从他们这里“定制产品”。这些不同名字和商标的产品配方完全一样,每小瓶分为3元、5元和6元三个档位。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同产品的区别只是果蔬萃取原液的浓度有差异。“果蔬的萃取液属于普通食品,因为这个配方没有申请专利,所以可以随便用。”对于“瘦身老师”们宣称的减肥功效,该工作人员称产品本身没有这种功能,所以按规定也不能在普通食品的产品包装上做出“可以减肥”的标注。对方表示,至于客户怎么对外宣传,完全是凭“一张嘴”。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除了酵素固体饮料,还可以生产减肥茶、益生菌之类的产品,“都是一样的,你给我商标,我们就能给你做,至于卖多少钱,宣传有什么功能,就看你自己了。律师:受骗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北青报记者就此事中出现的行为向京都律所的常莎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常律师表示该产品配方并未取得专利,所以相同配方贴牌不同商标的产品,并不违法。且该产品属于非国家限价产品,商家可以依据市场经济,自由定价也并不违法。但是生产商及销售商也就是代理商,都属于经营者。如对没有减肥功效的产品,宣传具有减肥功效,引人误解,属于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也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连带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
一起惠2016-08-29 09:24:03614 次
据报道,近段时间,宣称“一元夺宝”或“一元购物”的网站和APP渐渐风行,但记者调查发现,所谓的“一元购物”实际上是“一元抽奖式购物”,而这种购物模式暗藏猫腻,实际上是变相的赌博。网友表示,“一元抽奖式购物”网站的兴起,其实利用了多数人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举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涉嫌赌博。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尽快给“一元抽奖式购物”定性和规范。商业模式藏猫腻据了解,参与者只要花一块钱,购买一个“幸运号码”,就有机会获得某一件商品,小到几十块钱的电话卡,大到几十万元的高档汽车,应有尽有。但有网友提醒,这种销售活动可能有问题。网友“杨召奎”表示,这些“一元购”网站上产品可分成的份数,永远都高于产品的实际售价,比如价值20元的电话卡被分成28份,官网售价6088元的苹果手机,被分成了6480份,尽管最后会有一人以低价拿走奖品,但其他人都是空手而归,网站总是稳赚不赔。网友“岳屾山”指出,抽奖式的销售活动,一般认为它是属于抽奖类的有奖销售,通过此类网站进行的汽车、高档电子产品的有奖销售,超过5000元的,已经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不允许的。有赌博之嫌有网友表示,普通消费者不了解具体的流程,很多人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投了一两块钱,有的人为了增加中奖机会投了很多钱,数额特别巨大,这不仅仅影响市场正常秩序,而且可能涉嫌赌博,所以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早日采取行动。网友“朱巍”则认为,这种营销模式,虽然很像彩票的形式,但实际上与赌博无异。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的彩票只有合法部门才可以发行,其余的实际上都是一种变相赌博,做庄的永远也不亏,特别是像这种“一元博大奖”,跟赌博非常接近,全靠“运气”,它的可能性全都掌握在庄家也就是互联网提供商的手中,中奖与否全凭商家自己定。网友“苑广阔”表示,“互联网+”催生出很多新的经济业态,而新的业态在性质上模糊不定,给有关部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为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一元抽奖式购物”的性质,根据其性质或是叫停,或是给予规范和监管。
一起惠2016-07-19 09:06:13684 次
不得实施“二选一”?工商总局又出新规。一年一度的“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逐渐临近,过去让卖家异常头痛的“二选一”或将被禁止。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同时,买家权益也将再度升级。如果今年电商“大促”中,商家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预售订金不退”、“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会受到处罚。不得实施“二选一”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南都记者查阅全文发现,与卖家最为相关的一点是,新规之下平台不得限制卖家参与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简而言之就是不得实施“二选一”。过去几年,每当“双11大战”或其他年度大促临近,就会传出商户被强迫进行“二选一”的消息。平台会提前给商户下通知,严禁在“双11”或“618”之前在其他平台出现降价或其他形式的促销活动。但由工商总局最新发布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显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同时,《暂行规定》也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规定指出,平台“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除了卖家,买家也望受惠于此《暂行规定》。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不退订金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卖家:暂未收到“二选一”阿里巴巴集团CEO张勇上周正式宣布,启动“双11”促销,而且今年的阿里还将与银泰、苏宁等近10万家线下实体店展开合作,让用户离开电脑、手机,也能体验购物狂欢。不过,张勇坦言,“双11”购物狂欢节也正在经历“七年之痒”,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升的新鲜感,越来越难办,为此,阿里巴巴还专门请来冯小刚担当导演,为“双11”办一场类似“春晚”的晚会。同样面对“七年之痒”的还有在天猫上经营的卖家。据悉,今年“双11”招商活动已经启动,预计将持续至本月下旬,目前来看报名商家从国际巨头品牌企业到已经崛起为行业中坚的“淘品牌”涵盖广泛,报名数量之多、竞争之大史无前例。也因此,尽管距“双11”还有两个月,但商家备战“双11”的战役已经打响。一位已经4次参与“双11”的卖家告诉南都记者,新规目前来看最大的影响还是在于“刷单”,但这并不是新鲜的话题,效果如何最终要看规定的执行力度。“‘双11’前后的刷单是不少商家的常态,尤其伴随淘宝平台兴起的‘淘品牌’。”她解释称,对于商家而言“双11”销量的关键在于流量,而流量来源有两个决定因素,一是搜索流量,一是当日会场流量,所占比例大概是5:5。一般而言,在“双11”前的一个月,商家就会开始密集刷搜索流量。经过一个月的搜索量的累积,到了“双11”当天被消费者搜索到的排名就会提升。另一个会促使商家刷单的动力,是“双11”当日的销量数据。“因为根据‘双11’一的规定,一个品牌的销量越高,它在‘双11’会场的页面位置就会越显眼,其获得的阿里免费流量也会越多,那么对于销量的拉升也会越明显。不过可以明显感觉到,自从今年3月以来,阿里针对刷单推出一系列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从商品的降权、店铺的降权,一直到店铺的关闭,去年就曾经有一个本地大型的户外品牌因为刷单过于厉害而被禁足‘双11’主会场。”该商家同时透露,“618”和“双11”是一年两度电商最重要的大促,都有可能收到平台提出的“二选一”通知,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消息。
一起惠2015-09-15 08:57:33662 次
昨日(5月21日),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再向去哪儿网发出“通牒”:鉴于去哪儿网对其违约和违规行为至今未向协会澄清,对协会提出的诉求亦未积极解决,协会在取得会员酒店许可后,向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软件)发出律师函。对此,去哪儿网继续保持缄默,但五折促销活动仍在进行。“我们对这件事是不会有回应的”,去哪儿网公关人士钱露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发出的律师函称,趣拿软件与协会多数会员酒店签订的酒店预订服务协议是趣拿软件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并未授权趣拿软件擅自调价的权利,部分协议甚至明确必须按照酒店提供的价格销售。趣拿软件却违反协议规定,擅自变更零售价,对酒店构成严重违约,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同时,趣拿软件通过“倒贴”进行低价促销,不仅排挤和打压其他在线旅游企业,还严重干扰旅游饭店的价格体系。律师函要求,趣拿软件7日内就此次五折活动向协会及相关会员酒店提交书面澄清说明,逾期致使协会会员酒店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均由趣拿软件承担。湖南省旅游饭店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经有11个省份的兄弟协会声援该协会。“其他地区也有非常多的酒店以断供的形式和去哪儿网抗衡。不过我们是以协会的名义集体发声,其他地区是酒店个体行为。”对于上述说法,记者尚未得到证实。但记者采访湖南几家酒店时,多数酒店明确表示未参与去哪儿网五折促销。“现在还没有恢复对去哪儿网的供应,协会那边的(会员酒店)都是一起的,没恢复的话就大家都没恢复。”湖南富丽华大酒店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酒店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蔡小姐表示,酒店在去哪儿网的订单量不大,所以受此事件影响不大。“携程和艺龙的订单多一些,艺龙也有五折促销活动,但我们没有参与。”
一起惠2015-05-22 09:46:20739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69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