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规范
9月10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天猫日前发布新增《天猫保值回购服务规范》公示通知,用户可以在权益有效期内,进入订单详情页提交该商品回购的申请。据悉,本服务规范首次生效于2018年9月14日。据了解,保值回购是指:天猫会员在天猫平台购买带有“保值回购”字样或服务标识的手机商品,在权益有效期内,可进入订单详情页提交该商品回购的申请。符合回购标准(见底部附表)的商品,天猫合作回收商将按保值回购权益承诺的回购价值予以回收。但用户的淘宝账号因任何原因被注销、冻结无法正常使用的,则相应保值回购权益失效。权益有效期为:从商品确认收货日后的第366天至第395天内(即一年后的30天内)可在订单中发起保值回购申请。回购成功后则代表权益已使用,权益发起入口关闭。逾期未使用则权益作废。回购方式为:在权益有效期内,通过已购买的宝贝订单详情页在线上发起申请,天猫授权的回收商将安排快递上门取件或回收商直接上门取件,如用户选择自行联系快递邮寄,需联系回收商(客服电话:4006612099)确认。回购金额计算:用户下单实际支付价格*承诺的折扣率。如:下单实际支付8000元,承诺的折扣率为7折,则回购金额为:8000*0.7=5600元。回购款支付:旧机回购验机结束后,回收商向用户支付旧机回购款。值得注意的是,当同一用户,单笔订单购买多件商品的,则用户每次仅能发起单件商品的回购申请,完成回购后,方可发起第二次回购申请;就带有保值回购权益的商品订单发起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退货的,则保值回购权益将全部无法享受。同一用户,是指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收货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用户身份相关的信息,其中任意一项或数项存在相同、相似、通过特定标记形成批量信息、或其他非真实有效等情形的,均将被认定为同一用户。同时,回购的商品需与购买时的商品一致,若用户寄回的商品与订单商品不一致,则回收商可拒绝该回购交易;用户还需提供该商品购买所附带的发票,与回购商品同时寄回给回收商;电子发票可打印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发票遗失、非订单商品对应的发票、虚假发票等发票异常情况,回收商有权拒绝该回购交易。据了解,用户还可以享受以下保障:1.验机时效保障:回收商原则上应在收到旧机的48小时内验机检测完毕。2.回购款发放时效保障:回收商将在验机完成后的48小时内把回购款发放至用户支付宝账户。3.用户自寄时效:用户提交回购申请订单后,回收商10天内未收到旧机,经回收商短信或电话通知,用户无特殊反馈,则回收商有权关闭该订单。具体操作流程为:一起惠还从公告中整理了以下回购须知:1.回购款发放规则如果回收商检测结果符合保值回购标准,则检测完成后48小时内支付回购款。如果回收商检测结果不符合保值回购标准,回收商将电话联系与用户确认,说明情况,用户可以选择退回手机,或者回收商与用户协商价格回收,相应保值回购权益不再享受。2.交易逆向流程说明一旦用户已与回收商确认回购交易,回购订单履行完毕的,将无法退还机器(包含一起邮寄的相关所有配件)或取消回购申请。如用户在提交回购申请后订单履行完毕前拟取消订单的,回收商将旧机以及原包装通过快递邮寄给用户。3.检测过程中是否需要拆机的说明回收商收到旧机,检测的过程中为了确认机器是否存在进水和拆修等情况,对于iPhone手机可能会打开机器后盖或前盖进行检查。4.旧机货物处置的说明交易完成后,回收商将对旧机进行数据格式化,对旧机数据不作保留和备份,并对旧机享有处置权。5.选择上门取件方式进行交易,快递费的承担问题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快递寄送所产生的双向物流费用,均由回收商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实报实销,最高承担25元运费;邮寄机器请选择快递到付,用户寄出时产生的包装费用和保价费用,需用户自行承担;寄送高仿机、山寨机、有密码却无法解除的机器产生的邮费由用户自行承担。6.验机费,由回收商全额承担。7.用户机器寄出之后的保障(1)机器安全保障:回收商是和公安联网,并且合法备案的,如果有任何问题回收商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报案。(2)隐私安全保障:为保障用户的隐私数据的安全,完成交易后,回收商将以国际领先的数据销毁标准对电子产品进行专业的数据清除服务,清理过程全程录像监控,清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除电子产品一切相关账号及密码;恢复出厂重置电子产品,并通过信息重复覆盖技术保障信息不可恢复;检查、清除并销毁电子产品附带的存储卡、SIM卡等任何存信息存储卡。附表:保值回购验机标准
9月3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天猫发布新增《1小时达服务规范》通知公告。公告显示,1小时达服务,是天猫直送服务标准下由商家向买家提供的一项物流服务,是指买家在天猫购买1小时达商品时,其购买行为符合服务履行标准的,商家承诺向买家提供在约定时间前送达该商品的服务。一起惠了解到,1小时达商品是指带有“天猫直送天猫保障的配送服务”字样的商品。而享受1小时达的买家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买家的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支持1小时达服务的区域内;(2)买家在指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商品详情页或确认订单页或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时间为准)拍下并完成付款;(3)在电脑端“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中带有“天猫直送”标识(无线端类似查看路径)。关于服务保障天猫方面表示,商家应履行1小时达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当用户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后,每个订单需向买家支付5元违约金,商家授权天猫代为向买家执行违约金支付,该违约金将以天猫超市1小时达商品优惠券方式直接发放到买家淘宝账号“红包卡券”中。而商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后,该未履行1小时达服务的行为,不再属于《天猫规则》中违背承诺的投诉受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还提到一些特殊说明,包括:1、若买家与商家有另行约定配送时间,且该时间与1小时达服务时间冲突的,则商家可按约定时间配送,无需提供1小时达服务。2、若买家与商家另行约定配送地址,且修改后的配送地址不在商家承诺提供服务的区域内,则商家无需提供1小时达服务。3、商品的送达时间以物流公司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4、商家承诺商品支持1小时达服务的区域,以买家在“确认订单信息”页面填写详细收货地址后展示的信息为准(以页面是否提示“承诺1小时送达”为准)。5、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商家可不提供1小时达服务:1)因买家原因(更改收货地址、地址不详、地址错误、联系不上、要求改期派送、拒收、无代收人、买家自提等)导致包裹延误派送或无法送达的;2)收件人学校、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投递人员入内,或买家代收方原因,造成延误的;3)收件人地址为机关、单位等机构,而周六、周日和公众节假日不接收邮件、包裹,造成延误的;4)寄递物品违反国家禁、限寄规定或有关运输管理条例,经有关部门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他影响配送时间、造成包裹配送延误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管制或中断(如天气原因等)、政府行为、邮政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大雾/大雨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此外,服务投诉路径有无线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无线端:手机淘宝点击“我的淘宝”-“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页面点击“物流服务”-->点击天猫官方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手机天猫点击“我”-“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点击“在线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或者,点击“天猫超市”-“我的”,点击“我的客服”,在线反馈投诉。电脑端:“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页面点击天猫官方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据悉,1小时达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9月6日首次生效。
8月3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本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法规总则介绍,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消息,天猫日前发布《天猫以旧换新服务规范》。此次规范对以旧换新的服务进行了定义,即“以旧换新”、“信用回收”、“普通回收”,以及对操作流程及申请条件作出说明。据悉,“以旧换新”服务用户可通过线上系统提交闲置物品的信息(即提交回收单),符合收旧条件的,可进行估值,用户与服务商就回收价格达成一致,且在服务商回收旧机后,服务商将以现金或“旧机回收券”的形式兑现旧机款,同时还会通过天猫积分系统软件向用户发放折扣优惠券。“信用回收”服务则是天猫联合芝麻,针对通过芝麻信用验证的用户,可享受信用预付。即用户回收单提交成功即可拿到一定的预付款,保障旧机回收的安全性。信用回收主要针对上门取件订单。“普通回收”为针对未通过芝麻信用验证,或虽通过芝麻信用验证但用户不愿意享受信用预付的,可以选择传统的回收方式,即先回收旧机,再支付旧机款。(以旧换新操作流程)了解到,现阶段信用回收服务仅对芝麻分600分及以上的用户开放,芝麻分600分以下的用户可通过普通回收流程回收旧机,并且,同一用户每月仅限申请2笔信用回收订单(含下单后取消的订单数),同一身份证视为同一用户。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明确表示,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快递寄送所产生的双向物流费用,均由回收服务商承担(寄送高仿机、山寨机、有密码却无法解除的机器除外)。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实报实销,全国各地除笔记本、台式机最高承担40元运费以外,其他物品如手机、平板、相机等最高承担25元运费。
3月27日晚间,李克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7号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日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八条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第九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二章发展保障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第三章经营主体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四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第五章快递安全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淘宝购买大件货物的时候,就会有送货入户的服务,但很多朋友并不知道这个服务是什么意思,是送到小区,还是送到家里呢?有的东西可以包安装吗?这些问题估计很多人都会在脑海中打转,下面是具体的介绍!天猫修改了《送货入户服务规范》和《送货入户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而此次规则变更详情主要如下:一、《送货入户服务规范》新规则去除了“较偏远的乡镇村是否提供送货入户服务,以商家商品详情页面实际公示为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以后天猫“送货入户”服务不再是一二线城市消费者的专享,送货入户将覆盖农村地区。这也意味着天猫送货入户服务范围更加广阔,三四线城市和乡镇的消费者,同样能享受大城市网购消费者的公平待遇,也能放心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二、《送货入户服务协议》也删除了原来的“如销售区域内存在不能提供送货入户服务的例外区域,商家需在其店铺内披露不能送达区域等,否则视为商家对收货地址在其承诺的销售范围内的消费者均提供“送货入户”服务。”规定。天猫大家电“送货入户覆盖2600多个区县、送到家,送到门!”信息显示,中国共34个省级行政区660个市2862个区县,可见当初天猫电器城送货入户几乎覆盖全国所有网购人群。而此次变更又是送货入户服务的一次大升级。
由于不能当场查看商品的质量,所以对于网购,很多人一直还是持有不放心的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大件、比较贵重的物品,更是不敢轻易在网上购买,因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维权困难将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为此,天猫站了出来,一方面大力加强质量管控,另一方面又推出了天猫无忧购三个无忧,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大家知道天猫无忧购确认码没有了是怎么回事吗?在了解天猫无忧购确认码没有了是怎么回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天猫无忧购确认码:服务确认码是你收到货物之后比如买了一个家具,收到完整并且安装售后完善你满意了才能把这个服务码提供给商家,为什么?因为这个服务码是对淘宝对商家的一种要求考核。也就是说另一种评价方式。如果客户觉得服务不好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确认码的,这样商家没有收集到一定数量的服务确认码很多活动都会参加不到,没有资质参加。那么,天猫无忧购确认码没有了是怎么回事,如何解决呢?一般而言,确认码没有了,都是由于系统延时导致的,这时候,我们可以向天猫客服进行询问,让他们再给自己发送一遍就没问题了。天猫无忧购碎屏服务是怎样?1、碎屏无忧服务上门维修吗?手机碎屏无忧服务在上门维修区域为上门维修,具体区域可在碎屏无忧服务规范中查看。服务商提供上门维修时间:周一至周日9:00至19:00(不含春节法定节假日)2、购买手机碎屏无忧后是否可以退款?购买了“碎屏无忧”的手机订单在“交易成功”之前,服务可申请退款;“交易成功”后90天内,手机订单退货退款成功且服务未被使用,服务可申请退款。其他情形不支持退款。3、上门维修服务时效多久?服务商承诺自消费者提交“申请服务”起2小时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预约上门维修时间(8:00-16:00派单的在派单后2小时内完成预约,对于16:00-次日8:00派单的在次日11:00前完成预约),服务商承诺在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当天内完成服务。通过上面的解答,我们可以知道,天猫无忧购确认码没有了,并不是一件什么不得了的大事,毕竟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天猫上几乎所有的活动轨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咱们直接要客服从后台查看相关的交易行为,就能解决很多问题了。更多关于天猫无忧购有什么好处之类的问题,大家可以上一起惠返利网,进行更加详细的了解。
外卖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8月5日,《外卖配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团体标准(T/CCPITCSC007—2017)在北京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外卖配送的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为外卖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规范是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联合百度外卖共同起草,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配送服务机构方面,“规范”明确规定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同时配送箱、配送车和头盔等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服务人员方面,要求配送人员宜年满18周岁,且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身份审核。记者注意到,规范对一些细节均作出了规定,如商户应在消费者下单后10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应在外卖配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另外,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外卖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据了解,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于2017年4月正式启动“规范”的调研、编制工作,在经历了立项、起草、内部征求意见、外部征求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并举行“规范”团体标准审查会,与会评审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重点对标准适用范围、外卖配送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服务设施要求、服务质量控制等章节提出意见,并达成一致共识对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近年来,“互联网+餐饮”为大众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与此同时也催生出“外卖配送”的兴起。然而外卖配送服务市场迅猛发展同时也面临着配送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体验难以满足客户需求等问题。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负责人表示,“为了规范外卖配送服务过程,提高外卖配送的服务质量,培育可持续规范经营的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引导外卖配送市场向着规范有序、注重诚信的方向发展,我们遵循‘规范运营、服务产业、适时发布、及时更新’的原则制定了外卖配送服务规范标准”。此次“规范”的出台为外卖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有助于行业更加自律。业内专家表示,外卖O2O方兴未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率先发布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填补了外卖服务行业的一大空白,可以更加有效保障配送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外卖市场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月10日,在刚一开年的苏宁春季部署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在内部讲话中强调要用再创业的激情和斗志,将2013年的战略布局全面落地,并明确定位2014年是战略执行年,成效突显年。张近东提出,互联网时代的执行不再是标准化的复制,而是创新执行,就是要将互联网精髓和零售本质有机结合,形成适合苏宁的互联网思维和执行方法,即:以“用户体验讲效果,经营创新讲效益,制度优化讲效率”的“三效法则”作为苏宁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以“产品决定目标、项目决定组织”的理念作为苏宁互联网执行的方法,战术聚焦、重点突破。原文如下:苏宁全体管理干部,大家好!春节假期已经结束,目前总部和大区也已经进入了正常的工作状态,一年之计在于春,今年是苏宁转型落地、成效突显之年,在春季工作部署会召开之际,我首先向大家拜个晚年。回顾2013年,我们取得了集团转型发展以来战略上的重大突破,明确了一体两翼的互联网零售发展的方向,做了很多战略布局。但是在集团清晰明确的战略路径下,我们却没有达到理想的业绩。所以,我们将2014年定位为集团的绩效突显年、战略执行年,要全面再造新十年、新苏宁、新的执行力。强有力的执行力是苏宁二次创业成功最坚实的保障,但今天的执行力不同于十年前标准化复制的模式,而是要坚定战略、创新执行。而创新执行力的核心,我认为在三个关键环节:那就是要有意识上的紧迫感,构建创新执行的法则,并找到科学的执行方法。首先在意识方面,执行力的提高需要有“危机意识”、“亮剑意识”和“团队意识”。一是要有危机意识。创业23年来,苏宁人不是最精明的、企业也不是资源最丰富的,但我们凭借“执着拼搏、永不言败”的企业精神,脚踏实地,终于把苏宁打造成为行业内的领导企业。但我们不能停止对事业的追求、安于现状。目前集团正在进行第三次创业,这需要我们有再创业的激情和斗志,所有苏宁人要放下已有的光环,一起奋斗。二是要有亮剑意识。去年我就曾讲过,在互联网时代,不是对手的成了对手,不是同行的成了同行。面对新老对手的挑战,我要求大家要回归狼性文化。但我这里所说的狼性,不是狭义的野蛮霸道,苏宁从来都是强不凌弱、弱不畏强,强要强到骨子里。这里所说的狼性,是一种积极进取、不畏挑战、敢于竞争的心态。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不能妄自尊大、闭门发展,要打开眼界,去研究所有的对手和同行,针对性的制定竞争策略。但不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要有敢于亮剑的气魄,狭路相逢勇者胜,企业竞争最后拼的往往不是资源而是毅力和文化。所以我呼吁所有干部要唤醒自己已经沉睡了的血性,要敢于和对手亮剑、一拼高下!三是要有团队协作的意识。随着苏宁涉足的领域的不断扩大,我们的体系越来越庞大,组织越来越复杂,但体系之间的协作却越来越难。这不完全是组织流程的问题,还有心态的问题。现在我们的一些干部变的越来越本位、越来越封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心态的存在使得工作沟通的成本上升,导致沟通效率降低。但大家不要忘记,我们都是苏宁人,有着共同的目标和理想,大家工作的目的都是借助企业的平台来实现自身的价值。独木难成林,只有我们团结一心,我们才能无坚不摧。其次在执行法则方面,互联网时代的执行不再是标准化的复制,而是要按照“三效法则”来创新执行。在连锁时代,苏宁的快速扩张得益于制度的标准化,大家工作有章可循。互联网零售时代要求我们要快速赶超,但是由于我们的很多经验和知识结构都来自于连锁,面对大量的新业务,和大量传统业务的创新要求,存在着大量的模糊地带和探索空间。这个时候我们用什么来指导员工自主创新、自主管理,我们如何去选择主攻项目、创新执行,是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的一个新的考验。今天我想提出一个围绕“效果、效益、效率”的“三效法则”,即“用户体验讲效果,经营创新讲效益,制度优化讲效率”,希望大家这几天结合会议部署,结合这个“三效法则”来反思13年工作中的问题,思考14年的工作开展思路。一是用户体验讲效果。我们过去讲“营销为纲”,现在还要加一句“体验为王”。13年我们做了很多创新业务,但是却没有给用户带来很好的体验,所以虽然我们很努力,但用户却并不买账。今年,我们不能再拍脑袋决策,眼里只是盯着一时的轰动效应和促销效果,而忽略用户的体验。用户体验是一种意识,集团各个体系都要贯彻这种意识:商品经营体系要进一步丰富SKU的种类、完善品类结构、出样展示和库存部署;线下平台要研究更合理、更人性化的布局、动线、购物流程和服务标准;线上平台的页面设计、搜索推荐、商品信息、支付结算、在线服务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市场体系要突破传统的传播形式和渠道,市场推广要满足不同阶层、不同年龄顾客的差异化需求,形成符合互联网时代特征的营销推广体系;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梳理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提升发货及时率、妥投率、服务满意度等核心指标。我们所有的工作都应以提升用户体验为前提,任何损害体验的行为都必须一票否决,因为失去用户我们就将失去一切。二是经营创新要讲效益,量化考核目标。转型的目的是发展,是增效,转型的好坏最终都将靠业绩来证明。我们要深刻理解战略背后的意义,比如全品类、自主产品,不是简单的增加品类、SKU数量、自主产品品牌。全品类是为了丰富用户体验、整合供应链,最终是要寻找新的销售或盈利的增长点;自主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商品研究能力、实施差异化营销,最终是为了提高盈利能力。执行不是为了应付和交差,不以创造价值为目的的执行,都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追求效益应根据发展阶段与业务特点来确定效益的具体指标,效益既包括利润,也包括用户规模、销售规模等;同时,追究效益也不能急功近利,要遵循零售服务的本质,打造坚实的发展基础,从而实现稳定持续增长。三是制度优化要讲效率。对于企业来说,不存在什么完美的制度,企业的转型也是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升级变革的过程。而衡量制度变革优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提高效率,不仅包括时间效率,而且也包括资源利用效率。互联网时代,不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效率不是跟我们的过去比、跟自己比,而是跟用户的要求比,跟对手的速度比。今年是集团的执行年,执行必须要讲效率,必须按预期推进,甚至超预期推进,才能抢占市场先机。所以,我们必须基于新的零售模式,以提升运转效率为目标,探索并固化新的制度流程,建立新的开放型管理体系。围绕“效果、效益、效率”的“三效法则”给我们提供了一把尺子,用来度量和把握如何选择重点项目,如何去执行,如何去创新。效果第一、效益为本、效率至上。只讲效果,不讲效率,那就会延误战机;只讲效率,不讲效果,那就会仓促上阵;而两者最终的结果都要体现在效益提升上,不讲效益的执行,注定是不可持续的。这就是我们苏宁的互联网思维,在深入理解互联网精髓,并结合零售本质的基础上提炼出来适合苏宁自身发展的“三效法则”,全体苏宁人都要将其作为创新的基本法,从而确保执行显效。最后,执行还要讲方法。集团去年的重点是战略布局,那么今年就要求我们要战术聚焦,重点突破,以“产品决定目标、项目决定组织”的理念作为苏宁互联网执行的方法。13年集团由于转型探索而开展了很多工作,虽然方向对了,但是因为缺少聚焦,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导致很多工作结果却没有达到预期。所以,14年大家在工作执行的方向上一定要有“产品突破”的意识,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在测算资源和能力的前提下,明确不同阶段的主攻目标。今年,我们一定要把用户体验作为执行的导向,并要求把目标聚焦化、具象化,具体到核心产品上,以“产品决定目标、项目决定组织”的理念,打造苏宁互联网化的执行力,以产品推进带动目标的实现。最终我们要建立起战略性指标、战略性项目,明确哪些品类重点是提升规模,哪些品类是重点在利润,线上占比、自主产品占比必须取得结构性突破,互联网门店、金融产品、移动转售产品等必须领先,然后规定好哪些项目是集团必须牵头抓的,哪些是体系牵头抓的,哪些是部门的重点项目,这次部署会我希望大家要充分讨论,列出清单,定好责任人,对这些项目必须一抓到底,对过程必须要跟踪,年底必须要有考核。用项目管理的方式打破组织壁垒,打破流程障碍,提升效率,注重效果,创造效益。至于项目如何选择,我们要根据“三效法则”的尺子,从纵向的行业,横向的地区来选择:一是我们要聚焦行业、对标平台,推进行业经营攻略。互联网的竞争是残酷的赢家通吃,如果我们不对标领先者,即使取得快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速也有可能被淘汰。所以在总部层面,各商品经营体系要立足行业、立足平台推进经营攻略。无论是电器、母婴、还是超市,都要找到行业的领先者和竞争对手,寻找差距,从而确定每一个品类的渠道经营策略、品牌合作策略、品类经营策略,指导部署大区的地区攻略。线上线下运营平台,要各自对标全国性的竞争平台,针对性地找出短板,围绕平台建设、会员发展、终端互联网运营能力建设、顾客服务体验等核心指标落实攻略目标,指导部署大区的本地化经营。二是要细分地区、对标同行,落地市场竞争策略。大区和子公司层面,要立足自身的线下平台、共享总部的线上平台,明确辖区内的线下、线上竞争对手。针对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四级市场,不同的对手,要针对性的制定出领先、超越、遏制等具体的攻略目标,联动总部资源实施地区市场的竞争策略。2014年的地区攻略,一方面要突破全国超大规模城市的线上经营格局,另一方面要突破三四级市场O2O的融合,由两头带中间,建立苏宁在全国的行业领先地位。各位管理干部,2014年的执行成效如何,关键在你们,在于你们的观念、能力的全面互联网化。但是转型互联网,也不能迷失自我,不是一味跟随模仿互联网表面和形式上的东西,否则就是邯郸学步,既理解不透互联网的精髓,也丢掉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所以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上,我们必须永远坚持自己的根本立足点和特色。在经营上,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想象空间很大,但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必须回归零售的本质。在管理上,企业长期持续发展永远依赖于严谨的管理和健康的文化。新技术应用、用户思维、产品迭代创新等是我们要学习的,但不合适的东西我们也必须摒弃,不能一味的神化和盲从,我们要看到互联网文化的本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相信,只要坚持苏宁执着拼搏、永不言败的企业精神,和创新标准、超越竞争的经营理念我们就一定能实现2014年各项预期的目标。
12月1日下午消息,国内首个二手车服务认证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及其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已正式通过国家认监委备案。这也意味着二手车交易中最为关键的检测环节有了公开可查的“身份证”。该《规范》的出台或将对二手车市场,特别是二手车电商市场起到规范作用。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二手车“检测认证”标准多达数百个,但互不承认通用,且因缺乏国家认监委的权威机构备案和监督,消费者很难建立信任。就在近期,号称249项专业检测的人人车被曝光了销售重大事故车,让二手车电商检测再度遭遇信任危机。《规范》标准制定方方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下属的华诚认证中心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汽车行业专业认证机构。据称,天津华诚认证中心已经为国内所有汽车主机厂提供了认证服务,同时数据中心也具有国内所有汽车出厂的合格证数据。此前,国家认监委服务认证并没有二手车单列项目,今年10月份,中国汽车研究中心旗下的华诚认证中心起草了《二手车鉴定评估及其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并通过。值得一提的是,《规范》或将解决二手车交易不透明的痛点,着重强调认证环节,通过认证的服务网点和认证二手车均拥有自己的“身份证”编码,消费者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通过审核的服务网点,并可在中国汽车研究中心下属的华诚认证中心官网上,据车辆VIN码查到认证车辆相关信息。此外,此次《规范》出台后,还颁出了首张二手车服务认证书,颁给了总部位于杭州的二手车电商车猫网。华诚认证中心方面还公开了二手车服务认证审核过程:首先,希望获得认证的企业要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申报;其次,由认证中心组织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服务特性测评、满意度调查、线上暗访等多环节全方位审核。
10月21日消息,据悉,中国标准化协会和日日顺物流近期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居家大件智慧物流全流程服务标准启动会。针对智慧物流服务全流程的规范,该标准提出了“仓、干、配、装、揽、鉴、修、访”等物流服务的八个节点,被称为物流界的“天龙八步”标准。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中国物流向精细化发展的转折点,物流行业“标准化”时代即将全面开启。根据比达咨询2016年1月的统计数据,服装鞋帽、手机数码、生活电器是用户网购的三大首选品类。在女性中,排名第一的服装鞋帽的网购占比高达75.8%,而排名第三的生活电器占比仅27.6%;在男性中,服装鞋帽的网购占比可达49%,而生活电器占比仅31.2%。据了解,生活电器等大件品类网购率低,除了受价格高、消费频次低的品类属性等影响外,物流服务跟不上、用户体验差也是很重要的因素。针对上述情况,首席知识官叶志荣表示,网购大件和网购小件有个很大的区别在于,网购小件收货就完成了整个物流流程,但对于大件而言,不管是家电还是运动器械,都有个相对专业的安装过程。如果让用户自己安装,费时费力还容易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物件损坏,这也严重破坏了网购大件的便利性和良好用户体验。此外,逆向物流也一向是个难题,而大件物流残次鉴定就更为复杂。在小件物流领域,这个问题也是花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得以解决。新标准的启动,将引导整个行业去解决并克服这些问题。云鸟市场副总裁赵倩表示,快递快运的发展,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件、标品配送的问题。但以“居家大件”为代表的重物类落地配送一直问题不断。由于这些货品是重物、非标,因此快递快运的层层分拨体系不适合,一般是仓库直送到宅。但由于一直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造成服务不够规范、影响客户体验。再者,大件配送需要上门预约,配送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搬运技巧,甚至一定的安装技能,但是社会上从事配送的相关司机存在技能不足的问题。对于新标准中的“天龙八步”,赵倩表示,在城市配送服务中,要做到可视、可管、可控,本质上是打通城配的物流、信息流,甚至资金流,实现三流合一。居家大件基本是仓到宅直送,所以是最后一公里是包含在城配之中。因此,解决的大件城市内落地配送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最后一公里。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有利于为客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配送服务,从而提升居家大件的整体配送服务水平。赵倩最后表示,云鸟作为居家大件的配送服务商,很乐于看到大件物流领域有这样的统一规范出台,同时,在配送中,云鸟也将发挥自身的服务优势,为日后《居家生活大件智慧物流全流程服务规范》的落地和迭代提供支持。
28日,在2014中国网络购物年会上,京东商城负责人李绪勇称,根据相关数据,预计中国网络购物B2C交易额到2017年将超过C2C。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89151亿元,同比增长12%;全国网上零售额为18238亿元,同比增长49.9%,呈现爆发增长态势。网络购物成交额的高速增长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新的经济推动力量。在刚过去的“双十一”购物节,众多商品零售商搭上阿里巴巴平台的快车,创下全新的交易额新高。会上乐视TV副总裁、乐视电商负责人赵一成介绍,今年“双十一”期间,乐视TV线上销售打破1.5亿销售额,并且预计今年全年销售额将达到20个亿,成倍增长于去年5个亿的成交额。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发展还面临众多问题。李绪勇表示,中国网络零售大而不强,2013年美国受互联网间接影响零售额占零售总额比重46%以上,合计五成以上的零售消费与互联网有关,但中国与全球网络零售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此外,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网络零售领域仍以C2C交易为主,B2C交易规模偏少,电商与传统零售商相比势单力薄。2013年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企业中,仅有8家企业从事在线零售业务,销售额在百强中占比仅为14.6%。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电子商务处处长石伟光表示,为促进电子商务关联产业和配套体系的完善发展,引导传统产业跨界融合和转型升级,目前商务部正在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移动电子商务规范》和《网络零售第三方交易平台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建设。中央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局长徐愈称,未来中国网络零售将向国际先进标准靠拢,力求达到物流综合成本更低、销售商品质量可控、向聚合需求引导生产模式靠拢等更为高效的发展模式。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B2C交易规模为6500亿元,增速达68.4%,远高于C2C市场30.9%的增速。预计到2017年,B2C销售额将超过C2C。
随着嘀嘀、快的都把补贴的额度降至乘客端每单3元,打车大战已经步入“后补贴时代”。昨日,记者从嘀嘀打车了解到,嘀嘀打车将在今年5月推出抢单硬件“嘀嘀按钮”,这款硬件可以安装在司机方向盘上。由于按下按钮就可以接单或通话,因此能够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帮助司机抢单。据介绍,这个可以安装在方向盘上的按钮,只要按下即可实现抢单,长按按钮则可以实现和乘客通话。目前,该产品已进入调试阶段,预计5月份可实现量产。嘀嘀打车运营副总裁张晶透露,截至3月底,嘀嘀打车已经覆盖178个城市,每天完成521万次出行服务,市场份额超过60%。目前用户达到1亿,但约有17.1%的用户是“因为补贴或尝鲜”而来。张晶表示,在补贴下降之后,嘀嘀打车的订单数下滑数量不超过10%。此外,围绕司机和乘客这两个主体,嘀嘀打车发布国内首份《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服务规范》,司机未经确认乘客身份而接到非乘客离开的属于违约,抢单后10分钟内无法到达指定乘车点的属于迟到,迟到两次记一次违约,禁用三天。司机抢单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乘客或未与乘客协商取消订单的爽约行为,给予禁用三天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