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上海钢联拟变更IPO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我的钢铁网综合平台升级”项目、“Mysteel大宗商品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8945万元,投向“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该项目预计投资额为9021万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显示,上述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合计8,944.51万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的38.89%。上述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不足部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该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据悉,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内容主要是,该项目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O2O),线上构建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钢银平台”),与卖家管理系统、支付平台、仓储管理平台、质押服务平台等进行无缝链接,并对交易数据进行智能挖掘和分析;线下吸引整合金融机构、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剪切加工中心等社会资源,并以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深度的交易全流程服务链条。依托钢银平台,该项目为交易客户提供委托采购、委托销售及仓储、物流监管等综合增值服务,从而不断扩大钢银平台的交易规模、增强交易客户的黏着度,提升钢银平台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称,B2B电子商务正在由以商情服务为主的发展初期进入以交易为核心和重点的发展阶段,生产企业、各种类型的流通企业、终端用户都出现向电商平台靠拢的趋势。其中,以钢铁、煤炭、矿石、有色金属为代表的大宗商品具有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将有望成为率先走到线上销售的B2B交易品种。分析师认为,一期项目投资初步主要用于委托采购、委托销售服务的配套资金,有望显著提升钢银的交易规模,增强交易客户的黏着度。上述分析师同时认为,募集资金一次性消化完毕。公司需要资金的地方很多,不仅钢银电商迫切需要资金来提升规模,公司陆续投资的支付公司、仓单交易公司、仓储改造公司、上海银行业动产质押信息平台项目公司以及增资的钢银电商等,合计需要2亿以上现金,这些投入都变成了公司的有息负债。“此次行为可为将来创业板再融资放开做下铺垫,二期三期等项目有望着重打造钢铁现货交易生态链。未来催化剂是不断增长的交易数据和公司在仓储、支付、征信体系上布局的不断推进”,上述分析师指出。
为促进外贸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推进外贸经营业态升级和绿色贸易发展,北京市政府今日举办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会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启动发布会,正式启动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委领导出席公共信息平台启动发布会。在我国传统外贸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却异军突起,逆势飘红。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全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0.9万亿元人民币上升到2013年的3.1万亿元人民币,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由9.3%上升31.3%,年均增速接近4成。2013年,北京海关共监管进出口国际邮件包裹近亿件,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包裹超过7000万件。北京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先后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具体部署。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北京市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2012年,商务部批准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和北京市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全国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2013年,京东商城、敦煌网等12家企业获得“商务部2013-201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数量居全国首位。2013年6月27日,第一张电子发票在北京诞生,标志着我市优化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环境取得新进展,成为引领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新引擎,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由北京海关负责功能开发和系统建设,具备政策发布、企业审查、商品申报、通关审核和数据共享等多种公共服务和通关监管功能,可满足北京地区及所辐射区域的业务发展要求,支持口岸进/出口、保税进/出口等全部四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覆盖个人消费者、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海关、国检、国税、外管、商委、工商等政府部门。平台由公共服务平台、辅助监管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三部分组成。可以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备案、认证、三单信息交换、联网报关报检等各类电子通关服务,预归类、预审价、预检验、规范申报等通关合规化预置服务以及在线物流、在线支付、税费预估等商务辅助服务;为海关、国检和其他联检单位提供备案审批、口岸进出口管理、保税进出口管理、三单综合管理、联检数据交换、风险分析管理等在线监管服务和实时数据交换服务。据统计,2013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8375.1亿元,连续6年居全国城市之首,其中网上零售额926.8亿元,增长44.3%,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1.1%,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贡献达到42.4%。电子商务已成为消费、投资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格局的新亮点。专家表示,北京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的建立,将有力促进传统贸易的转型升级,提升首都贸易便利化水平。
网站名称“长得”十分相像,连域名也十分相近,北京的“去哪儿网”坐不住了,跑到广东来维权,告广州的“去哪网”不正当竞争。23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行”活动中,广东省高院披露了该案的最终结果:广州的“去哪网”要赔北京的“去哪儿网”25万元。“去哪儿”起诉索赔300万2005年5月,庄某超注册了“qunar.com”域名并创建了“去哪儿”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经工商登记成立后,“qunar.com”域名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超转让给公司。经过多年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服务标识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广州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去哪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经营范围与北京趣拿公司相近。2003年6月,“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经多次转让,苑某恩(广州去哪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5月受让取得该域名。2009年5月,广州去哪公司经核准变更为现名,“quna.com”域名也随即转让给公司。公司随后注册了“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并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名义对外宣传和经营。2011年4月,北京趣拿公司以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等。终审判“去哪”赔偿25万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商业标记的行为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侵害,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域名权益的侵害。据此判决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作为其服务标记,停止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北京趣拿公司。同时,广州去哪公司赔偿北京趣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广州去哪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以及使用“去哪”等标识的判项,撤销了“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北京趣拿公司”的判项,并把赔偿额调整为25万元。
【一起惠讯】4月25日消息,国内首家装饰地坪、混凝土行业门户网站“混凝土在线”(www.co1860.com)日前正式运营上线。其创始人称,不仅要做“业内的阿里巴巴”,同样也会成为行业内的“58同城”、“天猫商城”。混凝土,简称为“砼”,遍布于街道,基础设施、高架桥、房屋楼宇、广场、运动场、园林等现代土木工程中,应用非常广泛。“混凝土在线”创始人表示,“混凝土在线”更像是一个阿里巴巴和58同城的复合体。其所应用的模式区别于传统门户网站,既具有传统行业门户网的专业性、丰富性,更有与58同城等周边网站相同的同城及周边便捷服务,这更符合装饰地坪/装饰混凝土业的现实行情。“混凝土在线”的运营模式上的特点在于同城模式运营,可以为同城周边施工需求者提供一个成熟平台,为施工服务者提供一个展示优势的宣传平台,通过混凝土在线可以选择服务商、需求者,节省运输成本、材料成本及工程时间等等。该创始人,这种运营模式是为了更方便本地交易,能够让当地工程需求者和服务者通过混凝土在线沟通,产生交易意向,最终完成交易。混凝土在线希望打造一个信息和流程相对透明的行业B2B平台,这也是一个用信息化、智能化和便捷化的方式来提高传统行业生产效率的平台。“我做装饰混凝土/装饰地坪行业有近二十年时间了,深深体会过这种行业的累、苦和成本浪费大的弊端,因为主材和大型器械的笨重,使其运输成本极高,在工程上,运输成本占很大比例,所以我根据这点,补充了混凝土在线的本地化、周边性。”该创始人表示。据了解,“混凝土在线”的服务能力已覆盖全国所有大中型城市行业新闻资讯、施工信息、行业搜索、行业咨询、技术信息、人工咨询以及行业论坛等等专业服务。从目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意识来看,在“混凝土在线”门户网站上,需求者关心的问题都可以完全解决,如信息搜索、技术咨询、同城周边施工团队等等一键服务。
“大晚上的看这样的纪录片,简直就是受虐,忍不住‘舔屏幕’了!”“这是逼着我们看完电视,就是吃宵夜的节奏吧?!”时隔两年,吃货们翘首企盼的《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以下简称《舌尖2》),昨天晚上正式开播。晚上9点,守候在电视机前的舌尖粉丝们,一如既往地“边看边咽口水”。“看到一半我就下单买了400多元的东西了。”第一季节目走红后,在网上按图索骥购买相关食材的粉丝,一周内就涌现了近600万人。第二季,这些吃货们早早就成了电商们营销的直接购买力。天猫商城旗下的天猫食品,更是成为《舌尖2》独家合作平台,同步首发每期节目中的食材和美食菜谱。“舌尖上的商机”还远不止此,围绕《舌尖2》的赞助、冠名和营销,都在一起发酵,期望借着这部人气沸腾的中国纪录片赌一把。片子还没开播,电商已在网上卖力吆喝边看电视边在网上下单,成为《舌尖1》播出时一个独特的商业现象,这也是所有人始料未及的。当时,一个围绕“舌尖”的周边产业链也迅速形成。电商堪称是《舌尖1》商业链条中最突出的现象,反应迅速、花样之多,令人惊喜。一个从电视到微博话题,再到淘宝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完美循环由此形成。于是,天猫商城在今年直接与央视达成合作,同步首发每期节目中的食材和美食菜谱,《舌尖2》摄制组还将为同步上线的食材把关。据了解,《舌尖2》将涉及300多种食材,天猫食品上线的食材数量只多不少。昨晚9点,节目开播,天猫食品“舌尖上的中国”页面同步更新,随着画面介绍着从林芝野生蜂蜜,到四川的烟熏香肠,再到三门湾小海鲜,甚至陕西的臊子面和红油泼辣子,一系列产品都能一个页面中能寻找到。吃货们的购买力自然不需怀疑。记者翻查这些相关网店的交易记录,从9点开播到10点播放完毕,这些网店就已经收到了不少订单。如销售西藏林芝的野生蜂蜜网店,主打的99元/瓶的野生蜂蜜,在片子播放过程中就收到了120多单;销售四川烟熏香肠的网店,近1个小时,也收到了104位买家1~5包不等的订单;片中提到的三门湾望潮(小章鱼),近1个小时卖出了约78斤;连一闪而过的卷饼卷烤鸭的镜头,都带动了全聚德46只烤鸭的订单。除了抢占先机的天猫之外,中粮“我买网”此次借《舌尖2》美食即将出炉之机,网聚《舌尖1》里的近百种美食食材,如香格里拉松茸、毛竹林冬笋、金华火腿,更涵盖生鲜蔬菜、调味剂在内的所有《舌尖1》美食。我买网还正在紧密筹备《舌尖2》的美食,打算在《舌尖2》播出的第一时间,以产地直采、全程冷链的招牌来吸引一波喜爱舌尖美食的消费者。1号店则在4月18日同期上线“舌尖上的中国”活动,分为西南、华东、华中、华南、西北、华北、东北、港澳台7大地域,汇聚小吃、调料、生禽水产、主食、蔬菜菌菇等全品类产品,尽力搜罗《舌尖2》中的美食参与活动。另外打着同步推出《舌尖2》中美食绝密菜谱的天猫商城,昨晚在购物专题页面中,公布了湖北房县香菇酿、贵州雷山糯米稻花鱼、四川乐山豆花饭和福建泉州萝卜饭,4道特色美食的食谱,吃货们可以上网copy在家尝试自制了。舌尖品牌价值飙升,商家下重注押宝营销无论是纪录片片头,还是天猫的专题页面上,苏泊尔和四特酒的LOGO都没有落下。这是因为,苏泊尔和四特酒是《舌尖2》的全媒体合作伙伴,《舌尖2》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传播过程中,这两个商家都不会被撇下。不过,要成为这么一部当红纪录片的“小伙伴”,代价并不低。尽管两个商家不愿对外多透露合作的细节,但是通过查询央视2013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会上的数据,就可以发现,苏泊尔、四特酒分别花了4532万元和4399万元,成为《舌尖2》的全媒体合作伙伴。作为浙江厨具知名品牌的苏泊尔,此前也已经开始围绕《舌尖2》和美食等开展了一系列的营销行动。苏泊尔总裁戴怀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选择《舌尖2》进行赞助的原因是,“苏泊尔”一直遵循创立之初的承诺,要在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中留下自己的印记,而这一点,正与《舌尖上的中国》传播饮食文化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苏泊尔坚持不以赞助商身份将产品强制植入片中,尽最大可能保留片子的原汁原味。而是通过其他片外广告等形式,推广其号称能做出柴火饭味道的电饭煲产品等。“洋河老字号品牌宣传片,将准时登陆央视《舌尖2》。”上市公司洋河股份的官方微博,在开播前发布了一条信息,提醒粉丝关注。原来,洋河股份选择了更为巧妙的做法,在纪录片中间的广告时段插入自身的品牌宣传片,借着《舌尖2》的眼球效应,让更多观众看到洋河股份的广告。三门小海鲜成搜索热点,浙江元素值得期待《舌尖2》第一集播出后,浙江的三门湾迅速成为搜索热点。台州渔民杨世橹夫妇,从驾着夫妻船在浙东沿海熬夜捕鱼的场景,到带着女儿在滩涂上用独特技术钓跳跳鱼的温情场景,以及顺着潮涨潮落捕捉望潮(小章鱼)的有趣画面,让不少网友齐呼“眼泪与口水齐飞”。这样的浙江元素,让浙江的观众亲切感十足。那么,三门湾是如何成为《舌尖2》第一集的拍摄取景对象的呢?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杨世橹夫妇及其带来的美食,都来自台州三门。这是在新华社浙江分社和县委宣传部的推荐下,经过层层筛选最后成为第一集《脚步》的拍摄对象。2013年9月,摄制组在县委宣传部外宣办陪同下,在三门进行为期15天的拍摄,用镜头语言多角度展示三门美食的独特魅力。还有不少浙江的吃货们,都在猜测还有那些浙江元素将会借着《舌尖2》走红。在拍第一季之前,策划会就是在杭州开的,因为杭州是总导演陈晓卿心中的“吃喝天堂“。之后,宁波水磨年糕、嘉兴粽子、绍兴醉鸡、西湖醋鱼、金华火腿等浙江美食都上了《舌尖1》。如今《舌尖2》,陈晓卿当然不会错过浙江,除了三门海鲜之外,片中还出现了台州的食饼筒。据说,《舌尖2》拍摄过程中,还奔去过临安、千岛湖、开化等地。根据网友的爆料以及对陈晓卿微博等内容的分析,临安的天目山雷笋、开化的豆腐和汽糕、宁波的汤圆等都有可能成为《舌尖2》的拍摄取材对象。
昨日,华数传媒公告称,向史玉柱、马云的合资公司云溪投资发行3.87亿股股份,共募资65.36亿元,云溪投资将占股20%。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华数传媒“媒资内容中心建设项目”、“‘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华数传媒昨日发布公告,宣布终止面向不特定对象募集10亿元人民币资金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并公告新的非公开发行预案:1.华数传媒向特定对象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溪投资”)发行286,671,000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2.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5.36亿元,全部由云溪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2.入股后云溪投资持有华数传媒股份达20%;3.云溪投资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与此同时,华数传媒控股股东华数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布局文化传媒产业链。云溪投资是史玉柱和杭州云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云煌投资由马云控股。华数传媒对外表示,看重史玉柱和马云在中国互联网领域拥有的丰富行业经验和广泛市场影响力,希望通过引进云溪投资,加速构筑以视频为核心的新媒体业务生态圈,推进公司“跨代网、云服务、全业务、多终端发展”的整体战略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华数传媒“媒资内容中心建设项目”、“‘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媒资内容中心拟投资15.15亿元、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项目拟投入11.1亿元,其余约38.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未来进行新媒体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收购其他有线电视网络资产以及偿还部分银行贷款等。目前云溪投资的主要出资人谢世煌的资金来源于阿里巴巴集团的借款,未来云溪投资还可能会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更多投资。因此,阿里巴巴希望通过向云溪投资提供资金,从而在云溪投资所投资企业中寻找合适的合作机会,进一步完善阿里巴巴业务生态圈的建设。
3月31日上午消息,阿里巴巴集团(下简称“阿里集团”)与银泰商业集团(下简称“银泰商业”)共同宣布,阿里集团将以53.7亿元港币对银泰商业进行战略投资。双方将打通线上线下的未来商业基础设施体系,并将组建合资公司。据悉,在本次合作中,阿里集团将以认购银泰商业新股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总投资额53.7亿元港币。交易完成后,阿里集团将持有银泰商业9.9%的股份及总额约37.1亿元港币的可转换债券。双方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阿里集团可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银泰商业的普通股股份,从而使得阿里集团最终在银泰商业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5%。此次战略投资后,阿里集团与银泰商业将全面打通会员体系、支付体系,同时将实现商品体系对接。在此基础上,双方将构建一套打通线上线下商业的基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的商品交易、会员营销及会员服务无缝联通。这套体系将对全社会开放,为所有的线下各大商业集团、零售品牌及零售商服务。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二维码支付风波并未阻止新大陆扩大支付业务的步伐。3月25日晚间,新大陆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购买北京亚大通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事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与目标公司股东北京亚大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一滨签订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目标公司75%的股权,受让股权预估值为人民币1.65亿元(注:该估值不构成收购方对转让方的任何收购报价承诺)。同时,新大陆表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如目标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目标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b.目标公司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4050万元;c.目标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合计不低于7500万元。本公司将按照目标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平均年度税后净利润的12.5倍作为目标公司的估值,收购北京亚大科技创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时代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李勇、李淑琴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25%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0日,目标公司总资产6320万元,负债2409万元,净资产3911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6787万元,净利润为1171万元。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从设立至今一直专注于为传统金融企业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软件服务支撑,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及资源,并且其业务与客户资源与本公司旗下支付业务存在较多的交叉,有较强的协同效应。对于此次收购,新大陆称,若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对公司的支付及相关业务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通过强化服务支撑能力来增强支付硬件相关产品的竞争力;其次,通过软件服务可以加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黏性,防止客户资源的流失;第三,可以加强公司面向支付应用在软件及相关服务方面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参与与支付相关设备相结合的应用服务。有业内人士也分析指出,随着信用体系和政策环境的逐步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运营主体企业多元化、支付形式多样化、支付领域纵深化发展,促进了行业的大融合。大融合将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丰富的创新机会。据悉,新大陆是国内POS机与二维码应用行业龙头企业,也是国内终端厂商中唯一掌握终端核心芯片设计技术和二维码自动识别核心技术的企业。目前,公司POS终端年销售量大概在40万台。在新兴支付领域,公司拉卡拉(iPos)的销量也很大,公司大概占80%的市场份额,公司2013年拉卡拉的销售大概在200万台。第三方支付商急需线下的途径,二维码很可能胜出。二维码天生的线上线下同一性特性,为其在移动互联网的大范围推广提供了便利条件。预计2014年二维码市场将迎来较大的突破,特别是在被读式二维码支付方面可能取得进展,新大陆或成为移动支付领域真正受益的公司。
据一位小米公司内部人士爆料称,小米公司已于3月14日完成了一轮1:4的股份拆分,而拆股的目的则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整体规模,同时为新一轮融资铺路。官方数据显示,小米公司去年营收319亿元,雷军预计2014年小米手机保守出货量在4000万台,营收有望突破600亿。此前,坊间也有传闻腾讯20亿美金入股小米,而不到一年时间,腾讯QQ空间与小米网频繁合作两次,联手发布重要产品红米手机、红米Note。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腾讯在电商战略布局上抗衡阿里巴巴,除了入股京东还得树立自有品牌电商强大盟友,对于腾讯来说入股小米最大的价值不在于硬件设备和流量入口,而是彻底整合小米发挥QQ空间社会化电商能力,前期腾讯已与小米接触过几轮,具体情况将在近期会有结果。附邮件原文如下: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份于2014年3月14日(以下简称“拆分日”)进行了1:4的拆分,即公司股份每1股拆分为4股。相关协议在拆分日后生效的,公司会按新价格与各位签署;而拆分日前已生效的,根据各位与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在行权时,股份数自动变更为原来的四(4)倍,每股行权价格也变更为原来的四分之一(1/4),不再另签协议。
【一起惠讯】立思辰21日晚间公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立思辰合众与葛红艳及葛昕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以1200万元收购交易方合计持有的乐易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易考”)31.4%的股权并出资800万元对乐易考进行增资,本次投资完成后立思辰合众将拥有乐易考51%股权。公告显示,乐易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截至2013年末,乐易考总资产为595.58万元,净资产为179.61万元;2013年,乐易考实现营业收入597.12万元,净利润-20.38万元。立思辰在公告里透露了增资的原因:在线教育是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行业人才稀缺,乐易考的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教育行业背景以及较为丰富的互联网教育经验,通过互联网教育O2O的模式进行业务布局,帮助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与企业招聘的对接,改变了传统的职业培训和入职面试的流程。乐易考依托长年累积的线下资源进行O2O的模式,较其他在线教育创业团队通过前期大规模“烧钱”来获得用户的方式,获得单个用户的成本更低,粘性更强。经过近一年的研发投入,自主研发的教育产品解决方案已获得用户认可,在线教育平台有望于2014年6月正式上线。立思辰公司称,乐易考并入立思辰后,有望实现品牌在教育行业的影响力扩大。而根据乐易考现有的业务状况以及产品市场推广情况,预计乐易考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将分别实现业务收入2660万元、4472万元、6648万元,实现净利润400万元、816万元、1342万元。据了解,立思辰在几年前就开始探索在线教育市场,此次斥资控股乐易考更是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据悉,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全球首家零售商FirstTech周三证实,公司将于本月30号关门停业。FirstTech创建于1941年,原名为TeamElectronics,主要销售收音机、电视机及留声机等模拟信号电子产品。1977年,FirstTech售出了全球首台苹果电脑,之后就一直销售并维修苹果电脑,至今已有37年时间。FirstTech表示,之所以停业,是因为无法获取足够多的利润来维系公司运营。为了保持竞争力,FirstTech去年还开设了第二家门店,以服务苹果零售店尚未覆盖的地区。尽管如此,该门店还是没法与附近的5家苹果零售店、大型零售商和在线零售商相竞争。FirstTech此次关门停业后,将有75人失业。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今天腾讯控股发布公告宣布,中国领先的自营电子商务公司京东集团(以下简称“京东”)与中国领先的、服务于中国最大网络社区的互联网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向中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卓越的电子商务服务。基于此战略合作,京东将借助腾讯在移动和互联网领域的庞大用户基础进一步获得发展,而腾讯将通过京东为用户提供一流的电子商务服务。京东将成为腾讯实物电商业务领域的首选合作伙伴。腾讯总裁刘炽平先生将加入京东集团董事会。这宗交易是中国潜力巨大且高速增长的电子商务、移动及互联网行业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战略合作。在此交易中,京东将收购腾讯B2C平台QQ网购和C2C平台拍拍网的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以及易迅网的少数股权和购买易迅网剩余股权的权利。双方还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中,腾讯将向京东提供微信和手机QQ客户端的一级入口位置及其他主要平台的支持,以助力京东在实物电商领域的发展;双方还将在在线支付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以提升顾客的网购体验。此次交易中,京东将向腾讯发行新股。交易完成伊始,腾讯将获得京东约15%的股份。未来,腾讯将在京东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以招股价认购京东额外的5%股份,此认购预计与京东的首次公开招股同时完成。“通过此次与腾讯在移动端、流量、电商业务等方面的战略合作,我们将在互联网和移动端向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提供更高品质、更快乐的网购体验,同时迅速扩大我们自营和交易平台业务在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上的规模。”京东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刘强东先生表示:“在此,我代表京东集团欢迎腾讯电商业务的同事们加入京东大家庭。”腾讯总裁刘炽平表示:“我们很高兴在此次战略合作中将我们蓬勃发展和快速增长的电商业务与京东的电商业务结合起来,并支持他们进一步成长,向我们共同的用户提供更优质的电子商务服务。我们与京东的战略合作关系将不仅扩大我们在快速增长的实物电商领域的影响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各项电子商务服务业务,如支付、公众账号和效果广告平台,为我们平台上的所有电商业务创造一个更繁荣的生态系统。”美银美林和华兴资本在此交易中担任京东集团的财务顾问。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担任京东集团的境外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东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在此交易中担任腾讯的财务顾问。达维律师事务所担任腾讯的境外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担任腾讯的中国法律顾问。详见公告全文关于京东(JD.com):京东集团(JD.com)是中国领先的自营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内容丰富、人性化的网站(www.jd.com)和移动客户端,京东以极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具有丰富品类及卓越品质的商品和服务,并且以快速可靠的方式送达消费者。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京东提供约2,500万SKUs的丰富商品,并且拥有2.47亿条消费者对商品的评论。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中,京东拥有最大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京东在全国34座城市建立了82个仓库,总面积超过130万平方米。同时,京东还在全国460座城市拥有1,453个配送站和209个自提点。凭借18,005名专业配送员、8,283名仓库员工和4,842名客户服务人员,京东在31个城市为消费者提供“211限时达”服务,同时还为全国206个城市的消费者提供次日达服务。关于腾讯腾讯以技术丰富互联网用户的生活。每天,数以亿计的用户通过我们的整合平台在线沟通、分享经历、获取资讯、寻求娱乐和网上购物。我们多元化的服务包括:即时通信工具QQ、移动社交和通信服务微信/WeChat、社交网络平台QQ空间、腾讯游戏旗下QQ游戏平台、门户网站腾讯网(QQ.com)和电子商务服务。腾讯1998年成立于中国深圳,2004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于2008年6月10日成为50只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之一,股票代码00700。通过投资创新、为合作伙伴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贴近用户的需求,我们致力与互联网共同发展。
用手机唱KTV成为时下K歌新潮。苹果手机AppStore中有一款热销应用“唱吧”,可向公众提供歌曲的配乐,录制公众在跟随音乐唱歌的声音。但最近,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向“唱吧”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批案件涉及张惠妹、任贤齐、罗志祥、胡彦斌等多个知名歌手的几十首流行歌曲。大风认为,酷智通过自己开发的应用程序“唱吧”,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多个知名歌手歌曲,侵犯了大风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经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目前,该批案件正在海淀法院进一步审理中。“唱吧”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对相关歌曲著作权的侵犯,是该批案件的审理焦点。
2月8日消息,继软件及硬件之后,小米科技旗下业务正式向支付领域拓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小米科技旗下子公司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小米支付”)已经开业,经营业务包括电子支付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开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官网信息显示,小米支付成立于2013月12月26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投资方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小米科技董事长兼CEO雷军。这家新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电子支付技术、支付结算技术及清算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管理层方面,雷军将亲自出任公司董事长,小米科技总裁林斌、MIUI产品负责人洪锋任董事,主管小米手机工业设计的刘德则任监事。同时,洪锋还担任经理一职,统管MIUI与支付业务。小米在移动支付领域已经展开布局。洪锋此前在接受TechWeb采访时称,小米已经在业务内部打通虚拟币流通,并和银行进行合作,将信用卡信息绑定到手机上支付。未来小米的支付体系还是会围绕自己的生态圈展开,其中移动远程支付及移动近场支付两种模式都会涉及。
欧洲最大时尚电商ZalandoAG的网站访问量增长在2013年底假日旺季期间大幅放缓,开始出现颓势。根据美国互联网调研公司comScore的数据,Zalando12月的访问量只比2012年同期增长26.4%,增幅从9月的53%,10月和11月的不到40%一直滑落。ZalandoAG年底的疲弱表现使控制着该电商37%股权的最大股东、瑞典投资公司InvestmentKinnevikAB股价连日受压,自上周五以来逐日走低,五天累计下跌16.3%。市场憧憬2012年收入达11.5亿欧元、超越ASOS同年的5.529亿英镑成为欧洲最大独立电商的ZalandoAG有望尽快上市。而ZalandoAG去年12月将其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Germanlimitedliabilitycompany,简称GmbH)更改为多数德国上市公司采用的私人股份企业(privateGermanstockcorporation,即AG),更让市场对其上市逼近的猜测更加炽热。不过大股东InvestmentKinnevikAB首席执行官兼ZalandoAG新成立的董事会主席MiaBrunellLivfors本周三突然宣布辞职另谋发展,令两家企业都受到不小的打击,这距离MiaBrunellLivfors被委任领导ZalandoAG董事会还不到一个月。InvestmentKinnevikAB(KINVB.ST)执行主席、公司创办人JanStenbeck女儿CristinaStenbeck将会接过ZalandoAG主席的职务。ZalandoAG去年10月公布其二季度销售额达到4.37亿欧元,比2012年同期2.57亿欧元增长了70%,但增速与一季度的74%相比稍微放慢,ZalandoAG营运总监RubinRitter向路透社解释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最近没有进军新的市场,而且去年年夏季的销售高峰因天气因素延迟。上半年,ZalandoAG实现总销售8.09亿欧元,同比增长72%,2012年同期为4.71亿欧元。ZalandoAG能否维持快速增长的轨迹受到了市场的密切关注。
【一起惠讯】1月22日消息,日前,外贸电商平台敦煌网通过了Visa“第三方支付公司资质认证方案”(简称QSP:QualifiedServiceProvider),成为国内首家通过Visa资质认证方案的电子商务平台。一起惠获悉,此前,国内电商平台收取海外买家通过Visa支付的款项,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未通过QSP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不能处理Visa交易收款。获得“QSP”认证意味着国内电商平台能够免去第三方合作机构,直接收取海外交易款项,并可以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身份开展Visa外卡收款业务。Visa“QSP”帮助中国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收单行吸引海外客户,发展国际业务。该认证的审核必须经过商户和产品管理、支付和物流体系、安全风控、平台系统管理等多方面的考察。据一起惠了解,之前获得该认证的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如财富通、钱宝等。作为外贸电商平台的敦煌网获得该资质,对其提高跨境支付行业运营和风险管理水平意义重大。通过该方案,敦煌网将接受Visa的相关风险控制指导,掌握有关数据保护、欺诈防范和网络安全的内容,进一步提升自身风控能力,帮助商户开拓国际业务。而通过QSP认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展境外支付收款业务,将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可与优先资格。
【一起惠讯】1月15日消息,国家邮政局发布公示,易迅、苏宁云商在内的12家企业于日前递交了快递业务许可申请,其中,苏宁云商则正式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惠注意到,易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快递牌照的经营范围为江苏省扬州市、上海市、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陕西省西安市、广东省深圳市。国家邮政局公示:苏宁云商、易迅申请快递许可而根据公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国际快递。这一举动令人联想到不久前苏宁易购开启的全球购业务。据一起惠了解,苏宁易购“全球购”并非传统的个人“代购”和“海淘”模式,而是通过直接引入海外商家,对接国内消费者。国内消费者在苏宁易购完成商品下单之后,海外商家将直接采用“国际直邮”方式,把海外商品配送到国内消费者手中。目前,以天猫、京东、苏宁为代表的本土互联网零售企业在国内电商领域独领风骚之余,开始放眼海外,谋求分羹国际零售市场。不过,尽管各大平台都已开始建设海外站,并启动多点布局。但是尚未有电商平台试图开展国际快递业务,从而保证在物流配送方面给予良好的用户体验。截至目前,苏宁已获得150个国家及地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快递牌照),成为拥有全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最多企业之一。经过近20年自建物流的发展,苏宁已在全国物流基地布局、物流信息化搭建、物流专业化团队打造、标准化快递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和经验。然而在国际物流领域,仍然四大国际物流公司把控,如何能够迅速破局,苏宁方面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2013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网购后悔权有了进一步规范,这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对2014年的新政策颇为期待。退换货政策五花八门由于网络购物缺乏线下实体体验,这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购物困扰,而在获得商品之后,如何退换货维权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现有的电商售后政策中,无论大小电商网站要求都不够统一,五花八门的规定让消费者疲于应付,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安排。而在新消法的要求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这被业界称为“网购后悔权”。曾在国美在线购买一台洗衣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国美在线以“洗衣机不在网站所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记者查询国美在线的退换货规定发现,包括手机、相机、大家电、食品、化妆品和奢侈品在内的20类商品均不能无理由退货。事实上,这也成为多数电商退换货规定的一个缩影。紧急修改退换货政策2014年已来临,不少电商企业开始针对新消法紧张修改退换货政策。记者调查10家主流电商网站发现,大部分电商现行的退换货政策均与新消法有出入:1号店规定“同一用户一单购买2件以上同一商品时,不再享受无理由退换货”;酒仙网要求“商品退换货时要保证其外包装完整、无污染”;有的电商则规定“大家电类属于特殊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货”。上述企业接受记者采访时,其中八成表示会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退换货政策做出调整。分析人士表示,新消法对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并未出台明确细则,这导致企业对新消法的解读不一,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成为新消法执行的难点之一。盼新法保护双方利益酒仙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酒类商品也在“后悔权”范畴内,但如果产生商品被消费者恶意掉包后退回的现象,会对企业产生恶劣影响。聚美优品方面也曾对记者表示,在推出“30天拆封可退货”政策后,的确出现过有消费者将使用后的化妆品进行劣质填装退回商家的现象。有业界人士指出,尽管利用退换货政策进行过度维权的行为实属个例,但商家也应在新消法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记者,新消法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后悔权”,不能滥用消费者权利而给商家带来不利影响。
【一起惠返利网讯】12月13日消息,一起惠返利网获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7部门将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据悉,上述7个部门已印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此次关于电视购物的专项整治主要从五个方面下手:一是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三是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五是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一起惠返利网注意到,针对电视购物的打击对象中,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将首当其冲,同时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视购物广告也将依法被查处。此外,《通知》还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完善“冷静期”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等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据一起惠返利网了解,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问题拼出,特别是有的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虚假承诺等问题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力。而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