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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一起惠讯】3月21日消息,日前,央行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草案,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为了了解,该草案对大件和贵重商品的网购带来的影响,一起惠联系了多家珠宝、家具和大型家电类目的商家。商家向一起惠分享了四种解决方案,而且普遍认为草案即使实施对业务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一,增加货到付款比例。LG电商负责人唐心宏表示,在京东平台上LG销售的商品有一半是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收费,自然不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草案一旦真的实施,商家可以通过增加货到付款的比例的方式进行应对。第二,引导买家通过引用卡或者银联渠道进行支付。唐心宏还指出信用卡的线上付款功能应该是不受影响的,通过银联渠道用网银支付应该也不会受5000元限额限制。“央行还不会自己限制自己的。”第三,线上预付定金,线下结清尾款。潮宏基电商总经理张天兵表示,可以通过让消费者在网上预付保证金,然后收货的时候当面付清尾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增加订单的到付比例,消费者在网上只支付少量定金。张天兵认为,即使个人账户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实施,也不会对业务带来太大影响。“2000元有2000元的玩法,大家的心态要平和。”第四,一个订单分几次付款。经营定制家具的商家倍安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至于支付一定有方法。商家可以将一笔支付分拆为两笔,或者让买家分两天支付都没有问题。一起惠联系的商家都普遍认为,5000元的限额只是草案,该草案有很大可能不会直接实施,各方的利益需要进行一定的平衡。有的商家认为,央行规定个人支付账户消费金额违背发展趋势,是不合理的。也有商家认为,加强规范是好事,但具体规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起惠2014-03-21 10:08:32628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649 次
【一起惠讯】3月5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印度网络零售商ShopClues宣布将于本周内推出一个大宗商品采购平台,并作为现存网站的附属频道运营。这个平台允许顾客进行大宗采购,并且商家还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回购商品。据一起惠了解,这个大宗商品采购平台是印度第一个网上大宗商品采购业务模型,允许顾客以批发价格大宗采购商品。ShopClues的创始人兼CEOSanjaySethi表示,推出这项业务的原因是此前有很多顾客都在ShopClues上进行大宗商品采购,这个新的平台能将这块业务更加活跃起来。据了解,ShopClues将率先引进60个商家进驻大宗采购平台,商品类目涉及电子产品、服装、保健品和家居用品等。其中电子产品的大宗采购价格比一般的零售价格低大约2%-3%,而服装类目的大宗交易价格甚至能比零售价低到50%。据一起惠了解,在ShopClues上入驻的商家可以为这个大宗采购定义一个最低采购数量,然后以批发价格销售给顾客。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商品,如果顾客想要退回的话还可以允许商家进行回购。在支付方面,ShopClues还允许商家建立信用机制,顾客可以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剩下的部分在收货之后分期支付。一份来自BusinessStandard的报告预计,ShopClues在2014年-2015年的销售额将达到1.62亿美元,净利润预计能达到2500万美元,这个大宗销售板块能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鉴于印度电商市场的竞争日渐激烈,这种新的大宗采购模式也给ShopClues带来很大的优势。因为虽然印度的其他电商Amazon、Snapdeal等也提供大宗采购服务,但是它们都对于大宗采购的数量有限制,不能真正的发展起来。
一起惠2014-03-05 10:18:54747 次
准具体运费解读如下: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收取运费:1)注册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用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单笔订单总金额(按减去直降和返现促销的金额):小于59元,则需每单承担5元运费;满59元则免运费。2)钻石级别会员用户、企业会员用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小于39元,则需每单承担5元运费;满39元则免运费。3)所有级别会员如需配送至偏远地区(西藏、新疆,以京东公示区域为准)时,需按购买商品件数额外收取运费10元/件。用户订单选择京东上门自提方式免运费。(如选择极速达约定服务的除外)用户订单选择“极速达”配送服务,则单笔订单收取49元运费(所有级别会员均收取)。用户购买入驻京东的第三方卖家商品,则按卖家在商品详情页公示的运费标准收取,不同的卖家店铺收取的标准各异,一般存在情形如下:1)同一店铺内商品,每单固定运费。2)同一店铺内商品,每单满一定金额免运费,不满则收取一定运费。3)按订单中不同商品类型分别收取运费。4)其他公示的运费标准。注:配送费的收取标准随着京东业务的发展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一起惠2014-02-27 10:23:251813 次
【一起惠讯】1月3日消息,刚刚创造单日销售破亿的美团又揭开了新业务的面纱——美团外卖。一起惠获悉,美团网副总裁王慧文于日前详解了美团外卖的业务模式和背后的企图心。一起惠注意到,美团外卖目前挂靠在美团网上,有流量入口。点击进入后,可根据用户所在地,在地图上进行检索到附近可送外卖的餐厅,并进入后直接点餐。随后,用户只需留下送餐地址、姓名和手机号,即可完成下单,并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结算。据了解,美团外卖早期接入的都是一些连锁商家,有较好的信誉和口碑,如肯德基、麦当劳、吉野家、嘉和一品、金百万等。目前,美团外卖并没有自建配送团队,因此,只是从点餐系统上切入到商家,而具体负责把用餐端上用户饭桌的,则是商家送餐员或第三方的专业配送队伍。对此,王慧文的解释是,配送是重业务,美团网单是团购业务就已经5000员工,如果自建配送,人数可能超过团购,甚至取代京东成为中国人数最多的互联网公司。王慧文指出,“人”将是美团外卖的根本优势。虽然美团外卖团队现阶段仅有30多名成员。但在不久的将来,除了总部,美团外卖还将在全国各地组建独立的外卖城市团队,发挥美团团购销售团队的独特优势,让美团外卖深入各地。在美团看来,外卖是O2O环节中为线下商家带去增量的业务,是一种额外收益。因为外卖不会占用餐厅的面积,且服务由商家直接提供,美团网可以把它做成轻模式。但消费者对于美团外卖的顾虑在于,虽然从技术上和使用上解决了足不出户点餐、送餐的问题,但是对于餐饮质量、配送速度方面暂难把控。美团外卖的一位客服告诉一起惠,由于商家负责配送,每个商家用的时间都不一样,所以下订单的时候还无法预测送餐时间。而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就送餐产生纠纷,只能通过美团外卖客服电话来解决,这也让轻模式的美团外卖在用户体验上充满了不确定性。此外,目前美团外卖还没有大力度推广,也没有提供任何的优惠和促销来刺激消费。上述客服人员表示,这些优惠是由商家决定的,比如订单满一定金额商家会送饮料等。有趣的是,一起惠首次咨询客服时,却被客服误认作已经下单的客户,并表示商家要随机赠送两杯饮料。由此可见,虽然团购回暖,但对于刚刚实现全年微盈利的美团,步子不宜迈得太大。种种不确定性证明,美团外卖的路还很长。
一起惠2014-01-03 11:45:24769 次
12月24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虽然免费送货与宽松的退货政策提振了电子商务行业,但退货问题也让商家头疼。现在,渠道开始研究自己的订单数据,让购买者留住自己拍下的商品。零售咨询公司嘉思明(KurtSalmon)指出,电商行业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在所有网络销售的产品中,退货率其实高达三分之一。而且这种退货率还在上升。物流公司联合包裹服务(UPS)预计,今年第四季度的退货率将同比增加15%。对零售商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且不断增长的成本。节假日更是退货的高峰期。因此渠道从今年开始梳理过往的交易,筛出那些经常退货的人,让店铺更好决策,同时也避免让买家产生后悔心理。时装折扣商RueLaLa正在测试一个程序。该程序可以让顾客查看自己的购买记录,同时也可以查看其他顾客大致的购买记录,从而使其在第一次购买时作出更理智的选择。举例来说,一位总是购买同一品牌小号和中号白衬衫的顾客可能会看到一条弹出信息,提示“是否确认购买小号衬衫?两种尺寸的衬衫你购买过5次,但小号全部被退了回来。”一些顾客可能会对这种提示尺寸的做法嗤之以鼻,但RueLaLa的首席执行官表示,目前尚未见到有针对这种实验的消极反馈。RueLaLa去年的账面营收接近5亿美元,而公司处理退货的成本高达500万美元。另一家零售企业Modnique.com则把经常退货的买家引导出服饰鞋子的购买范围,办法是送给他们首饰珠宝的优惠券——这些商品通常较少被退货。另一家家居网购公司QVC则在产品送抵后,向顾客发送邮件,告诉他们如何拼装和使用。百思买前任营销高管、信息挖掘公司AgilOne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奥马尔(OmerArtun)表示,“顾客就像一组股票,价值会增加也会下跌。你不愿放弃那些没有多少利润的顾客,但是要对那些‘绩优’的顾客态度更好,要对他们积极殷勤一些。”这样一来,那些经常退货的人可能就会发现,自己再也拿不到折扣信息,而身边那些消费额较大的朋友,则总是买到价廉物美的东西。退货频率颇高的购买者,零售商会调整他们的待遇,就像马萨诸塞州54岁的教师宝拉的待遇一样。她最近在Gap公司的网站上买了10条颜色尺寸各异的裤子,但是退掉了其中的7条。宝拉是在为自己的四个孩子购买圣诞礼物,她让孩子们选择自己想要的款式,然后再退掉不想要的东西。宝拉知道,卖家承担了退货产生的成本,但表示零售商宽松的购物政策驱使她买得更多。“很正常,毕竟我是顾客,”她说。公司也会追踪那些只穿一次便退货的用户,以及那些只为在家享受试穿乐趣的衣物购买者。退货最大的原因是尺码。为了让购买者更好的选择尺寸,梅西百货与诺德斯特龙都在和数据分析公司TrueFit合作。这家创业公司可以分析数据,让顾客明白他们日常生活中真正需要什么样的衣服和鞋子。这些公司会把衣服的尺码标准同顾客在其他零售商那里提交的信息做比对,得出合适的尺寸,给出恰当的建议。免费送货与退货的兴起,与服饰鞋袜在网上销售交易的增多密不可分。在过去,商铺会向网络购物者收取5到10美元的送货与退货费用,当作物流与处理退货的成本。网络鞋城Zappos.com及其母公司亚马逊祭出了更宽松的政策,促使用户将自己的起居室变成衣帽间。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购买者就不再负责物流或退货的成本。卖家总是说,那些退货多的人,通常买的东西也比较多。但实际并不总是这样,而且退货的成本明显越来越高。就在这个圣诞假期,此种成本让商铺难以承担,为了赢取挑剔顾客的欢心,他们已经在拼命折扣。统计显示,今年的假日销售额有望较去年增长3.9%。QVC公司退货产品的价值总额在去年已经占到了全部商品营收的19.4%,这一比例在2010年是18.9%。公司目前开始为购买者提供售后服务,内容是附带使用教程视频的邮件,教导用户如何组装吸尘器或搭配围巾。QVC出售的一款面部理疗设备,其退货率在去年达到了顶峰。公司随后开始向购买者发送关于该产品使用方法的视频,退货率随之下降了30%。QVC估计,这免去了5.5万美元的退货成本。有时候,亚马逊这样的公司会向失望的用户提供礼品卡或小额折扣,以此劝导用户不要退货。一个案例就是,一台售价700美元的乒乓球案在物流途中被压出了凹痕。当买家致电亚马逊客服热线时,客服代表表示愿意提供140美元的折价,前提是买家不再退货。亚马逊发言人表示,“我们支持自己的客服直接为顾客解决问题。”同样,在Modnique.com网站上,客服每天可以自行安排一定金额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折价、礼品卡、或其他让买家高兴的东西。该网站的退货成本相当于营收的15%。“退货有时候意味着要花更多的钱,”该网站的首席执行官表示。“人们会下决心再买一件。”
一起惠2013-12-24 17:17:09621 次
在银泰商业与天猫联手O2O(OnlinetoOffline)后,越来越多的实体零售业者启动线上与线下联动。百联集团昨日表示,其麾下百联电商,刚举行供应商战略合作联盟会议,拟最大限度地将各自资源落实到线上线下,并启动“网订店取”、“店取电付”等O2O业务。百联电商表示,百联电商计划投入1亿元的商品营销资源,并与众多供应商和联营商推行百联电商线上线下业务合作,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业务流程改革和供应链改革,与缔约供应商联动营销,提供“网订店取”等服务。包括中粮集团、三星电子、金龙鱼、索尼、卡西欧、百度、腾讯、华为、伊藤忠华糖和联邦快递、顺丰速运、中国邮政、黑猫宅急便、双岚物流等130多家国内外企业,以及联华快客实体平台都已响应。其中,中粮集团、三星电子、索尼、卡西欧、金龙鱼、伊藤忠华糖等品牌企业与百联电商正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百联电商透露,将利用百联系的实体门店和自身电商首先实现O2O,从12月1日起,其第一批近300家快客门店将开通“网订店取”、“店取电付”等O2O业务,客户在百联电商平台购物到一定金额时,可以通过联华快客门店“网订店取”。若不在线支付的客人也可以通过“店取店付”即在实体店取货并付款方式进行。“百联电商与快客便利店的O2O‘网订店取’业务预计今年年内扩大至500家门店,明年计划将覆盖快客约1300家门店。今后百联电商还拟将线上与线下联动业务进一步推广,利用商品信息化,比如二维码、APP、LBS、微信等将消费者由线上带到线下体验。百联电商今后会大力推进商品数字化运作。”百联集团内部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便利店的O2O联动,百联电商近期拟与第一八佰伴开展商业联动,选出部分第一八佰伴超市进口商品,在线上形成超市进口商品活动专区,为明年在商品引进及销售上的合作打基础。第一八佰伴的岁末跨年购物也将与百联电商联合采用线上线下双重支付的付款方式。百联电商今年还拟尝试以手机APP支付的方式简化支付流程,据透露,百联手机移动应用商城将在不久后上线。受消费走低和电商冲击,传统零售业日子很不好过,今年前三季度,百联集团麾下联华超市营收250.88亿元,同比增长1.26%,然而净利润1.86亿元,同比大幅下降48%。因而此番百联电商大力投入O2O被业界视作是其想依靠自身电商联动实体店转型并增加利润之举,但“网订店取”对物流配送的及时性、门店分布的密集度等都有不小挑战。
2013-12-02 13:04:08704 次
【一起惠返利网讯】11月20日消息,据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天猫近日公布了数码电器行业的SKU发布规范,详细描述了针对商品SKU价格设置、单位设置的要求。天猫提醒相关卖家及时核对自身店铺内商品的SKU设置情况,对违反SKU发布规范要求的商品要进行及时整改,避免因此产生的扣分处罚。据悉,优化提醒期限为7天,截止于11月24日,之后将对违规商品进行处罚。违规的商家将被扣一般违规1分并下架商品,没有预处罚机会。此规范是为了严厉打击部分商家的SKU作弊行为。天猫表示,SKU作弊是指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滥用商品属性(如套餐)设置过低或者不真实的一口价,从而使商品排序靠前(如价格排序),淘宝搜索将这种商品判定为SKU作弊商品。天猫表示,SKU作弊行为是通过对价格的不合理设置使商品的排名靠前,并带来额外流量,此种行为其实对买卖双方都不利。这种行为影响买家的购物体验,并且在商家之中引起不正当竞争。而且,这种行为降低了淘宝搜索的效率,消费者难以找到适合的商品,扰乱了商品的计价单位秩序和销量排名。此规范要求商家不能将不同种类商品不能放在一起销售,必须分开发布(单独一个套装除外);以材质、尺寸、容量、型号、图案为销售要素的商品须分开发布,绝大多数行业对颜色没有要求分开发布;计算长度、重量等产品须按照最小计价单位发布,不得按照倍数增设SKU价格。天猫还列举了常见的SKU相关案例,主要方式有商家将常规商品和瑕疵品、单机、样机、模型、二手等非常规商品放在一个宝贝里出售;将常规商品和批发、缺货、换购、赠品、定金、订金等特殊商品放在一个宝贝里出售。
2013-11-20 11:08:437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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