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10月31日消息,今天,海关发布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据悉,该公告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以下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原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三、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四、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五、设置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实施掏箱以及查验作业的场地,应当满足本规范中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设置要求。六、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或者设置区分标识。七、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五、其他(一)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二)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二、场地设置”进行相应调整。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预留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非侵入式检查设备、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五)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六)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因铁路轨道因素导致隔离围网(墙)不能全封闭的,应当设置监控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场地。(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卡口设备和控制系统,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五)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六)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配备相应设施;海关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二)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并且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预留辐射探测设备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三)提供海关实施查验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一、封闭及卡口设置(一)具有独立封闭的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储罐(不含其他生产作业、运营管理场地),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场地设置(一)储罐或者传输管道应当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仪器、设备等。(二)提供海关履行监管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安全保障设施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并且设置中央监控室。(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设置规范一、封闭设置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应当设置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并且具备施封条件。二、场地设置(一)传输管道应当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仪器、设备等。(二)提供海关履行监管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安全保障设施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三、信息化管理系统(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并且设置中央监控室。(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四、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设置要求一、场地设置(一)查验场地应是相对独立封闭的平台或者有顶棚覆盖的平整场地。(二)查验场地应便于集装箱/厢式货车停靠,每个停靠点对应一个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宽度应保证集装箱/箱式货车靠泊后开箱及掏箱,划线区分并按顺序编号,相邻作业区域间隔不少于1米。(三)查验场地面积应满足海关查验作业需求,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满足整箱货物掏箱摆放的要求,并预留货检X光机、磅秤、查验工具柜等设备的放置区域。(四)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查验用X光机、移动式查验指挥车、查验电瓶车等设备的供电要求。(五)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六)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的固体废物、大宗散货查验的场地,其作业平台或者顶棚可根据实际查验作业特点,予以调整。二、视频监控(一)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二)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三)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三、网络建设(一)能够接入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二)在查验场地建立全覆盖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b。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今年前三季度,全球经济温和增长,国内经济稳中有进,推动我国外贸进出口持续向好。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0.29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6.6%。其中,出口11.16万亿元,增长12.4%,进口9.13万亿元,增长22.3%;贸易顺差2.03万亿元,收窄17.7。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前三季度,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1.49万亿元,增长18.1%,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6.6%,比2016年同期提升0.7个百分点,贸易方式结构有所优化。2、对传统市场进出口全面回升,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快速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对欧盟、美国和日本进出口分别增长16.4%、18.7%和14.9%,三者合计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36.8%。同期,我国对俄罗斯、波兰和哈萨克斯坦等国进出口分别增长27.7%、24.8%和41.1%。3、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前三季度,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7.81万亿元,增长17.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38.5%,比2016年同期提升0.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23万亿元,增长14.7%,占出口总值的46.8%,比重提升0.9个百分点,第一大出口经营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巩固;进口2.58万亿元,增长24.8%。4、中西部和东北三省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整体。前三季度,中西部18省市外贸整体增速为24.7%,超过全国整体增速8.1个百分点;东北三省外贸整体增速为18.5%,超过全国整体增速1.9个百分点;东部10省市外贸整体增速为15.3%。区域发展更加协调。5、机电产品、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仍为出口主力。前三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6.41万亿元,增长13%,占我国出口总值的57.5%。其中,汽车出口增长28.5%,船舶出口增长12.2%,手机出口增长10%。同期,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2.31万亿元,增长9.4%,占出口总值的20.7%。6、铁矿砂、原油和天然气等大宗商品进口量价齐升。前三季度,我国进口铁矿砂8.17亿吨,增加7.1%;原油3.18亿吨,增加12.2%;大豆7145万吨,增加15.5%;天然气4838万吨,增加22.3%;成品油2241万吨,增加4.2%;铜344万吨,减少9.4%。同期,我国进口价格总体上涨10.6%。其中,铁矿砂进口均价上涨38.4%,原油上涨33%,大豆上涨9.7%,天然气上涨13.9%,成品油上涨27.5%,铜上涨29.2%。7、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微幅回落,出口经理人信心指数环比提升。9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41.8,较上月下滑0.1。其中,根据网络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当月,我国出口经理人指数为43.9,较上月下滑0.8;出口经理人信心指数回升0.2至51.1,新增出口订单指数、出口企业综合成本指数分别下滑0.7、2.7至47.1、19.9。总的看,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回稳向好势头在巩固,增长质量效益在提升。四季度,虽然外贸运行中仍面临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新旧动能有序转换、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海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稳定外贸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10月1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13日正式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以下简称“意见”),以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已发展到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的智慧供应链新阶段。因此,该意见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四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意见内容,到2020年,要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以下为意见全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已发展到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的智慧供应链新阶段。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供应链具有创新、协同、共赢、开放、绿色等特征,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有利于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环节的绿色产业体系。(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供应链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从生产到消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三)引领全球化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推进供应链全球布局,加强与伙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共赢,有利于我国企业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地,打造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全球贸易新规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保障我国资源能源安全和产业安全。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信息化、标准化、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支撑,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创新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农业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2.提高农业生产科学化水平。推动建设农业供应链信息平台,集成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产销衔接,优化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3.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针对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1.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2.发展服务型制造。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相关企业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3.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推动感知技术在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可视化。推进机械、航空、船舶、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1.推动流通创新转型。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大力发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智慧物流,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质检总局等负责)2.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一批示范工程,提高供给质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负责)3.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大力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1.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积极推行绿色流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鼓励流通环节推广节能技术,加快节能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流通企业。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贯彻执行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的绿色标准,开发应用绿色包装材料,建立绿色物流体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负责)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建设线上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1.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强交通枢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负责)2.提高全球供应链安全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全球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建立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依托全球供应链体系,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包容共享发展,形成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在人员流动、资格互认、标准互通、认可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磋商与合作,推动建立有利于完善供应链利益联结机制的全球经贸新规则。(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负责)四、保障措施(一)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依托国务院相关部门成立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建设供应链研究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三)加强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检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供应链产品信息、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数据交易等关键共性标准,加强行业间数据信息标准的兼容,促进供应链数据高效传输和交互。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标准制定,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五)加快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管理,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供应链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我国供应链发展与国际接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跨境电商崛起、订单变得更“小批量”碎片化、低端制造业往东南亚等地转移……特殊的土壤正驱动更多改革创新的发生,各种改革创新也正让中国从制造中心和消费大国逐渐升级为全球贸易中心——不仅能实现货物进出口,还能让全球货品实现全球买卖。前海湾保税港区“全球中心仓”模式正是实现“买全球卖全球”模式的尝试之一。日前,小编与蛇口海关副关长林陞、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跨境电商事业部主任张万兴、招商局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健、深圳保宏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CEO吴东蒴进行了交流并实地参观全球中心仓,希望借此来向大家还原“全球中心仓”的创新内容。“一区多功能、一仓多形态”据相关资料显示,全球中心仓是指主要将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相关政策,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内设立全球集拼分拨中心,实现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进口与出口贸易同仓调拨、小额交易(2C)与大宗贸易(2B)同仓交割、内贸与外贸同仓一体,通过“一区多功能、一仓多形态”的监管创新,使原来需要存储于多个地区、多个仓库的多种物流及贸易形态的货物可以在自贸区内的一个中心仓内一站式完成,企业因此得以更加灵活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最大程度发挥自贸制度创新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带来的便利。(全球中心仓模式示意图)而在去年,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也成了该模式的基础,该72号文表示,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非保税货物存放区)(保税货物存放区)(海关综合作业区海关在该区域进行检查)贸易和生产类型企业的四大场景那么根据这个全球中心仓模式,企业可以实现什么样的作业场景呢?作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最先应用全球中心仓模式企业之一的保宏,其公司负责人给小编分析了全球中心仓在贸易上的三个重要场景。第一个场景是出口货物与内贸货物同仓存储。比如同一批货物可以以非保税货物的形式放在特殊监管区内,同时面向海外和国内两个市场,只需要用一个仓库就可以服务于多个业态。据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跨境电商事业部主任张万兴解析,在这个模式中,出口卖家把货物向海关申报后,数据记录在非保税账册上,当海外有订单时,卖家就能从保税区往外发货,发出去后再补办入区和出境手续,最后汇总成一份报关单。而对于没卖出去的产品,因为属于非保税货物,所以可以发回国内进行销售,而不需要进行“复进口”。从而减少了出口货物“复进口”所要重新报关缴纳的税。第二个场景是多种进口方式转换。进口商品时,企业可以选择跨境电商方式(1210)进口也可以选择一般贸易进口(0110),但两者的进口模式和缴税是不同的。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实施的是跨境进口综合税,是按照零售价来定税额;一般贸易是按批发价缴税,但进口产品需完成相应的商检手续。所以不少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来试探商品是否在国内市场受欢迎,当产品变成爆款后就转为一般贸易模式,因为进口成本更低。而当企业对进口产品完成商检等操作后,通过全球中心仓模式,就能实现跨境电商业态和一般贸易业态互转,借此解决货物灵活性问题。第三个是场景是全球买卖。即可以把其他国家的产品存放在全球中心仓,当海外有订单时,货物属性从保税进口变为出口,然后发货到海外去。比如一个越南的产品、一个德国的产品和中国生产的产品都可以存放在全球中心仓,当一个英国人下单后,即能将这些产品打成包裹,发送到英国。这对于类似阿里和亚马逊这种国际电商平台的意义在于,可以将全世界的产品都放在全球中心仓,而不需要在每个地区建一个仓储。因此,对于贸易类型的全球中心仓,主要适用于阿里、亚马逊、京东等基于全球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这些企业“买全球,卖全球”和内外贸一体化的愿景。与此同时,该模式也满足企业同时供应国内海外两个市场、同时存在多种贸易方式的需求,创造内贸电商与跨境电商、进口电商与出口电商并存的一体化电商的新模式。而对于生产类型的全球中心仓,主要适用于华为、中兴、小米等需要进口、国产料件的生产性企业及其供应链配套公司,支持VMI配送实现从“厂边VMI”到“线边VMI”的飞跃。(编者注:VMI即VendorManagedInventory,是一种以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在一个共同的协议下由供应商管理库存,并不断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和修正协议内容,使库存管理得到持续地改进的合作性策略。)根据海关提供的资料小编了解到,实际上类似华为和华硕这种大型生产企业,是需要在国内购料,也需要加工贸易保税料,也需要海外进口料。在过去,因为特殊监管区不能实现保税货物和非保货物的打通,所以进口料、零配件等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做了集聚后,在区域外还需要设置厂边仓,在仓库内跟国内料做个混拼。但当全球中心仓模式实现后,这个厂边仓就能移到特殊监管区域内,实现线边VMI配送。“形象地说,比如茶杯是国产的,杯盖是进口的。如果没有全球中心仓,杯盖要放特殊监管区域内要做出口手续,在区内组装成杯子后要复进口缴税。而现在就能让国内料和国外料在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集拼,再供给国内或者全球。”招商局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健举例说道。两项改良措施和一个配套服务当然,仅仅有一个改革模式是不够的,要实现这个改革还需要整个监管的创新。根据海关提供的资料显示,这是整个管理理念的创新,在过去,仓库是有物理围墙,有物理账册,有边界的。而现在通过创新后,蛇口海关提出一个云仓的管理概念——通过云的构造把仓的边界围墙拆掉。而为进行云仓改革,全球中心仓目前已实现配套了两项主要改良措施。第一项措施是账册互转。所谓账册互转就是用电子围网拆墙的方式,把账册之间的围墙拆掉。目前共有6大账册,包括电商进口账册、电商出口账册、保税展示业务账册、一般贸易出口账册、一般贸易进口账册和非保税货物业务账册。这些账册是互转是有规则的,比如保税跟非保税是可以实现双向互转的,但跨境电商进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是单向的,即进口可以转出口,出口不能转进口。互转规则是按照特定原则来规定的,首先是要保证税收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收到位。然后要保证监管要求的证件由高到低,比如一般进口贸易的货物账册中是有监管证件要求的,有进项类监管要求的,所以在贸易过程中会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而跨境电商进口目前是暂时免通关单,所以跨境电商货物是不能转成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属性,除非配齐所需的监管证件,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可以转成跨境电商货物的属性。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六大账册可以实现互转外,企业间的同类账册也是可以实现互转,所以企业间的货物是可以进行调拨的。第二项措施是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用一句话说明就是非保税货物可以按非报关方式入区。这个非报关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记账方式。这是海关申报制度的一种进步,是一种贸易便利化。目前中国实施报关备案制中,申报项数是37项。因此,未来实现自贸改革创新,所以开辟了一条以非报关单方式入区的申报制度,解决普通货物如何便捷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跟保税区形成集拼、分拨和混存的问题。除了上述两个措施外,蛇口海关还设立了一个辅助配套手段——让海关接入企业WMS(WarehouseManagementSystem指仓库管理系统)数据来辅助海关监管。在过去因为海关和企业监管库存的方式不同,因此企业需要按照海关要求建立一个账册向海关申报,而为了自己的高效管理,则另设一本账册来作为日常管理。现在,海关建立一个中间体,企业之间把数据映射到这个中间体上,或者开放一个端口,海关去抓取所需要的数据。这样就可以让海关真实了解企业的管理情况,而企业也不再因为要设立两边账册应对海关和本身需求,而导致低效或者发生数据错漏。升级成全球贸易中心新机遇对于企业来说,全球中心仓的实现让很多业务都得以实现,那对于中国贸易来说,整个全球中心仓模式创新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呢?在与蛇口海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招商局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和深圳保宏等多方进行交流后可以了解到,全球中心仓模式瞄准的是协同香港去跟新加坡进行差异化竞争。目前,全世界自由港国际贸易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新加坡,新加坡一年大概有接近90%的贸易都是国际中转的。这主要得益于新加坡这种高效运作以及其地理位置带来的贸易价值。运送到东亚的货物从新加坡做了中转后会来的香港,在香港进行中转集拼,可能会转至韩国也可能转到国内。香港能做到这么便捷服务于整个大中华圈也是得益于货物在香港进出境的便利化。但实际上香港跟深圳的地理位置是很相近的,所以其实香港跟深圳是可以协同的。但因为制度的差异,变成了只能将全球货物在香港进行中转集拼,然后再发到深圳和商户,再做一个仓储中转送到全国。而蛇口海关方面认为,要实现跟香港协同与新加坡做竞争,关键在于改变申报制度以及“一区多功能一仓多形态”的模式。全球中心仓的创新实践就是在利用互联网的思维破解原来思想上的框框线条,在原来的系统上去繁就简。
近日,记者获悉,在此前12个月中达令家已经完成了两笔共计超过7亿的融资。另有知情人士爆料达令家已打造了国内最大的专著年轻女性消费的聚合平台。记者就此事采访达令家创始人齐燕,她表示达令家瞄准的是佳人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线下女性消费入口的梳理与合作,并建立系统,于近期完成了第一阶段布局。达令(达令家为达令体系新品牌)2014创立,专注于向中国消费者提供全球好货,其中包括跨境电商业务。但自去年4月8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后,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就开始陷入震荡中,大批资本撤离、平台转型、甚至倒闭,在外界看,“寒冬”似乎不可避免的到来了。为何达令家可以逆势而上,有如此吸引力?齐燕表示,达令家的核心从来就不是跨境电商,跨境只是供应链。从一开始,达令家的商业逻辑就是了解一个人群的消费行为以及她们关联的生活态度,提供她们需要的体会。齐燕说的这个人群就是女性,更具体点儿是指追求品质生活的女性,年轻女性。齐燕认为,公众对商场,街边以及网上的“丽人店”已经很熟悉,它们都在卖货给“丽人”,而达令家更愿意称他们为“佳人”。“佳人是个美好的词,有温度,有风度。中国诗词里佳人常常出现,杜甫说,绝代有佳人。李煜写,佳人舞点金钗溜。还有写一笑倾城的佳人。当然,月亮里也住着佳人嫦娥。在达令家,佳人也是家人,是一起体会美好,创造美好的友亲,就好比淘宝上的,亲。有个定义叫她经济,我想说,我做的就是,佳人经济,从开始,到现在,这是本质——不管形式如何调整。”齐燕说道。达令家创始人:齐燕根据齐燕的逻辑,达令家并非转型,而是优化升级。而达令家的投资人,在2016年所谓跨境电商最寒冷时,进入达令家,也是把眼光放到了齐燕和她的商业逻辑“佳人经济”上了。达令家在跨境电商阶段做了两个重要积累:一是对优质供应链的掌握,二是对服务女性用户的理解、认知、能力的积累。“我们在供应链上的经验和能力形成了品质优势,我们在上阶段运营商的积累形成了服务年轻女性市场的能力能力。达令家正沿着更本质的商业逻辑,进行核心竞争力建设,到今天,我也可以自豪说,这个优势我们已经建立,布局完成第一阶段。”齐燕表示。齐燕口中的这个布局即是指自2016年起达令家下沉线下深耕女性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线下女性消费入口的梳理与合作,进行了地毯式沟通与合作,建立系统。这些线下消费入口都以女性消费为主,是中国二三四线“她经济”的主体力量。通过线下系统化的聚合这些核心用户,达令家已经低调打造了国内最大的专著年轻女性消费的聚合平台。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预计到2019年“她经济”的整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4.5万亿。其中,二三四线城市的女性消费市场迅速崛起,已经成为女性快消品、快时尚品牌的市场争夺之地。例如,无印良品在2017年的渠道扩展计划中,除了深度挖掘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的消费市场,还将把店铺网扩大到重庆、苏州等城市。而在这个市场竞争中,达令家的供应链早已积累了优势。虽然齐燕并不愿过早透露所谓达令家的大战略举措是什么,但已可以猜测出是与女性市场有关的线上线下结合的商业模式,这可能正是巨头们看好达令家的核心。在达令家我们也遇到了前来接受培训的合作伙伴,她们只是简单说,“不容错过的机会”。对于达令家这一布局,DCCI研究院院长、知名媒体人刘兴亮分析认为,在细分领域,在更深入的区域,做线上线下结合的消费入口,将是非常接地气有爆发力的模式。“新的消费入口,新的人群聚合,将降低营销成本获客成本,将具备非常强的人群激活能力”,刘兴亮打比方说,“现在你有车,你有货,你有油,都不如,你有深入脉络的高速公路,而且是八车道。如果真的形成了千万级规模的消费入口,那就是初始化了一个巨大能量场,也就我们讲俗讲烂了的风口形成阶段。更可怕的是,这种形式的入口裂变能力会非常强,是个新的商业机会。”而在前一轮领投达令家的光际资本管理合伙人艾渝则指出:“达令家最重要属性不是跨境是女性。达令家在这其中的女性跨境消费市场有着先天优势,能够抓住她经济中新机会。在这一赛道上,我们坚信自己的预判和提前布局,期待能投出一个独角兽。”
8月15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232号令,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该《办法》的实施或对跨境电商模式产生更多新的高效率尝试。对比232号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与在该《办法》实施后即将被废止的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出口电商笔记发现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中可以办理的作业添加了集拼和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节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原文节选二)而在171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主要管理的海关监管业务主要为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那么,新的改变对跨境出口电商物流现有生态会有什么新变化呢?对此,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集拼、暂时存放主要是监管场所的功能,而跨境电商各自的原则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其实没想象中的大。杭州乐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CEO王薇则也指出,本次海关总署的新政主要不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殊公告,因为里面并没提及快件相关事宜,仅强调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这些监管措施实际上已经在实施,新政更多是明确其规范性。“因此,对于跨境出口电商而言,232号令更多的影响是集约化成本降低。即让通关效率更加高效。”对此,孙剑巍也如此说道。而广东卓志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崇刚则表示,232号令在货物性质和业务属性上的规定会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因为对于跨境电商业务而言,监管区在业务上面临一般贸易进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国际转口等多种贸易方式的转化需求,也面临着集拼、包装、组套、贴标、退运等多种操作方面的需求。新规的出台,对于跨境行业来讲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可以支持跨境电商更多的新业务在监管区内落地。“原来171号令规定监管区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在实际监管区运营中对于集拼和暂存业务也列入高风险管理,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才能完成,手续上不便利。新规对这两方面的硬性规定已经放开,更加侧重于管理到位,来迎合市场需要、企业便利化的需求,以及为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试点在政策层面做了准备。”他如此说道。此外,于崇刚也强调,实际上这两年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试点、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断出台,贸易便利化是主要的方向,海关承担了贸易便利化落实的职责,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集拼作业在海外监管区内可以实现后,也意味着国外入境的商品可以跟中国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内的商品一起拼单发往国外。在中国跨境电商模式中,主流的是直接进外国的产品或者把中国产品卖到国外,而若能实现境内和境外产品进行拼单,则能实现国内外商品“一盘货”处理,或成为“买全球卖全球”实践的一个重要支持。“当然,新规定出台,各地海关执行的标准和力度对集拼模式也是有很多影响的。”汇通天下孙剑巍补充说道。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第二章海关监管区的管理第六条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第七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行使检查、查验等权力。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第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停靠、装卸,并办理海关手续。第十条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第十一条进出境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十三条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第三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第十六条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第十七条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第二十二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第二十六条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和干得好好的却选择跳槽的员工一样,在做着传统外贸,订单源源不断却选择转型电商的出口企业,似乎都有点自找苦吃,但离开了舒适区也更容易看到新的天地。浙江建德的这家以传统B2B外贸为主,年销售额达5000万美金的的凯特电器有限公司也是在出口电商火得不行的时候,才加入到这一行列。抱着尝试的心态转型,没想到几个月的时间,被线上业务成绩惊艳到了。订单接到手软的B2B工厂在浙江建德,交通发达,原材料丰富,90年代发展起来了一批制造业工厂型企业,专门做出口贸易ODM和OEM的代工厂。凯特电器也是一样,在1992年成立,开始有外贸的雏形,直到子承父业后,2004年,现任老板洪常青上任,便开始全心全意做B2B外贸。凯特电器有3个面积达100亩的大工厂,2000多名员工主要生产插座、插线板、转换器、小夜灯之类的产品,订单来源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的进口商以及商超客户。凯特电器副总经理马高东告诉小编,目前来说,凯特电器最好的生意还是B2B业务,订单还是很火爆,忙不过来。每年的销售额都会有20%的增长,2016年总销售额达5000万美金,而今年预计将做到5500万美金。他还提到,建德周围的企业大多都是做B2B外贸,生意都很火爆,线下的订单都会比较多,线上业务很少企业在做,还没有做得特别突出的线上业务,这可能跟深圳的氛围不太一样。转型出口电商其实是必然中的偶然不得不承认,在跨境出口电商崛起的这几年时间里,传统外贸生意的市场被逐渐侵蚀。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数据中,过去三年,中国出口总量出现下滑趋势,而跨境电商都在逆势增长,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出口电商交易额达5.5万亿。(凯特电器在亚马逊上销售的产品)跨境电商似乎成了一个出口转型的正道。然而,马高东则表示,凯特电器做出口电商完全是一次偶然的尝试。因为刚好有一次电商的培训会,就派员工胡学文参加。今年4月开始,胡学文开始将凯特电器的wifi智能插座产品上线到亚马逊的美国站。截至7月底,其亚马逊销售额达70万元。虽然相比于很多大卖家的体量,70万元的数目不算大,但在马高东看来,这70万元的分量很重,让其有信心继续去做好线上业务。这份惊喜来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原本以为亚马逊平台一天只能销售4-5个产品,但一个小账户一天也能卖到100个。二是相比于之前做ODM和OEM的生意,做跨境B2C的成本更低,而且毛利更高,利润空间也更大。运营亚马逊的思路,凯特电器从一开始就将其从B2B外贸的框架剥离出来,上线的产品是在北美市场接受度很高的WiFi智能插座,并非以往代工的产品,而是自主研发的自有品牌。马高东提到,这款3年前就已经研发出来的WiFi智能插座,当时市场接受程度不高,可能很多人还不怎么会使用。随着市场的营销和推广,这款产品逐渐被接受和喜爱。今年初,B2B客户下的订单都是3万起步,很畅销。于是,上线亚马逊这款便成了首选产品。因为是工厂型的企业,在供应链上具有很大的成本优势。凯特电器可以从原材料到插头、开关、插片等所有部件,工厂都可以内部搞定,因此即便比同行单价降低30%,依然还能赚到钱。做跨境B2C很痛苦,但要坚持去推从一家靠着B2B大订单就可以过好一年的企业,转到去做每天不知道会卖出去多少量的B2C电商,凯特电器副总马高东直言,这摸着石头过河的道路,确实让他们感到非常痛苦,但这条路是有希望的,所以要坚持去推。痛苦的原因源于很多,本质在于大的工厂旧思维和管理操作系统跟不上跨境电商的需要,以及多年的代工思维与想要做到的自有品牌出口之路还差距甚远。马高东告诉小编,由于工厂的体系太大,控制质量很难。做ODM和OEM的工厂员工只追求最基本的品质要求,不需要管销售之后的事情,速度越快赚的越多。但做亚马逊,面对是每一个实在的消费者,产品的质量是第一关键,让工厂员工扭转思维是一达难题。此外,可能与B2B贸易商客户产生冲突是难题二。虽然凯特电器在亚马逊销售的是自有品牌的产品,但其产品也有销售给美国当地的贸易商客户,销售相同的产品,但其成本更低,销售价可以更低,会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对于上述两个难题,凯特电器的做法是,为亚马逊的电商业务专门成立一个事业部,从产品研发、供应链生产、品质控制到管理和销售都将按照新思维去把关,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研发上,每年将投入500万-800万的研发资金。凯特目前有55人的工程师研发团队,从结构、电子、安全认证、画图、结构设计、目标市场的品类开发,模具制造都自主开发。在与客户冲突的部分,凯特选择的是将产品更换外形,或进行改良增加不一样的功能,尽量避免冲突。未来怎么玩排除掉工厂本身存在的问题,对于凯特电器来说,目前招工人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马高东认为,目前企业还是以B2B外贸生意为主,订单不断,但工厂的现有员工速度都有点跟不上,而原材料和员工费都在上涨,这也会削弱其竞争优势。“由于工厂的产品品类很多,管理也跟不上,战线拉太长,最终不会有多少优势。未来可能不自己搞代工了,做出好的产品和利润支持,不会没有好的工厂支持的,有品牌和渠道,就不怕”马高东如此说道。因此,未来的战略里,马高东表示,可以是要先将B2B的量降到4500万美金,同时增加B2C的市场份额。把企业从代工厂逐渐转到做自有品牌的路上来,重心和精力向研发设计倾斜,提高品牌认知度去抢占市场,而不仅仅是赚贴牌代工的“辛苦钱”。没有抱着壮士断腕的决心,在一个偶然中摇摇晃晃走进跨境电商世界的凯特电器,未来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这里存有摸着石头过河迷茫的心态和实践,或许可以成为传统贸易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一个参考例子。
6月21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正式发布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这意味着,此后中新两国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将对AEO企业给予通关便利和优惠政策。据了解,今年3月,我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在该公告中,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几点:1、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2、中新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3、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新西兰进口商按照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新西兰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4、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AEO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注:“AEO<NZ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新西兰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5月24日消息,据义乌市电商办透露,目前,依靠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给予的特殊税务规定,义乌已经走通“征三退三”的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新通道,借此来解决企业“阳光化”的问题。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商户采购商品后,通过该新通道,只需以前端进项为基准征收3.36%的税(其中0.36%为代征),过后再退回3%的税,在这过程中,市场商户就会给该跨境电商企业开具进项发票。举例说明,若跨境电商的产品价格为100元,里面有80元为前端进项(包括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等)。通过义乌新通道,跨境电商企业仅需缴税80*3.36%元,过后退税80*3%元,并获取约80元的发票。在传统贸易行为中,卖家卖出去的产品,前端环节包括原料供应商、工厂和供货商等组成,前一个环节会给下一个环节发票,来抵扣进项。最终卖家只需按自己环节的“增值”来缴所得税即可。然而,在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模式中,因为大部分跨境电商并无进项税发票,因此所销售产品均被认为“无成本”来征收所得税(如上述例子就是按100元来征收所得税),这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必然是额外的“成本”。所以,尽管目前有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免征不退”,但免征不退仅是免去了企业贸易行为中的增值税,企业还得面临企业所得税。而义乌“征三退三”的新通道中,跨境电商企业是可以得到市场商户开具的进项发票的,因此仅需按照进项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述例子就是按20元来征收所得税)。通过这个新通道让跨境出口变得更加“阳光化”成了该模式的主要特色。但是,义乌的新通道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其必须为市场集聚区的商户给跨境电商企业开具的发票才具有抵扣进项税的效应,仅适合的品类较单一;其次,要走通该模式,跨境电商企业必须走邮政产品,并愿意把纳入9610模式的信息提供出来(包括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因为这些局限性,目前义乌‘征三退三’的跨境电商通道只是一个小通道,比如企业一天有两万个包裹,可能只有两千个包裹可以走通。”针对该模式,义乌电商办副主任王红华如此说道。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的走通,也跟义乌的特殊性有关。实际上,从通过市场商户开具发票解决进项发票问题的方式上看,义乌的新模式有点类似于“市场采购模式”和“跨境电商零售模式”的混合体。据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该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该模式刚发布时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一直到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才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但不管如何,中国各地均正利用各种手段来促进跨境出口电商的“阳光化”和“便利化”,也正是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让跨境出口电商迎来更美好的将来。
4月28日消息,宁波海关近日公布了第一季度跨电商零售进口通关数据。宁波保税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境电商进口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与海关等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引导与支持密不可分。宁波保税区是国家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首批试点园区。从2013年11月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宁波海关加强科技应用,不断优化监管与服务。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宁波海关共审核通过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申报单565.6万票,货值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0.5%和8.2%。近年来,宁波海关实施了“集中查验、分散仓储、多点放行”等监管新模式,实现监管全程信息化,既使商品有可追溯性,又有效提升了电商运作效率。同时,宁波海关积极指导仓储企业扩大升级仓储物流,仓储模式由原先单一的公共仓运作拓展为“公共仓+自营仓”的模式,跨境仓库面积已达35万平方米。“今年1月1日海关总署跨境进口统一版系统切换后,宁波海关多次派员到仓库进行调研,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宁波宁兴优贝相关负责人说道。目前,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经营环境不断优化,已陆续与天猫国际、COSTCO、亚马逊、网易考拉、蜜芽等企业达成合作。截至目前,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试点企业已超过500家。
这是钢铁电商集体盈利的一年。向主流钢铁B2B平台创始人、高管等求证,包括找钢网、钢银电商、钢为网,以及中钢在线等,得到的结果均为盈利。有资深钢铁B2B大佬级人士分析称,抛除各平台自身原因——如领头企业模式发展成熟,已经到了必须盈利阶段的因素外。钢铁B2B平台之所以在2016年集体盈利,最主要原因在于钢铁价格上涨。2017年,钢铁价格还会继续上涨吗?钢为网CEO张峻桢介绍称,钢为网在2016年实现盈利,但如果纵观全年,仍然不好判断。据中钢协数据,2017年1月中旬末重点钢企钢材库存1230.80万吨,比上一旬减少28.87万吨,比去年同期也减少19.53万吨。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相关监管力度,新政策仍陆续出台。查询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2月14日,钢铁电商们的主要销售产品——螺纹钢上涨17.33%,涨幅较为明显。此外,铁矿石期货涨幅超过28%,橡胶涨幅为17.47%,热卷、玻璃、铅、铝、锌以及甲醇、聚氯乙烯等商品涨幅都超过10%,而涨幅在5%到9%之间的商品有10个,分别为焦炭、聚丙烯、菜粕、铜、石油沥青、动力煤等。钢银电商副总裁黄坚表示,因为钢铁价格牵扯到国家政策、战略等多维度因素,想要准确预测较为困难,如果非要预测,还是以上涨为主要趋势。2016年,大家并未想到国家去产能决心如此强烈,涨幅较大有点不适应。钢铁B2B是价格上涨的受益者吗?中钢网创始人姚红超介绍称,受到去产能和环保压力,让市场供需平衡或供小于求,价格自然会上涨,但钢铁电商并不一定是受益者。如果电商和贸易商一样做库存,当然会因为钢铁价格上涨而多赚钱。姚红超同时表示,除了好处之外,平台们也要看到,市场供小于求,资源短缺时会受上游制约。从目前的形势看,上游钢厂资源正在走向集中化,如宝钢、武钢合并,五矿、中冶合并等国有大型钢厂合并事件多次发生。另一方面,类似宝钢、五矿等核心企业,也在构建自己的钢铁电商平台,或许对市场也会有一定冲击效果。另一方面,随着走市场化路线的找钢网、钢银电商模式逐渐区分开来——类京东的“联营+自营”模式和类天猫的“寄售”模式,其它钢铁电商也紧随其后做出选择。中钢电商COO陆建华表示,2017年的钢铁价格应该还是稳步上扬,但是,对中钢在线的影响并不大。中钢在线主要还是提供交易服务和其它金融类延伸服务,对自营模式的影响可能较大。当然,目前,钢铁B2B中也没有纯自营平台了,只能说自营比重占比较大的一类。从产业角度看,钢价带来了哪些影响?2017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钢材出口总量为1.08亿吨,同比下降3.5%。而据统计,自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以来,我国钢材出口量从0.25亿吨一路攀升至1.12亿吨,连续6年持续增长。2016年钢材出口量,是多年来的首次下降。2016年12月底,上海钢联董事长朱军红曾对外表示,从大方向上看,去产能势在必行,一定会“去”,但钢价上涨会抑制出口,同时,还有汇率等多因素的影响。朱军红认为,从钢铁研究的角度讲,去产能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度”,不要一下太猛。2016年上半年节奏还能适应,但下半年有“过”的倾向。钢铁价格维持在高点,利润率会变高,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催生新的产能。除去钢材出口、国家战略等因素,钢铁下游的行业也在发生变化。公开资料显示,钢铁下游主要有包括建筑(包括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船舶、铁道、集装箱、家电、汽车、机械、能源。据了解,目前,以找钢网、钢银电商等为主的钢铁B2B平台主要销售产品为螺纹钢,用途主要在建筑上。但是,创始人们的眼光也并未局限于此。找钢网创始人王东曾多次表示,产能过剩是一个行业的必经之路,以家电行业为例,2000年后曾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后来诞生了苏宁、国美等一批行业巨头,市场会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发生改变并催生出先进的企业。2016年12月,王东在朋友圈转发一篇题为《什么情况?忽然之间几乎所有的家电都在涨价!》时表示,未来产业政策将越来越难判定,因为产业链牵扯的东西太多。这次全行业的涨价其本质是在修补很早时候的那些产业政策的负遗产,而这次波动给未来全行业带来的影响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说,很多东西还是交给市场吧,学会敬畏和尊重市场。
12月4日下午,来自澳洲的FREEZEFRAME和波兰的INGLOT两大国际品牌,宣布入驻O2O跨境电商平台天津海鸟城。海鸟城由国内外多家行业巨头共同打造,强强联合,并与澳大利亚、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的众多厂家进行深度合作,一站式供货。这是自2014年12月12日天津自贸区获批以来,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的又一事件。今年6月,《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出台。按照该方案,经过3至5年的改革试验,把综合试验区建成京津冀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引擎和全国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创新示范区、仓储物流中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和创新创业先行区。此前,国务院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类示范管理措施和优惠政策正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今年6月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5)》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交易额已达到20.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中国跨境电商继续呈现逆势增长态势,全年交易总额达到4.56万亿元,同比增长21.7%。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红利刺激下,越来越多进口商品直营中心和跨境电商体验店等洋货店落户津城,中心商务区跨境电商生态圈初步形成。《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天津自贸区了解到,今年“双11”,天津迎来了获批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之后的第一个“网购狂欢节”,保税区当天单量达到40530单,实现交易额885万元。自今年7月首单试单成功起,累计订单量已突破8万单。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片区目前已建成该市最大跨境电商保税仓储园区,吸引30多家知名企业签约入驻。多贺谷东京站是较早在东疆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该公司总经理张勇鹏称,日本的母婴、日化、日用品、食品,通过电子商务、通过保税仓来解决,线上线下一个价。东疆保税港区对外表示,东疆一直把建设进口商品直营中心作为自贸政策的延伸,围绕“京津冀”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加快进口商品直营中心在节点城市的布局,通过直营中心,直接销售口岸通关的一手进出口商品,释放自贸红利,让老百姓(49.630,-2.19,-4.23%)不出国门就能买到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今年11月,国内特卖电商巨头“折800”总部正式入驻商务区,成为国内首个将全国总部落户在天津的电商平台。折800是一家限时特卖网站,平台每日聚合来自品牌直供商家、淘宝、天猫商家专供的折扣商品,供消费者选择,有“精选版淘宝”之称。4日下午,海鸟城有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未来将建立数个海外仓,以及建立将物联网、传感网与现有的互联网整合起来的智慧物流系统,最终将形成以中央配送中心为核心的全物流系统,除了少量周转产品外,大部分商品将可实现即买即送,顾客网上下单,中央配送中心极速配送至相应店面。今年4月,海航集团旗下专业化跨境电商物流供应商天津华宇二期工程正式动工,占地逾1.7万平方米,建设施工的功能库区主要为跨境个人物品快件通关及跨境电商直邮使用,每天通关货量可达10万单,将成为北方最大的集海关、检验检疫、快递运营人、快递公司、信息服务商等各类资源于一体的跨境电商集聚区。据天津自贸区介绍,作为第一个使用海关总署版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的试点城市,天津正在打造跨境电商聚集区。目前,京东、天天希杰等一批业内知名企业在保税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同时,包括菜鸟网络、聚美优品、唯品会等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落户保税区。与此同时,自贸区的电子商务产业政策也从总部设立、金融仓储支持、贸易便利化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帮助,并推动海港保税区的“保税进口”业务模式向空港复制。据本报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位于天津于家堡的京津冀跨境电商产业联盟成员企业已经达到近百家,涵盖了电商平台、企业自营、服务商、国际物流和第三方支付等产业链多个环节。此外,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目前还整合30个品类的上万种产品货源、20万平方米保税仓、12万平方米海外仓等产业资源。
10月19日消息,据最新获悉,据俄罗斯媒体“消息报”报道,日前,俄海关总署向俄经济发展部提出降低网购进口商品免税额度、分阶段对网购进口国际邮包征税的建议。据了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俄罗斯联邦海关对于进境包裹中一个月之内购买的、价值不超过1000欧元、重量不超过21kg的商品实行免税。而此次,俄罗斯海关总署的提议是将这一免税进口额由每月1000欧元降至22欧元,同时还提出未来要完全取消“自用商品”这个表述,参照商品对进境包裹征收增值税和由海关编码确定的关税。不过,目前这一建议尚存争议,也还未得到俄经济发展部的批准。据了解到,事实上,俄罗斯海关提议对居民网购进口包裹征税、提高进口商品免税额度这一举动,已不是新鲜事儿。早在2013年10月,俄罗斯塔斯社报道称,莫斯科海关局官员亚历山大杜罗夫公开表示,海关计划对国外网店寄往俄罗斯的包裹征收10%的关税,而征税对象是买方,即俄罗斯消费者。2013年12月,俄罗斯媒体“Avtoradio”也报道称,俄罗斯总统助理安德烈·别洛乌索夫明确表示,由于对进境包裹不征税使得俄罗斯政府损失大量潜在税收,未来俄公民在国外网店购物或需缴纳税款。但他当时也指出,与传统的贸易规则相比,跨境网购包裹的赋税条件不会过于严厉。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旦俄罗斯海关对网购进口商品做出调整,首当其冲的便是中国的大批对俄跨境电商商家。根据俄罗斯电商企业协会此前的一份公开资料,2015年俄罗斯跨境电商市场总额为2200亿卢布,其中,中国的电商平台最受俄罗斯人喜爱。比如,阿里巴巴旗下的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成为俄罗斯2015年最受欢迎的网购平台,每月独立访问者数量约为2380万人。数据显示,去年,俄罗斯约90%的跨境网购包裹来自中国,交易金额占所有国外网络零售商的49%。此外,23%的俄罗斯人在欧洲电商平台购物,货物占总包裹总量的4%,还有13%的俄罗斯人在美国电商平台购物,货物占包裹总量的2%。
9月21日消息,据获悉,海关总署今日发布了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以下为公告的主要内容:一、一般填制要求(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二)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三)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集装箱货物因海河联运需大船换小船、因海陆联运需分车运输,陆路运输集装箱货物需大车换小车以及其他多式联运情况下同一批次货物在中转地需要分拆由多个小型运输工具进行中转运输的情况等)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同一批次出口货物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认定。二、特殊填制要求(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区域(场所)以及内销时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一)款的要求填制;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3.本条(一)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情况,均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三)款的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二)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的代码、有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及是否实现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情况见附件。后续变动情况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8月10日消息,根据俄新社的最新报道,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7月份中俄贸易额下降17%,仅达56.73亿美元。据悉,今年7月,中国对俄出口额为33亿美元,从俄罗斯进口额为23亿美元。而去年7月,中俄之间的贸易总额达到66.4亿美元。从该统计中获悉,今年1月到7月,中俄双方的贸易总额达37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0.9%。在这期间,中国对俄出口增长7.7%,而从俄罗斯进口则下降8.8%。回顾去年,中俄之间全年的贸易额为680.6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8.6%。此外,近日,俄联邦海关署还发布消息称,2016年上半年,俄外贸总额为2104亿美元,同比下滑22.3%。其中,出口1304亿美元,同比下滑28.7%;外贸顺差505亿美元,同比下滑近47%。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中国对俄出口贸易中,跨境电商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俄罗斯的各种商品也不断在中国的电商平台亮相。俄罗斯农业部近日表示,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俄罗斯粮食出口达3390万吨,其中,小麦出口量达2460万吨,首次成为小麦的最大出口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俄罗斯企业通过在北京开设代表处、利用中国电商平台等方式开拓中国市场,这成为俄罗斯农业出口的新亮点。”除粮食外,俄罗斯各地也正千方百计向中国推销奶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蜂蜜等农产品。“中国发达的电子商务为俄罗斯农产品提供了空间,滨海边疆区一家食品厂生产的冰激凌成功地登陆中国的淘宝和微商平台,对其他企业很有启发作用。”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农业部长曾向俄罗斯媒体指出。车里雅宾斯克州农业部长拉耶夫斯基也表示,该州在积极推动生态农产品出口,已经有三家企业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下一步将在中国建立食品展台。
5月25日消息,2016某跨境电商峰会“新政之后,如何开始”将在6月2日、3日在杭州举行,而跨境新政又有了新的变化。有消息人士透露,海关总署近日印发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署办发[2016]29号),确定了此前“跨境电商新政有关通关单制度缓行一年”的消息。公告中指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监管方案明确了过渡期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并下发各直属海关做好有关工作。文件内容整理如下:1.过渡期内,在试点城市继续按新政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关于化妆品等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2.过渡期内,直购模式暂不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关于化妆品等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3.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
4月7日消息,跨境电商税改政策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而在今天,针对跨境电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此,卓志跨境电商CEO李金玲向指出正面清单跟过去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种类相比,正面清单中并未包含生鲜类商品以及液态奶类产品。而与此同时,宠物食品商品和红酒等过去并不在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却在正面清单名录上。此外,李金玲还指出,在正面清单中化妆品和配方奶都设了进入门槛,其中化妆品要求是非首次进口的商品,而配方奶这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应当实施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并不纳入该正面清单名录下。对于正面清单出台后的监管模式,李金玲指出值得关注的是,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也将免于验核通关,而网购保税商品“一线”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却免于验核通关单。“正面清单未来很可能会做出新的调整。”对于正面清单新政策,李金玲说道。据了解,在上月24日,财务部发出公告,表示我国将于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新政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与此同时,也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来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
1月15日消息,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政策的逐渐放开,海关相关法规和公告的发布也愈加频繁。据获悉,中国海关近日推出了官方App“海关发布”,同时在安卓和iOS两个平台上线。据海关官方介绍,推出App的目的是为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扩大海关宣传影响力。App将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新闻资讯、统计快报、法律法规、总署令和总署公告等信息。据了解,除上述资讯外,海关发布App还设置了交流互动、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三个频道。在“交流互动”频道中,用户可以查看在线访谈的时间、内容、嘉宾讲话、网友提问及回答等信息。而“信息公开”频道除了可以查看总署概况、领导成员等信息外,还设置了通关导航页面,供用户查看快件通关、暂时进出境通关和旅客进出境通关的服务指南和有关规定。在“在线服务”频道中,用户则可以进行通关状态、通关参数、舱单信息和企业情况的查询。此外,App还提供了全内容检索功能和第三方服务分享功能,提供下属一级海关地图查询服务、语音导航及GPS导航定位服务等功能。
如果说2014年是进口跨境电商元年,那么2015年是进口跨境电商洗牌年。是的,行业发展的就是这么快。随着政策及试点的明朗化,传统电商巨头悉数入局,创业者压力陡增。这个时候,风投不再像去年那么疯狂。而资本寒冬的到来,让不少进口跨境电商企业要么高调转型,要么低调死去。因此,对于进口跨境电商来说,2015年是卡位的一年,是洗牌的一年。可以从政策二货试点来总结下这一年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更为明朗,但依旧存在不确定性虽然跨境电商的试点是从2012年启动的,但是一开始的政策主要针对出口,尤其是零售出口。之所以说2014年是进口跨境电商元年,就是因为海关56号文及57号文的颁布实施。56号文明确了海关对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思路,也即三单对接;57号文赋予了网购保税进口的合法身份,也即1210监管代码。到了2015年,海关总署推动了政策的落地实践。5月份《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升了进口商品的通关效率,赢得行业广泛赞誉;9月份《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打击了网购保税试点中的不规范行为,例如刷单逃税、非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业务等。从这可以看出,海关努力在做两件事:一是加强通关便利化,让企业能够低成本快速通关,对应的是5月份文件;二是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不良企业利用进口跨境电商通道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对应的是9月份文件。从某种程度来看,这两者是矛盾的:严格的监管会导致通关效率的降低,宽松的通关环境又会带来监管漏洞。做好这两者的平衡,是海关监管最大的挑战。与海关面临同样挑战的是质检总局。2015年5月,质检总局终于出台了针对进口跨境电商的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提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原文表述:除以下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外,全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属于典型的负面清单,本应算是行业重磅利好。然而,10月份《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瞬间将从事食品、化妆品的网购保税跨境电商冰冷化,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其监管模式与一般贸易进口几乎一致。该文件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完全按照意见征求稿实施发布,保税进口模式下的食品、化妆品将受较大影响,直邮进口或将迎来更大发展。外汇方面,外管局2015年1月出台7号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取代之前的5号文,将外汇支付的试点区域覆盖全国,并开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试点申请。目前,有超过3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跨境支付牌照。对于进口跨境电商来说,采用国内银行卡或支付宝等收单,再通过具有跨境支付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购汇,甚至直接通过开通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银行购汇,便可顺利完成对国外合作方的外汇支付。财税方面,政策依旧是一片空白。可以确定的是,2016年肯定会出台针对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且政策制定思路是基于与一般贸易的公平性出发;无法确定的是,最终的具体政策到底长啥样?业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直购进口模式继续执行行邮税方式,但取消50元免收额;网购保税模式实施综合税,具体税率是“关税+增值税”的七折(另有说法是统一为11.9%),并取消免税额度。一旦该政策实施,进口跨境电商的通道成本将增加。理论上来看,其将加剧水客携带、邮件快件入境等灰色通关。然而,只要海关在入境关口加大核查力度,灰色通关将难以壮大,阳光化的进口跨境电商依旧是规模企业的不二之选。2015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指出,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李克强总理在郑州考察时,勉励进口跨境电商企业“在质疑声中成长”。看来,尽管进口跨境电商政策依旧存在些许的不确定,但其逐步的明朗化监管将促使行业更加公平、健康的发展。试点:九省市并进,发展进度差别大出口跨境电商的试点早已放开,进口直购模式也有很多城市在尝试,唯独进口的保税模式卡的很严,目前仅有杭州、郑州、宁波、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天津以及福建(福州及平潭)等九省市拥有资质。那么,2015年,这些试点城市做的如何呢?杭州于2015年3月率先升级为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承担着监管制度方面的先行先试。因此,尽管杭州的通关量比广州、宁波、郑州要少,但杭州在制度方面的探索领先所有城市。在海关方面,10月份出台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该文件由海关总署批准后才公布,可以说是去年海关总署56号文的细化,不仅将进口与出口、B2B与B2C进行了区分表述,而且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升级为“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在商检方面,质检总局于2015年7月专门针对杭州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在该文件的支持下,杭州简化了境外食品企业卫生注册手续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流程,实施了进出口产品的清单管理制度,并成立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国家中心。此外,杭州在6月份启动了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该平台可以说是原有通关平台(杭州为“跨境一步达”)的升级版,不仅提供线上的无纸化政务服务,而且提供金融、物流等商务服务。在线下,杭州的园区在今年多点开花,截止12月合计8个园区已经开园。尽管杭州的试点方向以出口为主(尤其是B2B),但其在制度方面的探索也是有助于推动进口跨境电商整体发展的。郑州是中部地区唯一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从通关单数来看,郑州试点遥遥领先:截止2015年9月,郑州E贸易累计进口业务量突破3000万单,超过了其他试点城市总和。虽然试点量依旧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E贸易为主,但郑州机场和新郑综合保税区都在今年分别走通了海外直邮和网购保税实单测试。这也意味着,除了E贸易外,郑州统一版跨境电商信息化平台也已经上线运行。2015年9月,李克强视察河南保税物流中心,郑州跨境电商试点再次受到国家领导人的厚遇(上一次是2014年5月份的习总书记视察)。此外,今年郑州也在积极申报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在我看来,郑州的通关量以及对通关流程的探索都走在试点前列,唯一的缺陷是出口试点进展不大。如果郑州往出口方面发力,其实有望成为下一个国家跨境电商试验区的。宁波试点在2015年也有较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启动了出口跨境电商试点。尽管出口业务早就列在宁波跨境电商试点方案中,但直到2015年5月才正式启动。第二,开通了“直购进口”模式。2015年8月,一批从台湾发出的真空保温杯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的海关监管仓内顺利通关,标志着宁波直购进口业务正式走通。第三,扩张了进口跨境电商试点区域。2015年11月,梅山保税港区启动进口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成为继宁波保税区、栎社国际机场、栎社保税物流中心之后的第四个试点区域。值得一提的是,从进口试点金额来看,2015年1-10月宁波合计试点18.1亿元,屈居第三,而去年宁波通关试点金额是排第一的。不过,网易丁磊是宁波人,其在今年已经明确表示会将考拉海购的战略重心转向宁波。如果有考拉的量作支撑,宁波试点金额会增长很快。上海试点尽管很早就启动了,但在2015年依旧进展不大。根据估算,全年进口跨境电商试点金额在4亿元左右,在所有试点城市中排名垫底(不考虑天津和福建)。这也证明,东方支付和跨境通主导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不过,我们依旧看到了上海在2015年的进步。首先,上海开始更为重视跨境电商试点了,于6月成立了高规格的跨境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其次,上海跨境电商试点区域从自贸区延伸到松江、嘉定、普陀等地区;最后,上海已经着手建设统一的、完全第三方的跨境电商监管平台,改变原有的跨境通主导模式。我曾在《揭秘跨境电商》一书及多篇文章中强调过,上海拥有最佳的进口跨境电商区位优势和商业环境。因此,尽管上海这些年走了一些弯路,但一旦其走上正轨,发展前景将巨大无比。重庆的跨境电商试点受制于国际区位条件,发展并不显眼,目前入驻的知名跨境电商企业仅有蜜芽一家(网易考拉确定入驻,但还未实单运作)。蜜芽之所以入驻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主要是看中渝新欧铁路运输通道。今年6月,渝新欧首次将蜜芽的跨境电商货物运输回国。实际上,这也是跨境电商史上第一次通过铁路将商品运输入境。渝新欧铁路运输费用低于空运,速度快于海运,是进口跨境物流的良好补充。如果渝新欧走顺,未来或许有更多的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入驻重庆。广州的跨境电商试点在2015年发展飞快,通关货值位居试点城市之首。由于广州在空运(白云机场是国内三大国际枢纽机场之一)、海运(华南地区吞吐量第一)、陆运(毗邻香港,每天陆港车来回穿梭)的优势,很多知名跨境电商企业都选择在广州布局,包括京东、1号店、亚马逊、唯品会、聚美优品、苏宁以及天猫国际的商户等。此外,广州在2015年试点量的爆发也得益于广州的模式:由各大物流企业主导,政府不建设统一的通关服务平台。在这个模式下,各物流企业快马加鞭建立自己的通关平台,并大力招揽全国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合作,这显然比政府效率高多了。此外,今年广州的进口跨境电商O2O体验店遍地开花。可以说,今年的跨境电商O2O热潮就是由广州引爆的,进而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深圳进口跨境电商试点于去年7月获批,较以上六个城市都晚。尽管如此,2015年1-10月,深圳进口试点验放货值达6.31亿元,并吸引了聚美优品和小红书等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深圳的跨境电商试点几乎都集中于前海湾保税港区,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包括深圳机场、香港机场及港口。我们知道,深圳前海是“特区中的特区”,不仅是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而且在今年挂牌成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大片区之一。由此看见,前海的政策优势明显。今年11月,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www.szceb.com)上线,这标志着深圳试点变得更加成熟规范了。以上七个城市就是我们此前常说的“5+2”试点。2015年,天津和福建的福州、泉州也加入跨境电商的保税进口试点行列。其中,福州、泉州没有获得国务院正式批文,但已经开始保税进口的实单运作;天津于10月获得国务院批文,目前正在建设相关的通关服务平台。可以看出,十个城市的试点进度有较大差距。但不管如何,目前保税进口试点已呈现出东西南北中九省市并进的格局。
12月10日消息,政策一直是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日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的一个新通知或将把北京的跨境O2O氛围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据最新获悉,昨天,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报送开设跨境电商直营店意向企业的通知》。该《通知》称,北京市拟将自贸区、综保区等特殊监管区跨境电商政策延伸到市内,在全市范围内开设自贸区/综保区直营体验店,并要求各区报送意向开设跨境O2O体验店的企业名单。事实上,该《通知》指出,在今年7月,北京市已出台《关于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以加大进口商品销售力度,扩大进口商品的消费。据了解,在今年下半年,已经逐渐有企业开始在北京市内开设跨境O2O体验馆。今年6月1日,加拿大新永安集团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美市库(Americo)便在西四环大道旁开设了北京首家跨境O2O体验店。该店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采用仓储式超市的运营思维,具备了充当存货仓库、向消费者售卖一般贸易进口(已完税)商品以及展示跨境进口(未完税)商品三种功能。今年6月,快消品跨境电商鲜life通过入驻好邻居便利店的形式涉足跨境O2O业务。而在今年9月,鲜life在O2O上再次发力,于北京东城区内开设“鲜life”O2O体验馆。在今年,随着跨境电商越趋成熟,跨境O2O的政策也越趋明朗。今年6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公布了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该政策明确,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这三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