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一起惠资讯>侵权>文章列表
侵权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728 次
用手机唱KTV成为时下K歌新潮。苹果手机AppStore中有一款热销应用“唱吧”,可向公众提供歌曲的配乐,录制公众在跟随音乐唱歌的声音。但最近,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向“唱吧”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批案件涉及张惠妹、任贤齐、罗志祥、胡彦斌等多个知名歌手的几十首流行歌曲。大风认为,酷智通过自己开发的应用程序“唱吧”,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多个知名歌手歌曲,侵犯了大风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经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目前,该批案件正在海淀法院进一步审理中。“唱吧”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对相关歌曲著作权的侵犯,是该批案件的审理焦点。
一起惠2014-02-17 08:46:45562 次
【一起惠返利网讯】12月19日,一起惠返利网获悉,11月份,阿里巴巴旗下内贸B2B平台1688共查处并清退了26861名违规会员,其中诚信通会员100名,普通会员26761名。被清退原因是这些企业涉及贸易纠纷、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等。1688公布了被清退的100名诚信通会员的名单,其中最主要的清退原因是欺诈,共有52家企业涉及;其次是知识产权侵权,共有27家企业涉及。这些违规企业涉足的行业包括家居建材、照明仪表、箱包配饰等。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今年上半年以来,1688在持续打击会员网络违规问题,范围集中在知识产权问题、贸易纠纷及欺诈、发布违禁商品及虚假交易这四个方面。10月并清退了64711名违规会员,其中诚信通会员94名,普通会员64617名。9月共查处并清退了31277名违规会员,其中诚信通会员76名,普通会员31201名。据了解,诚信通是1688针对从事内贸的中小企业推出的会员制网上贸易服务。1688的普通会员在缴纳了数万元的会员年费后,即可获得资质认证、排名优先、融资贷款、免费参加线下展会等会员服务。
2013-12-19 10:51:06950 次
【一起惠返利网讯】12月19日消息,一起惠返利网获悉,日前,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汉威律师事务所、尚公律师事务所、中瑞律师事务所、世纪律师事务所等五家机构律师联合组团,试图免费为淘宝中小卖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淘宝,直指淘宝垄断。据该律师团团长、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此前淘宝中小卖家因“被误判为虚假交易”而进行的维权行动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应部分中小卖家要求,决定成立专门的律师团,为其提供法律原著啊,帮助中小卖家,依法起诉,并规范淘宝等电商平台“单方制定规则、擅自修改规则任意解释规则”等做法。赵占领指出,此次主要针对淘宝提起两类诉讼:第一,针对淘宝误判虚假交易行为,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要求淘宝承担误判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被删除的商品或者对被封的网店进行解封,配上所有损失并公开道歉,要求淘宝秀爱虚假交易的认定标准及举证原则。第二,针对阿里巴巴集团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其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最终广大卖家的合法权益及经营自主权。关于此项诉讼,赵占领解释称,淘宝在流量引导、打击虚假交易、规则制定方面区别对待天猫和淘宝卖家,歧视淘宝中小卖家。同时,淘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任意制定、修改和解释规则,比如,针对虚假交易,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中小卖家举证;再如,自定规则限制淘宝中小卖家的营销推广方式和渠道;还有,对淘宝中小卖家的申诉进行限制,申诉不成时进行严格的处罚等。此外,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律师团还将针对中小卖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申请调查阿里巴巴、淘宝垄断,向商务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监管和立法建议等方面,提供法律专业支持。赵占领称,希望通过代理中小卖家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改变淘宝认定虚假交易的标准和举证规则,尊重卖家的诉求;改变以往在制定交易规则时的强势做法,建立合理机制,充分听取中小卖家的意见。二是通过向反垄断执法部门举报,希望其出面调查,建立长效的解决机制。对于上述法律援助,律师团将采取公益法律服务发誓,中小卖家只需自行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据悉,12月3日,淘宝启动大规模的严厉“整治虚假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开始大规模删除很多淘宝店的宝贝、执行炒一罚二,同时引导卖家作出不申诉承诺。这次行动致使部分中小卖家无辜中枪很多宝贝被删,这也成为这次双12围城事件的导火索。随后,淘宝网官方连发两则公告,表示将把申诉期延长至2014年1月20日。另外,申诉处理期内,淘宝网将暂缓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分、删除评价、删除商品,已删除商品将恢复至线上仓库。
2013-12-19 10:41:36935 次
电商价格战余烟犹在,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历次电商价格战战火的背后,各大电商透支的现象已愈演愈烈,有消费者反映,如京东商城平台上竟然出现了“三无”产品、亚马逊上购买且未使用的2.3万元礼品卡“不翼而飞”等。时下,电商的监管仍处于企业自律阶段,电子商务法的缺位导致电商在促销时屡现违规现象,而弱势的消费者却成为了战火中的牺牲品。在采访中,业内人士提醒到,电商价格战已到了必须正面直视其透支现象的时候,换句话说,价格战或许已到了拐点处。同时建议电商竞争应该从价格战中回归正轨,清醒地意识到完善售后体系、提高货品质量等,才是电商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消费者指京东售卖“三无”产品来自广州的张波是京东的金卡会员,但他今年在京东购物却频频遭遇“售后之痛”。据张波介绍,他于4月10日在京东购买了名为华美兴泰双USB输出的移动电源。产品标注为10400MAH的电压,价格127元。然而,在使用时,张波发现该产品电源极度不稳定,充放电一次之后就无法继续使用了。无奈之下,张波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产品的生产厂商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后告知张波,这个产品上标注的厂名根本不存在。根据该管理局给张波出具的《举报申诉书》显示,张波在京东上购买的移动电源实际上为“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随后我将该事件反馈给了京东客服,但是没有任何回应。”张波颇为无奈地表示,“以前我也经常在线提交投诉,但是他们基本不答复投诉,有时候还会直接删除。”对此,京东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京东奉行正品行货的宗旨,不会售卖‘三无产品’。同时,京东系统不存在删投诉留言的功能,所以不存在删投诉留言的做法。”针对上述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该根据电商平台的模式来明确其法律责任。如果是淘宝的C2C模式,电商平台只扮演一个平台角色,出现这种情况时,平台本身不承担责任,而责任承担者为最终的销售商。但类似京东的B2C模式,京东等销售者和产品的生产者皆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同时起诉两者。而京东平台上的加盟商销售的产品,京东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法律上,以“谁盘的货谁承担责任”为基准。张波购买的移动电源,属于京东自营B2C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因此京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电商平台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应该按照监管线下零售的相应法律法规来执行。但在现实中,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法律惩罚普遍不强。另一方面,消费者遇到问题怕麻烦的心理,比如证据收集、笔录等,也给了电商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外在条件。张波在京东遭遇的“电伤”远不止这一件。据其介绍,4月底,他在京东上购买了一部国产手机,结果不到半个月就不能开机了,此时已经过了15天的保修期。他找到生产商售后维修,对方要求他出示在京东购物时的姓名发票。“但京东开的发票从来都不开姓名,因为这个,生产商不给‘三包’。我与对方沟通过,但效果不明显。”张波认为,发票不开姓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他还抱怨道,京东都将订单生成日作为发票开具日。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邮寄时间,实际就是人为压缩了15天的保修日期,导致消费者实际上得不到15天的保修期限权利。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时间上不充分,消费者反映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很多产品通过直销形式完成,如果周期拉长,对经营者不公平,产品的价值就受到了损害,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风险,立法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最终目的是促成交易,不能偏袒任意一方。在时间问题上,如果要立法需要与职能部门协调,共同探讨,从网络角度讲,电商物流有成本,如果修改,承担负担更重,对企业更不利,可能很难促成更改立法。京东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姓名发票事宜可能存在误区。正确的方式是,在发票选项中,有个选择单位的选项,抬头写上客户的姓名就可以了。在张波看来,按照“三包”的规定,其实“三包”的履行方是流通环节销售商,也就是京东,但京东又没有实体店,因此在京东等电商平台购物后,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证。于国富对此分析说,其实不能说电商没有“三包”的保证,只是方式不同。如果快递到门就发现了问题,电商应该主动上门进行“三包”,不能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虽然这样会对电商造成负担,但这是电商应承担的责任,电商不能因为没有店面,而将产品销售后的相关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更令张波气愤的是,他购买的手机,在京东网页上显示的手机尺寸是五寸,结果拿回家发现变成了五英寸,比实际小了。根据张波提供的截图显示,他购买的手机款式描述为5寸,京东价999元。而记者登录京东商城发现,同一名称及商品编号的该款手机,现在的描述信息为“4核5英寸”等内容,京东价699元。张波称,京东方面根本就不承认这么描述过,他找到客服在线申诉,结果客服干脆把他的申请都删了。对于张波在京东上购物遭遇到的情况,上述律师分析说,这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申请交易取消,也有权利以欺诈为由起诉京东。但值得注意的是,“类似问题在电商价格战中经常出现,已成为电商的一种畸形营销手段”。亚马逊2.3万元礼品卡“失踪”?最近让杨亦鸣苦恼的是,他在亚马逊中国购买的2.9万元礼品卡还有2.3万元没有使用,就“不翼而飞”了。去年,家住北京的杨亦鸣在亚马逊中国采购了2.9万元的电子礼品卡,分三次下单购买。三次订购信息如下:第一次订单的购买编号:A1NJ8GXT5879ZN,购买日期:20120913,数量:1200,总金额:12000元;第二次订单购买编号:A1FPAFN3W8WY18,购买日期:20120918,数量:600,总金额:12000元;第三次订单的购买编号:AVXH8BQP3SPQK,购买日期:20121105,数量:500,总金额:5000元。礼品卡以Excel表格的形式提供给购买者,在打开表格时,需输入亚马逊中国提供的密码。第一次,杨亦鸣下载了第一个订单中的300张,合计6000元礼品卡。6月初,他到亚马逊中国个人中心,准备下载其他订单时,却被提示密码已过期。“但购买时亚马逊并没有通过任何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提示存在礼品卡密码过期问题。”杨亦鸣对于这种做法非常不理解,因为金额较大,他迅速致电客服,对方称将密码重新发到其绑定的邮箱里,同时承诺会在24小时内处理。但是,几天过去后,杨亦鸣并未收到回复。6月5日,他再次致电亚马逊客服,客服要求提供新的地址给予尝试,但是,更换的新邮箱还是收不到。当他再次致电客服的时候,亚马逊于6月12日的邮件回复中竟回答道:“非常抱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及邮箱地址,我们没有查询到您之前的账户,无法查询相关订单。”也就是说,杨亦鸣的2.3万元礼品卡竟“飞”了。他告诉记者,“我自己登录我的账号,在我的订单中就可以看见,我还截图了,但客服就是一直表示在他的系统里看不见。”亚马逊中国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杨亦鸣的情况是打开礼品卡的安全码过期了。而这个是有过期的相关规定的。目前亚马逊已让大客户经理联系杨亦鸣,以了解详情。来自北京的董征也在亚马逊上遭遇了“电伤”的问题。5月9日,董征以2598元在亚马逊中国购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订单号为C02-0288401-4212022。5月13日,他收到产品后将其激活。初期使用中,他并没有太在意手机内的相关应用和内容,直到5月26日,他突然在手机中发现有20多个录音音频文件。“录音内容皆为销售人员在教人怎么使用手机。”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录音内容判断,这台手机可能是试用机或者翻新机。当晚,董征就致电亚马逊客服,要求给予解释并更换。但对方告知他已经过了15天的保修期,让他到苹果店检测,并发送检测报告。5月30日,他再次致电亚马逊客服要求告知进展程度,对方回复“按照实际情况,只应该是激活后才有这些音频文件,系统显示激活日期确实是13号,苹果公司显示也是。”于是,客服让他提供音频内容协助处理。6月3日,他又致电客服,客服再没提录音的事,只是一直强调,“帮您查激活时间,其他解决不了,只有出具苹果的检测报告,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这样的回复,董征觉得不合理,他要求对方给出书面文件或者邮件的处理结果。客服答应给他回复邮件。然而,当天晚上,又一名客服给董征致电,告知邮件也不能发,并在电话中引导其进入亚马逊中国官网上关于手机处理的页面。“对方让我点了N个页面后,我才看见那个说明,平时根本就没人能找到这些页面。”董征说。根据页面内容显示,如果手机出现问题,要根据供应商检测报告才有可能酌情进行赔偿和处理。但此时已经远远超过“15天保修”的时间期限。过了15天,苹果也不能给他出具检测报告,他只能保留对此事的投诉权。一名苹果店的销售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情况有可能是装了这些录音后,把机器还原了,还原后会有新的激活时间,但这些东西还在,可能是翻新机。“亚马逊是运营商,我买了东西出了问题,还要让我去找供应商,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董征对此表示不理解。对于这种双方都推卸责任的做法,于国富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购买到物品后要使用,所以很难甚至不可能原样送回,这个时候需要电商平台证明其所发产品是正品,以此来推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这属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在个案中需要根据双方举证能力来判断是谁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电商企业确实销售了假冒产品,则涉及对消费者欺诈,同时,对该品牌的商标也会涉嫌侵权。对于上述问题,亚马逊中国相关人士回应称,苹果是直销,不存在第三方平台的问题,因此消费者要跟苹果那边确认是否是翻新机,或者寄回亚马逊检验.行业观察去年投诉近10万起行业监管漏洞暴露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2012年度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近93600起。同时,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监测统计,退款问题、节能补贴、账户被盗、虚假促销、货到迟缓、网络诈骗、退换货难、物流快递、网络售假、支付问题,成为网络购物的诟病,是网友投诉最多的十大问题症结。一年近10万起的电商投诉不免让人惊叹,而在这当中,“价格战”无疑是幕后推手之一。资料显示,2012年国内网购规模破万亿元,网购用户规模超过2.2亿人,且规模仍呈上升趋势。然而,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渠道,网购也伴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与售后发生的多起对峙情况,大多缘于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等,而消费者在更换货品时却遭遇到无人受理或相互推诿等。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表达了无奈的心声:“价格低是电商的优势,但并不代表要用假货、质量差的产品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在一促销就担心买到假货,促销期间物流又慢,等寄到家里再发现问题都过了15天保修期,麻烦都给了自己。”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价格战导致的透支现象,已极为明显。比如2012年“8·15”电商价格战就出现了严重的透支情况。“8·15”电商价格战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对京东商城等电商展开调查,发现其均有不同程度的虚构原价、促销商品却面临无货等行为。经调查后,几大电商均已进行整改。值得注意的是,时下的电商监管,仍处于粗放式阶段,而电子商务法等电商领域的基础性大法仍未出台。在此情况下,电商行业监管基本处于自律阶段。2013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委及北京电商协会召集44家电商网站签署了《网络零售业提升客户服务倡议书》,该倡议书规定,电商网站应承担消费者“三包”服务,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单据,保证信息真实性、价格准确性,不做虚假促销等8项承诺。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于国富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素养的学习。“他们都有点急功近利,到了节日期间就打价格战、疯狂让利,我建议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减少造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误解伴生而来的透支。”同时,他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商购物时,主动规范电商行为,不能吃哑巴亏。“最重要的还是监管机构的问题,监管不到位是很多问题的根源,包括食品生产安全等。”
2013-07-15 21:11:291435 次
奢侈品电商“售假”和无商品授权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而电商所售奢侈品无授权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这一现象也直接导致奢侈品网购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奢侈品无授权成行业潜规则此前,南方日报曾报道一位消费者在一家奢侈品电商网站上购买巴宝莉手表出现问题,苦等了数月后才从电商取回维修后的手表,但手表再度故障,待消费者将手表送到专柜进行验证时,却被告知该手表是假表。奢侈品电商“售假”之声不绝于耳,而造成这种事件不断发生的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奢侈品电商的商品大多没有授权,所以,其货物来源充满复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让奢侈品电商背负了来自品牌商的“落井下石”和消费者的质疑。而对于商品授权问题,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日前援引了《巴伦周刊》的报道称,唯品会销售的芝宝(Zippo)打火机上有些是带有标签的,而有的只是在底部打上了印记。这让人不免产生怀疑与猜测。芝宝发言人和公司史研究者仔细查看了这些打火机的图片后表示,这些打火机可能是在日本或某个国家非法生产的。不过芝宝公司和经销商都说,不看到实物没法得出结论。而且表示唯品会不是其授权经销商。同样,对于唯品会网站上销售的蔻驰(Coach)手袋。蔻驰公司表示,中国唯一经过授权可买蔻驰手袋的地方是通过其官网或内地90多家专卖店。该公司发言人只是说,公司与中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以执行其权利,但拒绝置评唯品会所售手袋的真伪。中新网IT频道就此事向唯品会求证,但该公司对此不予置评。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大多数奢侈品电商的商品均未取得品牌商方面的授权,一些媒体报道的“售假”并非商品本身问题,而是由于没有取得授权,在官方进行认证的时候得不到认可。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谈到“授权”和“假货”的定义时如是强调,相关的商品虽然没有经过授权,但是如果也是原厂生产的话,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罪,相关的代理商也就无法起诉相关的商家。资深电商专家龚文祥也表示,目前B2C企业销售的奢侈品基本上是真货,只是渠道有问题。这个行业里能够下结论的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确实是缺失的,渠道之争现实存在。与品牌商合作之路艰难目前,电商主要的货源渠道来自大牌在国内的代理商、经销商及居住在国外的买手代购。这些货源渠道确保100%正品,但是要求电商必须买断尾货。除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如果买进“烂尾货”,将损失惨重。而通过海外代购,货源一般来自奥特莱斯,但由于缺乏监管制度,有些代购人会以次充好,甚至以假乱真。奢侈品研究专家周婷认为,很多授权的经销商都在造假、售假,如果没有得到品牌的直接授权,仍然从渠道拿货,还是会遭遇到相应的问题。因此,奢侈品电商要发展壮大,还是要想方设法争取到品牌的直接授权。对此,奢侈品电商在商品授权方面也做出过努力,但这条“授权之路”仍然很艰难。去年10月,菲拉格慕官方授权店在走秀网上线后,其自称这是国外奢侈品牌首次对中国电商“松绑”。而有业内人士表示,奢侈品授权条件也非常苛刻,有些品牌商要求线上产品的价格和线下门店的价格一致,这无疑削弱了电商的竞争力。另外,作为奢侈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很难直观感受到大牌的独特魅力,以及商家的周到、贴心服务。真假难辨消费者最受伤据一家海外代购网店店主介绍,目前不少海外代购或者外贸店在出售所谓的奢侈品牌时,有时会注明“可专卖店验货”,而内地的专卖店基本上不会提供此类服务。正因为真伪难辨,自己几乎不在网上购买奢侈品,但有时候会购买一些二三线的知名品牌,分辨真伪完全靠自己的经验。据了解,目前奢侈品的验真主要有品牌商、二手店和诸如寺库这样的非官方机构提供,这让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而国内尚没有相关的权威鉴定机构。一方面是奢侈品电商未取得授权,另一方面是国内缺乏权威的奢侈品鉴定机构。这不仅让奢侈品电商们感到困扰,而消费者在维权时遇到诸多困扰,成为最终受害者。
一起惠2013-04-26 02:33:461137 次
销售英国Ridgways牌红茶遭该英文商标中国权利所有人起诉南都讯记者陈万如犹如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的翻版:亚马逊中国销售英国传统品牌Ridgways牌红茶产品,遭到了该英文商标在中国的权利所有人起诉。案件昨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引起纠纷的产品是英国Ridgways品牌的红茶产品,该英国品牌已有过百年历史。但“Ridgways”的英文商标2004年3月7日在中国被广州市尔振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独占使用权。尔振公司主营袋泡红茶、红酒、蜂蜜、保健品等,拥有利吉威(Ridgways)多个注册商标。据尔振公司的代理律师王莉华介绍,尔振公司在今年年初发现亚马逊中国在销售英国“Ridgways”品牌的红茶产品,并在7月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请,要求亚马逊中国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站上所有“Ridgways”商品,并且赔偿50万元。同时,诉请亚马逊承担诉讼的合理的费用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尔振公司选择的被告有三个,分别是亚马逊中国总部公司、亚马逊广州分公司和上海“威洋”公司。其中,上海威洋公司是提供“Ridgways”红茶的进口商,供货给亚马逊中国销售。记者昨日登录亚马逊中国网站,发现网站仍在销售“Ridgways英国莉薇大吉岭茶(2g×20包)40g”,但系统显示“缺货”。截至发稿前,亚马逊公司未有就此事件作出回应。
2012-11-15 23:26:061628 次
一起惠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加入和使用一起惠返利网站表明您已经阅读并同意本使用条款,您的会员活动会遵从本使用条款。本协议由您与上乐山一起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乐山一起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中亦称为“一起惠返利网”。域名为www.178hui.com。一、协议内容及签署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一起惠返利网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一起惠返利网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依其规定。2、您在注册一起惠返利网账户时点击提交“我已阅读并且同意一起惠返利网的使用协议”即视为您接受本协议及各类规则,并同意受其约束。您应当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并确保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一起惠返利网咨询。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则本协议即对您产生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一起惠返利网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4、一起惠返利网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您可以随时登陆查阅最新协议和规则,您有义务不时关注并阅读最新的协议和规则以及网站公告。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您继续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如果本协议和规则(及其各自的不时修订)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一条款被视为违法、无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二、会员注册1、申请资格您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一起惠返利网有权注销(永久冻结)您的一起惠返利网账户,并向您及您的监护人索偿。2、账户在您签署本协议,完成会员注册程序或以其他一起惠返利网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时,一起惠返利网会向您提供唯一编号的一起惠返利网账户(以下亦称账户)。您可以对账户设置会员名和密码,通过该会员名密码或与该会员名密码关联的其它用户名密码登陆一起惠返利网平台。您设置的会员名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您应对您的账户(会员名)和密码的安全,以及对通过您的账户(会员名)和密码实施的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一起惠返利网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如果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您的账户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危及您的账户安全的情形时,您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一起惠返利网,要求一起惠返利网暂停相关服务。您理解一起惠返利网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一起惠返利网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一起惠返利网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的情况除外。为方便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及一起惠返利网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以下称其他服务),您同意并授权一起惠返利网将您在注册、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过程中提供、形成的信息传递给向您提供其他服务的一起惠返利网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从提供其他服务的一起惠返利网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获取您在注册、使用其他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3、会员在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以其他一起惠返利网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时,您即成为一起惠返利网会员(亦称会员)。在注册时,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注册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的资料,以使之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一起惠返利网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或要求改正的通知,若您未能在一起惠返利网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回复一起惠返利网的询问及/或完成改正,一起惠返利网有权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一起惠返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支出。您应当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一起惠返利网或其他会员与您进行有效联系,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导致您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您完全独自承担。您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它方面的费用,均由您独自承担。对于被一起惠返利网暂时停止或者永久停止帐户的会员,一起惠返利网将不再提供会员连锁项目下的服务。三、一起惠返利网服务:一起惠返利网注册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点击一起惠返利网所提供的商家、广告、搜索结果等产生网上购物行为,享受购物后返利的机会,或者通过注册成为一些商家的会员而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金钱奖励。1、用户注册成为一起惠返利网的会员之后,即刻享有一起惠返利网提供的服务。2、返利结算:一起惠返利网收到商户支付的提成后,将按照网站中约定的比例打入用户在一起惠返利网的虚拟帐户,10元即可提现,一起惠返利网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款工作(遇到节假日情况顺延)。3、返利方式:一起惠返利网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转账等几种方式,如果会员没有出现违规情况,一起惠返利网将按照规定支付返利金额。4、通过一起惠返利网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和其它服务,会员可在一起惠返利网上发布交易信息、查询商品和服务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对其他会员进行评价、参加一起惠返利网组织的活动以及使用其它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5、您在一起惠返利网的交易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发生交易纠纷时,一旦您或其它会员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一起惠返利网要求调处,则一起惠返利网有权根据单方判断做出调处决定,您了解并同意接受一起惠返利网的判断和调处决定。该决定将对您具有约束力。6、您了解并同意,一起惠返利网有权应政府部门(包括司法及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您在一起惠返利网填写的注册信息和交易纪录等必要信息。如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一起惠返利网亦有权在初步判断涉嫌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向权利人提供您必要的身份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要求,一起惠返利网将在前述信息披露情况发生后及时向您发出书面通知。四、隐私权政策1、一起惠返利网对希望成为会员的用户没有任何限制,但16岁以下的用户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同意;2、一个帐号仅限一个会员使用,会员必须向一起惠返利网提供真实确实的信息,对于由于资料提供不正确导致汇款无法收到等后果,一起惠返利网不承担责任;3、会员资料修改后必须及时通知一起惠返利网做出相应变更;4、一起惠返利网保证不向任何一家第三方机构透露会员的信息;5、会员必须遵守一起惠返利网(及合作伙伴)的使用条款及隐私政策。五、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2、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012-08-03 14:53:13176996 次
101-108/108 记录6/6 页首页上一页1...3456
每周热门资讯更多
推荐商家更多
京东商城
最高返利56%
苏宁易购
最高返利5.6%
京东商城wap端
最高返利56%
荣耀商城
最高返利3.5%
拼多多
最高返利35%
考拉海购
最高返利7%
华为商城
最高返利3.5%
当当网
最高返利4.2%
万表网
最高返利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