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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惠讯】3月21日一起惠获悉,从3月15日起,万达电商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天津、南京和廊坊7个城市的14座万达广场新增试点业务。至此,万达电商总体业务范围覆盖至11个城市的20座广场,为用户提供最新的广场活动、商家折扣、美食团购、积分查询、礼品兑换等资讯与服务。去年12月在首批6座试点广场开展试点业务以来,万达电商在招商、营销、运营等多方面做了诸多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年,万达电商业务的目标将陆续覆盖至全国所有万达广场。万达广场给电商铺路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全国大量的万达广场开始为用户免费铺设wifi网络。万汇网上线后,万达电商进一步加大与线下整合力度。一起惠日前在石景山万达获悉,在万达商场内部正在举办免费办理万达商场会员卡的活动,成为会员的同时也会成为万汇网注册用户。而此前,通过万达免费wifi上网的用户,根据手机号码自动注册为万汇网会员。据了解,万达所试点的这些万达广场中很多品牌商家也在电商方面布局较深,比如绫致集团旗下相关品牌,在万达中的直营店正在快速接入扫码支付。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在去年的工作总结大会上提到万达电商和O2O发展,万汇网将扮演梳理万达会员体系的主要角色,而O2O也是其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实际上,为了全力支持万达电商开荒,万达方面一直在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与电商相关人才。
一起惠2014-03-21 10:09:57701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728 次
【一起惠讯】3月17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在刚刚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又将遭到重创,消息称央行日前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草案,拟对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金额进行限制。草案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个人支付账户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央行借记账户,而同一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一起惠了解到,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转账也有限制,但在执行上并不严格,而且额度也没有新草案中如此之小。在实际操作上,各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会对此进行协商。此前部分家居电商还在纠结移动支付8000元限额问题,如此一来,整个行业都会面临大的挑战。“国内银行多数都是国有的,当然需要保护,不像西方,连美联储都是民营的。民生银行社区银行出来都说创新,紧接着被叫停。”有银联系统相关人士告诉一起惠,在其看来互联网银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第三方支付的开放还需要较长时间。对于此次的限额传言,一起惠从第三方支付企业方面获悉,目前央行只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成为最终文件。
一起惠2014-03-17 10:04:25653 次
【一起惠讯】1月15日消息,一起惠获悉,由23家广东电商企业合资创立的对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乐狐网(www.foxmall.ru)已于日前正式上线。网站目前以销售3C数码类产品为主,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及相关配件和车用电子产品等。B2B模式销售支持7种本地支付一起惠了解到,乐狐网瞄准俄语市场,采用B2B模式销售产品。其目标客户为俄罗斯中小批发商、零售商、本土B2C网站以及中国中小品牌的俄罗斯代理商。这些俄罗斯卖家在乐狐网采购后,再销售给俄罗斯的终端消费者。关于产品品类,乐狐网总经理赵潮升透露,针对俄罗斯市场,乐狐网首批共筛选出500多款电子产品上线,未来则将陆续上线家居用品、汽车装饰用品、户外用品、女性用品、家具五金配件及宠物用品等。支付方面,乐狐网可支持俄罗斯境内的7种在线支付方式。此外,其还已与俄罗斯本地电子商务平台Daozon、俄罗斯最大搜索引擎Youngdex等达成了战略合作。据悉,乐狐网前期试运行不足两个月销售额已近100万元。赵潮升透露,在时机成熟时,将把乐狐网模式扩展到乌克兰等东欧国家。设莫斯科分公司自建海外仓赵潮升介绍,在乐狐网的架构中,深圳为产品中心,哈尔滨为网站运营中心和物流中心,莫斯科则为客户服务中心、海外仓储中心、网站推广中心。据一起惠了解,乐狐网已在莫斯科设立分公司,建立了开放式展厅和实用仓储基地,并计划在叶卡捷琳堡建立2500平方米产品体验展厅,整合构建一条完整的物流系统。因此,乐狐网可以利用其海外仓销售产品。正常情况下,乐狐网都会事先将一部分产品备在俄罗斯的仓储中心中,使用海外仓发货时,俄罗斯客户下单后,最快可在两天内送达。而海外仓无备货时,来自深圳的货物则将通过公路和铁路等方式送达哈尔滨,再通过多种对俄物流渠道分拨配送至俄罗斯,总物流时间约为15天。网商协会牵线享受政策支持据了解,乐狐网的23家出资企业中有19家来着深圳网商协会,另4家来着龙江网商协会,总共投资了5000万元。目前,乐狐网90%的货源由深圳网商协会的会员企业提供。乐狐网的总部设在被誉为“中国云谷”的哈尔滨国际数据城。赵潮升表示,之所以将办公地点设在哈尔滨,是考虑到哈尔滨在对俄贸易中的人才和物流优势。“中国对俄口岸沿黑龙江呈弧形排开,而哈尔滨正处在这个扇面的圆心,区位优势明显。另外要一次性招到如此多的俄语专业人才,也只有在哈尔滨能办到。”赵潮升表示。另一方面,哈尔滨政府也给予了乐狐网诸多的政策优惠,如协调了1800平方米的办公平台,并免除两年的房租。市外侨办还积极为其对接俄罗斯客商,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沟通需求,为其在哈办理相关手续开通“绿色通道”。
一起惠2014-01-15 10:29:35876 次
国家邮政局7日消息,该局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优化方案(草案)》,该方案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优化后的许可变更流程,将大大缩短许可变更时限,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随着我国快递市场的迅猛发展,快递网络不断延伸,企业变更频繁,变更基数逐年增大。2013年全国共收到变更申请材料4448件,是上一年的2.9倍,涉及变更事项7949项。经过分析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的集中事项、事项联动性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邮政局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对许可变更事项实行分项管理的方式提出了优化方案。对法定代表人等七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不再进行实地审查,对企业名称等四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审核方式。大大简化了原有九大项十二小项均需实地审查的流程,其中五项变更办理时限由原来的45天缩短到15天,其它事项的办理时限也均有不同程度的缩短。对于同时拥有省内许可和国际许可的“双证”企业,其变更审核流程进一步简化。同时,邮政管理部门将对审核超时通报。明确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对审核所涉部门未按时反馈审核结果的,将予以通报。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提升服务,优化流程的同时,对重要事项的变更,加大监管力度。方案还制定了“绿色通道”政策,对在遵守法律法规、许可地域覆盖、申诉率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简化分支机构地址变更手续,在审批中从简从快、全程跟踪。
一起惠2014-01-08 09:54:25651 次
【一起惠讯】1月8日消息,在开辟了电商战场之后,太平洋保险又立即在2014年伊始搭上在线本地生活服务的顺风车,低调推出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场平台(601601.com)。虽然尚未大力推广,但从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场的设置来看,则一定是围绕着太平洋保险的核心客户资源,实现在B2C与O2O模式之间的来回切换。母婴亲子、汽车养护、生活服务和健康养生,这些类目让太平洋保险电商业务有些跳脱。此前,太平洋保险电商的主战场——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一直从事的是将原先纯粹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将分散在各地的用户聚合在线上,简化投保流程,节省成本。相反,生活广场则是再度回归到线下,通过礼品卡、优惠券等方式,将用户分流到各个区域。一起惠注意到,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场目前已经开通了近30个省市,但切换不同城市时,页面内容并没有变动,多数接入的本地商户中大多来自上海地区。目前,生活广场支持在线支付,同时提供购物入口,包括礼卡、礼券等虚拟商品,母婴用品、食品保健品、汽车导航仪等实物类商品也在线销售。有趣的是,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场接入的主要本地服务供应商,是一家名叫星点网的上海公司。这一点与此前的万达电商万汇网的团购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据一起惠了解,万汇网也是引入了大众点评、拉手网等多家团购公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仍处于试运营期的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场尚不具备线下商户的拓展能力,引入第三方或许是一条建平台的捷径。不过,相比于万达志在通过电商打通线上线下的会员体系,太平洋保险生活广商对于人和业务的关联性上体现得并不是非常充分。虽然在太平洋保险网上商城可以看到生活广场的入口,但二者之间如何联动犹未可知。唯一可以确定的是,那些通过网上办理保险业务的用户,或许会尝试在线下体验更多的服务,尤其是在汽车、养生、亲子类的本地生活方面,两个平台拥有更为契合的用户属性。一起惠了解到,太平洋保险自2012年成立电商公司后,全年在线业务规模已达百亿。2013年上半年太平洋保险在线电销业务比去年增长了50%,网销则增长了十几倍。
一起惠2014-01-08 09:51:451051 次
移动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正在全面冲击和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而位处西部的成都经过精心布局,在移动电商领域已经跻身国内“第一军团”,成为国内移动电商版图中核心重镇之一。此前根据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专业研究机构艾瑞咨询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成都移动电子商务“凭借首创的‘支付+平台’模式已经跻身全国移动电子商务第一集团军”。移动电商产业的迅猛突进进一步夯实和支撑了成都“IT第四极”的发展根基。从电商到移动电商“成都的移动支付在两年内增长了18.5倍。”作为成都市移动电子商务产业构建的参与者,成都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处长彭军表示成都的移动电商已经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基于中国银联手机支付平台的成都用户就已经达到400万户,移动支付交易额达到50亿元。这是两年前中国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落户成都时交易额的18.5倍。而这一数据还在被飞速刷新。从电子商务产业到移动电商产业,成都的发展势头一直领军全国中西部城市。据悉,成都市将电子商务纳入全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通过抓规划引领、政策支撑,平台集聚、应用推广,促进了快速发展。2011年成都成为中国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到2012年成都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已经超过8000家,交易额突破3500亿元。201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了5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的交易额已占社会消费商品零售总额相当比重。在成都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基于移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巨大潜力,成都也开始全面抢占移动电商产业高地。“在电子商务领域成都实施的是‘跟随战略’,而在移动电商产业上,我们实施的是‘超越战略’。”成都市商务局副局长张金泉表示,“未来五年,国内的移动电商产业势力格局将基本确定,成都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建立起自身的发展优势。”正是基于此,成都市抢占发展先机,将移动电子商务纳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优先发展。先后建立了中国银联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票据创业业务中心,并集聚了一批移动电子商务骨干企业,构建了移动支付、结算平台、移动交易服务平台,开发性金融IC卡等多应用平台,以及公共支付管理服务平台。目前成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为基础、以内容提供商和专业服务商整合创新为主体的移动电子商务全产业链联动发展模式。在艾瑞咨询集团总裁杨伟庆看来,成都在移动电商领域实施的“支付+平台”模式协同了各方力量,探索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新路径。发力“移动支付”作为国内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西部重镇,成都在移动电商产业上有着自己的发展思路。在张金泉看来,在“平台+支付”的模式下,成都移动电商带来的支付和服务模式的转变在居民本地生活服务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同时也是未来成都移动电商发展的一个重点。“移动支付是移动电子商务时代的新引擎。”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曹世勇表示,随着手机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3G网络的普及以及未来4G网络的发展、支付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移动支付方式是决定移动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因素。而成都很早就确定了将移动支付作为打造移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引擎,推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整体发展的发展策略。2012年5月,成都率先在全国实现了金融IC卡在地铁行业的应用,并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金融IC卡受理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李铀表示,在金融IC卡发展的基础上,成都又推出了全国首款可实现公交、出租、地铁和购物等行业全面应用的手机支付产品。这个名为“银联手机蓉城卡”的产品创新性地将建行蓉城卡与手机数据存储卡合二为一。成都市民用手机不仅可以随时办理在线转载、查询、电子现金圈存等金融IC卡的常规业务,还可以在成都地铁1、2号线,二环路高架快速公交(BRT)和市区1.2万辆出租车实现“闪付”(QUICKPASS)乘车。同时,在带有“闪付”标识的超市、药店等全国超过130万台的银联“闪付”终端实现快速支付。“这款产品的推出,表明成都在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民生的领域已迈出坚实的一步。”清华大学教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柴跃廷表示,在金融移动支付领域,成都已经成为国内行业应用中的排头兵。而在彭军看来,这只是成都开启“移动支付时代”的开始。据介绍,成都市正在逐步面向移动领域开放全市的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资源。移动支付将逐步与交通、商务、社保、教育、医疗、交管、工商、金融等社会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相结合。在移动支付稳步开展的同时,成都还全国首创,将锦里、宽窄巷子等四条商业街(区)开启为该市首批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示范街区。四条示范街(区)公共区域无线网络均已实现100%覆盖,示范街(区)内近100%的入店经营商家都开通了移动近场支付和移动远程支付应用。如今,成都已成为全国手机支付用户发展最快、应用最全面的地区之一,其金融支付和移动电子商务正超越全国诸多城市,成为“新一线”城市中的佼佼者。而成都在移动支付领域的良好基础与发展创新势头也引起了央行关注。成都已经基本被确定为国内两家移动支付试点城市之一。产业之谋在成都大跨步进军移动电商的过程中,正逐步建构起完整的移动电商产业链。根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2-2015)》,到2015年,成都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6000亿元,并在天府新区规划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初步建成全国移动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中心和应用开发中心,移动电子商务本土用户规模也将超过500万户。成都移动电子商务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的“集群效应”已经初步显现,移动电商产业链的构建已渐趋完整。在成都市和中国银联共同打造的首个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后,先后吸引包括中联信通、艾普宽带、华彩盈通等在内的大批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同时,政府启动专项资金、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吸引上下游企业向成都汇聚。“移动电子商务给创业者和有志于此的企业提供了全新的机遇。”来自于成都本地企业的中联信通董事长罗蕾表示,该企业最早是做嵌入式软件,后来进入移动支付领域。“我们与中国银联合作,参与了银联在成都的移动支付试点。并成为银联第三代手机业务全国平台系统运营合作伙伴。”罗蕾坦言,移动电商为中联信通开辟出了一条非常有前景的发展道路。而她对于成都市委市政府在创造良性产业环境和鼓励企业创新方面的工作也表示由衷认可。张金泉表示,“在移动电商领域,成都本土企业展现出了很强的创新能力。对于企业的创新,政府的态度是,在没有看清楚之前,‘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在他看来,移动电商在成都的发展就取决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配合。成都在移动电商领域的快速突进也令外界颇为乐观。“如果发展得好,成都未来将极有可能成为全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区域之一。”柴跃廷表示。
一起惠2014-01-05 12:56:05858 次
支付宝宣布从12月3日起,支付宝将对个人用户支付宝账户间转账服务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支付宝钱包转账推广期不收费,电脑上使用支付宝转账将收取费用,原有优惠额度不再保留。支付宝转账费用的增加意味着很多用户会流向竞争对手,很可能会导致支付宝市场份额的下降,然而笔者猜想,马云做出一些动作绝非简单思路,背后可能有一些大的想法。1、增强支付宝盈利能力支付宝通过增加收费业务,也扩大自己的营收水平。众所周知,支付宝推出之初是为了支持淘宝更好的业务开展,支付宝本身不是一个主要盈利工具。而随着电商业务扩展,以及其他网上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开展,支付宝开始盈利需求非常迫切。当用户网上支付习惯培养完成之后,马云开始收网,开始向用户收费了。因此,明年支付宝将会出现较大盈利增长。2、布局移动端支付宝此次收费没有涉及移动端。因此,支付宝可以把一些网上用户都赶到移动端进行转账,从而培养用户在移动端支付习惯,抢占其移动端用户份额。移动端现阶段正处于快速成长期,支付宝在移动端的市场份额虽高,但是由于移动端支付相对较新,一旦不留神,就容易被竞争对手抢占上风。支付宝收费不包括移动端在情理之中。3、避免垄断?支付宝通过收费,赶走一些用户,把这部分用户让给竞争对手。根据艾瑞数据,2013年三季度,支付宝占网上第三方支付的总体份额为48.8%,远远甩开第二名财付通(18.7%)。支付宝一家独大的局面可能引起某些利益团体的嫉妒,导致在政策上或者其他方面对他的打压。与其这样,还不如让点用户给人家,自己坐着多收点钱。4、创建支付宝银行?支付宝作为网上支付的领头羊,发起支付转账的收费后,势必会引起其他支付企业的逐渐跟进。逐步培养用户网上支付转账收费的习惯。把支付宝的功能向银行化去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一个看点: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给支付宝带来大规模发展的最好机遇。支付宝通过申请银行牌照,把支付宝业务形态与银行业务直接结合,可以线上直接揽储和贷款,也可以线下营业厅办理,实现银行业的O2O,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抢占线下金融大市场,实现营业额翻几倍的扩展。
2013-11-19 18:35:19840 次
据苏宁云商内部人士透露,“苏宁易购综合服务专区”主要提供商品自提、商品退换货、商品维修咨询以及增值服务四大服务。业内人士分析,“苏宁易购综合服务专区”的目的在于打通苏宁云商线上线下资源,使百货、母婴、图书等品类商品均能像家电与3C产品一样,在苏宁易购线上下单,在线下自提货物与退换货。据亿邦动力网了解,新增的商品维修咨询服务将可以在店面受理网购消费者的维修咨询,同时针对部分商品承担替代顾客办理送修送检的职能。未来,苏宁云商可能根据市场与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增值服务的范围。
2013-04-09 18:04:2412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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