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9月10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天猫日前发布新增《天猫保值回购服务规范》公示通知,用户可以在权益有效期内,进入订单详情页提交该商品回购的申请。据悉,本服务规范首次生效于2018年9月14日。据了解,保值回购是指:天猫会员在天猫平台购买带有“保值回购”字样或服务标识的手机商品,在权益有效期内,可进入订单详情页提交该商品回购的申请。符合回购标准(见底部附表)的商品,天猫合作回收商将按保值回购权益承诺的回购价值予以回收。但用户的淘宝账号因任何原因被注销、冻结无法正常使用的,则相应保值回购权益失效。权益有效期为:从商品确认收货日后的第366天至第395天内(即一年后的30天内)可在订单中发起保值回购申请。回购成功后则代表权益已使用,权益发起入口关闭。逾期未使用则权益作废。回购方式为:在权益有效期内,通过已购买的宝贝订单详情页在线上发起申请,天猫授权的回收商将安排快递上门取件或回收商直接上门取件,如用户选择自行联系快递邮寄,需联系回收商(客服电话:4006612099)确认。回购金额计算:用户下单实际支付价格*承诺的折扣率。如:下单实际支付8000元,承诺的折扣率为7折,则回购金额为:8000*0.7=5600元。回购款支付:旧机回购验机结束后,回收商向用户支付旧机回购款。值得注意的是,当同一用户,单笔订单购买多件商品的,则用户每次仅能发起单件商品的回购申请,完成回购后,方可发起第二次回购申请;就带有保值回购权益的商品订单发起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退货的,则保值回购权益将全部无法享受。同一用户,是指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收货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用户身份相关的信息,其中任意一项或数项存在相同、相似、通过特定标记形成批量信息、或其他非真实有效等情形的,均将被认定为同一用户。同时,回购的商品需与购买时的商品一致,若用户寄回的商品与订单商品不一致,则回收商可拒绝该回购交易;用户还需提供该商品购买所附带的发票,与回购商品同时寄回给回收商;电子发票可打印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发票遗失、非订单商品对应的发票、虚假发票等发票异常情况,回收商有权拒绝该回购交易。据了解,用户还可以享受以下保障:1.验机时效保障:回收商原则上应在收到旧机的48小时内验机检测完毕。2.回购款发放时效保障:回收商将在验机完成后的48小时内把回购款发放至用户支付宝账户。3.用户自寄时效:用户提交回购申请订单后,回收商10天内未收到旧机,经回收商短信或电话通知,用户无特殊反馈,则回收商有权关闭该订单。具体操作流程为:一起惠还从公告中整理了以下回购须知:1.回购款发放规则如果回收商检测结果符合保值回购标准,则检测完成后48小时内支付回购款。如果回收商检测结果不符合保值回购标准,回收商将电话联系与用户确认,说明情况,用户可以选择退回手机,或者回收商与用户协商价格回收,相应保值回购权益不再享受。2.交易逆向流程说明一旦用户已与回收商确认回购交易,回购订单履行完毕的,将无法退还机器(包含一起邮寄的相关所有配件)或取消回购申请。如用户在提交回购申请后订单履行完毕前拟取消订单的,回收商将旧机以及原包装通过快递邮寄给用户。3.检测过程中是否需要拆机的说明回收商收到旧机,检测的过程中为了确认机器是否存在进水和拆修等情况,对于iPhone手机可能会打开机器后盖或前盖进行检查。4.旧机货物处置的说明交易完成后,回收商将对旧机进行数据格式化,对旧机数据不作保留和备份,并对旧机享有处置权。5.选择上门取件方式进行交易,快递费的承担问题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快递寄送所产生的双向物流费用,均由回收商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运费实报实销,最高承担25元运费;邮寄机器请选择快递到付,用户寄出时产生的包装费用和保价费用,需用户自行承担;寄送高仿机、山寨机、有密码却无法解除的机器产生的邮费由用户自行承担。6.验机费,由回收商全额承担。7.用户机器寄出之后的保障(1)机器安全保障:回收商是和公安联网,并且合法备案的,如果有任何问题回收商会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报案。(2)隐私安全保障:为保障用户的隐私数据的安全,完成交易后,回收商将以国际领先的数据销毁标准对电子产品进行专业的数据清除服务,清理过程全程录像监控,清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除电子产品一切相关账号及密码;恢复出厂重置电子产品,并通过信息重复覆盖技术保障信息不可恢复;检查、清除并销毁电子产品附带的存储卡、SIM卡等任何存信息存储卡。附表:保值回购验机标准
5年时间,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电商首部电商法终于问世。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颇具法律高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的五年时间,电商带来的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根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促进开放、创新、带动创业等方面的推进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问题,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和安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不断发生,然而,对电商领域立法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马云为此表态。而京东负责税务与资金的副总裁蔡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露出的却是对电商法的极度期待:“如今,互联网是强势经济,实体经济反而是弱势经济,电子商务法应当尽快出台并执行,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以及解决与线下并不一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并且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阿里和京东作为电商当之无愧的代表,观点不一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这部经过多方博弈的《电商法》将带来哪儿改变,其背后有着怎样的阈值?个人网店卖家登记:动了谁的奶酪?“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在去年两会期间,刘强东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发了一腔“税腑之言”,话锋直指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期间,炮轰电商纳税问题的还有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王填表示,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商纳税问题,个人网店等中小微企业是否要纳入登记范围,是否推进线上线下平等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电商法最具争议的部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商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商法争论比较多的就是第十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四审都有意见。”电商相对于传统商家,政策上对待上确实有一定的不公平,但是,政策调整如何把握阈值显得至关重要。此次,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其中也留了一个缺口,那就是三审稿中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纳入例外情形的范畴。从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来看,应是放宽,对于广大的自然人卖家及相应的电商平台,增加例外情形,减轻了登记义务,应是利好。再就是,电商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放宽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卖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见,本着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电商立法对此持肯定态度。此次,电商法推翻了2008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而政策一出台,对C2C模式的淘宝影响不可谓不大。阿里系电商模式是平台模式,如果按照淘宝2017年4.82万亿的GMV来计算,按照17%的增值税来计算,淘宝卖家需上交8194亿的税收。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即将实施的电商法案,对于电商经营者中个人网店、微商等放宽登记主体的规定来看,至少有10%的淘宝卖家受到影响。相当于上百万个人淘宝卖家将和线下经营者一样,按照经营纳税流程依法进行登记纳税。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标准十分模糊,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所以,不难看出为何以自营为主的京东对电商法的有不同的诉求。“一刀切地要求自然人网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不合理的,因此立法作了除外安排。需要提示的是,依法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并不代表不适用电商法。”一位资深分析师表示。电商法明确了电商经营者作为纳税主体,赋有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为了保护弱小企业、促进市场竞争、提升创新能力,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硬币总有两面性,相应的优惠也只能适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数据:平台共治的内核此次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在电商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次电商法有对未来平台共治的前瞻性引导。在电商法中指出,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商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此次电商法在8月27日的四审,也正恰逢滴滴“乐清惨案”的档口,在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期间,相关部委对滴滴的数据接入进行了相应的通报和监督接入。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和上报制度可谓实现平台共治的一个可行路径。出租车司机杀人,不会去找出租车司机,那是因为所有出租车信息在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而滴滴司机的信息,如果能和公安联网,共享上报,这次乐清事件的解决结果或许不一样。基础商业信息必须上报,好比住房子警察要登记信息一样,这是国家维持基本秩序的需要。如果公安局掌握这部分信息,相信滴滴司机作案以后,不至于在锁定上延误黄金时间。据相关报道了解到,地方交通部门与滴滴公司围绕不合规网约车监管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数据拉锯战。一位地方交通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曾经描述了这一监管的难度,其中一个难度源头即为数据的缺乏。该监管人士所在的城市从今年5月开始对不合规网约车进行了一轮整治,但是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平台方提报数据,在有效数据进入政府监管平台后,大量不合规的网约车将会成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多个城市交通管理者已经在约谈中要求滴滴限期清退平台上不合规的网约车。“一开始,我们当时要求滴滴在既定时间内清退若干车辆,并且按日上报清退车辆的数据;后来我们改变策略,要求滴滴每日上报剩余车辆的数据,如果我们发现运营的网约车不在滴滴上报的车辆中,我们就会罚款,最终累计罚款超过40万。”该人士透露。数据被互联网企业视为极为重要的竞争力。京东、阿里一直标榜自己为科技公司,是商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其底气便来源于数据。程维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及关于无人驾驶领域的竞争时,提及滴滴的优势之一即为数据,在程维看来滴滴平台有2100万车辆,其他无人驾驶竞争者均没有如此大的车队帮他们进行数据收集。滴滴智慧交通首席科学家刘向宏在2018年的一次论坛中曾经介绍滴滴每日处理的定位数据达到了106TB(1TB为1024GB)。数据同样是当前互联网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内容。电商法也不例外。电商法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平台还需积极履行提示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义务。无论是数据主动报送还是被动的提供,对于电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但它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从监管角度而言,便于登记和税收制度的落地。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要履行登记和收税的监管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只有赋予平台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上述目的才可能实现,登记和收税的相应规定也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整体看,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四大核心义务,全面系统,互为补充,为电商平台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法律规制网。相应责任:折中阈值在对于平台责任认定上,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几经改动。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条,以及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上限做了明显提高。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然而,在四审稿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不同的声音出自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立法建议”研讨会上,美团研究院院长张腾质疑:“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滴滴要变成出租车公司,美团要变成餐厅、酒店等公司?给平台加了很多安全保障的义务,逼迫着这些平台为了实现这种义务,变成一个个线下实体,这和互联网发展的初衷是完全违背的。”因而,电商法最终确定“相应责任”做了折中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未来争议解决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否则需要法院依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具体认定,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可是,伴随电商蓬勃发展而来的问题亟需法律在监管上给予风险提示和引导。对于实体和线上的权责之争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就表示,实体企业承担大量责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电商法具有平台安全审核的义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平台责任阈值需要周全设计,考虑面和辐射面需要不断地补充和调试。所以,首部《电子商务法》问世,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它后续的发展与进步,都将更加稳健与成熟。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京东强卡是京东推出了一款流量套餐的流量卡,可以为用户们提供各种的流量,还有一些优惠政策,能花很少的钱来享用更多的流量套餐,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收费标准。京东强卡收费标准是什么68元/月,6GB流量包括1GB国内流量、2GB省内流量、3GB闲时流量,国内长市合一通话时长为200分钟。首月免月租费;1、首月免月费:2、超出后国内语音拨打0.15元/分钟,国内接听免费;3、超出后国内流量享受流量放心用资费,赠送流量可结转至次月;4、短信资费,点对点短、彩信发送0.1元/条,接收免费。最近,互联网厂商纷纷开始推出各种流量卡,比如腾讯的大/小王卡、支付宝的蚂蚁大/小宝卡、滴滴的王卡,尽管有使用限制大金相比传统运营商提供的套餐还是灵活、便宜了不少,颇受青睐。而王卡、宝卡这样的命名,也让不少网友纷纷调侃:再来个强卡,就可以集齐“王宝强”了。没想到,还真让大家说中了!今天有消息称,百度和京东也会推出自己的流量卡,分别叫做“百度神卡”、“京东强卡”。京东强卡这样的命名毫无问题,正好契合创始人兼CEO刘强东,而且满足了大家集齐“王宝强”的愿望。而百度神卡此前就有传闻,不过当时被叫做百度强卡,看来百度还真知趣,知道“强卡”的名字给京东更合适。至于百度神卡、京东强卡的具体情况目前暂无说法,估计百度的会和腾讯类似支持百度系应用免流量,据传与联通合作,京东的则或许会类似于蚂蚁卡。
9月6日消息,微盟在在广州举办的“洞见未来零售”发布会上,发布智慧零售解决方案,基于传统零售门店,为商家搭建线上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独立线上移动商城,完成电商平台和实体店在商业维度上优化升级,打通线上线下,助力零售企业转型。受电子商务冲击、消费升级等影响,近几年国内外线下零售企业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微盟创始人兼CEO孙涛勇认为,获客难、转化低、互动难是当前传统零售门店普遍存在的三大痛点。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新零售时代的人、货、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重构。“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不论是哪个销售通道,消费者的可识别、可触达、可洞察、可运营、可服务是检验新零售的标准”,孙涛勇说。在此背景下,微盟推出基于微信生态的智慧零售解决方案,通过移动商城、门店收银、导购、进销存、会员管理、营销、前置仓、数据八大模块,为零售企业打造新型的消费者运营平台,实现全领域消费场景下会员、营销、服务和商品的线上线下互通。据微盟创始人兼CEO孙涛勇介绍,微盟智慧零售的核心五要素为:可连接、可识别、可转化、可复购、可裂变,这五大要素代表着:多触点全域营销、品牌资产数字化、多场景促进转化、运营赋能提升复购、社交裂变以老带新,帮助企业打造智慧零售模式。据悉,微盟智慧零售解决方案适用于服饰箱包、母婴玩具、美妆护肤、快消食品、商超、3C数码、果蔬生鲜、大小家电、图书音像、便利店等,能够满足零售店铺的全渠道经营需求。此外,孙涛勇还向商户勾划出一幅微盟智慧零售蓝图:微盟为企业提供去中心化的零售渠道,例如微信公众号/小程序、H5等,并通过为企业提供商品、订单、库存等业务中心的能力以及客户分析、商品分析、流量分析等数据中心的能力,为企业打造智慧零售解决方案,并且实现全渠道打通,共享业务中心、共享数据中心。微盟新零售事业部产品总经理卫晓祥介绍,零售企业应用微盟智慧零售解决方案,可搭建“店即是仓”的统一店和多网店模式,满足不同商家的需求,并可对门店信息、商品、订单、会员、财务、物流、营销和门店权限进行统一管理,赋能实体零售体验。在商品管理上,企业可通过库存数据互通、进销存一体化、库存预警、商品调拨、订单智能分配和订单转接等功能,让门店共享商品信息,提升商品周转效率。在商城运营上,零售企业可通过拼团、砍价、分销等裂变玩法低成本获取用户,同时以限时折扣、特权价、优惠券、周期购等多种促销玩法形成高转化。此外,数字化的会员管理系统能够助力零售企业实现全渠道会员统一管理、多门店会员互通,并通过员营销功能,建立与消费者直连的触点,促成复购。在智慧零售模式中,数据相当于企业的大脑中枢,能够驱动人与服务的智慧连接,这就要求零售企业将每个用户的消费行为、购物数据等进行沉淀和精准处理。微盟智慧零售解决方案提供了数据智能分析系统,企业可按需建立数据仓库,智能获取客流分析、客群分析、商品分析、营销效果等多角度的数据报表,助力企业实时洞察线上线下交易情况,以数据驱动运营。例如,商家可根据特定时间段内的访客量、浏览量、客户流向、人均停留时长等数据掌握实时客流动态,甚至对未来客流作预测,以此支持企业实现智能的决策与管理,帮助企业向智能化数据运营转变。
9月5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中国海关发布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表1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表2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据悉,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9月5日,一起惠获悉,“无界快消无限未来”2018中国快速消费品行业年度峰会在京召开。会上,京东集团高级副总裁、京东商城大快消事业群总裁王笑松首次披露了京东大快消事业群的“全生态链战略”发展路线图。京东集团高级副总裁、京东商城大快消事业群总裁王笑松京东大快消将从成本、效率、流量和体验4个方面进行升级,通过全效赋能、全链无界、全量共建、全面服务4项零售基础设施赋能合作伙伴,助力品牌商突破100亿销售额大关。在全效赋能方面,针对产品没有竞争力、供应链低效、营销不精准的痛点,京东大快消以产品差异化、供应链智能化和数据开放产品化对品牌进行全效赋能,提升品牌从产品、物流到市场的全链条供应链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在全链无界方面,京东大快消将从渠道、终端、会员三方面进行线上线下的融合,以京超计划、新通路、7FRESH、JPASS等项目打破零售边界,实现全链无界。在全量共建方面,针对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流量问题,京东大快消将通过广告、品牌、小程序、Kepler实现全量的共建营销支持,提升已成为消费主力军的80、90后消费者的用户升体验,通过内容营销、联合用户营销等手段提升品牌渗透率,持续拉新。在全面服务方面,京东大快消为品牌商和用户提供品质提升和服务升级。在保障品质提升上,京东大快消以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标准体系为基础标准,通过区块链溯源、神农?SPES系统等黑科技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在助力服务升级上,今年京东全球购发布了史上最全面、最严苛的35项“安心购”举措,以多项京东独有的创新服务,成为快消品电商领域的服务标杆。王笑松表示:“我们希望在未来,京东成为快消品行业的零售基础设施提供商,通过我说的这些举措赋能品牌商,让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无界零售时代,成为各自行业的NO.1。”据介绍,京东大快消事业群囊括了京东商城销售快消品、生鲜商品的所有品类,业态包括针对线下店的2B业务、跨境电商业务等。具体业务单元则有消费品事业部(主要运营京东超市频道)、新通路事业部、生鲜事业部、京东全球购、京东美妆以及线下生鲜超市品牌7FRESH。
2018年夏秋之交,无人零售从业者记忆中的那份狂热已经褪去──他们不再是媒体追捧的明星,不再如盘旋于风口之上时有恃无恐,不再7乘24小时地奔赴天南海北的会场……一年时间内,有人打磨企业,学会了沉淀;有人亦步亦趋,试着走出新路;有人习惯了舞台,故事涌动如喷泉;有人则早已退场,回望徒留四壁萧条。百果园也是其中一员,其“大百果联盟”也曾引发行业热议。如今,百果园另起炉灶,继续自己的无人零售业态探索,一起惠密切关注,并在近期与百果园无人零售事业部总经理党玮进行了交流,试着为读者解读百果园的无人零售密码。“大百果联盟”浮沉记2017年夏天,党玮来到杭州,考察了几家当时已经颇有名声的无人货架企业。在看完经营方式和销售数据后,他确信这是一个可以跑通的模式,一场跨品牌的联姻开始酝酿。2017年9月,百果园宣布联合无人零售头部玩家发起了“大百果联盟”,以供应链赋能的姿态进军无人货架行业。由于生鲜品类特殊,这个领域的玩家大多有着成熟的生鲜供应链和前置仓布局,新兴的无人货架企业则无此基础。此时,在百果园的计划中,依托其源头供应链优势和全国2600多家门店网络,以及覆盖41个城市的仓储配送中心,联盟内的无人货架公司可以最方便地获取生鲜水果,百果园则获得了一个广阔的全新渠道,称得上一举两得。百果园也曾在当时给出运营“大百果联盟”的细则及意义:将水果供应链体系全面开放到运营层面,增强成员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粘性;通过水果经营为联盟成员带来更高的客单价和毛利率;丰富消费者的可选择品类,满足联盟成员的用户需求,做到一日一配;依托数据为联盟成员提供精细化的运营;在机场、火车站等流量区域,加持百果园开放供应链,带来更好体验。……在公布“大百果联盟”之前,百果园和合作的无人货架企业做了一些试点,发现办公室场景对水果的需求确实存在。由于水果商品的客单价相对较高,在一些百人以上的公司内,甚至有效提升了单点100%的销售额。一切准备就绪,就等着合作伙伴规模铺开了。资本在下半年纷纷加码,一副盛世画卷似乎将要展开。有钱了是好事,但资本的深入再度改变玩法,也曾党玮感到困惑。此前,无人货架的损耗一般由入驻企业所承担,因为可以满足员工的办公室消费需求,许多企业愿意为这件事买单。资本加码后,玩法变成了货损由运营货架的企业买单,被入驻的企业不是不想花钱,而是不需要花钱了。几个月里,百果园参与合作的无人货架最终入驻了大约500家办公室。随着运营的深入,百果园发现同样的货架、同样的水果,摆在在不同的位置销量呈现显著的差异,部分座落偏僻的货架始终入不敷出。但货架在办公室的摆放位置,并不由百果园及其合作伙伴决定。随着跑马圈地升级,铺设成本激增;规模不断扩大,供应链和运营成本同样水涨船高,许多仅靠想象空间融资的企业疲态尽显。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缺失,让这些企业在飘上天后难以着陆。今年上半年,无人货架行业陷入“关店潮”,最终只剩下了一批在运营、供应链、融资方面各有优势的企业。行业持续洗牌,百果园也顺势从无人货架行业中转身。即便如此,党玮依然看好无人零售的模式,只是这一次,他换了一种方式。“精准打击”的生鲜数字化今年1月开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居民楼内,陆续出现了一种专卖水果的智能冰柜“百果盒子”。这是百果园最新的无人零售探索,截至发稿前,“百果盒子”共投放了约200台。党玮向一起惠介绍,目前投放的“百果盒子”,使用的是RFID的识别技术。关注过一起惠去年报道的读者知道,相比于时下流行的视觉识别,RFID天生有着运营成本高的问题,已经有许多无人便利店放弃了RFID,转身投入了纯视觉的怀抱。与视觉识别的柜机相比,RFID的标签需要成本、贴标也需要人力成本,这两项成本还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而递增。在成本更高的情况下,百果园为何依然选择RFID作为自己的识别技术呢?原来,视觉识别锁定的是一类货品,或者说锁定的是某个SKU。但对于水果来说,只能识别出这里面是哪类水果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这盒水果的最佳食用期、供应链批次和溯源信息,然后才能根据临期信息做出更精准的运营。将先放进来一天的水果打折出售,远比等水果腐烂后丢弃好得多。RFID可以精准地锁定一件商品,方便进行运营上的“精准打击”。同时,生鲜行业本身就有一个PC中心(生产加工中心)进行标准份的生产,在这个把非标转化为标品的过程中需要打包和贴上品牌商标、信息标等标签,人力成本天然存在,贴RFID标自然也不在话下。党玮表示,未来百果园将尝试把商标、信息标等与RFID整合,提高贴标效率。此外,RFID的成本也在下降。去年夏天,在一起惠发布一连串无人零售文章的同时,RFID标的价格约为六毛五一张,现在则已经降到了四毛以内。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未来,同类RFID标签的价格可能降到三毛以内,超高频的还会更便宜。尽管行业毛利率并不高,但生鲜行业的客单价却是相对较高的。“百果盒子”里SKU的均价大概是15元,RFID标所占成本会在3%以下,与其提供的便利相印证,处于完全可以接受的水平。目前,“百果盒子”需要印证的是这个市场的受教育和接受程度。同样的水果,走远一点到门店去买是10元一份,在楼下的“百果盒子”里买可能是10.5元一斤。如果用户愿意买单,这多出的5毛钱成本就是有价值的;如果大部分用户宁可走更远到门店里买10元一份的水果,RFID标在这个点位的成本就失去了价值,但显而易见的是,便利性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要选择因素。如今,百果园的线上渠道销售额占全线销售额的20%左右。党玮对一起惠表示,目前还很难预测未来“百果盒子”将在整个渠道内占多大的比重,但这个上限可能非常高。“无论是做门店还是做货柜,百果园的首要目的是盈利,因此会先通过试点和运营找到盈亏点,充分了解了市场,拿到消费者的行为数据,才能大规模铺开。在规模化之后,才谈得上占比问题。”在此前的数据中,一群典型的被“百果盒子”和百果园门店双重覆盖的价值客户,大概有60%在门店消费,40%在“百果盒子”消费。“掌握更多的精确数据,才能更好地对规模化后的情景做出先知。”百果盒子的运营之基:供应链和智能化智能商业不仅仅技术之争,也是方法论之争。视觉和RFID等技术是底层,不影响全局,却是数字化的基础。前文提到,RFID的使用,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在准确地标注出产地、品种、重量、“食用日期”等数据背后,则牵扯着一条完整的生鲜供应链。在供应链的种植、采摘、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数字化的记录,最终才能做到数据的环环相扣。这也是在党玮看来一个很大的优势:和别家的无人零售店相比,百果园的优势恰恰在于供应链。当年因为没有合适的供应链服务商,百果园只好自建供应链,却意外地构筑起了自己的竞争壁垒。据百果园介绍,其已在全球布局了230多个水果基地,并预计2020年海外基地直采比例做到60%。百果园创始人余惠勇曾表示,百果园源于对商业本质的一些认识,判断产业创新有三大方向。第一个就是大数据的运用:本质是通过深度地发现和挖掘,发掘满足顾客需求。第二个方向就是机械化+智能化:机械化的本质是替代简单劳动,智能化的本质是替代复杂劳动,这两者合起来,就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第三个方向就是产业互联网:本质和核心就是全产业链高效协同。“百果盒子”的设计初衷,实际上是想通过锁定的一些高流量商品,加一些少量的长尾产品,服务一个比较固定的人群。党玮认为,过去的商超逻辑都是抢占流量最大的地方,覆盖更多的人群,让消费者集中到这个区域来买更多的东西。经营者只需要把商品提供到里面,不需要很精准的数据,就可以做零售。今天,百果园想把用户的消费数据整合到一起,通过一些行为的对照分析,做出精准的推荐,引导其下单。百果园开店是有基本条件的,单位面积户数少于一定数量,百果园不会进驻这个区域,“百果盒子”同理。但由于“百果盒子”的运营相对较轻,可以随时调整,这给了党玮更多的时间去验证如何通过精细化运营,让原本进驻了就亏钱的区域也做到盈亏平衡,这对百果园的经营方法论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党玮眼中,“百果盒子”看重的运营包括两方面:一是人和货的对应关系,另一个则是上文提到的供应链能力,包括最后的物流能力。由于和门店的选址有所重合,百果园在全国的20多个初加工中心和近8万平方米的配送仓,加上遍布在全国40多个城市的超过3000家线下门店,都可以成为“百果盒子”的配送基地,减免了物流基建的成本。而在人和货的关系上,党玮更乐于把“百果盒子”布局在社区和居民楼中,而非机场、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区。他把前者称为固定区域,后者称为流量区域。党玮认为,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固定区域的消费者更值得教育,教育完成后就不会离开,这种留存将更为长远,也更适合目前所需要的精准运营。而流量区域的消费者更像是过客,目前这套先开通免密支付再购物的流程也在这个场景下带来了太多的门槛,从需求上看,生鲜也是更靠近居民楼而非机场,水依然是更适合摆放在流量区域的商品。生鲜行业的智能商业尝试,在做与不做、怎么做、在哪做这些事上,百果园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方法论,也许已经领先了。
9月3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天猫发布新增《1小时达服务规范》通知公告。公告显示,1小时达服务,是天猫直送服务标准下由商家向买家提供的一项物流服务,是指买家在天猫购买1小时达商品时,其购买行为符合服务履行标准的,商家承诺向买家提供在约定时间前送达该商品的服务。一起惠了解到,1小时达商品是指带有“天猫直送天猫保障的配送服务”字样的商品。而享受1小时达的买家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买家的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支持1小时达服务的区域内;(2)买家在指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商品详情页或确认订单页或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时间为准)拍下并完成付款;(3)在电脑端“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中带有“天猫直送”标识(无线端类似查看路径)。关于服务保障天猫方面表示,商家应履行1小时达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当用户发起投诉且投诉成立后,每个订单需向买家支付5元违约金,商家授权天猫代为向买家执行违约金支付,该违约金将以天猫超市1小时达商品优惠券方式直接发放到买家淘宝账号“红包卡券”中。而商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后,该未履行1小时达服务的行为,不再属于《天猫规则》中违背承诺的投诉受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还提到一些特殊说明,包括:1、若买家与商家有另行约定配送时间,且该时间与1小时达服务时间冲突的,则商家可按约定时间配送,无需提供1小时达服务。2、若买家与商家另行约定配送地址,且修改后的配送地址不在商家承诺提供服务的区域内,则商家无需提供1小时达服务。3、商品的送达时间以物流公司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4、商家承诺商品支持1小时达服务的区域,以买家在“确认订单信息”页面填写详细收货地址后展示的信息为准(以页面是否提示“承诺1小时送达”为准)。5、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商家可不提供1小时达服务:1)因买家原因(更改收货地址、地址不详、地址错误、联系不上、要求改期派送、拒收、无代收人、买家自提等)导致包裹延误派送或无法送达的;2)收件人学校、单位或住宅小区不允许投递人员入内,或买家代收方原因,造成延误的;3)收件人地址为机关、单位等机构,而周六、周日和公众节假日不接收邮件、包裹,造成延误的;4)寄递物品违反国家禁、限寄规定或有关运输管理条例,经有关部门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他影响配送时间、造成包裹配送延误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管制或中断(如天气原因等)、政府行为、邮政主管部门政策变化、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大雾/大雨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此外,服务投诉路径有无线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无线端:手机淘宝点击“我的淘宝”-“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页面点击“物流服务”-->点击天猫官方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手机天猫点击“我”-“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点击“在线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或者,点击“天猫超市”-“我的”,点击“我的客服”,在线反馈投诉。电脑端:“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我的订单”中点击“查看物流”,在物流详情页面点击天猫官方客服,在线反馈投诉。据悉,1小时达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9月6日首次生效。
一为什么是新零售?新零售不是一夜之间从石头里蹦出来的,而是随着电商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电商发展的认识逐渐进化而来。本章就分析一下从电商进化到新零售的过程。电商的崛起一切都要从电商说起。最初的电商,被定义为纯线上销售。这是以淘宝为代表的线上销售平台的崛起,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线上销售产品和服务。最初基本上全是产品,服务是后来发展起来的。我们说,电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纯线上销售、O2O和线上线下一体化,也就是本书所探讨的新零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商(E-commerce)都是从ToB业务开始的,然后才到了ToC的业务。美国可圈可点的两大ToC业务的电商平台,一是亚马逊,二是EBay。亚马逊是卖书起家的。作为电商的起步,卖什么很重要。书是一个非常标准化的产品,基本上你在实体店看到的书,在线上销售也是一字不差。而且卖书还有另外两个好处,一是对书的介绍可以很丰富,二是按各种信息对书检索也很容易,这样就体现出线上销售的一大优势。后来,亚马逊才拓展为全品类的线上电商销售平台。与亚马逊不同的是,EBay开始是一个集市,换句时髦的话说就是CtoC电商平台。也就是个人有什么用不着的东西想处理掉换成钱,就可以在EBay上吆喝着卖掉。亚马逊和EBay的电商模式,后来都传到了中国。亚马逊是国人模仿的,就是目前已经逐渐从我们视野中消失的当当网。而EBay则是直接到中国来运营,电商平台叫做易趣。淘宝则是2003年左右马云的阿里团队裂变出来的,模仿的不是亚马逊而是易趣。所以我们看到即使是今天的淘宝,依然带有集市的特征。行业内人依然把淘宝看作是CtoC模式,虽然淘宝上运营的主体已经很少是真正的个人了。淘宝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开始是纯集市模式。即使你是公司,在淘宝上经营,也和个人无差别对待;然后有了淘宝商城。对淘宝上那些规模较大而且信誉不错的商铺,给予特别的信誉等级;最后才是天猫的出现,标志着淘宝由原来的CtoC转化为BtoC和CtoC共存的电商平台。不过消费者中,可能还是有相当数量的人分不清天猫和淘宝的差异。中国电商的崛起,是以反线下传统实体经营开始的。所以刚开始的电商,都是线上的基因。线下不管是渠道还是生产企业,或者是经销商,都是被颠覆的对象。一时间,黑云压城城欲摧。线下那些被称之为“传统”的生产企业、渠道以及经销商们都诚惶诚恐,担心线上的电商一夜间会将自己颠覆了。电商就是颠覆。为什么互联网的出现催生了电商的迅猛发展?为什么中国的电商发展要比欧美的电商发展要迅猛得多?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里做详尽的分析。然而,人们很快发现,单凭纯线上的销售,似乎还没法实现对线下的完全颠覆。于是当团购O2O的概念传入中国后,又兴起了一股O2O的热潮。一时间,O2O又成为颠覆线下销售的新的独门暗器。总之,无论是纯线上销售的电商,还是O2O,其主体依旧是线上,其主题依旧是颠覆线下。O2O的困境所谓O2O,是英文OnlinetoOffline的缩写,即从线上到线下。O2O诞生于美国的团购,一般是从线上购买线下的服务,然后到线下去消费。从电商发展的逻辑来看,它弥补了线上不能销售线下服务的不足。但是线上的电商平台将O2O用到了线上产品的销售上,用来弥补线上销售产品缺乏实物体验的缺陷。就家居产品来说,其一大特征就是大标非标。大标是指大件标准品,客单价大,消费者一般不轻易决策购买,需要更多的思考,需要更多对产品实物“眼见为实”的体验。非标品更不用说了,非标品一般需要购买前的测量,以及购买后的安装服务等。于是,用纯线上销售的模式来销售属于大标非标的家居产品,就很无奈。这也是家居行业在电商发展初期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O2O模式给线上的电商平台带来灵感:如果我们让线上的消费者到线下体验,然后再回到平台上来购买产品,不就能够克服线上销售缺乏实物体验的缺陷吗?这里注意两点:一是O2O虽然似乎解决了线下产品实物体验的问题,似乎还未能很好地解决线下服务的问题。于是线上平台在努力发展第三方的家居产品的配送安装服务;二是光有一个从线上到线下的O2O不行,为了实现线上销售,线上电商平台还要实现另外一个从线下回到线上的O2O。这里的O2O则是英文OfflinetoOnline的缩写。线上电商平台还美其名为O2O闭环。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时听到所谓的“闭环”的概念。这个“闭环”的概念基本上就来自上述的故事。而且似乎什么什么一闭环了,就完美了。事实上,所谓O2O闭环,都是线上电商平台的一厢情愿:你让消费者从线上到线下去体验,首先你的问问线下的渠道愿不愿意,得问问线下的经销商愿不愿意。另外,你还得问问消费者愿不愿意。我们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线上电商平台O2O闭环就是耍流氓》。关于O2O,我们这里介绍几个真实的小故事:第一个故事是O2O的概念还没有引入中国时,线上的电商平台是看不起那些做电商还与线下打交道的同行。大家都知道我们行业最早的电商是做网络团购的。说白了,就是线上通过BBS等互联网工具进行集客,然后拉到线下来进行团购销售。这不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O2O吗?!可是那时那些做纯线上电商的人看不起这些还到线下来进行销售的同行,称他们为“伪电商”。第二个故事是淘宝(那时还没有天猫)的第一个O2O项目,就发生在家居行业。那是在2010年,就有人在筹划淘宝的线下店铺,取名为“爱蜂潮”。第一个店2011年底开张,在北京的四惠。可惜运营不久就关门了,然后易地城外诚再战,最后还是失败了。否则,我们说马云的新零售可能要提前3-4年。之所以提这个故事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爱蜂潮“的失败,却孕育出互联网家装的发展。(详情请看《互联网家装发展》一书,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第三个故事是天猫的O2O战略(带闭环的O2O)遭到了来自线下渠道的强烈反抗。这也来自于我们家居行业。2013年双十一前天猫布置了闭环的O2O战略,但是遭到了线下19家连锁家居商场的联合抵抗,结果天猫最后只能放弃了该项战略的执行。当然这个故事已经过时了。今天阿里已经投资居然之家,与居然之家联合起来做新零售。2014年是O2O年。这一年,行业内外大小会议,几乎无一不O2O的。但是,总体说来,线上电商平台的O2O(闭环)战略是失败的。我们在2012年底总结电商发展时,用“线上下不来,线下上不去”来描述电商发展的困境。后来却发现这个“线上下不来,线下上不去”恰好描述了线上电商平台实施O2O闭环战略时的窘境。直到2015年底我在参加一次行业会议时,还听到演讲嘉宾用“线上下不来,线下上不去”来描述行业电商发展的状态。O2O为什么会出现”线上下不来,线下上不去“的困境呢?线上应该如何下来,线下又应该如何上去呢?
8月3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本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法规总则介绍,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空姐、乐清女孩,两名女性搭乘滴滴顺风车先后遇害,让滴滴公司陷入舆论漩涡。8月27日零点起,滴滴顺风车在全国范围内下线整改,而在下线4小时前,福州4名乘客搭乘滴滴顺风车遭遇车祸。据福州广播电视台报道,8月26日晚上,4名乘客坐滴滴顺风车从连江县前往福州途中发生事故,4人及司机均受伤。近年来,乘客用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在此类侵权责任纠纷中,滴滴平台的运营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2015年以来的38份判决,其中12份判决涉及顺风车。这些判例中,认定滴滴方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有24例,约占63%;认定滴滴方面应担责的有8例,约占21%;另有6例的当事方在宣判前达成了和解。这些判例勾勒出滴滴的应诉策略——在法庭上始终坚持无过错,但不排斥与原告方协商和解。而在诉讼博弈中,滴滴平台是否属于居间服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多数判例判滴滴不担责,顺风车多被认定属居间服务在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去年8月曾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天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山东潍坊人孙建驾驶电动车与张明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受伤的孙建两天后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车车主张明承担次要责任。事发时,张明正根据订单进行滴滴顺风车搭载业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张明和两家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运达科技公司)。这两家企业都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桔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小桔、滴滴、运达这三家公司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很容易被混淆。多份裁判文书显示,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是滴滴出行APP的设计者和开发者,滴滴公司是滴滴出行平台中快车、专车等网约车项目的运营主体;顺风车项目则由北京运达科技公司负责运营。在孙建死亡一案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方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0多万元。天桥区法院的判决采信了被告北京运达科技公司的观点,认为北京运达科技公司并非承运人,仅提供居间服务,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亦无过错,故两被告滴滴公司和北京运达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何谓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俗称“中介服务合同”。2017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判决滴滴快车出事故后,滴滴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李宏曾搭乘袁毅驾驶的“滴滴快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袁毅和事故中另一车辆的驾驶员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滴滴公司认为,在网约车模式下,司机和平台属于新型合作关系,司机自愿注册、自由接单,平台不存在支配和控制。另外,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将滴滴列为事故当事人和责任方,故滴滴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书显示,原告李宏要求滴滴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起诉滴滴公司、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或北京运达科技公司的案例,2015年至今已产生裁判文书52份——14份裁定书、38份判决书。在14份裁定书中,因达成调解、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原因撤诉的有7起,其他裁定涉及管辖权、程序变更、补正笔误等事项。在38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滴滴方面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有24份判例。其中涉及顺风车的12份判决,有10份认定滴滴方面不用担责。相关法院认为,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运营方只是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用也比快车等网约车要少,属于居间服务,在侵权事故中并无过错。有法院认为滴滴应承担社会责任,有法院判滴滴担责70%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38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例中,认定滴滴方面应承当责任有8起。最近一起是2018年4月16日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1月22日。20岁的赵景使用滴滴出行软件搭乘苏勇驾驶的顺风车,途中顺风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赵景受伤被送医院抢救,后来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后赵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和苏勇连带承担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19万多元。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顺风车运费由滴滴平台根据路程远近决定,滴滴公司还决定账户资金流通时间且自动划扣费用,无需驾驶员同意,滴滴公司收取10%的服务费。其次,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具体车辆进行承运,但对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比如,滴滴出行APP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规定:车主在合乘过程中不应出现现金结算,出行费用的分担将根据顺风车平台列明的标准进行;顺风车平台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在争议解决前暂停向车主支付相关合乘费用。被告北京小桔科技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居间服务。呈贡区法院对此并不认同。该院认为,居间合同关系中的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而滴滴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居间服务。法院还指出,乘客通过滴滴软件预约车辆,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对于大众信赖、使用度较高的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昆明市呈贡区法院遂作出判决,判被告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赵景赔偿经济损失16470.7元。从判决滴滴方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8起判例来看,法院主要认为,滴滴运营方收取费用获得一定的车辆运行利益,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时,其也应在获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的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至于滴滴方面承担责任的比例,有4例判决判滴滴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另外4例判滴滴方面担责的比例分别为10%、20%、50%、70%。滴滴方面承担70%赔偿责任的案例,是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17年10月9日判决。该院审理查明,26岁的尹华搭乘滴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滴滴司机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西城区法院认为,滴滴司机在发生事故时,是执行滴滴出行平台发送的约车任务,该用车服务合同系原告与滴滴公司达成的,并由该网约车平台签约司机执行,故首先应由滴滴公司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滴滴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尹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3万多元。滴滴的应诉策略:坚称无错,多次垫付医药费后要求返还网约车、顺风车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生事物,对于由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诉讼,各地法院也在探索。澎湃新闻分析三年来的52份裁判文书发现,虽然多地法院在裁判尺度、侵权定性上出现差异,但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滴滴运营方,在法庭上始终坚持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梳理52份裁判文书,可以窥见滴滴的一些应诉策略。首先,滴滴方面的三家公司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滴滴公司和北京运达科技公司,在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开发、运营方面扮演的角色不同。诉讼中一些原告对此掌握不全面,滴滴方面经常指出对方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运营状态,滴滴方面一直比较重视。比如,如果事故发生时,滴滴司机未接单或者乘客已下车,滴滴方面会明确指出此非网约车运营状态,平台不可能承担责任。在庭审中,滴滴方面会坚持几个主要观点:居间服务、不是承运人、无过错。此外,虽然在法庭上态度鲜明,但滴滴方面对调解、和解并不排斥。至少有6起判例,滴滴方面通过支付相关费用、人道主义补偿等形式,与原告方达成和解,此后原告撤回对滴滴的起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治疗经费有困难的一些伤者,滴滴方面常垫付医药费用。而在一些判例中,滴滴辩称自己无过错的同时,会要求退还此前垫付的资金。在河南新郑市法院2017年12月30日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滴滴公司坚称自己无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求原告返还此前垫付的医疗费8.5万元。这一诉求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原告十日内返还滴滴方面8.5万元。湖南湘潭县法院2018年1月23日判决的一起案例中,第三人滴滴公司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20.3万元。法院认定滴滴公司并非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返还垫付款的诉求,法院认为“应另行提起诉讼”。在成都市中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中,滴滴公司要求返回垫付款未获得支持。该案的交通事故中,23岁女孩董婉通过滴滴软件乘坐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三处十级伤残。滴滴公司垫付了9.8万元医疗费。2017年7月,作为此案一审第三人的滴滴公司上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款。成都市中院认为,滴滴此前垫付的9.8万元,已与顺风车司机一方应承担的8万多元予以品迭。“至于谁是具有返还义务的责任方,滴滴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至于约1.2万元的余款,成都中院认为,因原告后续治疗还需费用,一审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诉累的角度出发,将应退回的垫付款部分暂不退回,也并无不可。2017年9月,成都市中院驳回了滴滴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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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给支持我们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括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客户服务、数据处理、分析我们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或服务的有效性或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二)转让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获取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三)披露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且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才会披露您的个人信息:1、获得您授权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披露您的个人信息;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或司法要求所必须提供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依据所要求的个人信息类型和披露方式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我们收到上述披露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要求接收方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传票或调查函。(四)共享、转让、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根据法律规定,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复原并重新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对外共享、转让及披露行为,对此类数据的保存及处理将无需另行向您通知并征得您的同意。五、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非常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成立了专门的安全团队,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一)数据安全技术措施我们会采用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1、我们会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例如,在您的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交换数据(如信用卡信息)时受SSL(SecureSocketLayer)加密保护。2、我们会采用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3、我们对一起惠返利网站提供HTTPS(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overSecureSocketLayer)安全浏览方式。4、我们会采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5、我们会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二)其他安全措施1、我们通过建立数据分级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2、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同时要求可能接触到您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员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中止与我们的合作关系。3、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三)我们有行业先进的以数据为核心,围绕数据生命周期进行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从组织建设、制度设计、人员管理、产品技术等方面多维度提升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四)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安全提示1、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软件等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无法确定是否完全加密,我们建议您使用此类工具时请使用复杂密码,并注意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2、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与第三方进行沟通或购买商品及服务时,您不可避免地要向交易对方或潜在的交易对方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联络方式或联系地址。请您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3、请注意,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自愿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的信息,可能会涉及您或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个人敏感信息,如您在评价时透露的个人信息。请您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相关信息。4、请您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风险防范的局限,即便我们已经尽量加强安全措施,也无法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您需要了解,您接入一起惠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情况而发生问题。(六)安全事件处置在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会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七)如果您对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本政策最下方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您的账户及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通过本政策最下方【如何联系我们】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六、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我们鼓励您更新和修改您的信息以使其更准确有效,也请您理解,您更正、删除、撤回授权或停止使用一起惠返利网的决定,并不影响我们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您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申请注销账号时,我们可能不会立即从备份系统中更正或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更正或删除这些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管理您的个人信息:(一)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1、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头像),您可以通过会中心“个人信息”执行此类操作。2、搜索信息:您可以通过点击搜索框访问或清除您的搜索历史记录。3、订单信息:您可以通过“全部订单”查看您的所有订单状态,并作相应删除功能。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路径访问、更正该等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在线客服与我们取得联系。对于您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需要访问或更正,我们会根据本政策所列明的方式、期限及范围来响应您的请求。(二)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更正您的个人信息”中列明的方式自主删除您的部分个人信息。在部分信息删除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进行身份验证,以保障信息安全。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授权同意;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4、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尽可能通知从我们处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三)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请您理解,有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是您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所必需的,但大多数其他个人信息的提供是由您决定的。您可以通过删除信息、关闭设备功能等方式改变您授权我们继续调用附加功能收集您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当您撤回授权后,我们将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您撤回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推送信息,您随时可以通过“插件设置-功能设置”设置取消接受我们通过“通知”推送给您的商品和促销信息。(四)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我们也将在不侵害一起惠返利网商业秘密或其他用户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五)响应您的上述请求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做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本政策下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6、涉及商业秘密的七、第三方服务一起惠返利网服务可能链接至第三方提供的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包括网站或其他服务形式)。包括:1、您可利用“分享”键将某些内容分享到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或您可利用第三方服务登录一起惠返利网服务。这些功能可能会收集您的信息(包括您的日志信息),并可能在您的电脑装置COOKIES,从而正常运行上述功能;2、我们通过广告或我们服务的其他方式向您提供链接,使您可以接入第三方的服务或网站;3、其他接入第三方服务的情形。该等第三方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由相关的第三方负责运营。您使用该等第三方的社交媒体服务或其他服务(包括您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信息),须受第三方自己的服务条款及信息保护声明(而非本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条款。本政策仅适用于我们所收集的任何信息,并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第三方的信息使用规则,而我们对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您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建议:任何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取得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同意。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我们鼓励父母或监护人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我们建议未成年人鼓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本政策,并建议未成年人在提交信息之前寻求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九、通知和修订(一)我们可能适时修改本政策的条款,该等修改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我们会通过我们网站、移动端或其他官方路径发出更新版本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醒您相关内容的更新。如您仍然继续使用一起惠返利网服务的,即表示同意受经修订的本政策的约束。(二)我们可能在必需时(例如当我们由于系统维护而暂停某一项服务时)发出与服务有关的公告。您可能无法取消这些与服务有关、性质不属于推广的公告。十、如何联系我们乐山一起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为:乐山高新区盛泰孵化港489号。我们将按照本政策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如您有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或您对本政策、您的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以及有关本政策或一起惠返利网的隐私措施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邮箱地址:【service@178hui.com】。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予以回复。
猝不及防拼多多的崛起,一下子让很多电商巨头很紧张,刘强东被记者问到如何看待拼多多的崛起时,云淡风轻的说只要你在中国购物过几次,也许只要三次,你就会有自己的答案。言下之意是拼多多的复购率很低,结果京东马上推出了模式和产品都和拼多多极其类似的京东拼购,哦同样的还有淘宝的拼团,企业家的“口嫌体正直”,莫过于此了。巨头的跟进大概是出于恐惧。如果按照增速来算,过去三年,拼多多超过了几乎所有同赛道的选手,16年双十一DAU排行榜,拼多多排在10名开外,是淘宝DAU的60分之一,徘徊在苏宁之后,和已经变卖的百度外卖以及股价跌穿的聚美优品不相上下,而在15年,拼多多甚至还没有进入统计名单里,三年后拼多多在招股书中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活跃买家为2.94亿,为阿里的53.2%。克苏鲁神话的缔造者HowardPhillipsLovecraft在总结自己的创作经验时说,人类最古老而又最强烈的情感是恐惧,而最古老而又最强烈的恐惧是未知。照着这个速度发展下去,拼多多会成长成什么样的巨兽,谁都无法想象。难以复制的机会,转瞬即逝的机会黄铮说自己不喜欢消费降级这个词,在他的世界观里,拼多多做的事情不是让吃上火龙果的人吃到更好的火龙果,而是让没有吃过火龙果的人吃上火龙果。拼多多的成功,则催生了另一部分人,他们想让没吃过火龙果的人吃上火龙果,但这件事没这么简单。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中型电商公司,如今都面临一个拼多多式的拷问:如何去借鉴拼多多的成功,拼多多代表了流量洼地乘以成熟基础建设带来的爆发式增长效应。但恕我直言,拼多多注定只有一个,天时地利人和的原因导致难以复制。首先是社交流量的供给。本质上拼多多是利用了线上流量的空隙——2014年京东的获客成本是82元,到了2016年已经攀升至148元,而与此同时,线下的获取成本却没有太大变化。大量公司看到了这个差价,于是大张旗鼓的搞农村电商,但忽略了微信电商GMV极低的事实——我们可以打开手机系统里的电量菜单,在软件消耗电量统计里微信基本上是第一位的,而在商务人士手中,微信的耗电量可以占到全部软件的50%,但在微信上榨出的GMV却远远不如一个耗电量只有10%多一点的淘宝十分之一。所以说,社交流量的特殊性会导致“羊毛并不出在羊身上”的现象。微信在五环内扶持了京东,五环外扶持了拼多多,还投资了比今日头条更low的趣头条,战略上无懈可击,完全没道理再在电商这条赛道上再扶持一个盟友的假想敌。其次是人群。恰恰相反,拼多多的典型用户不是深山老林的老农,而是有大量时间无处打发的人,比如学生党、比如我们的父母、比如在四线城市当公务员的同学。游戏的玩法套用到电商里几乎是无解的,贪玩蓝月一年赚十几个亿,说明三四线的土豪很吃这一套,更别说普通人了。而且这些用户的需求很单一,一旦满足,很难替换,换句话说,你除非继续渠道下沉,下沉到那些真正偏远的、交通不便的农村,但是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物流和基建的不便利,反而拉长了整个电商购物的流程和周期。我举个例子,不要看农村电商淘宝和京东都在做,但实际困难很大,农村地广人稀,道路不通畅,派件很难送到户,所以只能折中集中到某个点,让用户去取,再加上劳动力大多输出到外地,家里都是老人和孩子,电商需求不高,所以这块洼地,拼多多淘宝京东啃不动,别人也很难啃的动。事实上,渠道下沉的三大神兽:拼多多、趣头条以及快手。看上去都是抓住了流量洼地,但每家成功的路径并不一样。快手的成功归功于去中心化的放养策略,放弃人工干预,使得每一个县镇的同城热门区,形成了类似贴吧的社区文化氛围,传统互联网上难以解决的UGC问题,在这里得到释放和放大;趣头条的核心商业模式,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看新闻赚零花钱吸引大量中低端用户,然后通过补贴C端再从B端赚广告,本质上是个数学游戏。这个世界上就是有很多无聊的人,有大把大把的时间无事可做,宁可天天刷标题党新闻赚零花钱,也不愿意动动手学点东西,以前互联网不重视这些人,现在重视了,但故事也讲完了。品质升级带来的去工具化真的没有机会了吗?换句话说,电商真的没有故事可以讲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上一波中概股上市潮中,诞生了兰亭集势、唯品会、聚美优品、当当,而眼下电商正面临新一波的升级换代,而这种升级换代,简而言之就是从工具化向品质化的进化。对于电商平台来说,要么下沉渠道,和拼多多短兵相接;要么往消费升级走,走品质化和精品化的路线。但目前很多品牌的问题在于,对品质的理解过于狭隘。品质素来有两层含义,即品牌的素质和物品的质量。前者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充分条件;后者则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必要条件。去工具化的电商转型阶段,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将会是与消费者个人主张和情感主张的匹配,而想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在品牌的素质上倾注更多。在实现了用户的消费需求和购买行为后,我们可以初步认定这家电商满足了工具属性。在模式完善的今天,这已经是对电商最基本的要求。如今全行业都处在定制化的大背景下,用户对电商的情感、个人主张等文化属性的需求凸显,成为下一个阶段的决胜因素。网易电商在三年内做到百亿级别的规模,也是借得了对用户个人的理解。网易的文化本就非常具有用户视角,像“有态度”的网易新闻、靠用户经营的“云村”网易云音乐,网易的用户视角让网易考拉和网易严选在内部孵化之初就明确了电商的经营策略:明确目标人群,满足他们的个人与情感主张。无论是网易考拉对标的白领阶层还是网易严选抓住的文青群体,网易都把产品落脚到了他们的价值主张,并为用户每个人都提供了“美好生活”的样本。在网易考拉里,这种样本可能是兼具潮流和健康的生活体验,而在网易严选里,又是一种简约又不失精致的洒脱和惬意。沈南鹏说,赛道选择比赛道本身更重要,五环外的故事已经讲完了,但五环内还没有,从赛道的高度,我有两个趋势判断。一是中国的电商行业在全世界已经名列前茅,但缺乏与之对应的优质品牌。二是工具化的时代已经饱和,但品质化的时代还没有开始。去年双十一阿里的数据1682亿,这还没有算上其他家,比如京东等其他平台的数据,而与之对应的是2017年传统的黑五线上销售不过5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00多亿),事实上从2013年开始,双十一就已经和黑五的数据持平,中国的电子商务全面碾压美国,成为世界之最,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就像MUJI和优衣库,分别在各自的价位里把品质做到了最大化,而网易考拉和网易严选,已经率先在电商领域复制出“网易出品,必属精品”的口号。在最新的财报里,网易电商的比重逐年加强,在最新的财报中,已经接近30%。在跨境电商市场上,网易考拉的市场份额为26%,暂时居首,而天猫国际为22%,京东全球购为13.4%。而无论是如涵还是韩都衣舍,这些在网络上大红大紫的品牌,并没有迎来一个真正属于他们的阶层和领地。在未来十几年里,会诞生更多以品质策略取胜、而不是以低价策略取胜的品牌和平台。我们可以从邻国日本得到很多借鉴:MUJI的理念是合理而且便宜,而优衣库的本意则是提供价廉物美的休闲装。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低价良品、品质保证”的经营理念外,依靠极简设计风格和“随意挑选”的舒适感,在日本经济低迷时期取得了惊人的业绩。而眼下中国,急需这种优质,低价,又非常具有用户意识的平台和品牌。无论是平台还是品牌,新的消费升级还在继续。其次是品质化的时代。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品质化的本身,是产品本位思维的消解和用户本位思维的建立。第一代互联网电商,以淘宝为代表,最突出的贡献,是将线下的东西搬到了线上,构建了一整套线上购物的标准和流程,从而加速了商品在社会中的流通速度和效率。而第二代互联网电商最大的贡献是强化了搜索和工具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工具和搜索的模式,缩短了用户找到商品的时间,从而减少了货和人之间的路径。在这个基础之上衍生出的特卖、聚划算、秒杀、都是搜索的衍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本质上他们还是工具思维。这些名目繁多的产品,打个恰当的比喻,就好比是蓄水池里增加的管道,当水池里的水太多,而搜索这根大管道的排量又有限时,它们的作用就是增大排水量,让更多的人能够通过不同的管道获取到水。在所谓“万能的淘宝”里,起最大作用的还是搜索的模式。淘宝力推的微淘,几经改版和调整,并享受着底部一级菜单栏的入口,本质上也是希望承担起搜索副管道的作用。而搜索本质是人找货的模式,未来的电商,要么是重置人货场三者的关系;要么是提升口碑,品质,这些服务体验层面的溢价。在网易考拉下,有个跟微淘类似的入口,叫种草社区,但两者在性质上有非常明显的不同。首先,在分区上微淘是利用“美食”、“美妆”、“母婴”、“数码”等明显的产品类别定位,是一种“产品本位”的思维。而在种草社区里,分类则是“酷先生”、“趣旅行”、“赶时髦”、“洁癖党”等更为功能性的分类。在这种分类形式背后,体现出的是网易“用户本为”的产品思维,这是跟微淘完全不同的,而这也是为什么种草社区更受用户的欢迎和信任。当然,品质电商的基石是解决“不管我在这个平台买什么,它产品的质量的品质都是始终如一的”问题。就像我逛MUJI,从电风扇到精油,都符合MUJI“消除不必要的装饰,追求产品的功能性,注重小的细节设计”的理念,这是一种倡导“简单生活”的用户心智。网易电商上游对接海外的顶级品牌和全球范围的品质制造商,下游对接中产和泛中产群体。在三年前,电商市场被普遍认为格局板结的情况下,从用户角度入手,以提倡不同价值的主张来倡导特定的用户心智,把网易考拉“买点进口的”和网易严选“买点好的”两种价值主张灌输给用户,在各自市场获得市场占有率领先和产业强话语权。品质化并不意味着奢侈,而是关注用户的个人和情感主张的过程,将过去挑选的过程让渡给平台,自己则专注品质,情感这些元素。MUJI和优衣库的火爆就是最好的例子,随着电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会认可这种消费理念。·以及·电商在中国发展超过了15年,电商的几大环节,从最开始的支付、选择、物流几个关键要素,诞生了支付宝、导购平台、京东物流等几大产品。这些产品的本质,是以工具和效率为优先的,但工具最终还是要让位于品质、品味、体验这些超乎购物流程的要素。事实上,人类进步的历史,总是从简单变为复杂,而又从复杂演变成简单,正如无印良品一直倡导的“无设计的设计”那样,简单、可靠、富有用户意识的品牌,才是最长久和最具生命力的。
8月21日消息,获悉,速卖通昨日公告称,接目的国邮政通知,受当地罢工等事件影响,近期线上发货发往南非的包裹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断,因此”AliExpress无忧物流-标准”线路暂停收寄发往南非的带电包裹。同时,平台对买家已发起“未收到货”纠纷的订单实行保护政策——人工处理仲裁的时间由原来的“限时达结束时间”基础上延长20天。保护政策从8月20日起开始执行,已结束的订单不再延长人工处理仲裁时间。公告显示,针对已经创建线上发货物流订单发往南非的带电包裹,平台处理方案如下:1)针对受影响的产品,及时调整运费模板设置,避免买家下单时选择无法发往南非的物流渠道;2)已创建物流订单还未发货的包裹,请您及时与买家协商取消订单或者更换其他物流方式发货;3)已经入库成功暂未交航的包裹,物流商将会免费退回给您,退回时间预计一周左右。针对已经收取的正向发货运费,您可以发起费用争议投诉申请运费退还。4)已经交航的包裹,预计比正常派送时效有所延迟,请您及时跟进物流状态,与买家保持沟通;为降低卖家受到的影响,速卖通平台特制定以下卖家保护政策:平台对北京时间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填写发货通知,收件国为南非,且买家已发起“未收到货”纠纷的订单实行保护政策——平台人工处理仲裁的时间由原来的“限时达结束时间”基础上延长20天。线上发货物流商承诺赔付时间调整:北京时间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创建的物流订单,收件国为南非,线上发货(含无忧)物流商承诺赔付时效在原有基础上延长20天,且商家发起投诉时效(从物流订单创建起计)在原基础上延长20天,未在相应的承诺时效内完成配送服务而产生的限时达纠纷赔款,由物流商承担赔付。速卖通还做出以下提醒:1、针对受影响的产品,及时调整运费模板设置;2、建议您及时与买家保持良好沟通,若有需要,可延长买家保护期,避免买家提起纠纷给您带来不必要的影响;3、保护政策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已结束的订单不再延长人工处理仲裁时间;4、平台人工处理仲裁的时间延长仅限于物流状态为运输途中的纠纷订单,其他纠纷类别订单将按照正常仲裁流程处理;5、平台延长的是人工处理仲裁时间,若买家发起纠纷,您仍然需要在5天之内及时响应。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10.6万亿元,其中运输费用5.6万亿元,物流中介、信息部也有70余万家,但信息不对称、非标准化、运营效率低、空驶率高等现象充斥着整个市场。试图用互联网提升物流效率的货运O2O企业大体分为两种(排名不分先后):城际货运如罗计物流、运满满、货车帮、福佑卡车、物流小秘;同城货运如蓝犀牛、速派得、云鸟配送、神盾快运、货拉拉。按照企业公布数字粗略统计,2014-2015两年间,资本市场在此领域的投入有十几亿元。四年过去,同城货运已经经历了一轮行业洗牌,目前58速运和货拉拉处于两强争霸状态。但市场大就自然不缺新玩家,「闪电狗科技」则是同城货运的新玩家之一。选在此时入局,他们切入点是什么?他们赢得战争的筹码又是什么?闪电狗创始人刘宾告诉36氪,当市场不再依赖价格战,而是看重产品和服务的时候,才是良性竞争的状态。闪电狗的机会正由此而来。闪电狗科技的基础业务是车货匹配的信息撮合(不抽佣),主要面向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城市配送。衍生业务是针对平台货车司机提供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贷款购车、保险服务、商户贷、车抵贷等。经营9个月来,闪电狗拥有70多家大型企业级客户,包括小米、顺丰、京东等,平台注册司机达到了十几万。截至7月平台的认证司机在6.5万人左右,并仍在以每天7000-8000人的速度在增长。目前已入驻11座一二线城市,北京单日GMV在35万元,运力池中的车辆与客户需求大致为3:1,日均增量500-600辆。我国3000多万货车司机中95%都是个体户。除了货运订单和货运效率,这个群体中大部分人还面临由于货运行业高风险、缺少固定资产和无信用体系,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和不得不缴纳高额保费等问题。而闪电狗平台的角色就是银行、保险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媒介,司机可以拿到第三方贷款利率低50%的贷款和比个人购买低约15%的保费,银行有可风控的放贷对象和获取货车司机群体信用数据的渠道,保险公司则可以拿到批量的保险订单。目前,闪电狗主要盈利来源于面向司机的利息差价和保险公司返点,其余则为面向小B客户提供的质押融资利息等。刘宾表示,单纯的车货匹配平台无法形成司机壁垒,哪里有订单司机往哪走,而闪电狗既不抽佣也不收取会员费,司机对平台依赖性更高。从长期规划来看,闪电狗还将有两个主营业务:1)拿地建仓,实现智能仓配一体化,2)村村通。前者在于刘宾认为仓配结合是物流行业的大趋势,仓配一体能够完善城配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但难点在于如何通过政府审批拿地建仓和智能仓储系统研发。后者一方面是农村市场虽然难啃但依然有前景。从需求上看,农村人口是乡镇和城市的2-3倍,且优质商品难抵农村,往往因物流不畅通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从购买力上看,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人口不需要承担购房压力,购买力和城市人的相当。另一方面是创始人的改造农村物流现状的情怀。闪电狗的计划在于上行帮农产品运出,下行将优质商品输入农村。目前已经在于雄安新区和西安试点,主营B2B和B2C的货运业务。但众多互联网公司不愿涉足农村,正是因为困难摆在眼前——农村市场分散,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开发情况严重受区域经济的限制。如果将目光放近一点,下一个目标是进行全国布局,预计今年年底会布局18-20座城市。闪电狗已于今年4月获1亿元融资,投资方为东旭集团、东鼎国际。预计会在今年10月启动B轮,目标融资6-10亿元,将主要用于系统研发和拓城。
8月20日,百人讲课堂邀请果乐乐CEO陈功伟分享他对生鲜电商的最新思考,期间他谈到,拼多多应该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交易平台,上面的农产品便宜是因为省掉了统一分拣、打包、集约式仓储、物流,以及经销商的各种分销成本。陈功伟认为,拼多多的崛起没有大家想那么简单,它不仅是踩中了四、五、六线人群的风口,还有一个为人忽略的原因是农产品的作用。“拼多多应该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交易平台,在上面,每个农户作为卖家都可以根据自己商品的产量、质量、成熟时间等发起不同的拼团,然后平台会利用不同的产品、物流、价格等算法,来匹配不同的消费群。”陈功伟如此表示。“如果从模式上来讲的话,它是一个点对点的交易:不同的人买不同的货,用不同的价格。而且这省去了中间的批发市场、二级批发等果商,包括大量的仓储流通的成本。”他打比方说,有二十亩地,一亩地三千斤水果,总共是六万斤,如果做十斤的包装,也就是六千个包裹。根据季节时间,连续发起五百单、一千单的团购,这些包裹可能一个星期基本就会拼团结束。这跟电商平台京东天猫等完全不一样,是把所有商品统一定价面对所有的消费者,统一销售,统一的物流与服务,“但是在农产品行业统一很难完成,因为投入资源太大,拼多多用自己的平台特征推动了农产品的销售。”有很多人认为拼多多上面的货质量不怎么样,“其实大家买到货的时候收到包裹的时候也不会说,这个比我想象的要差,因为它的价格比你在水果店购买,比在超市购买要低了很多,而且可能会更新鲜。”“其实我们自己去想,每年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会变化太大,拼多多为什么便宜?因为它省掉了统一的打包、分拣、集约式仓储、物流,以及经销商的各种分销成本。”黄峥在接受提问时曾说,美国的农庄特别大,一望无际,而且完全工业化,美国农产品运和运玉米,和运一瓶矿泉水是一样的,没有差别。但是中国很不一样,中国到今天农业人口在人口比例还是比较大,中国的土地现象导致中国的农庄是比较分散的。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庄是标准化程度是不行的,每个果园划分很清楚,成熟的时间也不一致,A园子水果这个月长好了,B园子下个月才好,这种非标准化的东西与工业化运营脱轨,并且流通和分发的效率很低。因此,“拼”模式契合了目前中国农产品的非标准化现状。而陈功伟的思考,与之不谋而合。
8月20日消息,获悉,国际航空货运服务企业翌飞锐特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飞锐特”)近日宣布,已于2018年6月获招商局集团下属创新投资基金“招商创投”(以下简称“招商创投”)千万级B轮战略投资。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投入、品牌市场拓展和服务能力提升。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近30万亿元,同比增长14.2%。航空货运需求将持续保持增长。在时效化、精细化等维度对行业参与企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翌飞锐特创始人兼CEO史鸣飞表示:“国际贸易延续强劲增长势头,航空货运业势必前景可观,但整个航空货运行业缺乏标准化信息通路及服务平台。基于行业痛点,翌飞锐特已推出数据交换平台、物流云应用平台、移动应用平台,可以提供电子运单、舱单管家、智能订舱、报关、一站式轨迹查询、指尖货运等智能服务产品,随着新产品陆续上线,有望为货主和航空货运业带来百亿美元成本的节省。”史鸣飞,翌飞锐特现已与80多家航空公司达成深度合作、覆盖10余个海关口岸、合作企业超500家。2013年3月成立以来,整合海关、航空公司、大中型货代企业等行业关键资源,基于互联网技术及对用户需求的判断,致力于建立一个产品驱动、行业协同的国际航空货运一站式数据服务平台,形成标准化信息通路,为国际航空货运产业链各参与方提供货物订舱、关务申报、货物轨迹追踪等一系列智能服务。据了解,截止到今年6月底,服务的企业用户已超500余家,预期2018财年营业收入过亿。
8月16日消息,获悉,日前天猫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再做修改,明确了“商品完好”标准中对于商品外包装的保存要求。同时增加了适用退换货的商品类目,如纯果蔬汁、奶油、黄油等,并将“电动车整车类”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中删除。整理了几个变更后的要点:1、选择无理由退货或换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天猫商家发出退货或换货通知。七天期间自物流显示签收商品的次日零时开始算,满168小时为7天。2、天猫要求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商家单方或买卖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行为无效。鼓励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更优于天猫要求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3、消费者存在滥用会员权利行为的,所有运费均由消费者承担。商品完好通用标准:1、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消费者应当确保退回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无受损、受污、刮开防伪、产生激活(授权)等情形,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数据使用痕迹;2、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3、商品包装作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缺损状况易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故退回时应确保商品包装完整。部分具有特定价值或功能的特殊商品包装,可依商家事前显著明示的包装保护要求处理。以下为变更后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