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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
亚洲奢侈品市场看香港,而香港奢侈品零售看海港城。据时尚商业快讯,海港城母公司九龙仓置业(01997.hk)发布的上半年财报,在截至6月30日的半年内,集团收入为84.98亿港元,营业利润为67.22亿港元,公司股东应占利润减少31%至69.89亿港元,其中海港城商场今年以来遭遇挑战,总销售额下跌1%至184.97亿港元,去年同期是双位数增长。九龙仓置业于2017年底从九龙仓集团分拆上市,目前持有海港城、时代广场、荷里活广场以及中环组合等6项香港物业组合,共有约1100万平方尺约合102万平方米楼面面积,当时总值超过2300亿港元。期内,九龙仓置业投资物业收入稳步上升4%至74.33亿港元,营业利润上涨4%至65.91亿港元,集团旗下的三个商场在香港零售销售总额的市场占有率合共10%,位于尖沙咀的海港城和位于铜锣湾的时代广场这两个黄金地段的高端商场一直是大量中国内地游客光顾的地方,也是九龙仓置业的现金奶牛。包含酒店业务在内的海港城依然是集团主要增长动力,海港城总收入上升5%至61.65亿港元,营业利润上升6%至50.93亿港元。其中海港城商场的收入增加6%至39.94亿港元,占海港城总收入65%,出租率维持在96%。奢侈品牌入驻需求依然强烈,首次进驻海港城的品牌包括首次在港开设门店的Darphin、TomFordBeauty等,以及首次登陆香港九龙的BonParfumeur和Hobbs,奢侈珠宝品牌Tiffany&Co.则扩大店面以加强业务。值得关注的是,去年第一季度海港城总销售额达100亿,同比猛涨约37%至38%,是有史以来最好成绩的第一季。时代广场收入基本持平录得14.31亿港元,营业利润则下跌至12.71亿港元,写字楼需求保持稳定,在续租租金上升的支持下,时代广场收入微升至3.69亿港元,出租率维持在97%,续租率为30%,但商场表现强烈受到零售市场竞争激烈及消费意愿疲弱影响,收入几乎无增长录得10.62亿港元,出租率稳定在98%。荷里活广场收入减少2%至2.84亿港元,营业利润下跌2%至2.22亿港元,出租率为98%。荷里活广场不断调整租户组合和市场营销策略,以更有效发挥新兴的九龙东核心商业区的优厚潜力。为进一步吸引访客及推动消费,荷里活广场与启德邮轮码头合作提供免费穿梭巴士、商场大使及推出奖励计划。在投资物业收入及盈利均上升的同时,九龙仓置业旗下的发展物业收入暴跌85%至1000万港元,并取得营业亏损1400万港元,主要由于上市附属公司海港企业有限公司有序撤出发展物业分部。集团酒店收入上升9%至9.06亿港元,营业利润大涨67%至1.39亿港元,因为中环TheMurray业绩持续改善,扣除土地及楼宇折旧后的营业亏损缩减52%至6400万港元,但是海港城三家马哥孛罗酒店及会所受市场需求疲弱及经营成本上升拖累,营业盈利下跌6%。集团旗下投资及其它收入上升11%至1.49亿港元,营业利润上涨18%至7800万港元。九龙仓置业在财报中强调,市场需求自年初以来转弱,情况越来越严峻。九龙仓置业主席兼常务董事吴天海在财报发布会上表示,尽管公司今年上半年面临需求疲弱,主要是受外围因素的影响,但公司整体业绩表现较为稳定。投资者关系经理吴庭欣则表示公司今年下半年的前景不太明朗,在市场不稳以及环球货币汇率及利率波动的影响下,公司将维持审慎的态度。据香港零售管理协会早前公布的数据,香港6月零售销售数据连跌五个月,跌幅进一步扩大。期内零售业总销货值352亿元,同比下跌6.7%。已经连跌第五个月,期内销货量更急滑7.6%,不仅远低于市场预期跌1.9%,更是撇除1到2月份农历新年因素后,自2016年8月以来的单月最大跌幅,创近3年最惨零售业绩。其中,珠宝首饰、钟表及奢侈品零售额跌幅最大,同比大跌17.1%,而5月份仅跌2.9%。与中国内地旅客消费有关的药物及化妆品下滑4.1%,香港零售管理协会还预计7月和8月的销售额将更惨烈,或录得两位数的下降。香港工会联合会表示,6月份酒店入住率同比下降20%,7月份可能下降40%。有当地旅游从业者透露,大约三分之二的中国内地消费者取消了预订。同时,中国内地下调奢侈品关税和新电商法的实施,正在让香港奢侈品零售的吸引力下降。香港市场在奢侈品行业中拥有极高的战略地位。尽管中国内地的奢侈品消费持续井喷,但香港依然被视为奢侈品零售的亚洲晴雨表。但是在不稳定的市场下,正在让消费者对这个曾经全球上升消费阶层最喜爱的热门度假胜地闻之色变,中国内地游客快速流失,而严重依赖游客消费的香港奢侈品零售业几近停滞。截至发稿,九龙仓置业股价微升0.33%至每股45.85港元,不过自今年4月低以来,股价累计跌幅超过25%,目前市值约为1392亿港元。
一起惠返利网2019-08-07 09:54:15779 次
5月29日消息,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法论坛上,苏宁易购集团法务总监吴振兴发表了题为《苏宁易购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实践》的演讲。他表示,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第一,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第二,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三,规范数据报送机制,配合监管落地。第四,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据悉,“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于5月28日至6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大会由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务局承办。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以“数据驱动·开放融合”为主题,旨在分享全球电商发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电商最新发展趋势,聚焦探讨电商热点话题,进一步突出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特点,引领全球电商发展。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以下为演讲实录:吴振兴: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业界同仁,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够参加本次大会,下面我将从企业的角度谈一下对《电子商务法》的理解和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持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鼓励创新、线上线下相一致以及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等原则,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同时持续激发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活力,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代表苏宁易购就集团落实《电子商务》的主要措施做汇报和分享。在此之前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苏宁易购的发展历程。苏宁自2009年开始互联网转型变革,由“苏宁电器”更名为“苏宁云商”,同时销售品类也从电器向快销超市、母婴、百货等全品类进行拓展。2013年,开始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苏宁云商”随之也更名为“苏宁易购”,通过不断的深化推进科技苏宁智慧服务的战略。2012年,苏宁易购线上交易额为152.16亿元,完全以自营为主。到2018年整个线上交易额达到2083.54亿元,其中自营达到1497.92亿元,平台商户也达到585.62亿元,同比2017年,整个2018年线上交易增速达到了64%。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颁布以后,苏宁易购成立了内部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集团业务操作,逐项推进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方面,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这一方面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体制相结合,提高了经营者身份的透明度,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国家政策统一落地,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2019年之前,苏宁易购平台只接受企业用户的入驻申请,不存在个人店铺。2019年初,苏宁拼购业务发展,向四六级市场下沉,开始接受个人卖家的入驻,一方面我们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鼓励个人卖家注册为公司或者等级为个体工商户,禁止个人经营食品、医疗器械等特许经营类目;另一方面,如果个人月销达到3万元以上,我们可能采取临时屏蔽措施,同步劝导个人卖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我们在店铺主体标识上,也将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进行显著的区分,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保障交易安全。二、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公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权利的基础,例如:企业亮照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交易相对方身份,交易规则的公示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消费纠纷处理、质量保障、信用评价等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我们在PC和APP端分别进行了优化和调整。PC端我们在首页显著位置进行了协议、规则和重要的公示链接的显著露出,在原有的公示模块增加了规则变更、商家出发等公示模块,能够让消费者更便捷的进行查阅。APP端,我们在APP端首屏右上角消息的位置设置了入口,点到消息,进入到页面以后,在最上端可以看到协议、规则和证照的公示。三、规划数据报送机制,配合监督管理落地电子商务和线下实体门店对于行政监管的一个显著区别点是商品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留存难度。电子商务的交易在互联网上产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信息和交易数据等进行自动留存,而实体店面的交易数据没有第三方参与,通常只留存在经营者手中,难以通过音频或者台账的形式进行存档,监管部门只能由企业自行报送,互联网尤其是大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留存和监管部门的全方位监管成为可能,当监管部门需要时可以随时依法进行调取。《电子商务法》在规定的的数据报送中也兼顾了数据报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数据报送设定在一个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比如平台仅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纳税有关信息,其他类型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报送制度,比如向哪一级、哪一地机关报送数据。在相关监管机构还没有正式出台规定之前,苏宁易购内部正在梳理《电子商务法》数据报送相关的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报送数据的一整套机制和流程,我们准备好随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我们在此呼吁,希望各监管机构在制定数据报送规定时,能够兼顾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采取合法、合理、安全的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企业报送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发生重大侵权事件。四、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双边交易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重视,苏宁易购自2013年左右上线网络交易平台以来,无论是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在逐渐攀升。为了加大平台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苏宁易购在《电子商务法》生效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平台商户的管理:第一,加强商户的亮证亮照的管理。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需要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苏宁易购通过技术抓取,在原有仅公示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将经营者入驻时上传的相关证照展示在店铺前台,供消费者查阅。《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通过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其中苏宁易购平台的亮证位置为苏宁易购网站首页,平台商户的亮证位置为店铺名称处,目前苏宁易购在执行亮证过程中,主要面临苏宁自营公司的亮证问题。实务中,用户购买商品后,自营业务会根据消费者收货地点,就近分配至苏宁地区公司发货、开票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在用户收货地址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同一商品可能存在很多个开票公司,无法准确定位与某一消费者相对应的商品销售公司名称。因此,自营电商的证照如何公示,便成了证照公示的难点,《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仔细说明此类集团化运营电商的证照公示作出具体要求,仍需要下位法的进一步解释。第二,建立平台商户管理,争议纠纷解决处理等规则。《电子商务法》第32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制定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议和规则。苏宁易购于2018年9月开始,对苏宁易购网站规则进行全盘对标梳理和优化,并将各项协议和规则根据信息公示规定通过网站向消费者展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保障平台交易的稳定运行。第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苏宁易购于2013年首次提出先行赔付制度,其后通过不断的尝试和摸索,现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先行赔付体系。苏宁易购始终贯彻执行先行赔付制度,对于商家推诿、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经用户举证责任成立的,将由苏宁易购依据平台仲裁规则先行予以赔付,再启动向商家的追偿机制,以保障用户的交易信心和用户体验。第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严厉打击假货、“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电子商务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基础上,拓展到对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通知-删除”“反通知”等规则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苏宁易购按照法律规定,更改知识产权平台的投诉处理机制及处理流程,积极落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法》42条到46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的几条法律规定,我们对于整个知识产权的投诉流程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但是企业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由于恶意抢注,渠道管控等恶意投诉行为的日渐增长,《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恶意投诉赔付机制需要被投诉人举证损失金额,举证难度较大,难以有效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此外,由于被投诉人被屏蔽后,即使后期解除屏蔽,由于竞争压力大,原有客户流失后商户经营再也难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此,我们也呼吁能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反噬依法经营商户(尤其是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更为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苏宁易购进一步强化对商户品牌授权的管理,2019年初,苏宁易购特别聘请外部机构对商户授权进行抽查,通过沿着授权链逐级向上排查核对,确保商户授权的真实、有效。第五,建立商品质量监控制度,保障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电子商务近20年的飞跃发展历程中,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度的优化,电子商务不断打破传统行业中渠道多、定位高的劣势,利用价格优势进行竞争,电子商务之间履行打响价格战,使得供应链、生产商的利润率不断降低,直接导致了很多性价比低甚至劣质的商品出现,商品质量俨然成了电子商务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苏宁易购积极响应《电子商务法》关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优化原有质控体系,不断增加商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财务投入,以及增设“假货”检验流程,并通过先行赔付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消费者面临的质量问题。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现在也对于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滥用问题屡次发生,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相对详细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电子商务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除了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和说明。苏宁易购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用户注销设定了专门的流程和在线程序,并严格按照一法一规定”的要求,对集团各产品收集、使用个人的信息的产品进行梳理,坚决做到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必须要经过用户以主动方式的确认同意。由于苏宁易购的会员体系属于一账通,涉及到产品和场景比较多,我们也正在规划搭建一个专门的隐私平台,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方便用户知晓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注销、流程和注意事项,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以上是五个方面是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中的实践措施,我们相信一部新的法律诞生后,它将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更富有生命力,苏宁易购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更加规范的运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为中国的电商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9-05-31 09:14:15640 次
5月29日消息,亿邦动力获悉,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法论坛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副司长蔡裕东发布了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倡议书。据悉,此次倡议书的发布,旨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号召各电子商务企业共同探索并实践出电子商务绿色发展道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成为绿色发展先行者,严格落实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规政策。积极参与绿色包装标准制定,主动承担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责任;成为绿色发展担当者,提高环境成本意识,确立绿色发展目标,制定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建立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成为绿色协同的引领者,构建绿色协同发展的上下游产业链,改善线上线下商品交付环境,参与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成为绿色生活创造者,丰富绿色产品供给,完善绿色信用机制,加强绿色消费激励,推广使用减量、可循环、可降解绿色包装,倡导简约有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成为绿色产业推动者,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新设备,扩大绿色采购,应用可再生能源,提升企业资源管理效率,实现企业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双丰收。蔡裕栋表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要求各电子商务企业携手合作,为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据亿邦动力了解,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加入第一批响应电商绿色发展倡议中,包括: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饿了么、阿里巴巴、小米有品、三只松鼠、美团点评。
2019-05-30 09:19:04624 次
京东大数据研究院日前发布《2019“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消费报告》显示,通过跨境电商,中国商品销往了俄罗斯、以色列、韩国、越南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之前“1688跨境专供”发布的《2019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趋势与机遇白皮书》也表明,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达1.26万亿元,占外贸出口比重上升至7.7%。跨境电商出口正以全新的姿态跃上与一般贸易企业出口相互比速与竞技的舞台。从以“贸易黄页”式商品信息展示为标志的1.0阶段,到以服务出海、建造海外仓和国际物流为主打的2.0时期,再到以先进标准引领为标识的3.0时代,中国跨境电商13年的时空跨越练就了自己非凡的身躯与竞技。特别是最近5年,国内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市场增量瓶颈期,倒逼之下需要开辟境外市场实现新的利润导流,同时在国内市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淘宝、京东等头部电商具备了向海外进行技术输出与套路复制的强大根基;而且伴随着《电商法》的颁布,国内有关跨境电商贸易的政策环境得到全面改良与优化,中国跨境电商进入了难得的黄金时期。数据显示,过去5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年均增速超过30%,占外贸出口的比重净升了5.5个百分点。同线下一般企业贸易出口一样,出口数量和品类也是检验跨境电商出口竞争力的重要维度。由于B2C(企业到消费者)的业务模式占主导,服装、3C电子、家居一直是支撑跨境电商出口的销售核心,占整体产品出口的份额超过50%,但令人欣喜的是,以“安全、防护”与“五金、工具”为代表的满足企业长尾非标类采购需求的工业品近年来出现迅猛增长,一方面说明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品类的集中度正在被稀释,出口品类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也代表在全球贸易趋向零售化、碎片化的背景下,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消费主体从个人逐步向企业(机构)渗透,B2B(企业到企业)以及B2B2C极有可能成长为与B2C相媲美的跨境电商出口模式。无疑,跨境电商出口产品需要有足够能量的全球性电商平台来承载与运营,这方面中国所形成的组合优势目前还无人能出其右。一方面,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囤全球与京东全球购等头部专业电商直接充当着面向海外输送出口产品的核心角色,同时包括1688、速卖通等在内的大型电商平台也释放出向第三方跨境电商进行货物配给、物流配置以支付工具配供的全供应链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本土跨境电商还与境外跨境电商进行协同与合作,由此在海外形成了Lazada与Shopee等重要的出口商品集散电商平台;此外,包括亚马逊全球开店、ebay以及wish等国外专业跨境电商也在开足马力抢分中国电商出口的富养蛋糕。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主流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天猫国际、网易考拉、海囤全球等三大跨境电商巨头的出口占据了整个行业的半壁江山。除了专业性或者第三方的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以外,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培植与聚拢了系列发达的外贸产业,同时汇集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和研发质优商品的企业,凭借外贸产业区域化聚集优势,许多优质供应商正在自我生成跨境电商出口商贸中心,其中以深圳、东莞为代表的跨境电出口制造产业基地和以金华(义乌)、广州为代表的跨境电商出口商贸中心目前基本成型,尤其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自贸区网络的编织与推进,这些原始供应商类的跨境电商组织出口发散与市场覆盖功能势必进一步增强与优化。应当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平台尤其是头部跨境电商并不仅仅承载着产品出口与集散的数量功能,更重要的是发挥着面向海外合作商从产品、营销、服务与技术运营等全链路赋能的作用。以天猫国际为例,通过对东南亚电商平台Lazada从商家资源、技术升级、运营保障到物流协同等全方位支持,Lazada如今已经成为当地最具竞争实力的全球采购平台;同样,阿里旗下的速卖通不仅在俄罗斯上线了全新本地化平台“天猫俄罗斯”,而且还帮助俄罗斯银行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实现改造升级,优化与升级用户体验。可以说,中国跨境电商所供给的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俨然充实与打牢了全球跨境电商的基础设施,一方面使得中国作为“全球货源基地”的能量得到全面释放,另一方面也牵引着各国制造与流通走向与覆盖全球,完成从“中国货通全球”到“全球货通全球”的渐次升级。一般意义而言,作为全新的“贸易出口走廊”,跨境电商出口由于打通了货源、流通与支付等全链体系,同时压扁了整个贸易链条,因此贸易渠道就显得更为便捷,终端零售成本也得到显著降低;不仅如此,与线下消费相比,在线消费使得全球消费者在消费选择上获得了更多的品类比较与择优,并且电商平台通过实现海外消费者数据与国内供应链的深度融合,让一国出口商品更能匹配全球消费者需求,进而导引本土制造与海外消费更精准性对接。特别是对与中小企业而言,跨境电商出口更有着非常寻常的现实意义。相比于16.42万亿元的总出口规模以及7.8万亿元的跨境电商进口总值而言,我国一万亿余元的跨境电商出口体量显然太小,而且权威机构预测,到2021年全球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将超过4.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市场之比达到17.5%,显然,后续可以广袤扩充与延展的电商市场边界将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进入跨境电商出口阵容。但是,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主流色调并不完全是从数量型扩张的角度彰显出来,而是从质量提升的层面饱满地遍及开来。一方面,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将用不长的时间走完从“商”到“品”的提升过程,品牌化的主流导驱动着“中国制造”跃升到“中国质造”;另一方面,数字化将构成对跨境电商出口的全新武装,“中国制造”因此与境外消费的精准对接度将大大提升,同时数字化所产生的全新消费需求力量也必然导领出口企业生产模式的转变,进而牵引中国贸易出口模式发生深刻裂变。据悉,为了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在推出了名为FoodTrustFramework(食品信托框架)的新计划基础上,日前蚂蚁金服开发出的区块链平台不仅可以帮助全球用户追踪到所购商品的来源地,而且可追溯到相应产品质量信誉以及生产制造加工与销售流程及其结果。无独有偶。京东全球购的最新区块链防伪追溯解决方案不仅可为商品品质证言,而且在包括海外仓管理、报单清关、国际物流以及消费者签收等所有流程节点实现全程溯源。如此强劲的技术能量外溢与渗透到全球供应链,最终引发的国际贸易红利不可低估。
2019-05-05 09:16:39394 次
03月28日消息,在“2019阳光代购众创大会”上卓志跨境电商CEO李金玲女士发表了演讲。她表示,对于所有代购、微商、淘宝店主而言,所有的痛点都是在2018年11月486文件出台以后和《电商法》出台以后叠加新增的困难,代购不仅要面对原有零售ToC要解决的“人、货、场、售后”所有问题,还要解决跨境合规的新挑战。对此,卓志推出全新为代购量身定做的阳光跨境的中台解决方案——小海购。李金玲指出,卓志将复杂的监管条件、监管要素、货源合规和海外供应链的工作整合在一个中台的工具上,这个中台工具就是小海购。小海购解决四个问题:第一,前端IP露出的是代购的品牌;第二,卓志不做任何供应链的露出,确保商户能够买得到正品私密的货源;第三,卓志在物流环节,从申报主体、三单对碰、系统对接确保整个主体合规性上完全和海关的监管要求是吻合的;第四,运营的中台赋能。据悉,本次大会以“共生”为主题,聚焦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知名品牌商、零售电商等,围绕跨境中小企业重点探讨《电商法》政策解读、跨境社交裂变玩法、以及跨境电商未来新商机。卓志跨境电商CEO李金玲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以下为演讲实录:李金玲: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在互联网非常发达的城市-杭州和大家探讨当下互联网最大的痛点和热点,2019年在《电商法》和跨境电商新政双管齐下的背景下,代购和全球购卖家以及新兴社交电商和微商朋友们到底应该何去何从?关于代购,我一直认为代购其实是这个时代最勤劳的一批跨境种草人,几乎大家知道的每一个互联网爆款早期都是由勤劳的代购们打爆打火的。2015年,卓志开始做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申报方案的时候,就在和中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一起在探讨阳光代购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基于这个,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代购是一群什么样的群体?他们是一群大多数以女性为主、宝妈居多、有一定海外工作或者生活经历的人群,他们大多数都有比较显著的个人IP属性。今天中午我们吃饭的时候还聊到,哪怕一个人真实场景是一个抠脚大汉,可能前台人设也会设置成一个美女留学生,每天还要发朋友圈,交一个ABC的男朋友,以此保持代购人设。所以,这个显著IP特性成为代购和粉丝用户沟通时候非常重要的媒介和前提,更重要的是他们是一群懂得生活的意见领袖,他们往往能够不断地给自己的粉丝和受众推荐好的产品,以及他在海外看到的、经历的好的生活方式。正是这样一群意见领袖成为了中国代购的中流砥柱。同时,我们发现中国代购明显分成三种类型:第一,澳新和日韩为标品的标准代购,就是卖奶粉、面膜和洗面奶的;第二,以欧美代购为代表的非标品代购,他们往往有比较小资的生活,随后一拍就是孤品、限量版的爱马仕包包;第三,逐渐从代购走成KOL、意见领袖的推荐型买手代购,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和选品标准,能够不断的通过自己的人设把更好的生活方式和产品以意见领袖的方式推荐给自己的用户和粉丝群。但是以上这三类代购在面临电商新政的时候,他们所遇到的困境和应对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每一个人的朋友圈中可能都多多少少有几个代购或者是微商的存在,如果你的朋友圈中有这样的人群就可以发现,他们其实是一群特别有生意头脑和高效行动力的人,会告诉你我下个月的几号去日本,有下单的朋友现在告诉我,我去日本的时候把这个产品在超市里给你拍一个照片,回国快递给你,这就是一个代购很真实的日常写照和他的行为方式。与此同时,代购也特别重视用户体验,非常在意私域流量的留存。每一个代购看起来都很风光、很潇洒,全世界到处旅行,享受令人羡慕的生活,但其实代购是特别苦逼的行业。每一个人都是一条龙服务,一个人要提供前、中、后台的完整闭环的解决方案。白天能够去商场扫货,晚上能够回家P图,上得了直播,还要下得了仓库,这就是传统代购的真实写照。可是面临现在新的《电商法》,这群代购应该何去何从?一起回顾一下代购成交的渠道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早的淘宝店代购,到逐步转化成淘宝全球购的代购,再后来有了微信变成了朋友圈代购,随着2017年微信小程序的出现,很多大的KOL逐步开始做起了小程序代购。其实随着技术的发达和社交工具的演变,代购也在与时俱进去转战成交场所和成交阵地。而同样代购的上游货源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从最早的海外扫货,到找到稳定的上游代发商,再到依赖上游供应链平台。至今所有代购面临三大核心痛点,且到目前来看似乎无解:第一,货源不稳定。所有代购都经历过假货、换货、断货、涨价的痛苦,而今天在货源这件事情上还要加上一条,就是货源的合规性。上个星期淘宝全球购刚刚推出供销平台,是希望更多的代购进驻到供销平台,可是我们业内也评估过符合供销平台的供应商基本上都去开天猫国际店了,真正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供应商可能不到20%,剩下的80%的货怎么办?有些人可能说继续发海外仓发个人物品,而海关总署连续出台了几个文件,就是164、165、179、194号,大家一定要非常重视这四个文件,要把四个文件合在一起来看,单独来看是不会发现这个文件中的问题的。164号文件重点说明的问题是我国的海关总署会上线一套CC邮件的全国统一版。2016年6月1日,“4·8”新政刚刚过去两个月以后,海关总署上线了快件全国统一版,过去我们寄国际快件的时候口岸信息是纸质留存,没有全国统一做数据风险管理,2016年6月1日中国海关实现了对快件的全国一体化管理。今年164号文件上线的是邮件的全国统一版,过去CC通道、行邮通道、易特快通道等等,这些通道慢慢都开始面临着数据稽查和数据布控。165号文件,关于支付系统和海关三单对碰和实时对接的情况,支付宝国际的跨境电商申报接口更新了,财付通国际海关申报接口变了,就是因为165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企业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认证具有跨境资质的支付企业,而且一定要和海关完成支付企业注册登记和支付单的对接和对碰,这样一个文件打掉了一大群原来淘宝刷单或者是微信代购渠道翻单用户的通道。我们也不要再试图说在4月1日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留存,因为这几份文件是配套的监管文件,还有179、194等文件细则。当你理解了监管要求以后就会发现,不仅要有货源,还要有合规的货源,第一类就是在我们国家海关三单对碰的保税仓发出的保税备货的跨境货源,第二类就是满足我们国家BC直购进口申报要求的货源。这样货源成本要增加,以及很多代购原有的那盘进不了保税仓的货和没有办法走BC的货就面临用不了的局面。一些小的代购习惯了走原有CC通道,是因为这个通道的税比较便宜。这次降税以后跨境电商综合税从11.2%降到9.1%,我们税率进一步下调,但总体而言会有9.1%税率发生的,从合规和征税两个角度,推荐大家走保税备货或者是BC直购跨境电商综合阳光申报通道。第二,监管合规性。所有做跨境的朋友和做代购的朋友面临一系列关、检、税、汇、工商综合监管,这次带来一系列的综合监管对于代购整个行业来讲是当头一棒,因为太多的代购是中小型企业,从来没有面临这么多的监管部门。如何让代购能够快速的理解政策,并且找到一个阳光合规的通道来解决它监管的合规性的问题,这也成了代购的一大痛点。第三,用户私密性。我们知道,用户是代购的私人财产,也是所有未来生意的源泉,所以每一个社交电商的从业者都把粉丝和用户当作上帝。维护粉丝和用户过程当中要不断的维护自己的独立IP,维护自己的互联网人设,同时做很多市场调研和潮流调查,巴不得率先发现这个行业的爆款和趋势分享给自己的用户和粉丝,在过程中还要做CRM,接单、履约一条龙完成,还要做素材、文案、售后、运营,如此复杂的闭环系统。代购和社交电商、微商伙伴们能够玩转,大家真的非常不容易。当我们理解了以上三个大的痛点以后,2018年所有代购到底经历了怎样的生存环境?9月28日海关严查的时候,全国三大主要机场出现大量的代购积压、查扣、罚没的场景,大批代购的行李被开箱检查。2019年12月底每个代购都变成了灵魂派画手,用手绘图卖跨境电商产品,甚至英语、俄语、日语、韩语多国语言在朋友圈出现。其实也就是想卖点进口的好产品给自己的粉丝,大家还要学会画画、唱歌、直播、懂法规。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法规监管的要求在哪里。我们把海关监管要点简单概括成一页纸:第一,跨境电商产品在境内不允许做二次分销。要记得所有涉及分销的行为一定在境外完成,比如说卓志香港供货给考拉香港,卓志香港供货给天猫国际香港,这都是海外的分销行为,不违反跨境电商新政,但是如果在境内面向任何一个B类用户进行了分销加价式销售就视同此分销。我们要知道,在零售上除了分销,还有一个模式叫做导购,境内发生所有的分享模式都要被定义成是推广、引流和导购,大家众所周知的CPS,这种模式是符合跨境新政规则的,分销是不可以的。第二,偷逃税款。海关的核心监管是税,一定要按照消费者真实购买的价格进行完税,不能偷逃税款,报税价格必须是平台的真实成交价,涵盖运费和保费。你的成交工具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你到底是淘宝给天猫国际引流CPS到天猫国际去成交,还是在淘宝成交按照成交价申报,还是你有新的微信小程序和新的工具能够帮助你实现代购的内部运营闭环,并且按照零售价申报,这个非常重要。第三,个人合理自用,跨境电商所有的准入,用正面清单来监管的,怎么认定个人合理自用,需要消费者真实身份和公安部比对校验。大家理解了以上三点就知道,二次分销、偷逃税款、个人合理自用是三个核心验证你是否合规海关重要的监管指标。为了满足这个监管指标,平台和电商企业以及代购主体要做很多的具体工作。简单罗列了一下,比如说三单对碰、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这个星期提出最多的海关术语。194号文有一个重要提示就是跨境电商试点企业从信息登记变成注册登记,大部分的普通企业区分不出来信息登记和注册登记到底有什么区别,实际区别很大,信息登记是一个简单的备案制,而注册登记是要拿到10位编码登记为海关批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要具备前置准入文件,比如说物流企业要有国际快递牌,这是邮政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批复的;比如说支付企业必须有人民银行批准的跨境支付的牌照。所以,说起来注册登记是四个字,可是背后监管确实很复杂,包括系统对接,和公安部的实名认证校验、跨境支付、税费分离、商品溯源并承担所有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货源对接、物流清关。每一个点展开我们发现都是一个技术活,而且是专业的技术活,这么专业的活让大平台有一个专业的团队做也许花个把月能够搞定,可是对于个体创业的个人经验而言、个体经济而言,我们的代购怎样才能够具备和大平台一样的能力,在新政下快速起飞呢?这种情况下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词叫做“一件代发”。“一件代发”是在过去一年中最具有争议性的一个词语,因为很多人不敢谈一件代发,一件代发一半是黑,一半是白,关键是你怎么做。如果你真的用一件代发的方式用了虚假三单和伪报瞒报你就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你的平台满足跨境电商B2C零售进口的私有监管要求,货权人是境外的,你的平台是三单对碰的,在境内没有二次分销,平台是直接ToC的,是真实个人消费,身份证满足三单对碰要求,你就是阳光的。一件代发满足这个条件是合法的,我们大多数会转化成GPS引流。过去一年和今年前三个月探讨最多的就是微商和代购,微商和代购也不全部都是贬义词,每一个微商和代购都是合法创业,都是凭借自己的努力赚辛苦钱。但是去年“微商”这个词之所以如此敏感,我们看看监管的要点在哪里:第一,虚假宣传,就是你到底有没有夸大宣传这个商品的品质,明明10块钱的商品一定卖成200块钱。有没有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是判断你是否违规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有没有涉嫌三级及以上的分销是来判断你是否是微商和涉嫌传销的核心要点。在中国的传销守则看到4条,要同时满足这4条才被认证为传销,如果不是你就是合法的经销、分销。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是合法的?第一,工商登记;第二,注册独立一体化平台,独立IP品牌,三单对碰申报,因为需要支持自己前端独立的IP品牌和独立人设,所以平台的名字得叫代购自己的品牌,保持自己独立的人设,这个系统还要具备三单对碰和系统申报功能;第三,进驻平台开店,供应链外包;第四,CPS推广引流和代购。在这种情况下谈了这么多的痛点,怎么办?回到卓志的初始的价值观,在2014年卓志最早做跨境的时候,南沙保税仓5000平米是空的,卓志通过三年半时间成长为国内排名第一个的跨境电商服务商,能够成为国内一仓发全网的服务商,同时服务很多大平台,因为我们帮助了很多人,很多人也帮助了我们。2014年双十一,随着天猫国际上线我们的很多客户开了专营店,早期商家比较幸福,因为我是他们最大的BD,卓志对接京东他们就给京东供货,卓志服务聚美,他们就给聚美供货。2014年很多和我们一起合作的供应商到了2016年的时候年营业额从三五百万/年,涨到三五个亿/年,我们服务了一大批商家,也成就了一大批的海外供应商,到今天在代购这个痛点上,我们相信卓志依然可以发挥22年专业的外贸供应链的能力和我们对跨境电商多年来的前沿实践及政策理解,帮助大家一起找到一个解决方案,因为我们坚信“助人者人恒助之”。对于所有代购、微商、淘宝店主而言,我刚刚讲到所有的痛点都是在2018年11月486文件出台以后和《电商法》出台以后叠加新增的困难,原有零售ToC要解决“人、货、场、售后”所有问题,还要解决跨境合规。但办法总是比困难多,所以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你不用懂,听我的”。其实所有的解决方案都是我们在过程当中摸索出来的,卓志推出全新为代购量身定做的阳光跨境的中台解决方案——小海购。把刚刚和大家讲的那么复杂的监管条件、监管要素、货源合规和海外供应链的工作整合在一个中台的工具上,这个中台工具我们把它变成小海购。今天我们面临很多的小B、大B的用户们,我依然在说我们要做集成上游所有功能的中台解决方案,让大家集中精力做你的代购的IP人设管理和跟粉丝之间的用户沟通以及粉丝运营、成交转化这个事情,因为对于粉丝运营、成交转化和IP人设的维护是整个代购之所以存在的核心原点。前端露出的是你的IP品牌,中台不露出任何卓志品牌,我们希望自己可以成为工具,帮助更多的前端代购实现你的阳光跨境的解决方案。小海购重点解决四个问题:第一,前端IP露出的是代购的品牌。我一直强调卓志是一个中台,前端代购品牌呈现保障你的粉丝看得见且只看得见你的品牌。第二,我们不做任何供应链的露出,确保你能够买得到正品私密的货源,所有的上游货源库存都在卓志保税仓备货;第三,卓志所有的物流先天和海关监管是耦合的阳光申报的物流,我们从申报主体、三单对碰、系统对接都确保整个主体在合规性上完全和海关系统是吻合的,小海购最重要的一个差异化特点就是解决了申报主体的问题。在小海购的模型下,卓志做了海关备案的货权人的主体,因为我提供了货源池,我愿意向海关承担所有关于商品、品质、溯源和安全的责任,我们帮助所有代购承担了接受海关监管的责任,确保所有物流都是阳光申报,而且通得快;第四,运营的中台赋能,这是个可选项,这一条取决于你自己团队的运营能力,如果你觉得我的团队运营能力很强,我对下游粉丝和下游团队的控制力很好,一定自己加价和运营这盘货,你可以选择自己运营这盘货,我给你提供成交通道就可以了。还有一类代购就是一个人创业,如果平台能够把素材、图、小视频、内容都做到,转发不是更简单,这部分的中台工作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帮助你做,我们可以自选组合商品和素材确保你能够卖得好。所以,关于前端IP、关于货源、关于物流合规性和中台赋能的运营,这四大问题都能有效在一个工具中解决,呈现的结果就是让消费者看得见、买得到、通得快、卖得好,这就是小海购带给大家的整体解决方案。整体上来讲,举一个小海购的案例,我们有很多这类个人IP用户和企业IP用户,他们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我们帮助他们赋能跨境阳光申报小程序,但是所有公众号和小程序名字都是代购自己的,不会出现任何卓志的品牌露出,消费者点进去的是我们作为一个跨境收银台,自带三单对碰、海关对接和系统对接、消费者实名验证,从卓志指定保税仓或者海外仓申报放行发货到消费者手中,让你享受同天猫、京东同体系的物流体验,导购订单可以随时查看佣金和返佣、CPS引流的服务费,支持收益的在线提取。做代购和做微商,大家质疑最多的就是假货。为了解决信任问题,卓志参与了南沙自贸区的全球质量溯源项目,这个项目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点项目,这个项目赋能小海购的产品,每一个由卓志南沙保税仓发出的包裹和产品都是自带溯源的,消费者可以扫码在小海购链接中查询所有溯源信息,可以扫描订单上的二维码,来查询所有的商品进口的溯源信息,保证代购和粉丝之间对于商品的保真和品质信任关系。卓志是综合的跨境供应链平台,我们把整个代购生态按照规模分成三大类:第一,大B,卓志给他们提供的就是跨境供应链服务,这个产品名字叫做“E仓代发”。一些是中型小B,可能还没有到平台那个规模,但是也不是一个个体户,我有一个小团队,可能几十号人、十几号人,也有不错的生意和每个月的流水,我们叫做中型微商和代购,需要的就是刚才说到的这套流量变现的工具,阳光跨境的小程序,这个工具就是“小海购”,可能还有一类代购真的是个体户,就是一个人、个体创业者,你可以去做CPS引流,这一类服务商可以看看不同平台的分佣机制,可以选择背靠平台,比如说云集、洋葱、贝店,他们都在吸纳这样的个体创业者成为他们的下游,如果你觉得他们的佣金不够也可以来“红人超市”。所以,三个方案是针对三种不同规模的微商代购群体来量身定做的解决方案,大B、小B、大C,都能够在这里对号入座,找到适合你的阳光跨境的解决方案。对于整个代购而言,除了货源问题、合规问题,还要解决怎么把货卖掉的问题,连运营都有专业的团队帮助你做,但是你自己要做一个选择是自运营还是代运营。我把卓志第E仓全球货源共享平台的这盘货以同等条件、成本价格共享给你,现在有超过10000个爆款SKU,仓内海量现货,无论是标品电商、精品电商还是买手型电商都可以在这里找到适合你的产品。卓志体系内做的是资金共享、货源共享、渠道共享、技术共享。提到资金共享,2018年开始在香港开户变得越来越难,香港开户主要难在两个地方:第一,香港注册公司越来越难;第二,香港银行开户越来越难。可是我们新政规定每一个货权人必须是境外主体,卓志金融团队可以协助提供开户解决方案,我们有专门的金融团队同事在门口洽谈区,给大家提供具体的需求,我们帮助很多跨境供应商做整体托盘,资金中如果你是一个贸易商或者品牌商做跨境电商品牌进口的时候,遇到供应链金融的困难我们会实现资金共享,我们事先货源共享,渠道共享就是和卓志合作以后,只要你把货放在卓志仓就会免费帮助你卖,而且我们几乎不收寄售商差价。实现渠道共享,最重要的就是技术共享,很多人可能不相信,2018年卓志技术投入超过9900万,跨境电商真的是技术驱动的行业,IT团队有超过300人,他们不断基于政策变化、新政变化提供一站式简单交付的解决方案,如果不能产品化、技术化,让每一个个体解决这么多的监管对接的问题几乎不可能,所以技术共享就尤为重要,我们把重的几个部分做了,比如说仓库投资,海外仓投资,有超过20万平米的保税仓仓库和欧美、日韩、澳新的海外仓支撑整个这一盘跨境共享资源。非常欢迎也邀请各位能够加入到卓志的跨境联盟伙伴,成为我们的平台合作伙伴、渠道合作伙伴、品牌合作伙伴、物流合作伙伴,我们一起共建跨境这个新的机遇。我们一直坚信,卓志愿意开放自己20年的专业外贸领域能力,和更多的人达成协作,一起做一件前所未有的事儿。
一起惠2019-03-29 09:34:02522 次
3月28日消息,在“2019阳光代购众创大会”上,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博导杨坚争先生,发表了主题为“《电商法》的实施与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的演讲。他表示:“《电商法》实际上是提高了代购网上销售的准入门槛,如今代购国外商品需要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手续,对代购来说有比较大的冲击,原来代购可以不登记的不交税的,现在这些问题出现了。”据悉,本次大会以“共生”为主题,聚焦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知名品牌商、零售电商等,围绕中小跨境企业及代购合规化运营重点探讨《电商法》解读、跨境社交裂变玩法、以及跨境电商未来新商机。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坚争先生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以下是演讲实录:杨坚争:各位来宾,很高兴今天有机会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问题。我的演讲题目是“《电商法》的实施与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电商法》的实施情况。第二,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第一部分《电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电商法》的实施情况因为模式不同,《电商法》受到的影响有所不同,比如说京东、天猫、严选这些B2C平台更接近于传统的营销形态,所以受到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像淘宝、拼多多C2C电商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这些高毛利的企业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由于《电商法》明确了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和审核义务,各大平台开展了对商户相关指引问题,全球购相关政策也是在这一时间出来了。京东要求,商家上传和更新相关信息、许可证信息公告,12月14日之前没有被公告的企业要被扣分。天猫今年1月1日开始通过系统协助商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根据相关数据预测,至少10%的淘宝店的店主要受到《电商法》相关的营业资质和制照的直接冲击。苏宁为商家提供6大高风险预警与合规指引,提出仲裁纠纷新增要求合规指引,推出认知《电商法》提升商业战斗力的培训课程。各大在线代理平台全新升级他们的APP,我们很少见到默认勾选和强制捆绑销售的接机券、酒店券。在淘宝、天猫、拼多多、美团、饿了么、携程等点尚平台对电商经营者申请加入的时候加强了对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建立了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各个企业在这方面工作还是比较扎实的。二、关于企业登记《电商法》要求公司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自己从事商业电商活动或者服务于电商活动都要进行登记。另外的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便民服务是不需要登记的。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电商法》实施迁徙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电商上舞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将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今年1月1日开始,从事代购、微商不属于四类人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这个在我们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执行了,《电商法》实际上是提高了代购网上销售的准入门槛,而且涉及代购国外商品需要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手续,这一点对于代购来说是有比较大的冲击的,原来我们的代购是可以不登记的,也可以不交税的,但是现在这些问题出现了。比如今年1月份,南京市场监管部门一共登记了25个电商个体工商户,其中20个店主都是在一个微店的电商平台上从事销售,原因是淘宝、京东、苏宁等平台做了一些规范化要求,但是现在可以跑到微商上来,仍然有大量的经营者没有登记。三、关于纳税今年实行新的税法规则,对于内贸电商纳税工作基本上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上,但是因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纳税水平按照小额的零售来规范。小额零售按照新税法每个月10万块钱属于不用纳税范围之内,一年就是120万,加上我们在淘宝上每年费用10万,130万以下或者150万以下不需要交税,除此之外要进行登记的,不管你是不是注册有营业执照。代购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今年1月25日在杭州,杭州海关在一名无申报通关的中国户籍女性旅客行李中查获了预估15万元的代购商品,根据最新规定,进境免税额度单次限额5000元,年度是2.6万元,现在超过了,按照化妆品和护肤品的税率30%、60%,箱包围巾税率30%,要进行处罚。四、公示根据《电商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对未公示行为采取措施。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上显著位置公示,应该在网站经营的主页上。今年1月2日安徽淮北市场监督人员在网络定向监测的时候发现,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也没有公示餐饮许可信息,案发的时候,大量淮北本地经营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信息,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的目标主要在微信圈子、社交网站等方面。今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网红糕点店在微信平台从事网络销售没有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作出行政处罚,有1万余名客户,通过微信自带转账功能完销售行为,当事人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认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在微信中对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证做任何形式的公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立案调查以后,处罚2000元人民币。这个问题不是处罚钱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在工商局有了一笔账,以后就可以成为重点的监测对象了,这个问题需要大家重视。五、勾选在旅游网站上,勾选是非常多的,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和服务应该以现住房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能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由于《电商法》出台以后,携程、去哪儿、同城OTA平台机票、火车预订服务做了调整,提供了不含增值服务的预定通道,所有增值服务在整个预定服务中都有价格和服务内容的显著提示。六、重点监察的问题第一,为了落实《电商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各个省市的市场管理局作出了一系列的指示,现在主要的监管对象,一个就是网络经营主体亮照情况。第二,关于网络促销公示的情况,网络促销有没有公示,符合不符合国家要求。第三,七日无理由退货履行情况。第二部分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一、《电商法》及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电商法》第71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是这样提出来的,要促进电子商务、“互联网+”、“智能+”、线上线下等等一系列的东西。2018年进博会的召开,为跨境电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打开了大门。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这就是我们的“4·8”新政,国家延续了原来的进出口政策,同时将适用范围从之前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现在一共是37个,我们落实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的城市从原来15个现在扩大到37个,非试点城市直供进口业务参照执行相关的监管政策,把进口的大门开的更大了。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要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同时改进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这推动了各区域跨境电商均衡发展,也给跨境电商带来了新的动力,现在我们生产能力超过了消费能力,所以要开辟国际市场。在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发布了很多新的促进政策。今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18项任务这样写的: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仓全面适用跨境电商进口政策,这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相关部门负责,综保区也要适合于跨境电商进口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全国所有综保区实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这方面,推进全国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的全面发展。今年2月23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打造更多跨境寄递服务通道平台,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寄递安全,改进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新格局。现在提出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模式,完善跨境寄递体系,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提升跨境寄递服务服务体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鼓励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境内外的收递、投递、国际运输、通关、境外预分拣海外仓等资源,提供面向全球一体化综合性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发展境外寄递服务网络。海外仓的建设在去年的国务院若干文件中专门提到,要鼓励我们的企业在国外设立海外仓,便于整体的货物配送时间缩短。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共建团体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丢损赔偿、拓展营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2016年12月13日联合国通过了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这是我们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领域,第一个被联合国通过的技术标准,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个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我们的中小企业如果产生买家和卖家争端,可以用联合国指导文件和我们国家行业标准实施细则来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21日,上海市商务委口岸办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等联合发布了《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旨在促进上海口岸货物进出口再提速、营商环境更优化。比较突出的有几点:第一,全面推行提前申报、提前换单作用,进一步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清关时间压缩到36个小时,提货单实现了电子化,进口汽车零部件通关时间到6.6小时,从货物地大港口到提离全过程,全环节提高通行效率、缩短时间、简化流程、减少单证、降低费用。第二,简化单证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通关作业和提单换提货单在4小时内完成,出口申报和班里原产证时间在2小时内做完。第三,规范和降低口岸费用,今年4月1日起,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引航降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降5%,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发货人,3月30日还将下调THC,减少光兵部分文件类附加费。第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新批准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纷纷出台这次批了22个新的跨境电商综试区,2018年11月23日中国珠海,2018年12月26日是威海,2018年12月28日是哈尔滨,还有武汉、昆明等等。具体文件中不仅可以看到优惠政策还可以看到新的发展方向,因为你的店开在哪一个区最有利,你的产品、你的销售对象在哪一个试验区最能够得到发展,这个需要研究。在威海方案中,重点描述了中韩、中日贸易的突破,在哈尔滨的方案中,可以看到对俄的贸易新前景,在珠海和东莞的方案中,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发展重点,在昆明的方案中,强调建立昆明南亚东南亚的合作新之,这个方案我亲自参与了,受云南省政府的委托,我也是参加了起草和最后定稿讨论,怎么对东南亚和南亚国家采取什么办法可以把我们产品推出去,把我们的产品引进来,用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突出云南的优势,各个综试区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进行了深入讨论。我们的几页需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有目的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综合试验区,因为你不一定是在上海,也不一定在杭州,没有竞争对手的问题,所以需要大家认真的阅读不同的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
一起惠2019-03-29 09:27:07702 次
中国的《电商法》已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电商活动的合法合规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市场,跟电商从业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形成当中,甚至还牵动着广大的中国跨境电商从业者。近日,外媒报道称,美国加州税费管理局(CDTFA)正试图向亚马逊FBA卖家征收数年来欠缴的销售税。同时,其要求一些州外的亚马逊FBA卖家也要遵守加州销售税和许可证法律,补缴税款。而这些卖家被告知要补缴的税款,最长可以追溯到8年前。根据市场调研机构MarketplacePulse的数据,中国卖家在美国亚马逊的市场份额高于36%。而美国加州财政部长披露的一个数据则指出,约有38%的美国亚马逊FBA第三方卖家来自中国。这也意味着,中国卖家以相当大的数量规模成为了亚马逊平台上的重要力量。那么他们是否也将受到此次美国加州征收亚马逊FBA卖家消费税的影响呢?商品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外地”卖家也要交税亿邦动力了解到,2012年9月15日,美国加州正式开征网络销售税,是除德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外,美国第三个施行网络销售税税种的州。自2017年以来,加州税费管理局也一直在宣传其征收在线销售税的举措。去年,加州税费管理局有关部门向2500家在线零售商发出缴纳加州税款的通知,并告知这些零售商们不遵守这一法律会面临罚款和监禁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加州税费管理局认为,如果一个产品是由亚马逊存储在加州的一个仓库中,那么即使卖家在另一个州经营,并且对亚马逊使用的仓库没有控制权,卖家也要缴纳加州的销售税。该管理局称,逃避加州销售税的州外卖家“犯有重罪”,每项违例均可被判罚款5000美元至20000美元,或“监禁16个月、2年或3年,或两者兼而有之”。而且,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州外FBA卖家,如果在没有注册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也可能会被起诉重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的监禁/罚款。而根据加州税费管理局已经发出的公告,新的销售税和使用税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一大批亚马逊FBA卖家联合起来对加州补缴税款的法规表示抗议。因为,可想而知的是,一旦政策实施,大部分卖家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补缴巨额的滞纳税款、罚款以及利息等。一些美国加州的小卖家甚至表示,自己会因此面临破产倒闭的灾难。加州财政部长FionaMa肯定了一些小卖家若被要求补缴几年税款可能会破产的客观事实,但他却指出,“目前38%的FBA第三方卖家都在中国,这也证明了加州税费管理局的方法是低效和无效的”。该缴税的到底是平台还是卖家?据外媒报道称,此次征收销售税的政策实际上反映了加州决定严格执行2012年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在加州设有零售相关实体办公室的网上零售商(包括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卖家)需缴纳销售税。而亚马逊也从2012年开始要求在该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卖家自愿缴纳销售税。但事实上,多年来,加州并没有对在亚马逊(Amazon)和eBay等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所有卖家实行统一的标准。这也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因为很多卖家通过使用亚马逊的FBA(即FulfillmentbyAmazon)等服务,得以以独立运营商而非商品直接销售者的身份来接触亚马逊的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亚马逊第三方卖家的销售规模不可小觑。Recode机构去年5月份的报告称,近五分之一的亚马逊第三方卖家年销售额都超过100万美元(注: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网店税收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因此,不少卖家提出希望加州税费管理局能宽大处理补缴税款政策。因为,除了会因此面临高额的罚款外,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被存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时自己并没有控制权——因为亚马逊等平台通常不允许第三方卖家保留客户信息、从事直接营销、解决客户服务纠纷或制定退货政策,以及负责货物的储存、包装、支付处理、物流和配送服务等。为此,有外媒评论指出,解决此次税费补缴问题最简单的方案是让亚马逊代表卖家征收销售税,那么政策合规和执行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尽管如此,加州税费管理局仍坚持认为,第三方卖家才是加州销售税的补缴方,而不是作为平台方的亚马逊。政策解读该项政策实施以后,是否真的会导致部分亚马逊FBA卖家破产?这项政策是否会波及到中国卖家?对此,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郁晓向亿邦动力进行了详细解读:一、加州流转税简介加州的流转税主要是销售税(saletax)和使用税(usetax),销售税是对销售商品征税,纳税人是零售商;使用税是对外州销售到加州的商品征税,纳税人为购买人。网购、邮购商品免征使用税。因此,加州要对电商进行收税,收取的一定为销售税。二、征收方式与其他州不同加州电商税法的纳税人为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FBA卖家,没有代收代缴人。目前对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有三个州:华盛顿、宾夕法尼亚、明尼苏达,这三个州均由亚马逊代收代缴税款,第三方卖家没有直接的缴纳税款义务。三、本次加州电商税法的法律障碍1、亚马逊仓库是否是常设机构2013年5月6日,美参议院投票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除非网店在消费者所在州设有常设机构(physicalpresence),跨州网购不缴纳销售税。”这一法案是这次加州的税收政策中“追征前8年税款”的主要依据,因此首先要解决亚马逊仓库是否是常设机构的问题,加州税费管理局引用相关税法,认定亚马逊仓库属于常设机构。2、第三方卖家是否是零售商加州税法规定销售税的纳税人是零售商,如果第三方卖家不属于零售商,就不能向其征税。因此加州税费管理局引用了美国《税收法典》等有关税法,判定第三方卖家为零售商。注:美国《税收法典》第6203条第(c)款第(1)条表明,零售商,即以任何名称,永久或暂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维持、占用或使用办公室、经销场所、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存储场所或其他营业场。四、加州电商税法的未来趋势本次加州电商税法限于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FBA卖家,未来征税范围可能扩大到非FBA卖家,即对所有向加州销售商品的卖家征税。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推翻了州政府征收销售税只限于在本州有常设机构的裁定,这也就意味着加州可以对所有向本州销售商品的卖家征税。此外,长期以来加州经济社会政策趋左,财政压力日益加大,政府必然要寻找、挖掘新税源来减缓财政压力。五、对我国卖家的影响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暂时对我国卖家影响不大。虽然加州电商税法规定纳税人是FBA卖家,但由于没有规定平台为代收代缴人,实际纳税人仅限美国卖家,而至于外国卖家,加州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就鞭长莫及了。因此,有的美国卖家抱怨,这一税法造成“使用FBA的外国公司获得明显的优势,因为在美国境外执行和遵守这些税法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这一漏洞可以轻易弥补,如指定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作为税款代收代缴人,或者强制要求境外卖家注册税号等。一旦实行这类政策,我国的FBA卖家也要依照加州电商税法缴纳税款了。六、应对策略加州电商税法将使小卖家税收成本一年增加几千美元,大大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卖家可以采取下列对策:1、化整为零。根据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网店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即网店每年销售额为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需要缴税),那么只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即开多个网店,并将每个网店的销售额控制起征点以下。2、使用非税州的亚马逊仓库。本次加州电商税法对使用加州的FBA卖家征税,目前除了加州,还有华盛顿、宾夕法尼亚、明尼苏达对电商征收销售税,建议卖家尽量不使用这四个州的FBA。3、从正规渠道出货,争取获得出口退税。建议我国的卖家尽量从正规渠道出货,从而取得出口免税。同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适合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起惠2019-03-26 09:34:24413 次
3月22日消息,一起惠获悉,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艾媒咨询发布了《2018-2019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网易考拉以27.1%的市场份额排名首位,第七次蝉联2018年跨境电商市场份额第一,天猫国际和海囤全球分别以24%和13.2%的市场份额位列其后。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市场份额分布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市场格局已趋于稳定,网易考拉、天猫国际和海囤全球三大跨境电商市场份额占比达到64.3%。报告指出,在跨境供应链布局方面,网易考拉在2018年首届进博会上与超过110家企业完成累计近200亿元人民币的商品采购协议,并宣布未来全球直采计划将达到200亿美元以上。物流仓储方面,网易考拉在2018年继续加码跨境配送及仓网布局。报告显示,截止目前,网易考拉已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超过百万平方米的保税仓资源,位列行业第一。2018年下半年,网易考拉先后与国际航运物流马士基,国内物流服务商万科物流达成战略合作。这一系列战略合作,一方面提高网易考拉跨境物流海外段的运输时效和可控性,另一方面也将加速网易考拉在国内37个跨境综合试验区和试点城市的布局。品质服务方面,网易考拉方面表示,网易考拉对正品信息溯源系统进行升级,消费者可以通过APP内订单查询、二维码扫描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了解商品的启运港、启运时间、运输方式、进口和报关口岸、监管单号等详细信息。报告还指出,包括《电商法》、跨境新政在内的一系列跨境利好政策,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将推动中国跨境电商持续增长。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9.1万亿元,预计2019年将达到10.8万亿。在跨境消费行为上,近五成用户表示,月均跨境进口商品花费超过千元;另有超过五成用户表示,平均每月都会至少购买一次跨境进口商品。
一起惠2019-03-23 09:26:17470 次
在朋友圈到处可见的微商现在是不是要消停些了呢?每天晒车晒房晒钱晒货,相信各位都看见过朋友圈里面一车车的货,一踏踏的钱吧?这些已经成为了微商们惯用的套路和伎俩,那么在2019年微商好做吗?为什么呢?1、电商法实施,微商将依法售货随着长达5年的时间,新的电商法终于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微商也被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因此微商一族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很有可能会被处罚最高200万元的人民币,也就是说能够坚持做下去的微商需要更加正规,产品质量也需要有保障。但是很多微商可能觉得很繁琐,尤其是一些小卖家,肯定会坚持不下去,因此微商确实要比之前难做一些了。2、微商要求更高更专业了并不是像之前一样,天天在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十几条甚至是几十条的说说,打打广告就可以了,现在的微商肯定需要注重消费者的亲身体验,同时也需要取得客户的信任,产品质量要过关,服务要更加专业,对于复制粘贴的那一套已经不适合了。而很多微商本身就是兼职做,因此这么高的要求,也有可能让她们放弃。3、微商代理更忠诚在之前,很多微商带来是留不住的,可是现在电商法的代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此代理的流失率可能会降低,但是能够沉下心来注册微商营业执照的代理相对就比较少了,毕竟注册了之后就得花心思宣传产品,这样才能够让产品销量上升。4、微商产品更优质对于之前有一些微商拥有不少的三无产品,或者是质量比较差的产品,这样也让客户的体验感极差,进而也难做,不过对于一些有产品检测报告、防伪标识和质量好的商品,那么顾客的回购率肯定也高,品牌建设也随之提升。2019年的微商总而言之还是越来越难做的,但是如果产品质量过关,服务又专业,客户对产品也认可,那么这样的微商也就相对来说会容易做一些,同时想要以拉人头为主的生意肯定就没有之前好做了。
一起惠返利网2019-01-11 09:53:38384 次
日前,小红书平台规则与治理部发布了最新规则,根据广告违规词限制,对商品描述展开清查,包括可能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倾向的内容。据悉,上述规则主要针对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等类目做出了规范,禁止描述内容中出现表达特殊功效和药效的极限词,并要求明确普通食品和保健品之间的界限等。“新规要求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量,原本的模板不能用了。”一位化妆品品牌负责人表示,对于化妆品品牌,小红书是一个必选渠道。虽然转化不高,但是个很好的品牌宣传平台,可一旦内容要求变得如此严格,宣传效果是否会受到影响还不得而知。一位做保健品的商家也坦言,自己所在的品类很吃亏,由于未能完全符合新规,还遭到了平台处罚。他表示,公司会继续研究新规则,争取快速适应。另有台湾美妆商家也表示,虽然新规出台后自己在小红书的业务受到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新规有助于改善平台坏境,自己一定会积极配合。其实,对于在广告法推出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小红书才开始着手规范内容,业内出现了多种联想:有人猜想,平台是因为扛不住举报而采取了被动防御;有人认为,小红书用5年的时间将市值做到了200亿,需要规范平台业务准备上市;还有人认为,调整不是为别的,只是一次遵照广告法的规范行为。对此,小红书官方向一起惠回应称,推出新规则并非出于特殊时机,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好的用户体验,尤其是保健品、食品类。“我们的商城和社区本身就都在完善规则。”小红书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刚刚发布,后续还会逐步完善。目前,小红书对违规商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流量管控、店铺冻结、扣除违约金等。小红书平台最新规则一起惠了解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两年前就已正式出台,彼时,已经有大批电商平台及商家对广告语尺度、产品命名以及营销等方面的文案进行了大幅的调整。而近期,除了小红书之外,也有其他平台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工作。3个月前,天猫宣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用品行业的商品发布标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天猫保健用品行业标准》正式生效。在该行业标准中,明确了商品标题、商品描述等文案的规范,包括不允许出现“第一、特效、保证治愈”等。同时,标准也对实物图、商品标签、说明书等图片的全面展示提出了要求。事实上,自2016年起,天猫、京东等平台就开始陆续对食品、保健品等品类的商品内容进行了规范,期间还不断对规则进行着迭代。如今,小红书的“附议”,无疑又为电商内容规范大潮添了一把火。一位入驻了多个平台的商家表示,由于京东和天猫此前一直都对商品描述有要求,所以自己使用的文案套版原本就没有极限词,小红书新规几乎不会带来任何影响。“但是,那些没做过其它大平台的商家面对此次小红书的新规就会有些崩溃了。”“我们之所以重视小红书这个渠道,是因为京东和天猫早就限制了商品描述,而小红书此前一直相对自由。”一位饰品商家如是说,“如今,推出新规的小红书不仅限制了商品描述,还鼓励商家撰写笔记、邀请红人,要求将商品价格调整到与其它平台促销价持平,却并没有同步给出相应的资源予以支持。”上述商家表示,相较于天猫、京东等有广告投放工具的平台,自己在小红书的投入回报显得有些渺茫。“在意商品描述,无非是想通过踩关键词带来更多销量,可小红书是一个创造种草效果的地方,没必要过分追求销量。”另一位入驻小红书的化妆品商家则指出,自己的玩法是让消费者购买后在小红书上发表体验文章,送出礼品或者现金,把小红书当成种草的平台。该商家认为,小红书是内容分发平台,以UGC内容为导向,过于商业化的内容会被平台机制屏蔽和限流。“种草效果为的是长尾效应,不需要持续的内容输出,也不需要踩热点和关键词。大家应该认清小红书和其它平台的区别,才能物尽其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止一位商家眼中,主打内容的小红书,其平台的推荐机制至关重要,在新规之下,整个平台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时,平台能否同步推出合理的推荐机制成了大家最担心的事儿。对此,有电商行业人士评论称,由于小红书本身不依赖搜索,对描述进行限制,短期之内并不会影响商家的曝光度。但长远考虑,这对小红书的算法团队确实是一个挑战。据其透露,小红书方面曾对部分商家表示,平台已经聘请了很专业的IT在做技术更新,用以完善推荐算法和机制,以保证商家内容投入的效果。一位保健品品牌负责人向一起惠指出,近期电商平台动作频频,主要是因为《电商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处理办法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停业整顿。上述负责人坦言,“在《电商法》确定之前,平台或许还有法子打一些擦边球,但如今任何平台都不能触及红线了。”他强调,商家们都该敲响警钟,因为“内容大改潮”已经开始,比拼产品和口碑的时代真的来了。
一起惠2018-09-29 08:58:56402 次
5年时间,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电商首部电商法终于问世。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颇具法律高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的五年时间,电商带来的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根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促进开放、创新、带动创业等方面的推进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问题,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和安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不断发生,然而,对电商领域立法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马云为此表态。而京东负责税务与资金的副总裁蔡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露出的却是对电商法的极度期待:“如今,互联网是强势经济,实体经济反而是弱势经济,电子商务法应当尽快出台并执行,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以及解决与线下并不一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并且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阿里和京东作为电商当之无愧的代表,观点不一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这部经过多方博弈的《电商法》将带来哪儿改变,其背后有着怎样的阈值?个人网店卖家登记:动了谁的奶酪?“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在去年两会期间,刘强东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发了一腔“税腑之言”,话锋直指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期间,炮轰电商纳税问题的还有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王填表示,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商纳税问题,个人网店等中小微企业是否要纳入登记范围,是否推进线上线下平等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电商法最具争议的部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商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商法争论比较多的就是第十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四审都有意见。”电商相对于传统商家,政策上对待上确实有一定的不公平,但是,政策调整如何把握阈值显得至关重要。此次,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其中也留了一个缺口,那就是三审稿中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纳入例外情形的范畴。从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来看,应是放宽,对于广大的自然人卖家及相应的电商平台,增加例外情形,减轻了登记义务,应是利好。再就是,电商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放宽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卖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见,本着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电商立法对此持肯定态度。此次,电商法推翻了2008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而政策一出台,对C2C模式的淘宝影响不可谓不大。阿里系电商模式是平台模式,如果按照淘宝2017年4.82万亿的GMV来计算,按照17%的增值税来计算,淘宝卖家需上交8194亿的税收。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即将实施的电商法案,对于电商经营者中个人网店、微商等放宽登记主体的规定来看,至少有10%的淘宝卖家受到影响。相当于上百万个人淘宝卖家将和线下经营者一样,按照经营纳税流程依法进行登记纳税。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标准十分模糊,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所以,不难看出为何以自营为主的京东对电商法的有不同的诉求。“一刀切地要求自然人网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不合理的,因此立法作了除外安排。需要提示的是,依法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并不代表不适用电商法。”一位资深分析师表示。电商法明确了电商经营者作为纳税主体,赋有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为了保护弱小企业、促进市场竞争、提升创新能力,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硬币总有两面性,相应的优惠也只能适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数据:平台共治的内核此次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在电商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次电商法有对未来平台共治的前瞻性引导。在电商法中指出,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商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此次电商法在8月27日的四审,也正恰逢滴滴“乐清惨案”的档口,在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期间,相关部委对滴滴的数据接入进行了相应的通报和监督接入。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和上报制度可谓实现平台共治的一个可行路径。出租车司机杀人,不会去找出租车司机,那是因为所有出租车信息在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而滴滴司机的信息,如果能和公安联网,共享上报,这次乐清事件的解决结果或许不一样。基础商业信息必须上报,好比住房子警察要登记信息一样,这是国家维持基本秩序的需要。如果公安局掌握这部分信息,相信滴滴司机作案以后,不至于在锁定上延误黄金时间。据相关报道了解到,地方交通部门与滴滴公司围绕不合规网约车监管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数据拉锯战。一位地方交通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曾经描述了这一监管的难度,其中一个难度源头即为数据的缺乏。该监管人士所在的城市从今年5月开始对不合规网约车进行了一轮整治,但是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平台方提报数据,在有效数据进入政府监管平台后,大量不合规的网约车将会成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多个城市交通管理者已经在约谈中要求滴滴限期清退平台上不合规的网约车。“一开始,我们当时要求滴滴在既定时间内清退若干车辆,并且按日上报清退车辆的数据;后来我们改变策略,要求滴滴每日上报剩余车辆的数据,如果我们发现运营的网约车不在滴滴上报的车辆中,我们就会罚款,最终累计罚款超过40万。”该人士透露。数据被互联网企业视为极为重要的竞争力。京东、阿里一直标榜自己为科技公司,是商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其底气便来源于数据。程维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及关于无人驾驶领域的竞争时,提及滴滴的优势之一即为数据,在程维看来滴滴平台有2100万车辆,其他无人驾驶竞争者均没有如此大的车队帮他们进行数据收集。滴滴智慧交通首席科学家刘向宏在2018年的一次论坛中曾经介绍滴滴每日处理的定位数据达到了106TB(1TB为1024GB)。数据同样是当前互联网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内容。电商法也不例外。电商法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平台还需积极履行提示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义务。无论是数据主动报送还是被动的提供,对于电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但它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从监管角度而言,便于登记和税收制度的落地。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要履行登记和收税的监管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只有赋予平台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上述目的才可能实现,登记和收税的相应规定也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整体看,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四大核心义务,全面系统,互为补充,为电商平台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法律规制网。相应责任:折中阈值在对于平台责任认定上,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几经改动。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条,以及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上限做了明显提高。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然而,在四审稿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不同的声音出自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立法建议”研讨会上,美团研究院院长张腾质疑:“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滴滴要变成出租车公司,美团要变成餐厅、酒店等公司?给平台加了很多安全保障的义务,逼迫着这些平台为了实现这种义务,变成一个个线下实体,这和互联网发展的初衷是完全违背的。”因而,电商法最终确定“相应责任”做了折中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未来争议解决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否则需要法院依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具体认定,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可是,伴随电商蓬勃发展而来的问题亟需法律在监管上给予风险提示和引导。对于实体和线上的权责之争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就表示,实体企业承担大量责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电商法具有平台安全审核的义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平台责任阈值需要周全设计,考虑面和辐射面需要不断地补充和调试。所以,首部《电子商务法》问世,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它后续的发展与进步,都将更加稳健与成熟。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一起惠2018-09-08 10:06:09639 次
9月4日消息,历经3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落定。最为核心的内容,是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微商、自然人网店等也要登记了,电商经营者再也无法享受无税经营的福利,即使是中小电商的开店成本也将攀升。微商近几年的发展一直突飞猛进,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市场规模达到3600亿,预计2019年将达到1万亿。随着微商行业正式立法,野蛮生长的微商将迎来监管。
一起惠2018-09-04 09:23:47451 次
8月3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本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法规总则介绍,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惠2018-09-03 08:59:24377 次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规范的意义。对此,小编针对草案二审稿新增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一、明确电商经营主体为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更加清晰,草案二审稿将原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该定义进一步细分了“电子商务”的主体类别,微商、共享经济、直播平台等新业态都可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持了法律框架的开放性,以使其能够容纳未来出现的业态和模式。”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对新事物发展持鼓励和促进态度,体现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二、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重点。尽管如此,仍有很多买家们遇到假货、欺骗等现象。根据企鹅智库315期间发布的《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有高达71.5%的王敏曾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其中,近八成网民的损失达百元以上。其中,在网购过程中,有2%的消费者买过来自核污染地区的日本产品;有59%的老人购买过虚假药品、保健品;有53%的消费者遇到过运动品牌的虚假宣传。(图片来自企鹅智酷《2017中国网民受骗及维权数据报告》)尽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七天无理由退换”等网规的保护,电子商务法则进一步加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1、告别“0差评”网店购物评价和销量不仅是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判断依据,也成为商家竞争排名的标准。而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虚假评论都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网络购物的环境,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此前,就出现了因买家给差评而遭到商家打电话请求撤销评论的现象,更严重的还会发生威胁、报复等危及买家人身安全的事件。此外,商家为了提高搜索排名,采取“好评返现”或“刷单”等大量手段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带起一条新兴的黑色产业链。其中也不乏有人因刷单或不返现而被商家欺骗,因而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电商法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做了修改,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也有同行因恶性竞争恶意刷“黑评”,给商家和消费者也带来了损失。电商法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违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2、竞价排名须标明“广告”去年,“魏则西事件”将“竞价排名”推到风口浪尖,随之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魏则西的过世,让莆田系民营医院、百度推广、医疗监管制度等话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样,在电商领域,商家通过投入广告提升排名为自己带来利益,对消费者来说却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消费,且不利于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违者将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该项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信息安全”将成立法重点如何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上也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前,经常有卖家为牟利贩卖买家个人信息,导致人们经常受到垃圾短信、诈骗电话。泄露信息包括消费者近期内的消费类型、账户余额、消费习惯、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和收件地址等。在此背景下,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要求。电商法二审稿中新增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如违反本法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4、消费者维权刻不容缓根据数据显示,41.3%的消费者在遭遇欺诈后选择忍耐,并没有进行投诉,其最大的原因是维权过程过于繁琐,其次是不知道具体维权渠道。此外,金钱和时间成本也成为妨碍消费者维权的大问题。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草案二审稿也做出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其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三、强化规范平台及经营者责任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法律往往加强对其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有上千万的卖家群体。其中,中小卖家仍占绝大多数。然而,人们把目光放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是否也注意到,商家的权益由谁来保护?1、“店大欺店”怎么办?电商平台“二选一”将被遏制日前,腾讯、京东和唯品会共同宣布,三方达成最终协议,腾讯和京东将在交易交割时以现金形式向唯品会投资总计约8.63亿美元。刘强东表示,此举是为了针对行业垄断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巨头之争下,“受伤”的往往是商家。对于商家们来说,电商节日促销总是令他们喜忧参半。在利用电商购物节获取利益的同时,他们也可能面临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或者“多选一”的问题。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违反者也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小经营者是创造财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坚力量。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平台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经营者的保护。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网店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店大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打假”从根本抓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都会曝出一大波问题企业及问题产品。假货不仅威胁着消费者和正品品牌,也严重伤害整个商业链条上中下游的所有参与者。一直以来,各大电商平台对于“打假”力度不减。阿里先后推出打假系统、升级诚信维权机制、建立打假特战队,依托大数据开展了多次线下打假行动。京东则建立直接追究第三方商家违规责任的执法机制。但究其原因,还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对此,电商法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做了相应修改。二审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修改强化了对平台上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应的注意义务,扩大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体现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两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草案二审稿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小编了解到,电子商务法草案或将在本月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并在明年最终立法。电商法二审稿的修改,解决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总体来说已经相对完善,但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继续改进。相信在三审落地后,能够尽快促进完成电子商务立法。
一起惠2017-12-21 09:29:334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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