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9月28日消息,微信“功能直达”正式开放。用户在微信搜一搜功能词,搜索页面将呈现相关服务的小程序,点击搜索结果,可直达小程序相关服务页面。目前,已有部分小程序用上了“功能直达”能力,用户可以搜索功能词直达相关服务。平台上两类商家可以开通:一类,和已有的关键词服务相关的商家,可以配置关键词,如“快递”;另一类,目前没有关键词覆盖的商家,可以申请新的关键词,我们欢迎不同场景的商家加入进来。值得注意的是,凡符合开通条件,可通过三步即可快速开通服务:第一步:登录公众平台后台,阅读相关条款,添加“搜索开放平台”插件;第二步:点击“搜索开放平台-服务搜索-功能直达-开通”,无需开发,直接进行相关配置;第三步: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即可上线。据一起惠了解,该服务开通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小程序不属于社交、金融、医疗、资讯、游戏、电商平台等类目;(2)小程序已关联公众号,且主体一致;(3)用于申请本功能的公众号已进行微信认证。
9月27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天猫昨日发布公告称,拟对《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新增“关闭订单”处置点。并于10月9日正式生效。公告显示,《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第十条【违规纠正】内容为:淘宝会员若违反本规范规定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相关信息的,除依据本规范扣分处理外,淘宝有权同时删除对应商品或信息,包括出售中及线上仓库中的商品或信息。会员若未按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发布特定品类商品或信息的,淘宝有权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包括出售中及线上仓库中的商品或信息。淘宝有权删除因前述禁售商品及相关信息产生的交易评价。淘宝有权关闭涉及禁售商品及信息的未发货订单。订单的收货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该商品为违禁商品,淘宝将关闭该订单。据了解,变更后的内容增加了“淘宝有权关闭涉及禁售商品及信息的未发货订单”的违规处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则概况为:不要把违规的商品或信息发布在任何区块,包括商品页面(如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等)、店铺装修页面(如店铺名、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店铺留言等),以及社区和论坛等。如果您发布了这些商品或信息,我们将通过提示、替换、拦截等方式阻止您。此外,我们还将对您的商品及信息进行单个商品监管、单个商品搜索屏蔽、下架、删除、关闭订单等操作。您的账户还将被扣分、限权或冻结。除禁限售商品外,淘宝的各类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还有关于商品或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此项规则变更后的内容增加了“关闭订单”的违规处置。以下为相关条款具体变更内容:
9月26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从10月1日起,Flipkart和Myntra等印度电商平台的中小型卖家,在收到平台支付的消费者付款时,将需要额外缴交1%的TCS(taxcollectedatsource,源头征税),并将其存入政府,即使他们的品类属于GST税豁免范畴,这些条款旨在检查电商卖家偷税漏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任何贸易商在电商平台上面销售产品需要缴纳1%税费,如R先生在Flipkart这个电商平台上收到10000卢比的订单(含税价格),那么Flipkart僵扣除100卢比的税。TCS规定的货物和适用的税率卖家向政府支付TCS的日期据悉,该条款的执行时间原本是从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但由于业界对合规负担的加重表示反对,因此延迟到9月30日实施。据一起惠了解,卖家在以下情况,会免TCS税:1、符合条件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2、买方购买货物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而不是为了交易据了解,印度的GST(商品和服务税)堪称世界上最复杂的增值税制度安排,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由中央(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的单一制增值税不同,印度为保证各邦(中央直辖区)利益,采用了“双轨制”GST,即中央政府和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GST,由此导致印度GST有四种类型:中央GST(CGST),邦GST(SGST),中央直辖区GST(UGST)和综合GST(IGST)。对邦内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邦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辖区GST;对跨邦(中央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综合GST,实际上是中央GST和邦GST(中央直辖区GST)的综合。另外,与大多数国家相比,印度简易征收制度限制条件多。在印度,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度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通行有效的做法。大多数国家都只用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来确定划分小规模纳税人,无其他限制条件。正是由于上述附加限制条件,导致目前印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700万户纳税人中仅有10万纳税人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跨邦交易和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平台提供产品的中小微企业还享受不到简易征收制度的好处。
以前在网上买东西,大家都怕东西到手了出现质量问题,然后商家不退货,不过随着电商行业退货制度成熟,这样的担心已经成为过去式了,今年的双十一活动也快到了,大家买的东西如果有质量问题,都可以退货,具体有哪些规则?一、双十一发货时间延长说明2018年11月11日00:00:00-2018年11月17日23:59:59期间消费者付款的订单,商家(虚拟类目*除外)须在最晚2018年11月20日23:59:59前发货并交由物流公司揽件,且确保最晚在2018年11月25日23:59:59前消费者可在物流公司系统内查看到订单的物流状态(揽件、中转、派送、签收等),否则按照《天猫规则》延迟发货处理(天猫国际平台商品按照《天猫国际服务条款规则》等相关规则处理)。二、确认收货延长说明2018年11月11日00:00:00-2018年11月17日23:59:59期间付款成功的订单,确认收货时间如下(1)如果选择的物流方式为快递与货运,自“卖家已发货”状态起的15天后,系统会自动确认收货。(2)如果选择物流方式为平邮,自“卖家已发货”状态起的30天后,系统会自动确认收货。三、未发货申请退款时间调整说明由于活动期间流量巨大,订单产生数量过大,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2018年11月11日23:59:59期间,消费者“已买到的宝贝”页面中未发货订单的申请退款功能暂时关闭,该功能将于2018年11月12日00:00:00开放。分销平台(供货商和分销商的采购单)及虚拟订单除外,详情请以“已买到的宝贝”列表中退款入口信息为准。四、“缺货”和“未按约定时间发货”退款入口关闭2018年11月11日00:00:00-2018年11月17日23:59:59期间付款的天猫订单,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2018年11月20日23:59:59期间,消费者无法选择【缺货】【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作为申请退款的理由;2018年11月21日00:00:00后上述理由可以选择。设置预约发货时间的商品订单和虚拟订单除外。五、商家处理退款申请时间延长说明处理对于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到2018年11月25日23:59:59期间发起或修改的天猫退款/退货申请,商家应在消费者发起或修改退款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将自动达成退款协议。六、消费者填写退货运单号时间延长说明对于商家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到2018年11月25日23:59:59期间同意的退货申请,消费者应在商家同意其退货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填写退货运单号,逾期未填写的,退货申请将自动关闭。七、商家处理退款时间延长说明如果消费者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到2018年11月25日23:59:59期间填写退货物流信息,并且消费者使用快递方式退货的,商家应在消费者填写退货运单号之日起的15日内确认收货,逾期未处理的,将自动退款给消费者。部分业务及虚拟订单除外。八、举证期,消费者/商家举证时间延长说明对于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到2018年12月11日23:59:59期间申请介入的天猫退款/退货维权,若该维权需要走举证流程,则消费者/商家应在申请介入的5日内上传凭证。九、举证期,商家预处理时间延长说明对于在2018年11月11日00:00:00到2018年12月11日23:59:59期间申请介入的天猫退款/退货申请维权,若该维权需要走举证流程,则商家应在消费者完成举证后2日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维权将自动流入人工处理。虽然现在很多淘宝店铺打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口号,但是作为消费者,真的觉得东西实在,谁会愿意去麻烦退货呢?所以退货一般都是质量有问题或者买错了,大家也不用担心商家会故意不给大家退货。
大家都知道支付宝好医保可以免费领取医疗金,只要使用支付宝付款就会有机会获得数额不等的医疗金,然而很多朋友在支付宝好医保买了保险却不知道怎么报销,那么支付宝的免费医疗金报销流程是什么呢?一、支付宝好医保免费医疗金报销流程1、在好医保免费医疗金保单详情界面申请理赔;2、根据上面的要求,在线填写理赔相关材料;3、上传医疗相关材料、身份证照片等4、等待保险公司审核索赔材料,一般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好医保免费医疗金报销的手续非常简单、方便,理赔速度也比较快,受到不少网友的认可。只需按要求上传所需的信息及材料即可报销住院费用。二、支付宝好医保免费医疗金报销范围1、报销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的50%2、全国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3、保障期限为6个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罹患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使用费等。从好医保免费医疗金的保险条款中可以了解到,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因意外导致的流程)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老百姓每天到店用支付宝付款的前两笔,就可免费领取3元-288元的住院医疗金,累计最高为20000元,可用于免费报销住院治疗费用,据悉,日前已面向10%的支付宝用户开放,后续将逐步覆盖全部支付宝用户。
京东白条套现流程存在吗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会在京东网购,而京东白条是京东针对会员的一种增值服务,可实现“先消费,后付款”的全新支付方式,那么京东白条如何套现是否存在?答案是否定的,京东白条套现流程不存在,京东白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一样属于违规行为。利用白条进行套现可能会导致白条额度被收回或影响自己的信誉度,甚至违反信用卡的相关使用条款。京东白条与蚂蚁花呗类似都属于互联网赊购产品。早在2014年初,京东白条已经上线内测,而不久之后,支付宝和腾讯也相继准备推出虚拟信用卡,但最终难产只有京东白条存活。其中的原因在于京东白条实际上只是等于京东提前提供自己的产品供消费者使用,这种行为只是等于用户先使用后付款,而京东并无垫付资金,仅仅是计入应收款项。京东白条套现方法有吗京东白条套现属于违规行为,此前网上的各种违规套现已经陆续被禁。近日,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相继暂停京东白条的信用卡还款通道,京东白条再次面临质疑。许多用户已经发现,目前在京东商城购物,快捷支付通道中已经不能绑定上述两家银行信用卡。我爱卡主编董峥称:本身京东白条产品并无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在还款环节中出现一些纰漏(可能与京东白条套现有关),这两家银行应该考虑的是还款过程中产生的纰漏,所以才在政策上有一些调整。虽然京东金融回应称,目前与国内各大主流商业银行合作情况良好。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不排除其他银行跟进的可能。在这里,一起惠郑重提醒各位网友,请勿轻信网上不法的“京东白条提现服务”,容易造成信用污点的同时,也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5年时间,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电商首部电商法终于问世。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颇具法律高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的五年时间,电商带来的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根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促进开放、创新、带动创业等方面的推进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问题,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和安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不断发生,然而,对电商领域立法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马云为此表态。而京东负责税务与资金的副总裁蔡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露出的却是对电商法的极度期待:“如今,互联网是强势经济,实体经济反而是弱势经济,电子商务法应当尽快出台并执行,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以及解决与线下并不一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并且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阿里和京东作为电商当之无愧的代表,观点不一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这部经过多方博弈的《电商法》将带来哪儿改变,其背后有着怎样的阈值?个人网店卖家登记:动了谁的奶酪?“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在去年两会期间,刘强东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发了一腔“税腑之言”,话锋直指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期间,炮轰电商纳税问题的还有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王填表示,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商纳税问题,个人网店等中小微企业是否要纳入登记范围,是否推进线上线下平等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电商法最具争议的部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商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商法争论比较多的就是第十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四审都有意见。”电商相对于传统商家,政策上对待上确实有一定的不公平,但是,政策调整如何把握阈值显得至关重要。此次,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其中也留了一个缺口,那就是三审稿中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纳入例外情形的范畴。从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来看,应是放宽,对于广大的自然人卖家及相应的电商平台,增加例外情形,减轻了登记义务,应是利好。再就是,电商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放宽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卖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见,本着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电商立法对此持肯定态度。此次,电商法推翻了2008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而政策一出台,对C2C模式的淘宝影响不可谓不大。阿里系电商模式是平台模式,如果按照淘宝2017年4.82万亿的GMV来计算,按照17%的增值税来计算,淘宝卖家需上交8194亿的税收。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即将实施的电商法案,对于电商经营者中个人网店、微商等放宽登记主体的规定来看,至少有10%的淘宝卖家受到影响。相当于上百万个人淘宝卖家将和线下经营者一样,按照经营纳税流程依法进行登记纳税。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标准十分模糊,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所以,不难看出为何以自营为主的京东对电商法的有不同的诉求。“一刀切地要求自然人网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不合理的,因此立法作了除外安排。需要提示的是,依法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并不代表不适用电商法。”一位资深分析师表示。电商法明确了电商经营者作为纳税主体,赋有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为了保护弱小企业、促进市场竞争、提升创新能力,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硬币总有两面性,相应的优惠也只能适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数据:平台共治的内核此次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在电商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次电商法有对未来平台共治的前瞻性引导。在电商法中指出,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商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此次电商法在8月27日的四审,也正恰逢滴滴“乐清惨案”的档口,在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期间,相关部委对滴滴的数据接入进行了相应的通报和监督接入。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和上报制度可谓实现平台共治的一个可行路径。出租车司机杀人,不会去找出租车司机,那是因为所有出租车信息在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而滴滴司机的信息,如果能和公安联网,共享上报,这次乐清事件的解决结果或许不一样。基础商业信息必须上报,好比住房子警察要登记信息一样,这是国家维持基本秩序的需要。如果公安局掌握这部分信息,相信滴滴司机作案以后,不至于在锁定上延误黄金时间。据相关报道了解到,地方交通部门与滴滴公司围绕不合规网约车监管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数据拉锯战。一位地方交通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曾经描述了这一监管的难度,其中一个难度源头即为数据的缺乏。该监管人士所在的城市从今年5月开始对不合规网约车进行了一轮整治,但是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平台方提报数据,在有效数据进入政府监管平台后,大量不合规的网约车将会成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多个城市交通管理者已经在约谈中要求滴滴限期清退平台上不合规的网约车。“一开始,我们当时要求滴滴在既定时间内清退若干车辆,并且按日上报清退车辆的数据;后来我们改变策略,要求滴滴每日上报剩余车辆的数据,如果我们发现运营的网约车不在滴滴上报的车辆中,我们就会罚款,最终累计罚款超过40万。”该人士透露。数据被互联网企业视为极为重要的竞争力。京东、阿里一直标榜自己为科技公司,是商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其底气便来源于数据。程维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及关于无人驾驶领域的竞争时,提及滴滴的优势之一即为数据,在程维看来滴滴平台有2100万车辆,其他无人驾驶竞争者均没有如此大的车队帮他们进行数据收集。滴滴智慧交通首席科学家刘向宏在2018年的一次论坛中曾经介绍滴滴每日处理的定位数据达到了106TB(1TB为1024GB)。数据同样是当前互联网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内容。电商法也不例外。电商法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平台还需积极履行提示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义务。无论是数据主动报送还是被动的提供,对于电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但它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从监管角度而言,便于登记和税收制度的落地。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要履行登记和收税的监管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只有赋予平台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上述目的才可能实现,登记和收税的相应规定也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整体看,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四大核心义务,全面系统,互为补充,为电商平台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法律规制网。相应责任:折中阈值在对于平台责任认定上,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几经改动。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条,以及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上限做了明显提高。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然而,在四审稿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不同的声音出自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立法建议”研讨会上,美团研究院院长张腾质疑:“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滴滴要变成出租车公司,美团要变成餐厅、酒店等公司?给平台加了很多安全保障的义务,逼迫着这些平台为了实现这种义务,变成一个个线下实体,这和互联网发展的初衷是完全违背的。”因而,电商法最终确定“相应责任”做了折中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未来争议解决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否则需要法院依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具体认定,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可是,伴随电商蓬勃发展而来的问题亟需法律在监管上给予风险提示和引导。对于实体和线上的权责之争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就表示,实体企业承担大量责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电商法具有平台安全审核的义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平台责任阈值需要周全设计,考虑面和辐射面需要不断地补充和调试。所以,首部《电子商务法》问世,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它后续的发展与进步,都将更加稳健与成熟。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8月3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本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法规总则介绍,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子弹短信”火了,如今还被媒体推到了“挑战微信”的高度。8月20日,在坚果Pro2S的发布会上,锤子科技CEO罗永浩第一次对外介绍了这款社交产品,并宣布同时面向安卓、iOS两大系统开放下载。在此后的一周,它以火箭般的速度蹿红,引发各界关注。子弹短信由快如科技开发,团队成立不到4个月,7天之内完成两轮融资,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超过50家VC争抢份额,产品发布两天就登上iOS免费榜、社交榜第一名,日下载量达44万,截至8月30日0点14分总激活用户超400万……这些是过去10天子弹短信取得的成绩。如此快速的增长和高关注度,让子弹短信有点猝不及防。从产品角度来看,子弹短信还未成熟。过去一周多的时间里,子弹短信的iOS端已经进行了4次更新,更新内容均为修改Bug。宣传上,罗永浩“卖力营销”带来的高关注度也出乎了子弹短信的意料。据全天候科技了解,子弹短信目前尚未组建自己的公关团队,但最近几日频繁收到媒体约访。全天候科技获悉,在昨日(8月29日)晚上,快如科技领导层决定“禁声”,要专注做产品,不愿意再接受媒体采访。有消息人士称,“子弹短信”之所以想低调行事,是不想被微信“封杀”。一位从事社交产品开发的资深技术人士表示,社交领域所有的创新项目,一开始和巨头正面竞争都不可能赢,只能从侧面切入,打造差异化产品。前期低调积累用户,不被巨头注意,达到引爆点才有可能切入这块市场。“目前子弹短信上线时间太短,更多在炒作热点,用户并非自然增长。这对子弹短信来说不是好事。”子弹短信一经推出就被戴上“挑战微信”的高帽。这对于它而言,也许是一种捧杀。一位VC投资人士向全天候科技透露,包括腾讯、头条、百度、红杉等在内的投资机构和巨头都参与了“子弹短信”本轮融资的竞逐,“腾讯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后来没见上快如科技创始团队,一怒之下停了给子弹的接口”,该投资人士说。在“子弹短信”目前最新的版本中,“腾讯新闻”已经从资讯流消失了,甚至在安卓版本中,“今日头条”也消失了,为此子弹短信还特意发了一条官方微博说明情况。目前,子弹短信的推广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微信和朋友圈。业界在好奇——子弹短信能火多久,能长多大?它距离被微信彻底封杀还有多远?过去的几天,罗永浩的微博内容几乎全部与“子弹短信”相关:腾讯投资部貌似在接触子弹短信的研发公司快如科技;上线7天完成1.5亿融资,估值超过6亿,五十多家机构才见了不到十分之一;支付宝很快会进入子弹短信……在罗永浩的描述中,“子弹短信”俨然成了一款明星产品。子弹短信今日宣布,截至8月29日午夜12点,子弹短信单日新增用户量突破100万,2018年8月30日0点14分,子弹短信总激活用户量达到400万。对于一个平均年龄27岁,总计36人的团队而言,这个成绩可以说很亮眼。子弹短信8月30日公布的用户数据除了罗永浩的“流量带货”能力、博人眼球的营销手段,“子弹短信”能够吸引如此多的注意力,的确在某些社交场景指向了用户的一些痛点:不需要进入聊天对话界面即可回复信息;默认的发送方式是“文字+语音”,聊天双方可以同时收到文字和语音,语音有进度条,可以拉到想听的位置;不安装App也可以通过网页版和短信交流;聊天信息云同步等等。在用户的评价里,很多人提到了沟通效率高,这是罗永浩和用户共同称赞子弹短信的地方。不过,伴随着高关注度,吐槽子弹短信的声音也随之而来。比如语音转化文字准确率低;表情包不丰富,不能自行添加表情;获取用户通讯录后并未单列子弹短信的联系人,用户需要翻看全部通讯录里寻找子弹短信用户等等。另外,子弹短信的云储存聊天记录功能,也可能会涉及用户隐私问题。有用户注意到,《子弹短信用户协议》有条款称,快如科技将尽可能保障安全,但是不能完全避免安全信息泄露的风险,所以无法做出任何确定性的保证或承诺;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泄露主密码、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用户的密码泄露带来的损失,快如科技不承担责任。中信证券产业分析师王冠然认为,现在的子弹短信很像早期的微信,模式更轻便,通讯更简单。微信承载的东西太多,用户真正想要的反而不突出。这让子弹短信抓住了不少人的眼球。但凭借这些就能撼动微信的地位吗?洪泰基金副总裁黄瑀不这么认为。他称,“社交关系的沉淀具有强大的惯性,子弹短信的微创新不足以让用户迁移。”王冠然同样对子弹短信挑战微信表示不看好,但他也表示,社交产品最重要的一点是“网络效应”,如果子弹短信的用户可以达到中国人口的20%,就有机会颠覆微信。8月28日,罗永浩在个人微博上宣布子弹短信获得新一轮1.5亿元人民币投资。企查查的信息显示,成为资本和高榕资本是本轮的领投方,部分老股东跟投,此次融资后“子弹短信”的估值达到了6亿人民币。(图片来源:企查查)这个速度可谓神速。子弹短信引发投资人狂欢并不令人意外。毕竟,中国的社交领域已经许久没有出现新面孔,腾讯至今依然雄踞霸主地位,陌陌、探探、脉脉、阿里的来往,都在细分领域耕耘,很难真正威胁到腾讯。根据腾讯8月15日发布的第二季度和中期业绩,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已达到10.58亿。尽管被不少人认为,子弹短信挑战微信是以卵击石,但“敢赌”是风险投资人的共性。黄瑀告诉全天候科技,比起击中用户痛点,目前子弹短信更像是击中了投资人希望投到下一个现象级社交产品的痛点,“子弹团队背景好,已经在爆发阶段,哪怕只是看到有1%替代微信的可能性,对投资人而言也是不可抗拒的诱惑。”子弹短信的一位A轮投资人表示,他是第一时间投资的子弹短信,一天就把钱打给了快如科技。他看中的是罗永浩的团队,认为社交领域的市场还很大,未来还有很多可能性。目前,中国互联网社交领域呈现微信一家独大的现状,腾讯的另一个社交软件QQ活跃用户数在急剧下滑。据腾讯最新财报,QQ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03亿,比去年同期下降5.5%,而QQ空间月活跃账户数达到5.48亿,比去年同期下降9.5%。突然出现一个“挑战微信”的选手,短短几天用户数就摸到了400万,这足以令投资人兴奋。对于目前子弹短信推出的功能,黄瑀认为门槛并不高,但这些功能微信大概率不会做。“增加这些功能会让产品变得更重,且微信现在的追求不再只是做一个交流工具,而是做一个平台。而子弹还处在做功能性产品的阶段。”他说。目前,子弹短信还没有推出朋友圈,但已经上线了内容栏目——资讯流,起初包含今日头条和腾讯新闻,不过很快就遭到了腾讯的反对。有投资人告诉全天候科技,腾讯投资部门亲自上门求份额,但因没见到快如科技的创始团队未能如愿。王冠然认为,腾讯并不会任由子弹短信发展,后期可能会采取封杀手段。快如科技联合创始人郝浠杰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在锤子科技做产品经理时,工作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痛点,在钉钉和微信之间来回转换,两个工具在工作沟通中都不算完美。做子弹短信的初衷是想要做一个像Slack这样专注于本地化办公沟通的产品。Slack是一款企业在线协作工具,2014年诞生于硅谷。它将电子邮件、短信、GoogleDrives等多种工具及服务整合在一起,为企业构建一个集中式的本地沟通和协作工具,一经推出便大获成功,成立一年便达到10亿美元估值,被称为历史上增长最快的SaaS创业公司。从郝浠杰的表述看,子弹短信要聚焦的是那些每天处理消息量非常大的人群。郝浠杰在采访时把子弹短信和微信明确区分,“我们未来想要做的,是将办公中所有的环节打通,比如聊天、邮件、待办事项、文档、网盘、投票等等,所有的环节你都在一个软件里完成,不用再需要其他。想聊微信?没关系,工作完了回家你想怎么聊都行。”可以说,子弹短信想要对标的是“钉钉”,而不是微信。尽管目标和方向都是做一个企业间用户工作的软件。但无论用户还是投资人,似乎对子弹短信的期待都是“下一个微信”。目前子弹短信获取用户的渠道很大程度也是基于微信,而逃离微信诉求最高的人群是90后,但子弹短信的目标用户中,中年男性居多,要迁移这部分用户成本太高。另外,一位社交平台的产品经理告诉全天候科技,目前子弹短信的设计更适合男性,对于女性而言,可能并不会把子弹短信当作社交的首选。“文字+语音的功能对女性而言比较鸡肋,女性比较敏感,而且比较希望保持神秘感。语音会暴露情绪和想法。只有男性才无所谓自己的声音信息。”也许,快如科技目前也尚未想好产品定位。虽然郝浠杰表示,大方向不会变,但他同时也提到,希望把种子用户留下来,把微信的用户引导过来,并可能增加资讯、引导用户建群、增加类似朋友圈的功能等。而这些其实都是在对标“微信”。但直接挑战微信难于上青天。曾经米聊、来往、易信等都曾来势汹汹,但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即便没有微信这个强大的对手,子弹短信想要做好社交本身也没那么容易。郝浠杰接受界面新闻近日采访时说,现在并不去关心和考虑微信的情况,没有打算和微信抗衡,也并不打算切入陌生人社交。“子弹短信和微信面向的用户并不一致,严格的来说,只是面向微信人群下的一支细分人群,在意信息沟通效率,每日需要处理很多信息的人群。”他称,自己并不担心微信等社交平台未来更新和子弹短信类似的功能,他认为,子弹短信对用户需求的嗅觉是无法被抄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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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给支持我们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括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客户服务、数据处理、分析我们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或服务的有效性或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二)转让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获取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三)披露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且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才会披露您的个人信息:1、获得您授权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披露您的个人信息;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或司法要求所必须提供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依据所要求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披露方式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我们收到上述披露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要求接收方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传票或调查函。(四)共享、转让、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根据法律规定,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复原并重新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对外共享、转让及披露行为,对此类数据的保存及处理将无需另行向您通知并征得您的同意。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非常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成立了专门的安全团队,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一)数据安全技术措施我们会采用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1、我们会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例如,在您的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交换数据(如信用卡信息)时受SSL(SecureSocketLayer)加密保护。2、我们会采用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3、我们对一起惠返利网站提供HTTPS(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overSecureSocketLayer)安全浏览方式。4、我们会采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5、我们会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二)其他安全措施1、我们通过建立数据分级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2、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同时要求可能接触到您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员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中止与我们的合作关系。3、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三)我们有行业先进的以数据为核心,围绕数据生命周期进行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从组织建设、制度设计、人员管理、产品技术等方面多维度提升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四)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安全提示1、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软件等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无法确定是否完全加密,我们建议您使用此类工具时请使用复杂密码,并注意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2、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与第三方进行沟通或购买商品及服务时,您不可避免地要向交易对方或潜在的交易对方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联络方式或联系地址。请您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3、请注意,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自愿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的信息,可能会涉及您或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个人敏感信息,如您在评价时透露的个人信息。请您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相关信息。4、请您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风险防范的局限,即便我们已经尽量加强安全措施,也无法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您需要了解,您接入一起惠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情况而发生问题。(六)安全事件处置在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会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七)如果您对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本政策最下方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您的账户及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通过本政策最下方【如何联系我们】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六、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我们鼓励您更新和修改您的信息以使其更准确有效,也请您理解,您更正、删除、撤回授权或停止使用一起惠返利网的决定,并不影响我们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您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申请注销账号时,我们可能不会立即从备份系统中更正或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更正或删除这些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管理您的个人信息:(一)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1、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头像),您可以通过会中心“个人信息”执行此类操作。2、搜索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搜索框访问或清除您的搜索历史记录。3、订单信息:您可以通过“全部订单”查看您的所有订单状态,并作相应删除功能。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路径访问、更正该等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客服与我们取得联系。对于您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需要访问或更正,我们会根据本政策所列明的方式、期限及范围来响应您的请求。(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中列明的方式自主删除您的部分个人信息。在部分信息删除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进行身份验证,以保障信息安全。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授权同意;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4、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尽可能通知从我们处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三)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请您理解,有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是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所必需的,但大多数其他个人信息的提供是由您决定的。您可以通过删除信息、关闭设备功能等方式改变您授权我们继续调用附加功能收集您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当您撤回授权后,我们将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您撤回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推送信息,您随时可以通过“插件设置-功能设置”设置取消接受我们通过“通知”推送给您的商品和促销信息。(四)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我们也将在不侵害一起惠返利网商业秘密或其他用户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五)响应您的上述请求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做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本政策下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6、涉及商业秘密的七、第三方服务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可能链接至第三方提供的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包括网站或其他服务形式)。包括:1、您可利用“分享”键将某些内容分享到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或您可利用第三方服务登录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这些功能可能会收集您的信息(包括您的日志信息),并可能在您的电脑装置COOKIES,从而正常运行上述功能;2、我们通过广告或我们服务的其他方式向您提供链接,使您可以接入第三方的服务或网站;3、其他接入第三方服务的情形。该等第三方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由相关的第三方负责运营。您使用该等第三方的社交媒体服务或其他服务(包括您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信息),须受第三方自己的服务条款及信息保护声明(而非本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条款。本政策仅适用于我们所收集的任何信息,并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第三方的信息使用规则,而我们对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您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建议:任何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取得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同意。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我们鼓励父母或监护人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我们建议未成年人鼓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本政策,并建议未成年人在提交信息之前寻求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九、通知和修订(一)我们可能适时修改本政策的条款,该等修改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我们会通过我们网站、移动端或其他官方路径发出更新版本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醒您相关内容的更新。如您仍然继续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的,即表示同意受经修订的本政策的约束。(二)我们可能在必需时(例如当我们由于系统维护而暂停某一项服务时)发出与服务有关的公告。您可能无法取消这些与服务有关、性质不属于推广的公告。十、如何联系我们乐山一起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为:乐山高新区盛泰孵化港489号。我们将按照本政策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如您有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或您对本政策、您的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以及有关本政策或一起惠返利网的隐私措施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邮箱地址:【service@178hui.com】。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予以回复。
8月22日消息,获悉,日前,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终止收购跨境电商江苏四海商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进程。公告指出,乐歌股份于2018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提示性公告》,2018年8月10日公司又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当时,乐歌股份方面表示,一方面,此次收购有助于利用标的的专业能力加速品牌在Amazon、eBay、Flexispot等平台的孵化,提升乐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标的在海外的运营中心和仓储服务体系有助于提升双方在海外运作体系中的优势互补,助力公司提升运作效率。但筹划期间,乐歌股份与涉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协商,但各方未能在核心交易条款上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考虑,其认为继续推进该事项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了解到,四海商舟系国内领先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于2011年获IDG数千万美金投资,同年入选中国行业电子商务优秀服务商30强。2016年合计流水超过2亿美金,90%以上来自美国。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超过10家。当前公司在家居、时尚、运动户外、3C等多条品类线积累了丰富运营经验和配套资源,在美国洛杉矶、底特律等地设有运营中心和仓储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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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报道,在世界第二大智能手机市场——印度,苹果公司与政府关系正面临着新的高风险考验。近两年来,苹果与印度电信监管机构(TRAI)始终在一项新规定上存在分歧,该规定要求苹果手机安装印度政府批准的防骚扰应用。印度电信监管机构上月威胁称,如果苹果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该公司手机在该国网络中“无法获得识别”,这意味着它们将无法正常使用。这只是苹果在印度遭遇的几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之一。苹果称印度是其最优先考虑的市场,但其在印度的市场份额仅为1%。苹果并没有因为扩大本土生产而获得应享的税收优惠。如果它想避开高额的进口关税,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于许多印度消费者而言,购买iPhone的成本太高。此外,本地生产也阻止了这家美国科技巨头在印度开设自己的门店。由于缺乏直接销售渠道,该公司很容易受到折扣营销的冲击,并促使其最近对零售策略进行了重大调整。苹果与印度电信监管机构的分歧在于,后者希望所有手机制造商都能安装政府批准的防骚扰应用,以帮助应对垃圾邮件和骚扰电话问题。自2016年以来,这款应用已经在Android应用商店上线,但苹果公司在3月份表示,TRAI的应用“违反了其应用店的隐私政策”。苹果在致印度电信监管机构的一封信中表示,预计将于秋季发布的新版iPhone操作系统将支持该应用的许多功能,但不会完全自动过滤垃圾邮件,因为该功能可能会向被第三方跟踪的苹果用户敞开大门。然而,印度电信监管机构上个月通知印度电信公司,如果他们的设备不支持政府批准的防骚扰应用,可能在六个月内收到通知,他们的设备将不能使用印度的移动网络。在这封6月18日的信函中,苹果公司要求撤销关于“无法获得识别”的条款。苹果驻印度公共政策主管库林·桑维(KulinSanghvi)写道:“我们期待与TRAI合作,解决未经请求的商业通信问题,同时确保我们完全遵守保护用户隐私和安全的承诺。”在被问及如何看待苹果提出的要求时,TRAI主席特夏尔马(R.S.Sharma)表示,不能通过写信来撤销或质疑TRAI的决定。他说:“最合适的方式是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在关税问题上,苹果也未能得到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NarendraModi)政府的青睐。为了支持迫使海外科技公司在当地生产的政策,印度政府对进口产品加征了关税。入门级iPhoneX在印度的售价接近1400美元,比美国高出约40%。苹果目前在印度只组装两款低端iPhone。该公司表示,对智能手机组件供应商来说,免进口关税至关重要,对于实现本地制造同样重要。但它的请求没有得到重视,其竞争对手也没有提出同样的理由。三星所有在印度出售的手机都在当地生产,并于上月在新德里郊区开设了全球最大的移动制造工厂。苹果另一个主要竞争对手——中国小米的主要供应商本周表示,将斥资2亿美元在印度南部建厂。高额关税加剧了苹果在印度的销售困境。在印度,苹果不得不依赖分销商网络来供应设备。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导致实体店和网上折扣泛滥,而苹果在单一市场内保持统一价格的政策已经在印度崩溃。对于消费者来说,这通常意味着一种断断续续的购买体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苹果去年年底任命公司元老迈克尔·库仑布(MichelCoulomb)为新任印度销售主管,并将全国分销商从5家削减至2家。据知情人士称,在6月与20家苹果主要分销渠道合作伙伴举行会议时,库仑布概述了一项旨在消除折扣并改善购物体验的新计划。其他消息人士还表示,苹果的目标是使其与银行合作提供的融资计划更具吸引力。但苹果在印度开设旗舰店仍困难重重,因为直销店必须有30%的本地产品。这些消息人士拒绝透露姓名,苹果拒绝就其销售和分销策略置评。在苹果成功解决监管和销售障碍之前,其高端iPhone对许多印度消费者来说可能仍过于昂贵,而对其老款iPhone来说,竞争对手已经以远低于苹果的价格匹配了更多功能。技术研究公司Counterpoint副主管塔伦·帕萨克(TarunPathak)表示:“苹果标志性标识的传统吸引力正高端Android智能手机的挑战,这些手机功能丰富,配备有最快处理器或最佳摄像头。”
就在红星美凯龙上市前的5个月,居然之家宣布正式启动上市进程。家居流通行业的发展方向变得太快了,在一二线家居卖场扩张、盈利纷纷受限之际,包括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等企业早已开始向外扩张,以寻求更多的突破之机。红星美凯龙搞投资疯狂“买买买”,被称“一身匪气”,居然之家似乎背靠大树好乘凉,但阿里联投130亿元背后的目的是对居然之家的“重新改造”。而改造后的结果,谁也不知道。只不过,不知道居然之家的“五年600店”和“十年千店”,未来还能不能实现?红星美凯龙1000亿身价减半,居然之家的上市捞金之路会顺畅吗?今年1月17日,红星美凯龙在上交所敲钟上市,发行价为10.23元每股,成为家居零售行业“A+H股第一股”。上市首日股价报收14.73元每股。值得注意的是,在几个涨停板之后,红星美凯龙最高的市值曾逼近1000亿元。就在红星美凯龙上市前的5个月,居然之家宣布正式启动上市进程,也开始走向了一条上市“捞金”的路。不过,亿欧家居发现在半年之后,红星美凯龙的A股股价迎来了大幅下滑。截至发稿前,红星美凯龙A股市值只剩500多亿,这还是当初那个曾经逼近过“1000亿”A股市值的红星美凯龙吗?等待着居然之家的上市之路将充满艰险。换个角度思考,从两家企业目前的多条主营业务线来看,以他们为代表的家居流通企业正在下一盘大棋,目标并不仅仅限于家居大卖场。01路子野、广撒网,野心勃勃的红星美凯龙频繁投资“互联网+家居”近年来,红星美凯龙在泛家居行业布下了不少点位,但也并不止步于“互联网+家居”行业。不难看出,红星美凯龙近两年来在定制家居行业、智能家居以及人工智能行业的落点较为频繁,在泛家居以外的行业里,它还注资了体育、交通出行、文娱影视等行业的创业公司。难怪有业内人士称红星美凯龙已经成为了“买买买”的家居企业代表之一了。红星美凯龙方面曾指出,企业的频繁“跨界投资”的目的是满足更多中产消费群体的需求,从而为他们打造完整的家居生态链。02打造行业孵化器,红星美凯龙用“买买买”开启想象空间另一方面,红星美凯龙还提出了“家居行业孵化器”。从红星美凯龙早前提交的回A招股书来看,红星美凯龙给自身的定位除了原有的“国内领先的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以外,还多了一项自我定位,那就是——“家居行业孵化器”,并有志于成为拥有家居装饰及家具生态系统中最具价值的主要第三方平台。从红星美凯龙最新的官方定位来看,它的服务内容除了卖场自营和销售、委托经营与管理,还包括“装修供应链”、“卖场的轻资产扩张(星艺佳)”、“家装业务(家倍得装饰)”、“消费金融”、“O2O”和“物流配送”等等。另一方面,在红星美凯龙于招股书提到的“新业务事业群”中,亿欧家居发现它的新业务单元板块内容多样,分别覆盖了电商、家装、物流、金融、地产采购、投融资、物流产业园、基金管理等领域。这些内容已经不局限于全渠道泛家居业务平台服务商的战略定位了。这家企业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的连锁品牌家具商场,正想借助收购并购、孵化新业态的方式,幅射上下游产业链并扩大市场份额,为中产消费群体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实现自己的“孵化梦”。但根据部分业内人士的反馈来看,红星美凯龙的不少投资案例走的都是“野路子”模式,以控股的方式帮助创业企业获得发展。只不过,若业内人士的描述确有其事,假设长期以这种模式介入到企业的发展中,还会有更多的创业公司希望与之共度“美好时光”吗?毕竟投资市场是开放的,钱谁都能给,但优秀的创业公司对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的选择权也会更大。至于浮动较大的市值波动情况,只能说市场信心不足,红星美凯龙得加把劲才行了。03扩大业务布局,居然之家要从“大家居”转向“大消费”如果说“买买买”是业内人士对红星美凯龙的评价,那么居然之家则被看作是“卖卖卖”的代名词。半年间,居然之家就变相“卖身”了好几次。在2018年初,阿里联合一众投资机构及企业给居然之家带来了130亿人民币的投资,居然之家因此释放了36%股权。而在这轮巨额投资的热度尚未消退之际,居然之家又迎来了顾家家居的新一轮融资。2月26日,顾家家居发出公告,将出资1.98亿元成立投资基金,并宣布投资的唯一对象是居然之家,投资完成后,顾家家居将间接持有居然之家0.54%的股权,未来将获得居然之家IPO上市投资收益外,并与居然之家在业务方面保持战略合作。除此之外,惠达卫浴也加入了居然之家的阵营。惠达卫浴于3月8日宣布与居然之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成立投资基金“北京居然之家联合投资管理中心”,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投资基金3000万元基金份额。在达到30亿元的该基金规模中,顾家集团又认购出资5亿元,乐华恒业出资2亿元。除了“卖卖卖”,居然之家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向“大消费”方向的转型升级。在2018年初,居然之家董事长汪林朋喊出了一个口号,到2022年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新零售经营格局,实体店数量要超过600家、市场年销售额过千亿人民币,并在2027年之前力争完成由“大家居”向“大消费”的转型升级,实体店数量超过1200家,也就是实现“十年千店”的目标。从居然之家现有的业务格局来看,居然之家正在建设的“大消费平台”涵盖的内容很多。它覆盖了室内设计和装修、家具建材销售、智慧物流、商业会展、金融服务、跨境电商、食品超市、院线餐饮、儿童娱乐、体育健身、数码智能、居家养老、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领域。不过,其布局的行业类别看上去似乎没有红星美凯龙来得“专注”。在亿欧家居看来,由于家居建材行业处在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中产消费群体的崛起和不断提升的消费需求,让家居建材这个“土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会。2017年,一大堆家居公司成功上市,到2018年,获得IPO或正在寻求IPO的企业也有不少,比如已经成功登陆港股的齐家网(齐屹科技)、试图登上创业板的顶固等,居然之家也是正在寻求IPO的企业中的一员。从居然之家的布局来看,无论是健康养老还是儿童娱乐、运动健身,它都将矛头对准了当代中产阶级群体的普遍消费需求,并试图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而开辟出一条“新商业”的光明大道。04获投130亿元,居然之家是借力新零售造势还是等着被阿里改造的“羔羊”?在这些战略合作及股权投资与收购的事件中,最受关注的是居然之家与阿里的合作,这将为居然之家“新零售”的落地提供巨大的想象空间,今年3月底,它与阿里盒马鲜生的“组cp”式合作,也让业内人士看到了居然之家从“大家居”转向“大消费”的新机遇。但这些摆在台面上讲的话可能隐含着另外的一种可能性。可以说,为同一批消费群体提供更多层次、更优质的专业化服务已经成为了家居企业普遍的思路,家居流通行业如此,定制家居行业也是如此。居然之家从“大家居”转向“大消费”的发展道路大概率是对的,但走不走得通就得看今后的发展了。居然之家缺钱吗?2017年市场销售额超600亿的它其实并不缺钱,投入的成本远低于总营业收入。所以,钱并不是吸引居然之家接受阿里联合投资的唯一理由。有从业者告诉亿欧:居然之家看中的是阿里庞大的线上数据量,这将是有助于居然之家转型大消费的重大推力。但从阿里的角度来看,就不这么简单了。不只一位从业者告诉亿欧,居然之家很可能被改造成新零售卖场,还有人说它有可能延伸成为新的“万达商业广场”。虽然这两种想象还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但改造这件事情拥有太多的不可预见性。反正,中国缺不缺家居卖场很难说,但不缺少另一个万达广场。05家居卖场快速扩张的“不光鲜”:绑定一二线品牌并签下3年开500店的协议,是霸王条款还是战略合作?撇开上面的这些猜测与议论,对于红星美凯龙与居然之家来说,布局未来泛家居产业链、并在其中搭建起生态体系已经成为了他们的主要目标。回归到家居流通行业的本质,对家居卖场数量扩张的要求也是他们共同努力的方向,但在这一点上,家居卖场的扩张还会跟前十年一样顺风顺水吗?如上图所示,截至2017年底,红星美凯龙和居然之家的家居卖场总数均已超过了200家,两家家居流通行业巨头全年新增的商场数量相近,其中绝大多数新增的家具卖场是委管卖场。但是,在一二线城市,目前家具卖场所处的市场环境并不好。虽然红星们纷纷开启了大店模式,让主材商在卖场开大门店,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家居产品解决方案,但是在线上线下零售模式暂未真正打通的情况下,家居行业急需开拓新的营销方式和获客渠道。也就是说,家居企业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家居卖场开线下店和开自营店了。我们可以看到,大型商城比如家乐福超市旁边,已经入驻了一些家具品牌,他们的店面不一定是大店模式,可能店面并不大,成本也不低,但这种新的消费场景也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获客途径。亿欧家居在撰写此文时无意间听闻了一个消息:家居卖场的扩张背后其实是有“盟约”做基础的。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都已经纷纷绑定了不少家居建材行业的一二线品牌,和他们签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要求他们三年内在红星或居然之家内开500家店。有行业人士告诉亿欧,在现有卖场流量逐步衰减的基础之一,如果红星和居然们不这么做的话,卖场的人流量只会更少。甚至,如果他们不绑定那些一二些品牌的长期合作,红星们、居然之家们每年的关店数量就远远不止2家或3家了,可能会翻个很多倍。因此,对于形势严峻的家居流通行业,亿欧家居认为,包括红星美凯龙和居然之家在内,应该提前思考两个问题:一是一二线城市卖场占有率低,陷入价格战,竞争相对来说十分激烈。在家居建材企业纷纷寻求获客新通道、不再主要依靠家居卖场和自营店带来流量的背景下,如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难道真的只能依赖一二线品牌的广泛开店带来流量?二是三四线或五六线城市相对一二线城市来说,市场竞争更偏良性。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除了要PK当地品牌,还有一点要比拼的是谁比谁熬得住、谁比谁跑得快,应该怎么比拼?这是我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对于提出的问题,我们作为行业观察者并不能提供解决方案。但结合与很多行业人士的交谈,在未来家居消费场景更加多变、用户的家居消费需求更加突出的背景下,我们认为先看清楚家居建材未来的发展方向的企业将占据发展的先机,而这个“方向”将与零售有关,更与如何将“零售下沉”有关。目前,摆在红星们、居然们面前的是一道难题,而答题的钥匙就握在市场的手里。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谁能够及早地发现行业的机遇并且快速改变航向,谁能够看到势头后及时将服务下沉、趁势上岸,谁就能更早一些看到未来,届时,活下来的,才是胜者。
2018年3月,京东金融高达130亿的B轮融资的消息就“引爆投资圈”,据称领投的是中金、中粮等巨头,并于3月底签署法律文件、4月完成打款,投后估值1650亿~1900亿。2018年7月12日,京东金融正式宣布:已与中金资本、中银投资、中信建投和中信资本等签署了涉资130亿的《增资协议》,9月底之前完成打款,投后估值1330亿。时间拖了四五个月,估值缩水20%,说明投资圈对京东金融存在较大分歧,即便估值降至1330亿也只获得部分投资人认可。京东金融“脱胎”始末京东金融成立于2013年10月,年末推出的第一个产品属于“池保理业务”名为“京宝贝”。所谓“池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得资金融通。“京宝贝”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京东自营业务的供应商。例如京东欠某供应商100万,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通过申请“京宝贝”可以获得50万~80万贷款,按日计息。2014年10月,京东又推出了面向开放平台第三方供应商的“京小贷”业务,最高额度500万元,放款到京东钱包。京东2015年报披露,与金融产品相关应收账款余额为64亿元,相当于营收的3.5%。2016年1月,京东金融完成A轮融资。红杉中国、嘉实投资、太保合共投入66.5亿、获得14.26%股权,投后估值466.5亿。2016年末,与金融产品相关应收账款余额为143亿元,相当于营收的5.5%。2017年3月,京东金融被彻底剥离,对价为143亿现金。京东不再持有任何股权,但京东金融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强东。相当于用143亿元买下一个内有143亿元的钱包。一年后这“钱包”值1200亿!假如国有企业一把手这么干,性质就严重了。京东股东对此无动于衷,说明2017年京东金融对他们而言轻如鸿毛。大洋彼岸的他们可知如今,与京东没有股权关系的京东金融值200亿美金,比京东的三分之一还多?2018年3月开始的B轮融资,7月份最终落实全部投资者,133亿资金将于三季度结束前到账,投前估值1200亿。此间有投资机构声称“京东金融市价1200亿,8折拿货,按960估值进场”,但真实性无法确认。等京东金融提交招股说明书时,才能真相大白。曾经是“温室里的花朵”京东金融的支柱业务至今仍是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两大主要产品是“京宝贝”和“京小贷”,它们的规模、成因与京东应付账款有“微妙关系”。2014年~2017年京东应付账款平均账期分别为41天、44天、52天和59天。截至2017年末,京东应付账款743亿,为2013年同期的67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1.1%。应当注意的是,京东只有在收取消费者货款之后、支付供应商之前才会形成“应付账款”。但对供应商而言,把商品放到京东仓库之时就已开始面临资金压力了。2014年~2017年京东存货周转天数分别为34.8天、36.4天、37.6天和38.1天。截至2017年末,京东存货417亿,为2013年同期的653%,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9.9%。综上所述,截至2017年末,京东应收账款及存货合计1160亿,为2013年同期的667%,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0.7%。按2017年的平均数据,一批货物进入京东仓库后38天才能卖完,京东确认应付账款后供应商还要等59天,总共要等97天才能收回货款!供应商资金紧张与京东压货、压款存在因果关系;供应商资金张是京东供应链金融增长的驱动力;供应商从京东贷到的钱,本质上就是京东欠供应商的!截至2015年末,京东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已经覆盖了10%的商家。京东消费金融始于2014年2月上线的“京东白条”。京东金融投资建议书提供了4个季度的白条交易金额(GMV)。其中2015年Q2的白条GMV达到50亿,占同期GMV的4.4%。而2014年Q3的“白条渗透率”仅为1.5%。2015年12月的这份《投资建议书》显示,2015年Q2白条活跃用户约为160万个。平均每位活跃用户贡献了3000元白条交易金额,而同期京东商城活跃用户一个季度的花销约950元。可以推测:白条用户主要是那些购买“大件”3C(特别是手机)的消费者。(摘自2015年12月《京东金融投资建议书》)把上面这个图表中的“白条季末余额”与“季末消费者预付”对比,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客户预付远大于白条余额。理论上讲,京东不需要融资就有钱向消费者“放贷”。“放贷”为啥打引号,因为可能根本不需要放贷。根据“京东白条”业务流程,从用户消费之时就开始计息,但京东并没有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假如账期是60天,只要用户在60天内还清欠款,京东金融可以不出一分钱白赚利息。假如用户12个月还清,京东金融也能省2个月的资金成本。(摘自2015年12月《京东金融投资建议书》)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三个“命门”是获客难、资金成本高、资产端缺少靠谱的项目。每获得一个注册用户的成本高达数百元;承诺给投资者的年化利息很少低于12%,18%、20%也很常见(这是互金平台的资金成本);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项目哪里找?别的不说,假设京东金融4亿注册用户300元一个地去拉,要花1200亿,B轮投前估值可能就来自这道简单的算术题。孕育于京东生态圈中的京东金融,至少在获客成本和资金成本方面,较其它互金公司有极大优势,资产端的风险也小得多。但坏帐率高于蚂蚁金服。假如不看拼多多与微信的寄生关系,成立第三个年头交易金额做到1400亿、用户接近3亿,这家电商真神了。同样,单看2013年底才成立京东金融也是神一样的存在。但压着供应商的款向供应商放贷,收了一部分客户的无息预付款向另一部分客户放贷,不立即向供应商付款却立即向白条用户计息。这些都不是正大光明的商业模式,而且离开京东生态圈根本玩不转。京东金融这株“温室里的花朵”还是“妖花”。本文无意做任何道德评判,但“温室”是有天花板的,京东商城规模扩张已经放缓,京东金融必须“走出去”,这是拆分的首要原因。个人资产水涨船高、200亿私募到手、有机会到A股“割菲菜”,这是拆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离开“温室”与其它互金公司一样高成本获客、一样高成本融资,一样到资产端寻寻觅觅……京东金融能否继续“茁壮成长”有待观察。“去金融化”只争朝夕2013年10月京东金融成立时的定位就是“一站式在线投融资平台”,宗旨是“为用户创造更多消费”以及“陪伴中小企业持续发展”,其实就是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2014年1月提交招股文件中称:“我们的业务规模无疑会令我们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活跃参与者。我们已经推出多种金融产品,包括为供应商服务的供应链金融产品。”百度“京东金融”获得的第一条结果就是“京东金融_互联网专业投资平台_风控严格_安全放心。”第二条是“京东金融-中国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能赚闪借会花!”第三条是已经修正的“百度百科”,上来一句“京东金融“定位为服务金融机构的科技公司。”但第二句便露了马脚:已建立起十大业务板块——企业金融、消费金融、农村金融、财富管理、支付、保险、证券、众筹众创、金融科技、海外事业。2015年12月《投资建议书》对京东金融业务布局归纳如下:2018年京东金融重组为“个人服务”和“企业服务”两大群组,11个业务版块,但其中只有“金融科技业务部”算是“服务金融机构”的部门。好比走进“XX科技公司大厦”,看到各间办公室门上挂着“XX金融”、“证券”、“保险”这样的牌子,会以为进错大厦了。京东金融试图“去金融化”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定位为金融公司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并且把自己放到与强大的传统金融机构竞争的位置,九死一生。再说想干金融也得有牌照呀,看看京东金融拿到什么牌照、没拿到什么牌照。自己做不了金融机构只能“服务金融机构”。二是估值。金融机构估值水平远低于互联网公司。以众安在线为例,2016年人保财险已赚保费和净利润分别为众安的84倍和1923倍。众安在线上市后,市值一度达到人保的二分之一!中国不缺巨型金融机构,最新世界500强中有10家中资金融机构,京东金融们没来由往它们堆里扎。因此对外宣示自己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能力”成为风潮。京东金融原本是B2C,B是京东金融,C是中小企业或个人消费者。2018年初CEO陈生强在博鳌亚洲论坛称,京东金融的核心商业模式是B2B2C(中间多出来的B是金融机构),盈利模式也要从资产方式获利变成服务方式获利。将来要输出给金融机构的技术能力从何而来?当然要在实际研发与运营中逐步积累,需要真实场景下的海量经验和数据。闭门造车的“金融科技”很难被金融机构所接受。京东金融2017年活跃用户仅1800万,100多亿营收主要来自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收入“上亿”,也就是1%左右。截至2018年3月31日,支付宝已经服务了约8.7亿活跃用户,其中国内活跃用户数已达5.52亿。目前技术服务已经与金融收入相当,预计2020年后者将跌到10%左右。相比之下,尽管京东金融从善如流,方向感和路径都对,但起点低、起步晚,搞不好会“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在京东金融分拆过程中,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包含赎回条款。主要内容是假如京东金融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市(QualifiedIPO),需要在180天内向投资者赎回股权并按年息8%支付利息。据悉协议规定的最后上市限期为2020年(未经官方证实)。A股远不如香港好混,众安的“金融科技”概念和小米的“互联网公司”定位,并未被香港监管机构质疑,致使部分投资者入瓮,小米市盈率甚至比腾讯还高一大截。但小米想在A股获得“互联网公司”标签却被证监会“84问”撅了回来。2020年,京东金融要证明自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金融科技公司,只有拿营收结构说话,打不了马虎眼。2017年才1%,2020年要高于50%,难度非常大。套用一句非常俗的话——留给京东金融的时间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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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澎湃新闻注意到,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上述法律在通过后或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微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不算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此同时,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竞争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菅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菅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菅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如何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备受关注。在这一问题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在有关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建议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遇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月15日消息,针对美方15日公布的对华贸易措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当日表示,中美双方曾就经贸问题开展多轮磋商,力图解决分歧,实现双赢。令我们深感遗憾的是,美方置双方已经形成的共识于不顾,反复无常,挑起贸易战。此举既损害双边利益,也破坏世界贸易秩序,对此中方坚决反对。以下为商务部原文:中美双方曾就经贸问题开展多轮磋商,力图解决分歧,实现双赢。令我们深感遗憾的是,美方置双方已经形成的共识于不顾,反复无常,挑起贸易战。此举既损害双边利益,也破坏世界贸易秩序,对此中方坚决反对。中方并不想打贸易战,但面对美方损人不利已的短视行为,中方不得不予以强有力回击,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坚决捍卫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我们将立即出台同等规模、同等力度的征税措施,双方此前磋商达成的所有经贸成果将同时失效。当今时代,发起贸易战不符合全球利益,我们呼吁各国采取共同行动,坚决制止这种过时和倒退的行为,坚定捍卫人类共同利益。扩展阅读:获悉,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称,特朗普政府将在美国本地时间周五将对总值约5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的关税。实际上,在今年5月末,美国白宫官网就发表声明,美国将加强对获取美国工业重大技术的相关中国和实体实施出口管制,并采取具体投资限制,拟于2018年6月30日前正式公布相关措施,之后不久将正式实施。该声明还称,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其中包括与“中国制造2025”计划相关的商品。最终的进口商品清单将于2018年6月15日公布,稍后将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白宫相关讨论的知情人士表示,新清单与最初版本类似,但是更侧重与北京方面《中国制造2025》(MadeinChina2025)相关的中国出口产品。特朗普在本周接受采访和其他公开露面时表示,他准备在与中国贸易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中国对美国337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一直是他的眼中刺。在2018年3月23日凌晨,美国政府宣布将对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15天内制定对中国商品征收关税的具体方案,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预计600亿美元。随后,在5月20日,中美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节选如下:1.双方同意,将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减少美对华货物贸易逆差。为满足中国人民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和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中方将大量增加自美购买商品和服务。这也有助于美国经济增长和就业。2.双方同意有意义地增加美国农产品和能源出口,美方将派团赴华讨论具体事项。3.双方就扩大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贸易进行了讨论,就创造有利条件增加上述领域的贸易达成共识。4.双方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同意加强合作。中方将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5.双方同意鼓励双向投资,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6.双方同意继续就此保持高层沟通,积极寻求解决各自关注的经贸问题。此前报道:跨境电商咋看美国对华采取贸易行动?实际上,针对3月份美国宣布要对华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的事件,国内跨境电商上市企业跨境通也曾作出回应。跨境通方面表示,该事件对其主要影响如下:1、从中长期来看,此次美国对中国部分进口商品征税将进一步提高美国本土零售公司的成本,跨境通拥有自主B2C跨境电商渠道,征税政策将进一步凸显跨境通的渠道成本优势,将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2、根据相关信息显示,美国将征收关税的商品主要包括:航空产品、现代铁路、新能源汽车和高科技产品等品类。跨境通对美销售的商品品类主要为3C产品、服装和家居产品等,品类重叠度很低。3、跨境通对美销售商品客单价远低于美国进口免税金额800美元的标准,此外,公司跨境贸易以国内直邮发出为主,有效避免了美国征税政策影响。4、跨境通业务面向全球市场,区域市场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跨境通将进一步加大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拓展力度。综上所述,跨境通方面认为此次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凌晨发布计划“对来自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贸易政策”短期来看,对跨境通影响甚微,中长期来看对跨境通业务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关于301条约实际上,在去年8月,美国政府发起针对中国科技领域的301条款的调查。但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301调查得出结论之后,美国应就调查结果先与中国进行磋商。但目前,美国尚未公布301调查的进展情况。据了解,“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简单来说,也就是意味着美国可以单方面对中国及其他国家实行关税和贸易限制。但实际上,自1995年世贸组织启动以来,美国第301条款并没有产生过任何贸易制裁行动。对于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曾表示,中方反对美方301调查的单边主义做法。高峰说,在美国已经公布的2000多份书面评论意见中,九成以上反对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这充分说明美方301调查措施不得人心。我们希望美国政府认清民意,终止301调查的有关程序。高峰还表示,中方愿意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扩大进口,也欢迎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来中国发展。希望美方取消不应有的贸易限制,提高供给能力,给予中国产品和中国投资公平、公正的待遇,推动两国经济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