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下面:小编主要以下面4个方面进入阐述。一、客服:客服方面都没得说,员工素质都很不错。但需要购酒的网友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城的网页上面,他们没有提供联系电话,这样在我没收到货物客服又不在线的时候会有点无能为力的感觉,但买家不用担心,他们的包装纸上是有联系方式的。二、外包装:酒仙网在纸箱上面,经纬线共2圈胶带,防开启签是塑料的,位置在开缝处正中间,开启一次后留下印记且无法复原,共2张。购酒网3条同向胶带,防开启标签是纸的,位置在开缝处边缘,2张。三、发票:酒仙网是普通发票;购酒网是增值税发票,都差不多。四、内包装:酒仙网只在单瓶无纸盒包装的酒上面用一体气囊,有纸盒包装的酒,用长的圆球行气囊包裹。购酒网,纸盒酒也有一体气囊,上下开口处有泡沫板,。几乎同样尺寸的包装箱,酒仙放4瓶酒,购酒网6瓶,小编感觉还是酒仙网的包装好。最后,小编觉得购酒网和酒仙网都很不错的,小编也经常买来喝,质量应该没有问题的。小编认为哪便宜在哪买吧!
亲爱的一起惠会员:大家好!苏宁易购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佣金政策苏宁易购订单不返佣判定规则1、使用优惠券/礼品卡的订单,优惠券/礼品卡部分不参加返佣,返佣金额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2、发生退货的订单--部分退货扣除退货商品后按照规则结算,全额退款不结算佣金;3、如开据增值税发票,则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订单不参与返佣;4、闪拍、大聚惠(原团购、抢购)、批发商品/活动不参与返佣;5、运费不计算在有效订单金额之内,不返佣;6、汽车整车服务、珠宝饰品、工艺礼品类订单不返佣;机票,彩票、电子书等虚拟商品类订单不参与返佣;7、部分特殊商品不返佣,具体以一起惠公告为准;8、苏宁易购S码商品不参与返佣,S码商品是指用户绑定了S码,具有优先抢购、专属优惠以及其他附加权益,而产生的订单商品。9、预售商品不参与返佣10、批发订单无佣金。以下情况视为批发订单:A:全月购买同一型号单品数量在3件/台以上的会员;B:购买的所有商品收货地址为统一地址、发票抬头为统一单位等11、如因业务发展,新增品类或活动有可能不参与返佣,具体以一起惠公告为准。一起惠返利网2015年7月3日
从今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和深圳等在内的全国主要沿海地区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有消息称,这次行动并不是仅仅针对天猫和淘宝,而是辖区内所有注册的电商企业。而是税务部门对电商的一次整体征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甚至已经将电商征税的研究纳入绩效考核。而在4月27日,天猫就表示所有入驻天猫的商家都会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将明确要求商家必须诚信纳税、主动给用户开具发票等,同时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免费的蛋糕岌岌可危。从目前的趋势看,电商纳税已经难以避免,我们还会从网上买到便宜的商品吗?电商纳税会改变我们的互联网生活吗?一、必然的趋势电商对中国来说,其实也是舶来品。从eBay到新蛋,再到淘宝,天猫,京东是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初期的电商类似于今天的百姓网二手物品交易区,是一个跳蚤市场,并没有规模,异地交易先款还是先货是个很大的麻烦。后来,随着淘宝、京东的出现,电商逐渐步入正轨。并且以低廉的运营成本迅速发展起来,威胁到线下的店铺。2014年阿里巴巴平台零售业务全年成交总额2.3万亿元,且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而阿里巴巴平台下的很多小商家是不交税的,他们甚至工商登记都没有注册的,对他们开征各项税收的潜力巨大。而2014年,中国全国税务部门税收收入也不过10.38万亿元,如果对电商开征营业税,千亿元规模的潜力对税务部门有很大的诱惑。2011年,武汉国税局曾经尝试对电商征税,在互联网引发轩然大波,最终低调收场,我们可以视为地方税务部门的试探。而201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并提出实施纳税识别号制度。这就是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要对电商征税,后续的约谈只是执行层面的手续问题,电商纳税的大势已经不可避免。从国际上看,2013年3月22日,美国参议院在测试投票中以压倒性优势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也明确了电商征税的问题,当网络经济冲击实体经济之后,税收从实体经济延伸到网络经济是必然趋势。这次狼真的来了。二、被影响的群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要求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统一编制的数字代码标识确认身份,这能使国家对很多无法人资质的个人商家存在的监管困难得到解决。这条是针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的,就是说无论你办不办工商登记,未来都要纳税。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纳税是覆盖所有电商卖家的,无论你是公司还是个人。不过,按照现行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按3%的简易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虽然理论上可以对所有电商卖家进行征税,但是对于月销售2万以下的小卖家实际上依然是免税的。而规模较大的天猫、京东商户,大多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正常纳税,开具发票。真正被新政策影响到的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且销售额不菲的隐形富豪们,这部分个人用户的交易数据都在交易平台,只要交易平台配合,要征税并没有太大难度。而这部分用户的收税潜力很大。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很划算,他们是被影响的群体。三、我们还会买到便宜商品吗?按照淘宝的数据,虽然现在卖家众多,但是94%卖家一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也就是说淘宝的大部分卖家不会被影响。不过一年营业额在24万以下的卖家,盈利有3万就不错,仅仅够维持生计,而要通过淘宝网吃饭的商家实际上都是征税范围。也就是说这次新政并非像淘宝说的那么无关紧要。对大卖家来说,征税是实实在在的成本,或者自己承担缩减利润,或者提升价格把成本转嫁给卖家,或者通过多开账号组成联盟的方式来逃避税收。对于一个年销售100万,利润15万的店铺,只要分开注册5个号,把业务分摊给5个店铺就可以避税,省下一年几万的税款。而对于更大的卖家来说,经营多个账号费时费力,他们已经有了固定的客户群,可以直接把成本转嫁给买家。所以,电商纳税后,我们还可以买到便宜的商品,只是挑选的时候会费点力气,淘宝的大卖家和小卖家会类似于现在天猫和淘宝的关系。对于线下的商店来说,电商征税并不能改变趋势,线下该萎缩还是萎缩,税收优势并不是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淘宝平台来说,征税可以有效的解决卖家刷单刷信用的问题,刷销售额会增加税收负担,吹牛也是要纳税的。而税收本身不会影响电商平台的吸引力,也不会影响电商创业的热情,做小了不用纳税,或者可以合理避税,做大了可以转嫁成本。创业者不会因为这点税收就失去热情。相反,大卖家被税收牵制,反而有利于小卖家创业。所以,电商收税虽然看起来很可怕,但是因为有起征点,真正被影响的还是有实力的大卖家,而他们可以避税或者转嫁。对买家来说,只是选择对象从以前天猫、淘宝两个层次,变成天猫、纳税大卖家、免税小卖家三个层次,也不会失去购买廉价商品的机会。
电商是否应该征税,这是个伪命题,所有的生产经营商业活动都应该一视同仁,线下征税线上免税无法形成公平的商业环境。电商征税再次掀起轩然大波。5月2日报道,从今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和深圳等在内的全国主要沿海地区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一位上述地区的税务人士表示,“并没有仅仅针对天猫、淘宝,而是辖区内所有注册的电商企业。”如果消息属实,将是税务部门对电商的一次整体征税行动。早在4月27日,天猫就澄清,所有入驻天猫的商家都会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将明确要求商家必须诚信纳税、主动给用户开具发票等,同时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国税总局从未发布对天猫商家补税的政策或通知,对于有组织的谣言已经报案。对电商征税是大势所趋,电商税与房产税的性质一样,在中国经济结构从生产型转向生产、消费经济并重型的过程中,消费税、资本税等税收只会更加严密,而不会如目前一般重点关注生产过程税收,现在的问题只有一个,靴子什么时候落地。中国对电商征税不会引发逃离潮,因为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紧锣密鼓立法对电商征税,B2B、B2C征税容易,其无法逃避于大经济体之外。2013年3月22日,美国参议院在测试投票中以压倒性优势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2012年,欧洲B2C电子商务的税收同比增长19%,其中61%的税收由英、德、法三个国家贡献。中国B2C按照规定也纳入征税范围,天猫店家是企业,已纳入征税范围,至于缴纳与补缴与线下企业一样,不存在从无到有的质变。卖家刷单、平台佣金等传统经营模式将受到影响,这未必不是件好事。如果很大一部分赢利不是拿来扩大投资而是用来刷单、炒信、孝敬店小二团队,只是财富的浪费,整肃秩序有利于诚信商家的成长,与平台的公平竞争。对C2C征税是否会影响创业潮,是否会影响就业,各方争议极大。有人认为,对C2C卖家征税将重创创业激情,使大部分小卖家消失,不仅会影响到经济,更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另一方观点则认为,目前淘宝小卖家不过是从线下搬到了线上,如果中国的整体经商环境足够好,这部分卖家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能存活,他们会选择最优方案。目前C2C卖家之所以选择线上,主要是觉得“营商环境太烂”,成本太高。如果是线下商店,面对的是相对固定区域内的客户,无法彻底避免税收,还有人工成本以及居高不下的房租。假设线上税收与线下一致,那么,线上的小商户优势在于,理论上面对的是所有区域的客户,可以省却部分房租成本、人工成本,以及更灵活的经营方式。假如平台费用比房租成本更高,假如推广费远高于人工成本,假如没有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那么所谓的线上优势就是个靠免税维持的大泡沫,迟早得破。说白了,线上经商与线下经商,主要在于背后租金的高低与灵活度,就竞争的激烈程度来说,二者没有任何区别。2013年,苏宁云商集团张近东先生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时提出,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他的目标直指C2C,表示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约一半交易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同时,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等行为导致行业不公平竞争,正规注册经营企业成本高企,劣币驱逐良币。对此,淘宝回应称,94%卖家不在征收税收范围,这些人一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另外6%店主交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线下经营照样有假货,线上经营照样有租金,收税是为了公平的经营环境,是为了建立正确的激励制度,而不是因为收税可以消灭假货,这是两回事。
因销售的“天然水晶”吊坠实是仿品水晶,亚马逊网站经营者北京市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消费欺诈。昨天,该案在朝阳法院宣判,亚马逊网站一审被判退还消费者货款并三倍赔偿。庭后,此案涉及的消费者刘艳清证实自己是有12年经验的“职业打假人”。新消法实施一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0.3倍。昨日,北京市朝阳法院通报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亚马逊拒绝赔偿称并非专业珠宝商涉案的三款水晶吊坠价款共计449元,其中的瑞福恒吊坠是亚马逊自营款。买主刘艳清说,购买时这些全介绍为“天然水晶”。刘艳清认为,根据国家规定,仿的天然珠宝应加“仿”字。商家行为属于欺诈,故起诉索赔三倍赔偿1347元,及200元检测费等。庭审中,亚马逊方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辩称有两款吊坠是两家网店经营的,亚马逊只是提供交易平台,与刘先生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自营瑞福恒吊坠,亚马逊则称,因亚马逊并非专门的珠宝产品销售商,对相关专业不了解,信任供货者才标注的水晶,非故意欺诈,不同意赔偿。两款网店所售吊坠未支持索赔诉求该案昨日当庭宣判。朝阳法院认为,亚马逊在商品介绍中,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亦未对材质系仿水晶做其他形式文字说明,致使消费者难以对其所购商品材质及相应价值作出准确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消法规定。根据双方建立的瑞福恒吊坠买卖合同关系,亚马逊应退还该吊坠货款、三倍赔偿刘先生共千余元,并承担1/3检测费67元。关于其他两款吊坠,法院认为亚马逊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因此未予支持这两款吊坠的诉讼请求。庭审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追问为何另两款吊坠未支持索赔?本案中,为何两款吊坠未承担责任?本案承办法官董璐介绍,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亚马逊方无法提供实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或明知商家有欺诈行为、没采取必要措施,这三种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亚马逊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因此不承担两款吊坠的相应赔偿责任。为何打假人不属“知假买假”?本案中被告曾提出刘艳清知假买假,但未获法院支持。对此,董璐介绍,对本案而言,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知假买假,法院认可原告是一个实际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新消法具体法律规定只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有明确规定,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其他情况则要具体分析。法院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表示,有些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了,没有更多时间精力做这些,职业打假则对消费者有利。职业打假人通过维权行为提示商家诚信经营,唤醒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督促生产者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性市场秩序。普通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董璐法官介绍,消费者网购时,应与网络交易平台、商家深度沟通,购买前看清楚商品到底是网站自营、还是第三方商家直营,以便明确维权对象。重要的是留存网页情况,商家随时更改网页信息的,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应对网页进行公证,留存发票。法院认定的证据中,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应基本形成证据链,网络交易平台不认可所售商品,则需提供反证,否则法院将采信消费者说法。■探访网上大量水晶饰品难辨真伪昨日,记者在某个大型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水晶”字样,跳出的店铺就达350多家,这些店铺都有水晶饰品在售,展示图片精美,价格从几十到上千,完全无法用肉眼辨别真伪。记者随机进入几家水晶饰品专营店,看到饰品表述也大致相同:“蓝水晶”、“奥地利水晶”,“瑞士紫钻”,有的会特别标注“天然水晶”并写明配证书,但未标注天然水晶的则也未说明是仿品还是天然品。刘艳清称,根据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天然宝石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矿物名称命名,无需加“天然”二字,仿宝石则应在所仿的天然宝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对话“网络打假常被电商拉黑”职业打假人刘艳清称,网购珠宝首饰10次中8次有问题,网络“店中店”打假难“我不否认职业打假人这个身份,我这个职业干了12年。”昨日庭后,刘艳清大方承认职业打假身份,他说自己的实战经验至少超过百次,而新消法出台后,允许一些商品知假买假,对职业打假人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他也遇到困难——被一些电商列入“黑名单”。记者:新消法出台一年,打假环境有什么变化?刘艳清:(新消法)对我们绝对是个利好消息,我2014年出庭超过40次,年打假数至少增加15%。我的打假胜诉率也达95%,剩下5%不能说不应该胜诉,而是出现了人为的、不便细说的事情。记者:什么时候把打假范围从实体店转到了网上?刘艳清:也就一年半吧。那时候我发现质检、工商部门开始加大网络查处力度。网络上售假的特点,按我个人的案例,目前按比例分是珠宝首饰和贵金属较多,买10次,至少有八次产品质量有问题,标称材质不符。记者:商家对你的态度如何?刘艳清:亚马逊已经永久封存我的账户。稍后我要起诉他侵权,为什么要封我?就因为打你的假?那你为什么要卖假呢?虽然我可以在群里任意找一个人代购。记者:你是有一个团队在做打假吗?刘艳清:可以这么说,我正在注册公司。记者:有培训学习的过程?刘艳清:有,比如中华工商联的珠宝鉴定师,我跟那学了很长时间。记者:本案中,另两个未获赔的水晶,你要起诉相应网店吗?刘艳清:有难度。因为这种店中店,要到他的执照注册地起诉。那两个我在考虑是否上诉或申请再审,但还没想好。
【编者按】黑五的6000亿美元,让天猫双十一的571亿都显得黯然失色。由此可见,在大洋彼岸,美国零售市场也要依靠大促来驱动,便宜是零售永恒不变的主题。但是,比起国内媒体连篇累牍的“黑五”报道,真实的美国消费者似乎并没有如此的热情高涨。至少在编辑张弦眼里,历经五年黑色星期五,在商家的大促面前已表现得索然无味。那么,6000亿美元的单日零售总额从何而来?该不会都是如饥似渴的国人通过海淘网站造就的吧?在黑五悄然谢幕、网络星期一又至的今天,张弦自述了这五年在美国的经历和感受:还是先科普吧。传说中的黑色星期五,是美国感恩节(ThanksgivingDay)后的那天,因为感恩节是11月最后一个礼拜四,所以通常美国人就连带着周四一直休息到周日。由于感恩节商家都不开门,人们也都在家猫着过节,所以周五举家出动扫货的情景就很常见。而由于感恩节离圣诞节一般一个月左右,所以黑色星期五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一年一度的购物季的开始。关于黑色,通常的说法是因为在手动记账的年代,盈利是用黑色墨水记账,从感恩节后销售大增,所以账簿也就通常为黑色。至于为啥这个时候开始商家大规模折扣,一说是因为圣诞节年底逢节假日各种消费旺盛,二说也是商家回馈消费者。总之,每年的黑五都是消费者和商家联袂演出的一出购物大戏。看看数据,黑五的销售额和双11一样的鼓舞人心。其实在黑五后面,紧跟着就是CyberMonday(网购星期一),本来是商家顺应网购潮流,方便人们周五出去购物,周一再补扫一遍货的一种促销,不过现在网购幅度越来越大,黑五和CyberMonday也就不能完全分开了。今年黑五,我在家附近的大Mall逛了一个半小时,除了收获了因为人多空气不新鲜造成的头昏眼花以外,一分钱没花出去。倒是第二天去Costco买东西的时候,发现几周前买的一个大件减价了,赶紧回家找出了发票回店里做了PriceMatch,要回来小100刀的东西。其他的各种折扣,我居然一点兴趣都没有,不是因为帮着国内的亲戚朋友买了一点,我连电脑都懒得开。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产生了厌倦感,回想来美国这五年,每年黑五我都干嘛了:第一年,初来乍到,被美帝物价惊着了,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走到哪儿都是买买买的节奏。就连在加拿大美国边境的Outlet听见了汉语广播的折扣信息都自豪感爆棚:俺们终于站起来啦!第一次看见BestBuy门口有人排队过夜等着买家电,那叫一个壮观。还有朋友半夜开着大皮卡好几个店转悠,雇着老莫(墨西哥人)排队扫货。那年的黑五因为要置办新家,买了冰箱洗衣机等大件,说实话没察觉出特别便宜,可能因为这些大件价格区间大,你以为占了便宜可总还是有比你更便宜的;第二年,父母来探亲赶上黑五,带他们去Mall里逛了一圈,老人嫌怎么出了国还是一样的,到处还都能听见普通话,美帝的新鲜空气却没感受到。回想起来,好像最后买了一块表,顶多比平时便宜了10刀;第三年,深刻觉得感恩节假期比买东西重要,没精力一大早起来去抢购,周五早上去Fry’s逛了逛,拎回来一个扫地机器人,号称少了90刀,后来也确实没有发现更便宜的价格了。不过该机器人用了也就一年,坏了;第四年,家里添了新成员,黑五跑到ToyRUs买了两个玩具回来。发现网上有几个大件折扣还不错,结果查了一下Costco平日的价格就果断放弃了。话说Costco能做到没有折扣跟有折扣差不多,有什么理由不是真爱;第五年,探亲回来,帮国内亲戚朋友代购,去了趟Outlet,第一次去Coach店买了一堆包,自己捎带手买了两件衣服,便宜不便宜完全忘记了,估计也就那么回事儿吧,反正这年头没有折扣休想从我兜里掏钱;今年,除了前面说拿回来的钱以外,另外我花了20刀买了双拖鞋。要说也不是因为这拖鞋便宜,实在是因为家里需要换拖鞋了。
【编者案】尽管国产奶粉在天猫双11多年独坐分会场“冷板凳”,但多数品牌对这场全民狂欢表现得并不踊跃。一方面,全场5折的低价策略并不适合长期维持在高价格水平线上的传统奶粉品牌;另一方面,线下经销商对此颇有微词——绝大多数品牌5折价钱几乎等同于经销商的进货价。奶粉低技术含量却高毛利已不是秘密,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罐成本只有60元的奶粉,卖到消费者手中却翻了5倍之多?一位国产婴幼儿奶粉品牌商电商人士向一起惠揭开了其中的奥妙:洋奶粉贵在哪?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婴幼儿奶粉品牌活得都很滋润,核心就是毛利太高了,这是大前提。洋奶粉之所以敢于将价格抬得更高,在于过去阶段信息不透明。消费者对洋奶粉过度青睐,这也让洋奶粉在做国人生意时,可以“肆无忌惮”的加价。在国内,每次奶粉涨价都是洋奶粉率先挑起来,理由就是原料加工成本上涨、用工费用上涨,以及中国每年CPI上涨。有媒体报道说,1听原装的进口婴幼儿奶粉,生产成本在80元左右。但据我所知,外资品牌不管是原装还是进口,80元只是工厂制造成本的上限。成本也和生产批量有关系,大家都懂,批量越大价格越低。因此,委托厂商生产,通常签订全年几百吨的奶粉,因此有很大的议价空间。如果批量大,超过2000吨,1听奶粉的成本价肯定在70元以下,几个上规模的大品牌,年产量在万吨之上,1听大概不到65元钱。如果进关之后之后加上运费、关税,也就在80元到85元之间。但是,品牌商出厂毛利必须维持在70%以上。所以,这批货到了经销商手里的时候当即翻一番,出厂价就在130元左右。坦白讲,高端奶粉都是如此。也就是说,洋奶粉出厂价格就比国产奶粉高。渠道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过,入境之后,渠道成本结构就非常相近了。无论外资品牌还是国内品牌,只要通过传统渠道进行铺货,就逃不开各种费用的层层顺加。因此,外资奶粉只是和国产奶粉的价格差主要体现在出厂价基数的差别,顺加比例都类似,玩不出太多新鲜的东西。具体顺加是怎样计算的?我了解的情况是:一般奶粉经销商先加价20%-25%,经销商要保证自己税前纯利在10%-15%左右。而类似沃尔玛、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连锁超市(KA)要再加12%-15%。经销商通常有三种:一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网络覆盖,跟各个店都有生意来往,产品可以带进店里。二是为经销商垫资,账期从月结款,到3个月不等。一般大的超市结算下来要60-70天之间。这些在财务上都要按贷款率计算。三是物流配送,商场下单,经销商配送,要支出销售额的1%-1.5%。为了方便计算,我以一听奶粉出厂价100元,经销商折中加价20%,销售终端折中加价12%计算,出厂100元;→经销商100X20%=120元;→商场/超市120X12%=144元;→消费者手里150元。如果按照倒扣的方式推算,售价150元减去出厂价100,差价50元是要消费者埋单的;出厂价100元减去制造成本60元,差价40元也是消费者去承担。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中,被中间环节拿去了接近60%。如果按照实际出厂价130-140元左右计算(洋品牌要达到150-160元),差价浮动翻倍,售价要到300元左右。由于品牌集中度高,厂商强势,所以,通常情况下可以先定零售价。也就是一款奶粉出厂之前,其最终销售价格基本上已经确定。进场潜规则都是“苛捐杂税”经销商当然希望赚的越多越好,但也要看厂商的支持力度。例如售价中通常还要拿出一部分给经销商来投入市场,包括雇佣促销员的奖励、报酬。据我了解,在销售终端,统一的店招、海报、易拉宝等物料,奶瓶、围巾、围兜等促销品,都由厂商统一出资制作,这部分要占营销费用5%-8%。此外,品牌还要打广告,但广告投入不保证销量,厂商每个月都会根据上个月的实际情况做预算,定下个月的营销费用。越来越让品牌商无法承受的是,终端销售渠道的各种巧立名目、别出心裁的暗处收费。例如到了卖场里,要支付进店费、货架费、赞助费(堆头)、上促销员(服务费500元),而且这些费用不开发票。即使是沃尔玛、家乐福这样的大型商超,名义上不让进驻促销员,但是也可以谈,根据不同的大区、单店和经销商谈判,品牌商往往查不出这笔费用。往大了说,这都是商业贿赂。厂家之间互斗,只要有证据,就拿到工商局举报,拿着法律法规要罚款。所以,线下渠道商少不了和工商部门打交道。压缩渠道成本遭反水?毛利高,竞争少,婴幼儿奶粉都是站着进来赚钱的。但是现在电商渠道开始涌现一些厂家直供品牌,比如可瑞康、诺优能(荷兰牛栏),达能旗下的品牌,引进中国的时候只做线上,没有线下包袱,直接把中间毛利打掉,早期价钱基本上在220多元,现在越做越低,这对于传统奶粉品牌商而言杀伤力很强。传统厂商是不敢这么干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天猫双11母婴奶粉大家都是应付着小二做一做。很多大牌都不愿意拿出更多的货做低价处理,这会伤及线下经销渠道的利益。实际上,过去已经有国产奶粉品牌在做压缩渠道利润的事情。比如合生元,9月份发布的2014显示,但随着进入国内的国际奶粉品牌增多、压缩通路利润挫伤婴童门店的推广积极性。雷永军(北京普天盛道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说,中国的奶粉渠道分为经销商渠道、母婴渠道、电子商务渠道。前两个渠道在房地产为核心的中国经济下,如果买的便宜就不可能赚到钱。作为经销商,如果利润得不到15-20%,实际上风险是很大的;作为终端渠道,如果每桶赚不到50元,他的风险也很大;而电子商务,你没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投入,你也就是个菜鸟店,做到5000万销售额以上,做流量估计也得花几千万。说来说去,没有较高毛利,这些从业者的经营风险都很大。2005年以来,坚持走中低端价格的企业在这10年中,都做的很差。用圣元集团CEO张亮的话讲,卖的便宜了,没有人要。不错,国内有便宜的、国外也有便宜的,但是为什么卖的价格高的品类反而在这10年中快速发展了呢?按照普天盛道10年来观察,中高端品类从2005年前的20%左右,现在已经占到了70%以上。朋友们,难道是消费者傻了吗?这就是市场。【亿邦补充】《中国经营报》2014年9月13日报道《合生元缩渠道利润经销商抱怨》中提到:合生元慢慢收缩前台和后台的利润,其中前台是指直接给到经销商和门店的折扣,就是通过价格表可以看到的利润;而后台是指能积分返给经销商和门店的点。前台的折扣从最初五折多慢慢提高到八四折,后台的返点也由最初给经销商“六送一”,提高到“八送一”“十送一”,门店的返点从最初“八送一”,提高到“十送一”,近两年提高到“十六送一”。现在合生元给到门店的利润基本在16~20个点,卖一罐奶粉只能挣60元,包括会员返点也只能挣80元,婴童门店从原来一罐奶粉挣150元左右下降到60~80元,积极性不高,门店的主推能力就会慢慢下降。蒙牛2014年半年报公告关于“销售渠道建设”部分的描述:蒙牛持续推进及完善“核心业务单元”(CenterBusinessUnit,简称CBU)、“区域业务单元”(RegionalBusinessUnit,简称RBU)及“分公司直营的销售运营模式。通过增加一线人员加强终端管理,提升CBU市场的渠道和终端掌控力度;部分销售大区通过细化区域,强化RBU市场覆盖深度和广度,更好地协助三四线市场的经销商提升销售表现;进一步整合分公司,提升一二线市场的利润及终端服务能力。蒙牛着力在北京、天津、成都及呼和浩特四个城市打造区域销售平台,建立区域子公司,逐步形成区域营销中心和经营中心。同时,蒙牛聚焦提升经销商综合运营能力,精简销售渠道层级划分,提高了渠道的质量和拓展效率。针对现代渠道,蒙牛由总部客户团队、大区重点客户(KeyAccount,简称KA)团队、经销商KA团队组成的三层级KA服务团队改变过去单纯“供应商”的理念,成为零售商的“战略合作伙伴”,与零售商展开“品类管理合作”,提升KA的服务水平及执行效率。此外,通过开发KA-EPOS智能数据系统,节约了人力成本,使销售管理更为精细化、数据化。蒙牛2014年1-6月渠道费用:针对市场竞争,本集团加大销售渠道投入,销售及经销费用上升54.9%至人民币58.971亿元(2013年:人民币38.069亿元),占本集团收入比例上升至22.8%(2013年:18.4%);不含雅士利,本集团的销售及经销费用为人民币53.252亿元,占不含雅士利收入21.9%,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
【一起惠讯】5月30日消息,自今年1月正式启动品牌商品招募计划以来,阿里巴巴旗下外贸电商平台全球速卖通陆续引入大量品牌商家及品牌产品,欲向着“天猫模式”发展。日前,速卖通又开始面向运动行业招募品牌货,并将投入大量资源扶持品牌货卖家。速卖通表示,从平台各个类目的情况来看,运动行业目前已成为了仅次于服装和手机3C数码成交规模的第三大行业。而随着世界杯等热门赛事的到来,运动行业的发展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平台将在该行业热销季来临之前募集一批国内运动品牌卖家及商品。一起惠了解到,此次速卖通的招募对象包括李宁、安踏、鸿星尔克、特步、361度、回力、双星、永久等50多个品牌。在卖家扶持上,速卖通指出,其将投入海量资源支持品牌商品及卖家走向全球市场。首先,平台将投入独立的营销资源及流量资源,如搜索属性筛选、独立活动营销资源等,品牌货卖家可独享买家流量。同时,平台还推出了卖家助力计划,优秀的国内品牌商家有机会入选2014年速卖通运动行业“千万级卖家”发展支持计划。不过,品牌货的入驻松绑后,速卖通平台的运动行业也会面临更大的正品仿品混杂问题,秩序难以规范。为此,速卖通表示将要求卖家提交品牌销售授权及正品采购发票等材料,以确保品牌商品来自于正规渠道,并将对售假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将被清退。
ZARA是在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西方服装零售商之一,在中国有456家门店。但其中国网站建立了两年,还没有进入中国最有人气的一万个网站之列,而天猫排名第七。ZARA天猫店首页截图ZARA官方旗舰店已经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并且拥有店铺经营资质,认证信息和执照信息完整。此外,该旗舰店还向消费者承诺正品保障、提供发票和七天无理由退货。ZARA天猫旗舰店正式开业,其他的山寨店铺急忙改名,有相关人士指出,鉴于此前ZARA曾传出在华授权招商低调去库存的消息,不排除在天猫开设专门的清仓通道,以更低的折扣去消化货品。譬如Gap在国内线上市场上无论官网还是天猫,都曾推出折扣专区。
为促进外贸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推进外贸经营业态升级和绿色贸易发展,北京市政府今日举办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会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启动发布会,正式启动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委领导出席公共信息平台启动发布会。在我国传统外贸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却异军突起,逆势飘红。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全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0.9万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13年的3.1万亿元人民币,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由9.3%上升31.3%,年均增速接近4成。2013年,北京海关共监管进出口国际邮件包裹近亿件,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包裹超过7000万件。北京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先后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具体部署。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北京市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2012年,商务部批准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和北京市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全国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2013年,京东商城、敦煌网等12家企业获得“商务部2013-201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数量居全国首位。2013年6月27日,第一张电子发票在北京诞生,标志着我市优化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环境取得新进展,成为引领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新引擎,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由北京海关负责功能开发和系统建设,具备政策发布、企业审查、商品申报、通关审核和数据共享等多种公共服务和通关监管功能,可满足北京地区及所辐射区域的业务发展要求,支持口岸进/出口、保税进/出口等全部四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覆盖个人消费者、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海关、国检、国税、外管、商委、工商等政府部门。平台由公共服务平台、辅助监管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三部分组成。可以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备案、认证、三单信息交换、联网报关报检等各类电子通关服务,预归类、预审价、预检验、规范申报等通关合规化预置服务以及在线物流、在线支付、税费预估等商务辅助服务;为海关、国检和其他联检单位提供备案审批、口岸进出口管理、保税进出口管理、三单综合管理、联检数据交换、风险分析管理等在线监管服务和实时数据交换服务。据统计,2013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8375.1亿元,连续6年居全国城市之首,其中网上零售额926.8亿元,增长44.3%,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1.1%,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贡献达到42.4%。电子商务已成为消费、投资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格局的新亮点。专家表示,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的建立,将有力促进传统贸易的转型升级,提升首都贸易便利化水平。
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路径逐渐明确。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赴浙江调研大数据应用时透露,国家统计局确定了“卖家三分、买卖共统、普查为基、大数支撑”的网上零售统计原则,对于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的数据搜集将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网络卖家被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已纳入常规性贸经统计报表,每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第二类是限额以下、经过工商税务登记的网络卖家,这些企业进入了统计部门的名录库,我们按季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数据推算总体。第三类主体是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这类主体量大面广、变动频繁,难以被统计部门所掌握。对于这一类主体的数据搜集就需要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马建堂解释称。早在今年1月7日,国家统计局就曾表态,今年要建立健全网上零售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这次马建堂表态更是明确了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的路径。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目前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把网络零售纳入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中,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社消额统计的主要还是商场、餐饮企业等实体店,网络零售并没有完全纳入进来,随着网络消费在居民整体消费占比不断提高,如果不把其纳入进来,这样的社消额是有缺陷、不准确的。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增速迅猛,2007年网络零售额仅为542亿元,但2010年就激增到5231亿元,增长接近10倍,年增长率超过100%。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目前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还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手中,如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众多网络零售企业的销售额、销量等数据都掌握在这些企业手中,相对统计比较容易,在操作性、准确性上都没有太大问题。”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说。业内认为,网络零售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将有利于摸清我国电商家底,为电商纳税打下基础。随着网络零售的快速增长,有关电商纳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在洪涛看来,随着网络零售在整个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网络零售企业或者电商纳税是大势所趋,把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有利于摸清我国网络零售家底,为将来的电商纳税打下基础。
【一起惠讯】4月2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日,苏宁易购宣布设置免运费门槛,针对消费满48元以上的订单、自提订单和移动端产生的订单,苏宁将给予全场免运费的政策。消费者在苏宁易购购物,单个订单金额满48元,即可享受免费配送服务,若订单金额不足48元,需要收取5元运费。同时,订单加收的5元运费会在发票上有所体现。如果消费者购物配送方式为自提,则无需支付运费。此次苏宁所公布运费政策中有消费者配送方式选择自提可以不用支付运费的规则,而苏宁遍布全国近2000个物流自提点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自提需求,这也是苏宁线下门店优势的发挥。此次苏宁易购调整运费政策并不包括移动端,目前,消费者在苏宁易购移动客户端下单依然享受免运费的服务政策。苏宁易购特别划出移动端为“免邮特区”,在运费政策调整的过渡时期继续执行免运费政策,在为消费者继续带来优惠的同时能够将流量更大程度上引到移动端。一起惠了解到,日前很多电商平台普遍上调了免运费的门槛,苏宁易购此次推出的满48元免运费的政策,在整个电商行业来说是偏低的。据苏宁物流事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苏宁易购将免运费门槛设置为48元,是综合考场行业内的普遍情况而确定的。苏宁上述负责人还表示,2014年是苏宁互联网转型战略执行年,提升用户体验成为工作目标,苏宁此次调整运费政策带来的将是更多的增值和差异化服务。有分析人士指出,伴随着国内电商行业逐渐发展成熟,电商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升级为用户体验、服务质量的竞争。而随着物流、人力等各方面成本的上升,通过调整运费政策是大势所趋,也是回归理性的表现。
3月31日下午消息,京东集团发布旗下虚拟通讯运营品牌“京东通信”,并宣布京东通信业务将于今年5月正式上线,届时会有京东专属通信产品及专有号码段供用户选择。据介绍,京东旗下的虚拟通讯运营品牌定名为“京东通信”,品牌Logo和SIM卡样卡同步发布。Joy作为京东母品牌的元素,在京东通信的Logo中予以保留,代表着京东通信是京东集团的子品牌,对外传递“简单、快乐的通信服务理念”。据了解,京东通信目前还处在业务测试阶段。3月21日晚,京东通信开通首个号码,并完成首次通话。预计在今年五月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京东通信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京东通信,用户的业务开通、发票打印等相关需求都可以在线申请办理,京东的配送员同时也是营业厅服务员,由此京东通信将为用户构建移动网上营业厅。
近日,乐视网因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将京东商城作为第一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画皮》在线观看服务的万利达播放机。乐视网起诉称:2008年10月30日乐视网经授权取得了电影《画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乐视网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了万利达公司生产的播放机一台,发票显示销售单位为京东商城。经查,该机“在线影院”栏目有“百视影院”栏目,在该栏目内可以在线观看涉案电影。万利达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在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互联网机顶盒内对接百视通公司的电视集成平台,由百视通公司通过该平台提供影视剧节目在线观看服务;百视通公司亦认可涉案播放机里面的在线影视剧等节目内容由自己提供,储存于自己的服务器内。为此,乐视网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画皮》在线观看服务的播放机等。立案后,第二被告百视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被一审法院驳回。目前,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百事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小米手机官网上一“米”难求,但是一些知名电商网站上却货源充足,不过其价格也水涨船高。不过在淘宝上买小米手机时候可要小心了,因为一不留意你可能就买到假货了。假小米手机横行淘宝开具的发票被查询过一万多次小刘最近碰上烦心事,在淘宝上买了一部小米3手机,竟然是假的。“我见过真的,两者摄像头不一样。”小刘一边向记者展示他买的这台“小米”一边说道,随后记者拿来了一台真小米和这台“小米”做对比,看到这台“小米”外观和真的几乎一模一样,凭肉眼很难辨别真假。记者在小米官网上通过IMEI号(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和SN号查询此台“小米”的销售记录,显示正常。小刘对此称:“商家可以买一台真小米手机,得到其IMEI号和SN号,然后造假,证据就是多家查询IMEI号码真伪网站上均显示,这个IMEI号已经被不同地区的人查询过三次,如果这台‘小米’是真的并且是全新的,应该是第一次被查询才对。”还有一点让小刘很疑惑,小刘称淘宝商家开具的发票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显示,该发票已被查询过一万多次,热感应区怎么弄也“无反应”。记者试着查了一下,上述网站显示该发票为真,但是还显示“该查询为第13719次正确查询”。随后记者又找了一张小米官网所开具的发票,查询显示为第一次正确查询。“发票都有问题,这间接证明这台小米手机是假的。”小刘这样说道。淘宝买假货遭遇维权难经记者测试发现,小刘这台“小米”手机内置的IMEI号码和外包装完全一致并且为“真”,用一些硬件检测工具显示也为小米手机的配置,假货为什么却显示为真机的配置?对此中新网IT频道致电联系了小米一公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目前市面上有软件可以刷手机的IMEI号码,甚至还可以通过一些软件事先设置好,使一些硬件检测工具检测假小米手机也显示其为真小米手机的配置,但是一升级系统,假小米就原形毕露。中新网IT频道在上述淘宝店铺上发现,截止至20日,这家淘宝店铺显示成交记录为500多条,在18日至20日三天内成交记录就达80多条,那么其他人买到的都是假货吗?中新网记者又联系了一位在上述淘宝店铺购买过小米手机的买家周鑫(化名),周鑫称,他是在14日收到货的,用了几天感觉“不对劲”,去上海线下小米之家检测被告知是假货,才明白过来。周鑫称,因为他在淘宝上已经“确认收货”,目前,淘宝商家不同意退货,联系也没有回应;联系淘宝被告知,请联系“网络监察科”;也报警了,但感觉没什么大用。“本来想支持下国货,没想到碰到这样的事情,有点寒心。”周鑫说道,买到假货后完全没有解决办法,感觉维权困难。截止22日,周鑫的假小米依然没有说法。像周鑫这样买到假小米手机的人恐怕还不少,记者试着在淘宝上搜索“小米3”,淘宝显示有200多万条产品信息,有的店铺还打出“海量存货”的标语,但其出售的小米手机真假也难辨。“电商网站的小米手机可能来源于渠道或黄牛”面对日益增多的假货,小米社区运营总监李明20日在微博上表示,小米开始打假了!雷军在17日参加中南海的座谈会时称,目前市面上一般小米手机都是假的,小米因为山寨手机感到“很痛苦”,有些地方认为山寨手机创造了GDP,导致跨区域打击难度很大。雷军认为,目前应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过目前有媒体分析认为,小米要想打假最根本的做法是增强自己的产能以满足市场需求。买家小刘也称,在小米官网上买不到,才“铤而走险”去淘宝上买的。中新网IT频道在淘宝上一些买小米手机的用户留言中发现,不少人都在抱怨在小米官网上买不到,才来淘宝上买的。淘宝上可能买到假货,风险比较大,相对来说一些独立运营的电商网站更可靠一些。但是记者发现,在苏宁易购、易迅等一些电商网站虽然可以买到,不过,以小米3为例,售价普遍比官网上贵二三百元。那为什么小米官网上没货,有些电商网站上却有货,而且加价出售呢?“他们可能是通过电信网络运营商拿到的货。”小米科技上述负责人对中新网IT频道解释到,几乎每家手机品牌商都会和中移动、电信、联通合作,以小米手机为例,三家电信网络运营商拿到的货源占小米手机总货源的30%左右,有些电商可能和上述三家电信网络运营商有合作关系,所以有货;还有一个可能那就是黄牛,也有可能是黄牛在倒卖。
广州飞三亚,1月30日,经济舱票价2600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225%;北京飞成都,1月29日,经济舱票价4440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208%;上海飞武汉,1月30日,经济舱票价1905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114%……乡愁,是一张小小的机票,我在这头,故乡在那头。就是这张小小的机票,在一些航线已经贵得离谱。近日,《每日经济新闻》派出多路记者,历时7天,对春运期间86条直飞航线机票售价情况展开调查。记者发现,有45条航线遭代理商大幅加价,其中:广州出发,13条航线加价销售!北京,9条航线加价!上海,9条加价!杭州,8条!成都,6条!此外,由于部分热门航线经济舱机票早已被一抢而空,乘客只能买高价票,且加价机票呈多航班、大面积、高幅度三大特征。部分代理商加价凶猛本次调查覆盖了始发地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杭州的86条热门旅游和返乡航线。记者从1月10日至1月16日期间,不定期查看春运高峰期,即1月29日(大年二十九)、1月30日(除夕)及1月31日(大年初一)3天的航线,发现多达45条航线存在不同程度加价,而且每天各个时段加价现象普遍存在。在1月13日的调查中发现,1月31日上海至三亚的14个航班竟全部存在加价情况。在各大旅游目的地中,由北京、上海、广州等发往海口、三亚、昆明和丽江等旅游热点城市都有高价票在售,其中,海口和三亚高价票情况最为严重。返乡航线中,上海到武汉的航线,是以上海为出发地加价幅度最大的航线。1月29日和1月30日两天,去哪儿网上一家名为“通航天下”的代理商,将东航MU2642航班的经济舱机票报价提至1905元,该报价加价幅度高达114%,相当于在全价基础上加收了1015元,且该价格是不含有其他任何附加服务的裸票价格。存在加价的45条航线中,少则加几百块,多则上千元。其中,记者在1月15日凌晨查到,1月29日由北京飞往成都的南航CZ6161航班,全价为1440元,而代理商报价最高达4440元。去哪儿网上数据显示,在广州至南昌的航班中,1月30日加价最为明显。以海南航空HU7343为例,点击订票按钮,页面显示多家代理商给出的价格全部高于730元的经济舱全价,12家代理商悉数加价,其中加价最“多”的代理商为鑫海商旅网,该代理商直接给出了1930元的价格,旁边的按钮则显示的预定状态。当记者点进去,屏幕中央跳出一个弹窗,提示“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格远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在订单页面,还有一则声明:“此票为申请的经济舱客票(请勿重复下单),如需报销实际行程单价格会低于支付价,差价开航空服务收据。如需航班变动全退,差价是不退的……”业内:代理商无权加价对于记者调查到的加价现象,民航业内人士指出,一般而言,机票代理商与航空公司会签署双向协议,代理商为航空公司代销机票,利润来自于从航空公司的采购价与票面价之间的代理佣金,代理商无权在票面价格基础上再进行加价。针对机票代理商超过全价机票进行加价售票的行为,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这除了违反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外,还违反了《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物价主管部门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相关网站上在产品购买前出具的诸如: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以及“此票为经济舱,报销客户请注意,票面价格低于支付价,如果退票,不提供行程单、不提供发票,需报销的旅客请慎重购买,订单产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规定”等免责声明,多位律师指出,由于这种超过价格销售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因此,上述提示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的后果,亦无法免责。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代理商渠道出票占比达九成从当前民航机票销售途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航空公司直销,第二类是代理人BSP出票,第三类是航空公司通过代理人进行的B2B销售。后两种都属代理人分销。瑞银证券研报显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机票占比约为90%,直销比例仅为10%。据艾瑞统计数据,2012年,在整个机票市场中,在线机票的市场份额约为21.2%。在此次调查中,除了研究取样以销售低价机票著称的去哪儿网外,还将中国OTA(在线商旅)领域老牌劲旅携程、新晋旅游平台淘宝旅行纳入调查范围。携程在出票量市场中占据着14.6%的份额,而淘宝旅行依托淘宝网和支付宝海量的注册用户,正日益崛起。此外,腾邦国际旗下的在线旅游网站也成为记者调查取样的标的。作为比价基准,记者选取了由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航信合办的信天游,该网站除提供机票验证服务外,还实时抓取各航空公司官网机票价格,并不断更新。记者还通过相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数据、电话采访咨询航空公司以及折扣机票价格,以此倒推来确保经济舱全价票价格的准确性。在调查取样的时点和范围内,在记者取样的几个网站上,只发现去哪儿网有加价情况,但不能保证其他网站或上述网站在其他时段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一起惠讯】1月9日消息,阿里巴巴旗下外贸电商平台全球速卖通日前启动了国际品牌卖家定向招募活动,对卖家的品牌货有了一定的政策松绑,或将推动平台产品走向国际化。一起惠了解到,这是速卖通首次向卖家定向开放品牌入驻。针对目前无法在平台发布的国际品牌商品,只要卖家通过了速卖通的资质审核,就可成为平台的品牌卖家。据悉,速卖通的首次品牌卖家招募将限量进行,2014年3月31日前限指定品牌卖家300家,审核通过后卖家需在一周内上架品牌商品。而速卖通将为品牌货提供流量专享服务、商品打标等相关助力计划,确保卖家轻松识别品牌产品。速卖通告诉一起惠,本次招募的品牌产品包括运动鞋服及装备、箱包、珠宝饰品、手表、鞋、手机、手机配件、摄影摄像、电脑等行业,每个行业有特定的品牌限制。比如,箱包类招募的品牌包括迪士尼、Elle、皮尔卡丹、保罗等,鞋类招募品牌包括骆驼、爱步、玖熙等。速卖通方面指出,为了确保品牌商品的可靠来源,卖家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进货证明,品牌授权书、盖章进货收据或盖章进货发票三者选一,珠宝饰品行业还需额外提供检测报告。此外,卖家还要提交进货商的联系方式,并签署承诺书。第一次提交审核通过后后,第3个月、6个月、12个月后需各重新提交一次进货证明,以做复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卖家需按照系统回复邮件的提示参加假一赔三,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3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平台会在收到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冻结保证金并开放发布品牌商品权限,所发布的品牌商品将带上“假一赔三”的区分标记。一起惠得知,速卖通此次品牌招募活动并非设立“品牌商城”,招募范围仅限无法在速卖通发布的国际品牌,而大部分国内品牌卖家无需申报便可直接发布商品。
昨日0点5分,易迅网正式开出了其首张电子发票。据介绍,该系统由易迅自主研发,税友集团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此前的12月23日,易迅网成为上海地区首批电子发票试点企业。今日零点,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外环内)杨南路的苏女士在易迅网上下单购买了一台美的立柜式冷暖空调。在订单确认页面,苏女士选择了“电子发票”,这个选择也标志着易迅网的首张电子发票正式产生。今日早上8点,该款空调到货。易迅网相关负责人表示,12月28日0点5分,苏女士订单的电子发票已经生成,苏女士可以在自己的易迅网账户中查询和下载该张电子发票,凭借这张电子发票,苏女士还能享上门安装、售后保修等相关服务。12月23日,上海市政府于发布公告,宣布在上海地区展开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易迅网成功通过上海市首批电子发票试点企业验收,成为首批支持开具电子发票的电商企业。从12月28日零点开始,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消费者在易迅网上购买大家电时,可以在订单确认阶段选择电子发票,在确认收货后,易迅网将开具电子发票。消费者可以在自己的易迅网账户中查看并下载PDF格式的电子发票。易迅网相关负责人表示,易迅网电子发票暂时将在大家电类目商品中展开试点,后续将逐步向全国地区、全类目商品推广。
从12月28日开始,杭州的消费者在京东商城或易迅网上购物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几个月前,曾有一张金额仅41.4元的发票在网络走红,那是全国第一张电子发票,由京东商城出具,但当时仍属于“演示版”,覆盖范围也仅限于北京地区。昨天,上海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展开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京东与易迅网均在首批电子发票试点企业名单之列,从12月28日零时起将正式支持开具电子发票。“现在刚刚开始试运行,暂时将在大家电类目商品中展开试点,后续将逐步向全国地区、全类目商品推广。”易迅网相关负责表示,试点主要覆盖上海及周边地区,部分杭州用户可以享受。相比之下,京东商城的覆盖范围更大一些。“电子发票应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为上海本地个人消费者,如杭州、苏州、宿迁等华东地区个人消费者均可登陆京东购买自营部分(图书、音像除外)多种品类商品,选择开具电子发票。”京东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在订单完成后,买家将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或邮箱接收到京东系统推送的电子发票信息,登陆买家京东个人账户后,在订单详情处下载PDF格式电子发票。“对于大家电商品,消费者具有对上门安装、售后维修等服务的需求,在享受这些服务的时候,都需要消费者出示发票。但对于消费者来说,纸质发票的保存十分不便,很容易出现损坏甚至遗失的情况,而电子发票则没有这样的烦恼,可以长期保存,并能够在税务系统里查询真伪。凭借易迅网开具的电子发票,消费者同样可以享受各项售后服务。”易迅网负责人介绍说。尽管电子发票已经覆盖到杭州,但现在个人电子发票仍然只是售后和维权的凭证,不能用于单位报销。不过,记者从京东方面获知,京东已入选国家“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名单,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加快推动电子发票企业可报销模式。电子发票可作单位报销凭证,或许不会太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