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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宝钢股份在深圳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公司董事长何文波表示,除了推进混合所有制外,今年还将有更多实质性的国企改革措施。何文波指出,宝钢目前已在尝试多层次激励机制,包括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中层干部管理计划以及基层员工利益分享计划。据了解,作为今年首例钢企国企改革,宝钢股份再度抛出股权激励计划。其中首期激励对象约136人,拟授予4745.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公司截止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0.29%。宝钢股份总经理戴志浩透露,目前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国资委批准和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将提交5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首期计划的股票来源将由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不过,要达到本次股权激励的解锁条件并非易事。根据计划,解锁条件的两个硬性指标分别为:宝钢吨钢获利能力必须在世界前六大钢企里排在前三位、宝钢股份利润额要大于或等于国内前八大钢企总额的2.5到3倍。对于宝钢股份的未来发展方向,何文波则称,未来将实行围绕钢铁主业、聚焦电商和IT业务的“一体两翼”经营方针。他表示,宝钢很早就开始涉足钢铁电子商务,并拿到了国内第一张工业领域的互联网支付牌照,加上遍布全国的供应链服务网络,能为网上钢铁产品交易相关业务带来竞争优势。具体而言,宝钢股份将持续扩大上海钢铁交易中心平台的交易规模,力争实现交易量达到320万吨;建成并运营动产权属登记服务平台,加快与银行开展实质性动产权属质押融资业务,打造“虚实结合”的电商生态圈。此外,宝钢股份还将推进宝之云罗泾云计算产业园规划落实,推广“工业品超市”等电商模式。何文波称,到2018年,力争电商业务的收入要占到宝钢股份销售收入的20%以上,并在适当的时机推动电商业务拆分上市。
一起惠2014-05-04 10:39:04508 次
昨日,百度宣布开始清理不良P2P网贷平台,对在百度进行推广的P2P网贷平台“短期内全部下线”,上线时间尚无明确时间表。百度称,目前被下线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800家,后续还将清理行动扩展至所有搜索结果。清理行动起因于最近的P2P网贷平台“旺旺贷”跑路事件。P2P网贷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模式,即由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在该平台上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这家注册在深圳的网贷平台上线5个月后一夜失联,近千名投资者因此损失1700万元。不少投资者通过百度推广接触到这家网贷平台。百度随后宣布投入400万元启动“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以保障受害网民利益。百度表示,下一步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并跟相关政府、保险公司和支付清算协会等机构合作,筛选P2P行业的企业白名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超过2000家的P2P网贷平台,其中绝大多数建有网站,可以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检索到;同时在百度进行搜索推广的达到八九百家,接近五成。可以说,搜索引擎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最支柱的流量来源,也是公众查询和了解网络借贷的首要入口。昨天,快理财(官方微信号:kuailicai)记者在百度网页搜索框输入“P2P”,在推广栏里面只显示陆金所、有利网等4家P2P网贷平台。不过隐形的推广还大量存在,比如记者输入本地的一家P2P平台“卡趣网”,前5条显示有“推广”的搜索结果为输入的关键词与其他信息混搭,记者点击进去,页面则跳转到“草根投资”、“投融界”和“在线贷”等其他的P2P平台网站。杭州一家P2P网贷公司负责人对快理财记者说,之前他们想申请进入百度推广但被拒绝,被告知需要在百度指定的几家网站上露过面,才给予推广合作。他质疑百度的这种筛选方式,很容易导致不良平台利用搜索引擎实施诈骗行为。百度声称,严格审查了P2P网贷平台的工商营业执照、ICP备案和组织机构代码才准予推广,但几乎所有的倒闭、跑路网贷平台这些证照均齐全。业内人士说,目前P2P网贷平台的百度品牌推广位5万/月,而如进入“在线理财”关键词搜索结果,网民每点击一次,百度向被点击网站收取34元。由于投资收益可观,目前几乎每天有一家P2P网贷平台注册上线。而监管真空使得短期内P2P平台行业鱼龙混杂,“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四个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一起惠2014-04-29 10:00:49656 次
近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越来越多的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在以往案件中,出问题的多是“年轻”的小平台。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一个运营数年的大平台——“融资城”也出现了嫌疑。“融资城”是一家成立早、很低调、体量大的P2P网贷平台,神秘、少宣传、单笔融资额大是业界对它的普遍印象。根据融资城网站备案信息,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记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4月21日,在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列出了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三种主要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二是平台未尽核查义务而出现虚假借款人非法集资情况;三是平台经营者自己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搞非法集资。对照融资城的一些做法,不难发现其存在“踩线”嫌疑。耀皮玻璃否认平台融资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浏览融资城网站发现,单笔融资千万级别的标十分平常,单笔融资上亿的标也时有出现。其中,有一则标题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融资标,单笔融资10亿元。项目介绍显示,此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耀皮玻璃(600819,SH),发行底价为4.91元/股,建材集团认购其中一部分。记者发现,耀皮玻璃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3月26日)的收盘价是9.28元,这个融资标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可想而知。记者致电融资城客服,询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真实性。一位女性客服人员表示,平台并没有实地考察过这个项目。“我们了解到的也只是它(网主)在上面发布的那些信息。通过融资城的实名验证后,谁都可以在平台发标融资,发标内容通过融资城审核后就会在平台上显示。”她说,如果要了解上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详情,需要直接联系发标人。记者尝试通过平台通讯工具联系该项目发标人,但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回复。融资城另一名客服告诉记者:“网站上所有的信息,只有‘融资包推荐’这个版块是我们平台有实际考察和对项目有做审核的,作为监管平台我们是有参与的。其他版块的信息由网主自行免费发布,我们平台是不参与的。”这位客服表示,上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发布于项目资源版块,信息是网主自行发布的,平台未进行审核考察。记者查阅耀皮玻璃的公告发现,该公司此前确有非公开发行股票筹资的动作,筹集资金也接近1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91元。从金额、发行底价来看,与融资城上发布的项目高度吻合,只有时间上存在矛盾。对此,耀皮玻璃董秘金闽丽向记者表示,耀皮玻璃没有在任何P2P平台发标融资,此前确实融资近10亿元,但那是定向增发,“资金2013年底到账,今年1月完成股权登记”。对融资城上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金闽丽表示完全不知情。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向记者表示,虽然平台声明不参与、不审核项目发布情况,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利用该平台发布的项目涉及集资诈骗犯罪或民事责任,平台并不能以此抗辩免责,因为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内容虚假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而对这一风险“视而不见、继续推广”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厉律师进一步指出,平台发布的上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融资金额巨大,资金去向无法监管,存在重大风险,发布者已涉嫌非法集资。发权益份额进行自融资记者浏览发现,融资城还存在发行“权益份额”自融资的情况。融资城官网这样介绍其“权益份额”:如果您想最大程度地分享全球最大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平台所获得的巨大收益,就成为融资城权益份额持有人。其官网显示,目前“权益份额”申购基准价格为15元人民币/份额,申购资金转入名称为“融资城资产管理”的账户。申购方需注册成为“融资城网络网主”(类似于会员,平台所有投资人都是网主);申购下限为1000份额,且以1000份额整数倍递增。值得注意的是,融资城对“权益份额”的介绍是公开的,任何人提交资料注册成为网主,经过简单的程序后,便可申购。融资城一位客服向记者介绍,计划出售给网主的“权益份额”一共是6000万份,截至3月31日,已售出1000多万份;所筹资金将主要用于融资城办公场所——融资城大厦的建设,“这个融资城大厦需要9亿,如果有贷款的话就不要那么多,只需要5亿”。“我们打算明年6月份在境外上市,在这之前如果我们有开股东会的话,有分红就参与分红,但没有表决权。”这位客服说,具体的上市地点“还没有确定”。记者询问每1权益份额对应多少股,这位客服表示现在还不能确定,“上市以后,1份额至少1股,也有可能分成3股、5股,但至少1股,这是可以保证的。”至于目前已申购融资城“权益份额”的网主数量,该客服表示“不便公开”。随后,记者以意向投资人身份,致电融资城负责人王连林。王连林的描述显得更保守。他表示,客服人员“1份额可以兑换3股、5股”的说法不准确,“1份额对应1股,是1比1的”,“原始股东占1亿股,加上增资发行的份额,总共计划是2亿股”。至于上市时间,王连林表示“在明年年中”,上市地点“基本定了,是在美国纽交所,但是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变化,但计划是有了。”谈到负责运作上市的投行,王连林透露,“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都在接触,还没有确定。”至于每股的估值,“有些估值30美元,有些估值25美元,有些估值50美元。不同机构估值不同,所以没有准确说是多少。”厉健表示,融资城发行所谓的“权益份额”,涉嫌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发行股票,根据《刑法》179条规定,可能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此外,这种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可能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成监管重点事实上,融资城的业务模式上也有一些创新,比如投资人想要提前赎回,可以做受益权转让,理论上提高了P2P资产的流动性。根据融资城客服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介绍,在融资城发标融资,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融资包推荐”版块发融资包,需要通过平台的考察,“我们平台有实际考察和对项目做审核的,作为监管平台我们是有参与的”;另一种是在其他版块发标融资,“由网主自行免费发布,我们平台是不参与的”。另外,在“融资包推荐”版块发融资包融资的,融资城将收取年化7.2%的佣金,加上付给投资人20%利息,融资成本为27.2%。投资人如果要投资“融资包推荐”版块的融资包,还要和“权益收购方”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另外,投资人如果要提前赎回,就要做受益权转让。关于受益权转让,该客服说,“权益收购方有优先收购权,由权益收购方收购的话,利息就全没了,平台还要收1%的服务费。如果权益收购方不要的话,就只能去平台发权益包转让,价钱由买卖双方商量决定。”创新与混乱同在,正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在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和研究后,近期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越来越明确。4月21日,在银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公众要谨防其中的风险。刘张君同时指出了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的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融资城开放平台让“网主”不经严格审核可以随意发标融资的模式,与刘张君所指的第二种情况十分相似;而平台发行“权益份额”自融资,也存在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疑问。厉律师表示,P2P平台有多种模式运营,其中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认定。而判断是否构罪的重点是:P2P平台是否隐瞒真相、是否虚构事实、是否有诈骗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扰乱金融秩序等。
一起惠2014-04-23 09:09:46724 次
【一起惠讯】很早之前就借西单名号在网上卖货的“西單购物”终于倒闭,目前所有商品已经下架,此外很多跳转至淘宝网商品的连接也已经显示页面无法访问。真假李逵的事情在电商行业已非首例,该“西單购物”此前就疑点重重:网站多数商品跳转至淘宝;全站找不到联系商家的联系方式,仅有留言入口;部分商品详情页已经没有购买按钮。根据网站域名,一起惠查询到其备案信息为“冀ICP备09001774号-2”,网站名称为“三扣互联”,而在其网站首页显示的备案信息为“湘ICP备10208071号”。随后发现,该备案号同时备案了两个域名,分别为“tgouwu.com”和“3q3w.com”,事实上,3q3w.com正是现在的一个目录分类导航网站,与电商网站没有关系。而“tgouwu.com”的whois显示,该域名将于2014年6月4日过期,而注册单位地址为海淀区大柳树路富海国际港。一起惠注意到,确实有用户质疑过该“西單购物”与西单商场网上商城的区别。而该网站首页确实也写到了免责声明:“本站与北京西单商场、北京西单购物中心没有关系。”据了解,真正的西单商场网上商城“西单商场i购物”目前仍在正常营业,该网站也是国内最早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此前曾被树为传统零售进军线上的典型。不过,随着京东等大量纯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依托线下集团的老的电商网站一直被积压至夹缝中生存,包括王府井在内,网上商城也一直未摆脱单量不高,客单价较低的尴尬情况。
一起惠2014-03-19 09:28:48591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648 次
【一起惠讯】针对业界对支付宝余额宝的口诛笔伐,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自曝余额宝收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程度,称平均每6天就会受到有效监管,诞生至今共得到各种监管43次。陈亮坦言,余额宝接受的监管包含文件备案汇报、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今年1月至今,央行、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累计来监管了19次。“两会”的召开,互联网金融备受瞩目,尤其在央视炮轰余额宝的前提下,针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成为热议话题。另一方面,业界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存在的资金风险性与安全性的界限仍然争执不休。特别是近期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来首次跌破6%,更是引得业界唏嘘不已。有“两会”代表提案称,余额宝初始宣传基本忽视了货币基金的风险特征,而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对这一违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监管当局开始迟迟没有做出反应,给市场预期带来了困扰。针对这种监管缺席的指责,陈亮则澄清,支付宝归央行管,天弘基金归证监会管。“有些人拍拍脑袋说余额宝处于监管真空,央行和证监会在这些人眼里算什么?这算藐视监管机构吗?”事实上,据一起惠了解,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监管机构已经开始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总体上态度较为开放。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表示,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据悉,去年8月1日由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公安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就前往浙江、上海调研互联网金融。关于余额宝的问题,证监会的态度同样以鼓励创新为主,并指出余额宝是支付宝给用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性账户增值服务,本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在余额宝业务模式下,支付宝不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也不介入基金投资运作,仅发挥互联网客户导入的作用。余额宝是中国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近期,证监会有关领导也频频吹风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实时有效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诚信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一起惠2014-03-05 10:18:06670 次
自从今年初荷兰知名品牌婴儿奶粉Nutrilon上线国内天猫、京东电商平台以来,质疑声不断,称天猫销售的荷兰诺优能Nutrilon奶粉有多处造假疑点,如假冒的荷兰牛栏官网、海外贴牌的“假洋鬼子”等。对此,昨天拥有Nutrilon品牌的达能集团中国公司方面回应称,该公司在天猫、京东旗舰店销售的荷兰Nutrilon奶粉均是原装荷兰原罐生产、进口的产品,不存在造假之说。与此同时,天猫方面也发来声明称,诺优能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奶粉拥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据悉,为消除疑虑,诺优能还在其中文官网上提供进口单据查询,消费者输入生产批次号即可查验到相关官方出具的进口单据。有业内人士表示,该品牌奶粉是海外代购的热门商品,现品牌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触动很多人的利益,不排除有部分商家生事。天猫京东售诺优能被质疑据了解,今年初,达能集团从海外引进旗下荷兰品牌婴儿奶粉诺优能Nutrilon,并率先在天猫开设旗舰店销售。此前,被国内妈妈们昵称为“荷兰牛栏”的该品牌奶粉,是网购市场中海外代购的热门产品,其在国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从线上流传到线下。不过,诺优能Nutrilon自上线以来就备受质疑,有网友质疑其“原产地直供”有假,又疑其实为“假洋鬼子”。有消费者提出,目前因受多国和地区奶粉限购影响,在荷兰当地,该品牌奶粉供应本身都很紧张,怎么可能再大量直供国内市场。有消费者还质疑,诺优能Nutrilon官网与新西兰可瑞康官网的ICP备案号码相同,而且两者官网网页极之相似。此外,有网友还指出,诺优能Nutrilon官网涉嫌造假商务部新闻为其证身。达能:消费者可上官网查询进口单据“我们在天猫诺优能Nutrilon旗舰店里卖的产品都是真的,全部在荷兰NUTRICIA工厂里生产、罐装,原罐直供中国内地。”针对种种质疑,拥有诺优能Nutrilon品牌的达能集团中国公司方面表示,Nutrilon诺优能及Karicare可瑞康均是达能集团官方进口至中国售卖,主要销售渠道为电商渠道及部分母婴连锁店,其中Nutrilon诺优能为荷兰原装进口,Karicare可瑞康为新西兰原装进口。达能公司表示,若消费者对其官方渠道销售的产品有疑问,可在诺优能中国官网上的追溯体系里,查询到每一罐产品的进口单据。记者昨天登录诺优能官方网站查询进口单据,查询时可按生产批次查询,也可按阶段和生产日期查询。记者随机选择2012年12月全阶段查询,页面立即有四份官方文件显示,包括《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证书等。其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显示:品名为“诺优婴儿配方奶粉等”的产地证明为荷兰,收货人为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境口岸为上海口岸,入境日期为2013.04.24。天猫方面也向记者表示,诺优能天猫官方旗舰店的确是诺优能品牌官方开设。该公司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诺优能奶粉的报关单,根据该单据显示,进口口岸为“上海外高桥关”,原产国“荷兰”。同时还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产地明确为荷兰原产产品,不存在二次分装。
2013-12-13 11:09:02878 次
尊敬的用户:经过技术的紧急处理、目前所有原58呴哩返利会员可同步登陆一起惠、原有的账号、余额、积分、等级、将保留不变。此次合并、一起惠将更好的为大家提供相应的服务、无论是在C2C和B2C返利上、一起惠均高于同行。感谢大家对一起惠的支持、若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常见问题解答一、我们有在网上了解上原58呴哩返利网存在诸多问题。答:一起惠密切关注原58呴哩返利网会员利益体系、我们承诺原58会员的余额、等级、积分将同步转向一起惠,同时满足一起惠提现标准,即由一起惠返利网支付。二、一起惠返利网可信么?答:一起惠返利网创建于2012年10月5日、由乐山一起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国家工商局备案、工信部审批。安全可靠。三、一起惠提现标准是什么?答:10元起提、支持支付宝、银行卡、最快24小时内到账、最迟不超过48小时(工作日内)无任何手续费。四、什么是惠币?有什么作用?答:即淘宝返利币值、因淘宝政策2013年1月1日全行业不在进行返现金而设置、惠币比值为(1元=100惠币=100集分宝)五、58呴哩已被一起惠收购、对原58呴哩会员有什么影响?答:即在原58呴哩返利网的会员、等级、余额、积分不受影响。同时我们淘宝下单支持实时跟单、商城返利比例名列知名行业前列、大家可以进行对比核实。功能提升、服务提升、我们将在用户反应问题24小时内处理。六、未尽罗列事项请以公告为准、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一起惠返利网2013年11月22日
2013-11-22 13:45:491798 次
新买的手机还没开始装应用,内存就已经被用掉了一半;桌面程序好几页,没几款是有用的……许多用户在入手一款新手机后,都会有以上的疑问。其实,这些都是因为新手机里预装了很多应用程序造成的。为了节约手机内存空间,不少安全企业还特别推出了预装软件卸载助手,帮用户卸载不需要的软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工信部宣布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统版本、预置应用软件基本配置信息。业内普遍认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智能手机预装软件泛滥的情况。
2013-11-01 17:43:17946 次
图为:查获即将寄出的毒品一家寒酸的网店,售卖几种普通的茶叶,短时间却有惊人的销售额,原来店主竟是挂茶叶卖毒品。昨日,仙桃警方通报破获一起利用网络贩毒的部督大案,查缴三唑仑片、盐酸曲马多片剂(分别为国家一、二级精神类管制药品)80多万片剂,涉案金额200多万元,两名嫌犯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拘。寒酸的网店销量惊人此案侦破历时7个多月,去年11月,仙桃市公安局接上级指令,淘宝网上有家网店表现异常,店主是仙桃人,查明异常原因。民警登录该网店发现,页面显示只有两件商品,均为铁观音茶叶,规格为每小包6g,单价10元。而且,这个网店非常“简陋”,网页上没有茶叶的任何描述。一个喜欢品茶的民警通过所留QQ和店主联系上,发现店主对茶叶并不懂行,且聊天深入后,店主就会引导是否要“货”。此时,民警明白,对方是一个以QQ及淘宝网络为平台,销售国家管制药品的涉毒卖家。通过交易记录发现,其每笔均只销售两三件“茶叶”,但销售数量大得惊人,而且该店有许多“回头客”。民警正欲对店主张某进一步调查,张某却人间蒸发。去年12月17日,民警对张某在仙桃的租住处搜出了盐酸曲马多片剂、三唑仑片等国家管制药品45万多颗,经检测,均为非法生产。两名嫌犯先后落网由于案情重大,此案被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由仙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组成调查专班侦查。经过半年摸排民警发现,张某变换了几次网店名后,转至武汉继续从事非法买卖。而他进货的“上线”是广东揭阳的郑某,郑某在淘宝网上有家“女士内衣”的网店。本月初,民警决定收网。5月14日,张某在汉口一小区内的物流公司发货时,被人赃俱获,现场查获40多件包装好尚未发出的“货”。23日上午,在广东警方协助下郑某落网,他刚存入非法货款30多万元,从其住处又搜出大量违禁药品及制造原料、设备若干。据调查,24岁的郑某是广东人,曾是医药公司业务员;28岁的张某是仙桃人,通过QQ和郑某熟识后,成为其销赃下线。目前郑某、张某均以涉嫌贩卖毒品被刑拘,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类似曲马多、三唑仑片等精神管制药品,必须由有处方权的主治医生限量开出,且使用者要实名备案。这类药品虽无海洛因、冰毒等毒性大,但其上瘾后比冰毒还难戒,长期服用之后会身体变弱、反应迟钝,性格孤僻、暴躁。大量非法制售,均以涉嫌贩毒处理。
2013-05-26 23:34:3811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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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惠2012-08-04 18:22:4622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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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惠2012-06-28 15:50:26952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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