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去年底,美国第四大零售商塔吉特百货(Target)发生了信用卡数据泄露事件,导致约4000万张信用卡及借记卡信息曝光。为了应对信用卡数据外泄的问题,上周五,全球知名信用卡品牌Visa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联合发布声明表示,他们为改善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成立了一个跨行业组织,并希望借此向美国零售商及银行施压,迫使他们在2015年最后期限之前,采用更加安全的信用卡技术。这个组织成员包括银行、信贷联盟、零售商以及行业贸易协会等。根据声明,该组织将会首先关注EMV芯片技术的普及。相较于将信息存储在磁条的传统银行卡,EMV卡将信息存储在计算机芯片中,增强了卡片被复制的难度。EMV是Europay(Europay后被并入MasterCard组织)、MasterCard、VISA三个信用卡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银行芯片卡借记/贷记应用的统一技术标准,代表着新一代银行卡(IC卡)。另外,Visa和万事达卡在声明中,要求用户最好在进行交易时,键入个人识别号码(PersonalIdentificationNumber,PIN),为卡片安全性再额外增加一层保护。不过,美国零售联合会(NationalRetailFederation,NRF)表示,其并未加入该组织,因为他们不打算立刻采用PIN,这是个“不成熟的解决方案”。NRF总顾问马洛里·邓肯(MalloryDuncan)表示,“他们并不是真的想减少信用卡诈骗,除了在卡上加入一个接口之外。”邓肯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仍然坚持认为,美国零售商的客户们如同那些在信用卡和积极卡中同时采用芯片和PIN安全码的80多个国家的消费者一样,享有同级别的安全性保护。”Visa和万事达卡拒绝提供更多关于信用卡所采取技术具体提议以及跨行业组织成员等方面的信息。美国全国信贷联盟协会(CreditUnionNationalAssociation)发言人帕特里克·基弗(PatrickKeefe)则证实,信贷联盟确实加入了该行业组织。美国银行家协会(TheAmericanBankersAssociation)并未就置评请求作出回应。Visa公司总裁莱恩•麦金尼(RyanMcInerney)在声明中表示,“近期发生备受瞩目的信用卡数据外泄事件,促使零售商和金融服务行业在支付安全性这个问题上进行更多合作。”趁热打铁万事达卡和Visa已经向美国的零售商们设置了最后期限,要求他们在2015年10月之前,采用最新的支付技术。支付行业核心期刊《尼尔森报告》(NilsonReport)的出版人大卫·罗伯森(DavidRobertson)表示,“大约80%以上的大型零售商都能够在最终期限之前采用最新支付技术。”他表示,该组织的形成将能够推动中小型零售商采用新技术。在技术更新换代方面,银行和零售商们一直步伐拖沓,总是在成本支出方面争执不休。NRF曾表示,若将设备、培训及软件支出计算在内,美国零售行业将会因为信用卡技术更新而花费近300亿美元。美国券商WedbushSecurities分析师吉尔·卢瑞(GilLuria)表示,“银行和零售商想要确定的是,投资新的基础设施确实能够较少信用卡诈骗。”万事达卡和Visa表示,该组织还将解决移动和在线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他们建议,将传统的账户数字换为一个独特的数字支付密码。塔吉特曾在上月表示,公司正在加快1亿美元芯片智能卡使用计划,以抵御网络安全威胁,计划在2015年初完成。罗伯森表示,“在塔吉特数据外泄事件的影响下,安全性又重新成为了各企业高管心中的头等大事。这是趁热打铁的典型例子。”
【一起惠讯】2月18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东南亚时尚电商的招聘信息显示Zalora正在筹备在美国进行IPO。记者观察到Zalora所属的母公司RocketInternet在上周发布了一则在新加坡招聘IPO项目经理的消息。自从2012年Zalora成立以来已经迅速的在东南亚市场扩张,得到了摩根大通公司和其他很多私人投资公司的支持。Zalora成立之初获得了1亿美元的投资,在2013年更是获得了超过2倍的投资来运营这个时尚电商网站。根据一份被Zalora泄露的文件显示,2012年Zalora净负增长为9100万美元,但是预计2015年就可以开始盈利了。目前Zalora正在节俭市场开支来维持一个更加健康的运转,去年已经节约了70%的市场推广预算。据了解,Zalora并不是RocketInternet公司在美国IPO的唯一子公司。根据华尔街日报报道,RocketInternet旗下的德国电商网站Zalando也准备今年在美国进行IPO,Zalando估值38亿美元。一起惠了解到,Zalora招聘的IPO项目经理将要准备公开上市的所有资料,还将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合作准备上市相关数据文件。这个职位的其他相关要求还包括四大会计事务所工作经验,并且还要熟悉美国科技公司的IPO经验。此外,还需要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报表和规范有深刻的理解。
上周,亚马逊悄悄收购了移动支付初创公司GoPago。关于那项收购交易的更多详细情况今天才被泄露出来。对GoPage业务并不感冒据知情人士称,亚马逊只接收了GoPago的技术和工程师/产品团队,没有接收GoPago的销售网点和商业关系。这部分业务将被出售给DoubleBeam,这一点已在周五得到DoubleBeam的证实。DoubleBeam是由一群来自PayPal、GreenDot和DigitalInsight等公司的高管创立和经营的一家公司,主要为移动应用和销售网点系统提供移动支付技术。据知情人士称,亚马逊非常想要GoPago的技术,但是不想要它现有的业务。因此最终得出了这种非交易性的安排,似乎GoPago的销售网点技术的某些方面也被包括了进去。DoubleBeam将把GoPago的销售网点技术与其现有产品整合在一起。DoubleBeam的首席执行官泰德特基普(TedTekippe)在声明中表示:“我们感到非常兴奋,因为DoubleBeam领先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和GoPago的移动销售网点系统之间有着很强的协同作用。通过这些技术而增加的功能可以为零售行业提供一个独特而全面的解决方案。它正是我们的客户一直要求我们为他们提供的东西。”然而据知情人士称,亚马逊正在进入移动支付领域,并且已经为此制定了重要的计划。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亚马逊似乎原本计划在1月份发表公开声明宣布这项交易的某些内容,比如如何处理那些不会被并入亚马逊的业务。但是由于消息在本周就被泄露出来了,因此它们公开了DoubleBeam的声明,让GoPago的客户和员工吃个定心丸。对抗Square目前还不清楚亚马逊打算在何时以及如何使用GoPago的技术,但是据媒体报道称,亚马逊肯定想通过GoPago的技术实现无缝的移动购物和支付体验。亚马逊已经拥有一些移动支付系统了,主要为那些通过亚马逊应用商店出售的应用提供应用内支付服务;它还为第三方提供了应用程序接口(API),以便第三方合作伙伴在它们的应用中出售亚马逊的商品。一年前,有媒体报道称亚马逊正在开发一款新产品与Square竞争,GoPago可能会成为那项计划的部分内容。亚马逊最近发布了电子钱包服务“LogInandPaywithAmazon”,它也因此与PayPal和信用卡公司形成了直接竞争关系。这项服务为网络商家提供了一键结算(one-clickcheckout)功能,这样客户们就可以通过他们的亚马逊帐号快速支付。移动支付可以帮助亚马逊更好地与PayPal和eBay竞争。很多人相信亚马逊很快会发布它自己的手机。如果它真的在开发与Square竞争的产品或服务,那么GoPago的技术可能会被整合到那些手机和KindleFire平板电脑之中。这会让亚马逊与苹果及其iPad/iBeacon也形成直接竞争的关系。
【一起惠网讯】11月6日消息,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王丰披露,今年天猫双十一期间,全行业快件量将超过3.23亿件,最高日处理量可能突破7000万件,超出去年同期的一倍之多。王丰指出,快递业务量在短期内激增,网购平台集中促销造成下游快递服务需求在短期内呈现出一种急速高量现象。王丰表示,今年双十一期间(11月11日至16日),六天时间预计全行业处理的快件量将超过3.23亿件,其中最高日处理量可能突破7000万件。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去年双十一最高日处理量3000万件,六天时间日均处理量超过5300万件。而进入2013年以来,全行业日均处理量大概是2500万件,如果按照今年双十一六天时间日均处理量为5400件计算的话,增长幅度要超过110%。在业务量激增的前提下,王丰特别强调,双十一期间将面临更多挑战。首先,重要节点的分拣能力、热点线路的中转运输能力造成压力;快递网络持续高量运转,运输车辆、分拣设备无法正常检查监测和养护维修。其次,冬季部分地区天气状况不佳,还有中西部地区在收寄和投递服务能力方面与东部地区相比存在失衡;再者,业务员疲于应付,导致收寄验视制度执行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将违禁品堵在寄递渠道之外,安全隐患增加。此外,社会各界对于今年“双十一”服务保障期望值较高,新闻媒体对于快递服务质量、快件积压延误、以及服务态度等问题均比较关注。合理引导服务预期,宣传行业正面形象的任务很重针对信息泄露问题,李丰则认为,要在双十一期间特别留意。督促指导当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严厉处罚。同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在快递面单使用、保管、回收以及销毁和快件处理信息系统安全、企业内部人员管理方面完善制度性的安排,加强管理与防范。“在旺季期间,我们将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寄递服务信息安全和旺季生产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至于每逢旺季快递则擅自歇业等问题,李丰表示,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收或停投快件,如果需要上调资费也应该提前说明并公布;企业还应适当增加旺季期间客服人员,及时提供快件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受理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等。
网络支付快捷又便利,但不少享受了便利购物的网友,却发现使用这只“摸不着”的“电子钱包”,还得看得更紧一些。据悉,看似“安全托管”给购物网站的虚拟账户,去年以来也频频曝出安全投诉,潜在问题不容忽视。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透露,网络支付中事关支付数据被篡改、遭遇异地盗刷的投诉线索不在少数,令网友们防不胜防。同比2011年,网站用户账户被盗现象较为严重。眼下较热门的窝窝团、拉手网、糯米网、F团等网站,均出现过此类投诉。账户被异地陌生人盗买了电影票居住于厦门的S先生,一直是“拉手网”的手机绑定用户。过年前,S先生想在“拉手网”消费,却发现77元余额中的75元无故“消失”了。在电话采访中,S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2月9日,自己在该网站的网络账户遭遇非本人操作。“有人团购了电影票3张,共计75元,并且于当天在济南使用。”S先生纳闷了,明明身处厦门,怎么会购买在济南地区使用的团购商品呢?更何况,自己也没买过电影票。“照道理说,一旦购买了团购产品,就会有一个序列号的短信发到绑定手机上。我没收到验证序列号的短信,却收到了团购券被使用的短信,这也太莫名其妙了吧。”S先生向记者抱怨。随后,S先生拨打了“拉手网”的客服电话。客服部人员反馈,会由技术部详细调查,但不能确定何时给予答复。同时,S先生也询问了客服人员验证序列号的发送问题,并提出,能否提供电话号码报警调查此事,但客服方面一直推脱。“一般说来,序列号发送至哪个手机号,网站方面应该可以查出来。但网站一直拖延,不肯给我明确的答复。”S先生质疑,一家热门网站,每天面对这么多消费者,为何无法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一个多月过去了,发生在年前的盗刷事件,“拉手网”方面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答复。S先生认为,这笔钱数目的确小,但账户安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来说至关重要。“万一碰上账户里的钱还挺多的,网站又是这样的态度,岂不是要出事了。”账户中近万元旅游费不见踪影与记者通话时,金华的李雷(化名)仍然有些郁闷。自己“挤”出了假期,原定于蛇年春节期间成行的马尔代夫之旅,非但没去成,账户还遭遇“安全危机”,被人无端消费了近万元。李雷告诉记者,2013年2月7日,自己在“窝窝团”购买了马尔代夫10800元的团购旅游产品。2月10日,李雷登录“窝窝团”账号,发现自己的密码被篡改了。“找回密码后,团购的一张马尔代夫的旅游订单已被取消,余额10800元随即退回‘窝窝团’账号。”李雷表示。紧随其后,让李雷大跌眼镜的是,自己的账户被人使用,已在“窝窝团”的签约商户消费。同时,绑定手机号码被篡改,账户余额从上万元跌至1600多元。期间,李雷表示,自己没有收到“窝窝团”的任何信息。账户里的近万元旅游费不见影,李雷着急了,赶紧联系了“窝窝团”客服,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客服承诺,如果李雷的账号确实被盗用,将赔偿客户损失。2月16日,“窝窝团”技术人员已经确认是账号被盗引起的损失;2月19日,“窝窝团”客服告知同意赔偿,并向李雷要了银行账号。直至3月1日,“窝窝团”才将被盗用款项全额退还,但并没有给李雷一分钱的赔偿。而赔偿之事,网站相关部门似乎也无人敢承诺。即便与网站沟通、交涉的过程比较久,甚至还求助了消协等维权机构,但幸好收到了全额退款,李雷觉得“窝窝团”的处理做法可以接受。但他认为,当用户出现资金安全问题时,网站是不是应该予以积极解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否也该是网站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李雷借此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网购用户自己也要多个心眼,大笔钱财不要放在账户中,账户有异样情况应该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出现后,四成网友选择“认栽”除此之外,有网友一天之内损失惨重,在团购网站的1995元的账户余额,被分三次不同消费盗用,最后账户只剩下1元钱。值得一提的是,该网友的账户密码没变,绑定的手机号码却变成异地号码。另有一位网友数月未登陆F团账号,账号里有商家的少量退款,登录后,发现余额被盗用。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购与维权专家姚建芳认为,电商企业应该加强网站技术监管。消费者在投诉与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拖延散漫的服务态度,以及他们在维权时付出的心力都影响其对商家的印象。“商家不能仅仅满足于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更该从根源上提升服务质量,杜绝此类投诉的发生。”另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监测统计,账户被盗已成为2012上半年度网络购物热点投诉之一。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表示,目前我国网络支付总体安全,但潜在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网络支付规模达2.21亿人,但很多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不足。“有统计显示,有四成网络支付用户对安全问题没有足够的关注,出现安全问题后,有四成消费者不会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周金黄说。其中,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不法分子以钓鱼网站骗取钱财、被植入木马病毒获取账户密码、支付数据被篡改等现象,是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网民数量突破5.64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2.21亿人,占网民总数的39.1%。去年上半年,全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总量53.4亿笔,金额达2.69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