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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近日,乐视网因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将京东商城作为第一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画皮》在线观看服务的万利达播放机。乐视网起诉称:2008年10月30日乐视网经授权取得了电影《画皮》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乐视网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了万利达公司生产的播放机一台,发票显示销售单位为京东商城。经查,该机“在线影院”栏目有“百视影院”栏目,在该栏目内可以在线观看涉案电影。万利达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在万利达公司生产的互联网机顶盒内对接百视通公司的电视集成平台,由百视通公司通过该平台提供影视剧节目在线观看服务;百视通公司亦认可涉案播放机里面的在线影视剧等节目内容由自己提供,储存于自己的服务器内。为此,乐视网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提供电影《画皮》在线观看服务的播放机等。立案后,第二被告百视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被一审法院驳回。目前,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百事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一起惠2014-03-31 09:50:51697 次
3月31日上午消息,阿里巴巴集团(下简称“阿里集团”)与银泰商业集团(下简称“银泰商业”)共同宣布,阿里集团将以53.7亿元港币对银泰商业进行战略投资。双方将打通线上线下的未来商业基础设施体系,并将组建合资公司。据悉,在本次合作中,阿里集团将以认购银泰商业新股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总投资额53.7亿元港币。交易完成后,阿里集团将持有银泰商业9.9%的股份及总额约37.1亿元港币的可转换债券。双方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阿里集团可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银泰商业的普通股股份,从而使得阿里集团最终在银泰商业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5%。此次战略投资后,阿里集团与银泰商业将全面打通会员体系、支付体系,同时将实现商品体系对接。在此基础上,双方将构建一套打通线上线下商业的基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的商品交易、会员营销及会员服务无缝联通。这套体系将对全社会开放,为所有的线下各大商业集团、零售品牌及零售商服务。
一起惠2014-03-31 09:41:31821 次
日前,国美在线正式启动“区域战争”计划,首战地点定为北京地区,除了推出一系列“想不到的低价”商品之外,并针对北京地区用户会员推出“贵就赔”、“一日三送”以及“VIP定时送”等多项个性化举措。据国美在线方面介绍,此次“区域战争”范围主要是针对北京地区消费者,凡是发现其他电商同款商品价格更低,国美在线将双倍赔偿差价。与此同时,国美在线还首创大家电“一日三达”的配送服务,送货人员与用户约定送货时间后,如到货晚于约定时间,每单赔付消消费者200元。在外界看来,国美在线此举显然是针对同样以北京为大本营的京东,如同去年易迅网走出上海向北京等地渗透,京东都是区域战的首要目标。对于由线下走向线上的国美在线来说,北京更具大本营意义。据悉,国美在线此次区域战争将以北京为开端,陆续将在上海、广州,以及哈尔滨、沈阳、西安等大中型城市逐步展开。从国美在线网站可以看到,以“3.25想不到的低价”为营销口号的北京促销专场已经上线。作为活动主打的品类,大家电价格十分劲爆,例如一款32英寸窄边LED平板电视专享价999元,一款合资大牌60寸彩电专享价做到4999元。而市场上主流的32寸彩电价格均价在1100元以上,而60寸彩电价格的均价至少在6000元以上。“低价只是一个方面。”国美在线营销副总裁黄向平表示,供应链优势带来必然的低价,而国美在线更关注的是用户的购物体验:“以用户需求为驱动,实实在在的做好服务流程的完善,为用户带来更加个性化的网购体验。”
一起惠2014-03-26 09:57:32612 次
新《消法》中规定的“网购商品可享7天无理由退货权”已经实施一周。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电商一边推出“7+”的加长期退货新政,一边却悄然增加“不退货”商品的品类或是无理由退货的附加条件。消费者想要顺利无理由退货,还得深入阅读各电商退换货政策。“7+”加长期退货服务抢眼登录各种网购电商网站,消费者保障服务成为电商们宣传的最大亮点。百度糯米网,推出了“随便退”退货新政,规定除物流单外,所有团购支持随便退,只要团购券未消费,都可以退款。苏宁易购也承诺顾客购买苏宁商品15日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无理由退换货。淘宝网的搜索栏中增加了“7+退货保障”、“消费者保障”等选项。消费者勾选“7+退货保障”后其显示的所有商品和店家都加入了这项新保障。“7+退货保障”是对于新《消法》中7日后悔权的一种延伸,店家承诺“该商品在签收货物后15天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范围内支持无理由退货,产生的退货费用买家承担。”同时,有些店家也可以根据自身销售的商品,自行规定8、9、10及长达15天的退货时限承诺。500元以上钟表无缘“7日后悔权”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在“7日后悔权”之列。虽然电商们推出了各类消费保障服务,但北青报记者发现各电商都悄然增加了不接受“7天后悔权”商品的品类,或者对退货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北青报记者昨天登录亚马逊、京东、苏宁、1号店等电商网站,发现奢侈品、黄金、内衣、合约机、化妆品和售价高于500元的钟表等都被排除在了7日之外,消费者网购时需要仔细阅读退货政策。其中苏宁易购还对“不退货”商品进行了详细的罗列,项目多达30多种,健身器材、望远镜、游戏机都因为存在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无理由退换货。80个品类商品逐一列出退货条件除了被排除在“7日后悔权”之外的商品,电商还对相同品类商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逐一的约定。淘宝网在“消费者保障服务之‘七天退货’支持范围、处理流程及条件”中就详细列出了80个品类的商品的退货条件。如:笔记本电脑、电脑硬件以及电脑周边的商品,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具备“未拆封,配件完整包装齐全,商品外观无磨损,无使用痕迹整体无磕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如有赠品,需如数退回。”商品是否享“特权”电商多数不明示新《消法》实施前,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7日后悔权”实施后,商家约定商品是否享有该权利,不应仅在网站上登出公告、声明等面对大众的提示,还要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确认。也就是说,对于商家规定的不宜退货商品进行逐一确认,通过点击“确认”等方式,做到发生纠纷后可以查询。但北青报记者昨天发现,除淘宝网可以从商户加入的消费保障绿色标识上了解店铺的消费保障承诺,以及1号店在购物时对商品进行了明示,多数电商并未做到“一对一确认”。登录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购物网站,在购买单件商品时,北青报记者并没有在页面的明显位置或者订单确认环节发现该商品“7日后悔权”的享有情况。如果消费者想要在购物前了解所购商品是否享有“7日后悔权”,需要进入电商设置的“售后服务”、“帮助中心”等单独页面中的退换货选项,才能了解具体的详情。对于多数消费者来说,这种相对隐秘的方式,容易造成无法享受“7日后悔权”。官方说法“7日后悔权”还需细化细则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按照新《消法》条款,商家提前约定且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商家是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约定?他认为,新《消法》实行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跟进,细化细则,对可退货的商品按情况进行分类做好进一步的规定。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朗丹柯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消费者和商家都该明确,不宜退货是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大前提而谈及的根据商品特性而圈定出的不宜退货的商品。朗丹柯认为理论上,商家在约定时可以把所有的商品都标称为“不可7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品质量问题等涉及三包的问题除外),法律上没有禁止。但是,消费者有购物的选择权,商家的这种“除外”行为无形中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规定的不合理,消费者自然就会选择别的商家。从客观上来看,市场竞争为消费者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一起惠2014-03-25 10:40:01798 次
据一位小米公司内部人士爆料称,小米公司已于3月14日完成了一轮1:4的股份拆分,而拆股的目的则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整体规模,同时为新一轮融资铺路。官方数据显示,小米公司去年营收319亿元,雷军预计2014年小米手机保守出货量在4000万台,营收有望突破600亿。此前,坊间也有传闻腾讯20亿美金入股小米,而不到一年时间,腾讯QQ空间与小米网频繁合作两次,联手发布重要产品红米手机、红米Note。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腾讯在电商战略布局上抗衡阿里巴巴,除了入股京东还得树立自有品牌电商强大盟友,对于腾讯来说入股小米最大的价值不在于硬件设备和流量入口,而是彻底整合小米发挥QQ空间社会化电商能力,前期腾讯已与小米接触过几轮,具体情况将在近期会有结果。附邮件原文如下: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份于2014年3月14日(以下简称“拆分日”)进行了1:4的拆分,即公司股份每1股拆分为4股。相关协议在拆分日后生效的,公司会按新价格与各位签署;而拆分日前已生效的,根据各位与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在行权时,股份数自动变更为原来的四(4)倍,每股行权价格也变更为原来的四分之一(1/4),不再另签协议。
一起惠2014-03-24 09:38:51981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701 次
在亚马逊网站促销期间,众多消费者下单购买标价161.99元的长虹32英寸LED液晶电视,后遭到亚马逊单方撤单,称价格标错了,公司根本没这批特价货。消费者陈先生等3人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国内出现两个维权QQ群,300多名消费者关注着诉讼进展。日前此案开庭。法庭上,亚马逊公司代理人语出惊人:“(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才意味着合同成立)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既然标明缺货,消费者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不现实”。事件还原32英寸彩电卖161元付款后无货陈先生诉称,2013年11月26日,亚马逊网站上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型号为LED32538的32英寸液晶电视,标价161.99元。超低的价格吸引了陈先生,他立即抢购了该商品。但两天后,陈先生接到亚马逊中国取消订单的邮件,邮件表示订单无法完成的原因是缺货。陈先生认为,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登出商品优惠信息,并没有告知商品数量有限的信息,而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信息后,下单并已经付款,此时应该意味着,双方已经默认达成合同。而亚马逊公司在没有任何有效说明的情况下,单方撤掉用户订单的行为属于毁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陈先生委托律师将“亚马逊中国”所属的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订单。3月3日,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陈先生简单地接受了记者采访:“当时新房刚装修完,想在卧室放个电视,刚好看到亚马逊的特惠促销。结果电视没添成,反而添了堵。”陈先生称自己当时很气愤,第一反应就是维权,但向客服投诉仍不能解决。他表示,时至今日,家里的卧室都没装电视,他坚持要通过诉讼讨说法。“那面墙,我就给亚马逊留着了!”网页显示“暂时缺货”但仍能抢购庭审现场,一位姓刘的先生坐在旁听席上听得聚精会神。他告诉记者,他是“亚马逊长虹诉讼群”的维权代表。刘先生详细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2013年11月26日中午,正在家中上网的刘先生突然被一则电脑插件弹出的优惠信息吸引——“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下手要快,抢光了就没了!”刘先生下意识地点击该信息,立即转至了亚马逊网站的购物网页——“特惠,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除了价格特惠,商品信息还标注着“暂时缺货,可接受预订”。刘先生立即点击“购买”按钮,抢购了该商品。“我经常网购,电商经常会有类似的低价促销活动。”刘先生说,之所以显示“暂时缺货”但自己仍然抢购,是因为页面显示该商品是可以正常购买的状态。付款并填写了送货地址等信息,刘先生坐等亚马逊的发货确认单。但他没想到,两天后的下午,自己等来的是订购失败通知。邮件显示,“由于缺货,我们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长虹32英寸LED电视机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礼品卡或原支付卡中。”消费者目睹消协投诉记录一大摞刘先生很气愤,既然无法订购,为什么还允许消费者付款购买呢?他致电亚马逊客服,对方向他道歉,但仍表示商品已经无法订购。“打了十几个电话,直至客服经理出面,对方只是一味地道歉,建议刘先生去消协投诉。但亚马逊网站本部一直没回应。”刘先生无奈地按照邮件提示取消了订单。但他感觉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亚马逊发送的每个邮件都做了截图。之后,刘先生再次进入亚马逊网站,想看看这款32英寸长虹电视是否下架。但打开网页后,商品标价是1489元。刘先生发现,商品信息显示它不再是亚马逊网站直销,而是由长虹专卖店直销。刘先生感觉被骗。“亚马逊说‘无法订货’,但别的商家明明在卖嘛!”他说。他浏览该网页信息发现,很多有着和他相同遭遇的网购者纷纷留言指责亚马逊网站欺骗消费者。刘先生去消协投诉。近一周后,消协回复,亚马逊网站不同意调解,刘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时我在消协看到,关于亚马逊的调解记录有厚厚一摞,结案结论都是亚马逊不同意调解。”他说。组建维权QQ群发起集体诉讼刘先生决定召集消费者发动集体诉讼,并专门建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一下子就进来80多人。这些人里居然还有我的朋友。”他说。目前,“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聚集了94名消费者。在此之前,还有消费者创建了“网购维权群”,目前群内有维权者221人。记者了解到,“网购维权群”中包括陈先生在内的3名消费者,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亚马逊公司,3起案件由同一位公益律师代理,案件均于3月3日开庭审理。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创建的“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的消费者,准备等陈先生等人的案件宣判后,再去朝阳法院起诉。被告说法亚马逊代理人:确认发货了合同才成立法庭上,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订单。该人首先表示,原告陈先生不是适格原告,理由是其提交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电子邮箱是原告本人用于在亚马逊购买商品的,或原告本人是亚马逊网站的有效用户、曾提交过订单。即使原告是适格原告,双方也没建立起有效买卖关系,因为合同未成立。该人具体解释说:“我方交易流程设计表明,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前需注册成用户并同意相关交易规则。在消费者注册时,亚马逊已经作出提示,消费者注册视为同意受到交易条件的约束。”该人称,根据亚马逊的约定,对商品进行价格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亚马逊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后,才意味着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并发送电子邮件,其法律效果是使要约生效,而非使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也有权取消订单使要约失效,因为“受要约人可以拒绝要约”。因此,亚马逊网站取消订单时买卖合同还未成立,网站没有义务提供涉案商品。为了证实上述说法,亚马逊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注册时,亚马逊网站已提示交易规则,“涉案订单处理方式并未逾越此规则,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消订单没有过错”。涉案的长虹电视,市场价为1799元,是亚马逊161.99元“特价”的11倍。“涉案订单取消的原因是什么?”被法官问到这个问题,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因是后台出现故障,商品价格标错了。“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是我方的努力目标,但这是不现实的。”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法官,定价是自动生成的,亚马逊网站每天处理数十万单交易,内在机制是自动生成的,只有出现不正常交易信息报错后才会有人工介入。取消订单是因为后台逻辑演算出现错误,进而导致价格错误。2013年11月26日下午1点开始,亚马逊系统收到订单急剧增长报告,短时间内增加了几千单,在半小时收到接近一万单订单。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价格有误,随即将展示页面撤掉,并向用户发邮件要求取消订单。法庭上坦言未采购过促销彩电但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承认,虽然商品信息显示“暂时缺货”,但不影响消费者下单。“涉案产品能实际交付吗?”法官问。该人答:“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没有库存。”“没有货能放到网络上出售吗?”法官追问。该人答:“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的。”该人认为,涉案产品网页既然标明了缺货状态,“原告应知被告无法交付商品”,“原告称双方确认订单达成一致,是单方认识”,“涉案商品明确标明缺货,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消费者对其状态明知,其下单行为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庭审临近尾声时,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给法官讲了一套大道理:“(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在实践上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这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方希望法院了解,在处理成千上万单商品订单所形成的交易规则是促进电商交易的必要行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交易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惯例,应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保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取消订单的权利,是为了电子商务的经营发展。”由于双方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
一起惠2014-03-11 10:01:11791 次
【一起惠讯】3月10日消息,今晨,腾讯正式宣布入股京东,投资2.14亿美元,占股约为15%。根据双方战略合作约定,入股京东后,将发生以下变化:1.京东收购QQ网购和拍拍网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以及易迅网少数股权;2.腾讯将向京东提供微信和手机QQ客户端的一级入口位置及其他主要平台的支持;3.支付方面的合作;4.腾讯将获得京东约15%的股份;5.京东首次公开招股时,腾讯将以招股价认购京东额外的5%股份。届时,腾讯将占股20%据一起惠了解,以京东65亿美元到75亿美元之间的IPO估值来看,15%的股份折合现金9.75亿美金到11.25亿美元。也即意味着,腾讯支付给京东方面的除了2.14亿美金外,包括腾讯电商系平台股权、微信入口、微信支付合作等价值高达7-9亿美元。此前,刘强东与马化腾的晚餐合影也在网上公布,似乎已在暗示这笔交易的水落石出。
一起惠2014-03-10 09:46:12726 次
准具体运费解读如下: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收取运费:1)注册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用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单笔订单总金额(按减去直降和返现促销的金额):小于59元,则需每单承担5元运费;满59元则免运费。2)钻石级别会员用户、企业会员用户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小于39元,则需每单承担5元运费;满39元则免运费。3)所有级别会员如需配送至偏远地区(西藏、新疆,以京东公示区域为准)时,需按购买商品件数额外收取运费10元/件。用户订单选择京东上门自提方式免运费。(如选择极速达约定服务的除外)用户订单选择“极速达”配送服务,则单笔订单收取49元运费(所有级别会员均收取)。用户购买入驻京东的第三方卖家商品,则按卖家在商品详情页公示的运费标准收取,不同的卖家店铺收取的标准各异,一般存在情形如下:1)同一店铺内商品,每单固定运费。2)同一店铺内商品,每单满一定金额免运费,不满则收取一定运费。3)按订单中不同商品类型分别收取运费。4)其他公示的运费标准。注:配送费的收取标准随着京东业务的发展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一起惠2014-02-27 10:23:251848 次
2014年2月14日,备受瞩目的“余额宝用户专享权益2期”正式发售,这是继余额宝之后,支付宝推出的又一理财产品。最终,在不到6分钟的时间里,4.3万用户将共计8.8亿元规模的产品抢购一空。与此前外界预期的余额宝二代不同,该产品并非公募基金而是保险类产品。而去年末传出,由天弘、南方、工银瑞信、易方达、道富、德邦六家基金公司为阿里定制的短期理财产品却不见了踪影。《第一财经日报》从多家基金公司获悉,去年末已经完成产品申报并进入内测阶段的几只原余额宝二代产品已被支付宝叫停,而基金公司被要求重新设计收益率在6%以上、保本保收益、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产品。余额宝二代“卡壳”2013年12月,多位基金公司人士向本报证实,余额宝二代是由天弘、南方、工银瑞信、易方达、道富、德邦六家基金公司为阿里定制设计的7、14、30、45、60、90天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预计2014年1月推出。根据证监会最新披露的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在2013年11月、12月期间,南方、工银瑞信、易方达、道富、德邦五家基金公司均有申报短期理财产品。从目前的审批进程来看,道富上报的60天理财债基已经于2013年12月获批,而德邦、南方、工银瑞信和易方达上报的短期理财产品仍在审核中。那么,当时已经箭在弦上的几款定制公募产品将去向何处?余额宝二代又为何临阵换枪?参与原余额宝二代设计的多家基金公司向记者证实,去年12月末,本已经完成产品申报并进入内测阶段的原余额宝二代被支付宝突然叫停,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基金公司重新设计产品。其中一家基金公司的电商部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五家公司的产品均已报备,系统也都准备好了,一切都准备得差不多的时候,支付宝方面表示分析了一下余额宝的客户结构以及申赎数据,希望对定期产品有新的调整。记者从多家基金公司获得的信息来看,支付宝对基金公司设计的定期产品提出了三个新要求:收益率在6%以上、保本保收益、期限在半年以上。支付宝对于产品类型没有具体要求,各家公司按照自己的情况设计产品,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都可以。上述某基金公司的电商部人士表示,支付宝“临阵换枪”的原因并没有明确告知各家基金公司,只是支付宝希望余额宝二代和余额宝的区隔更为明晰。“估计也有新产品会分流余额宝客户的担忧。”参与该项目的另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就公募而言,目前来看,如果要达到这三个条件,只能是分级债基A类有可能做到,但如果A类的约定收益率在6%以上,B类就很难募集并且会很容易亏损,目前债券市场情况无法支撑,风险系数很高。“如果是做短期理财,现在市场利率不高,也很难达到这个要求,除非是在年底这种资金紧张的特殊时点。但即使是特殊时点也只能谈到短期,比如一个月期限的高利率协议存款,半年以上太难。”该人士称。据他介绍,支付宝设计的余额宝二期将只在移动端发售,主要是为了和微信理财通抗衡。因此,最终的形式可能和目前发售的保险产品类似,每隔一段时间上线比如每个月、每两个月上线新产品,形成一个循环。公募直呼“不想玩儿了”2014年2月14日,替代余额宝二代被推出的是支付宝“元宵理财”保险理财产品,锁定期为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公开信息显示,“元宵理财”实际上对接的两款万能险是珠江汇赢一号和天安安心盈B款。支付宝提供的数据显示,第一批总金额为5.8亿元(珠江汇赢一号3.8亿元、天安安心盈B款2亿元)的产品在开售3分钟后即告售罄。而当日下午,支付宝追加的3亿元天安安心盈B款的保险理财产品也在开售2分31秒之后被抢购一空。济安金信在其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大多数投资者均是被7%的收益率所吸引,其实7%只是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客户真正得到的收益。而该产品承诺的保本保低也已注明是指“保投资本金安全,保最低2.5%年化收益率”。上述参与原余额宝二代设计的某基金公司人士认为,如果要改成半年期以上的产品,保险反而更容易做高收益率。但余额宝现在与保险合作的这款产品,对于保险来说7%的年化收益率也基本到顶了,再要突破很难。“基金公司投资标的非常有限,目前来看收益率要超过6%已经很难了,而定期产品相较于流动性更好的货币基金而言也并没有明显的优势。”该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支付宝提出的新要求,各家基金公司都很苦恼。电商不断拔高的合作要求,还有他们“善变”的行事作风都让基金公司们直呼“不想玩儿了”。多家参与原余额宝二代设计的基金公司人士均表示,目前并没有设计出特别合适的产品,还在不断地与支付宝沟通,项目基本处于搁置阶段。多家公司都决定先缓一缓,同时观望其他的基金公司会设计什么样的产品。与此同时,因为要重新设计,那么原本已经上报证监会的产品也面临“不上不下”的尴尬状态。还未通过审批的产品,基金公司表示不再积极推进“先放着”;而已经通过审批的,基金公司只有考虑“自行发掉”。不过,对于强势的支付宝而言,似乎并不担心没有合作伙伴。有基金业内人士透露,除了之前敲定的6家合作基金公司外,目前也有其他基金公司在和支付宝积极洽谈中,希望能够参与“余额宝二期”项目。
一起惠2014-02-17 08:44:13753 次
【一起惠讯】1月22日消息,据一起惠了解,近日,淘宝网对违背承诺条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优化,现阶段处于试运行期间。对于交易中卖家违背相应承诺的行为,淘宝网将尝试先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其中违背承诺的行为包括买家付款后卖家拒绝按成交价格交易、拒绝按约定价格或折扣交易、拒绝履行货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服务、拒绝按约定的快递发货等行为。据悉,如果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卖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而且金额不得低于1元,最高不超过30元。如果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未在淘宝网人工介入并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除需要赔偿违约金之外,每次扣3分。淘宝网表示,交易承诺问题一直是买卖双方皆比较关心的规则,直接影响到卖家和淘宝平台的服务体验及消费者对淘宝的满意度,淘宝规则将会不断适应新市场情形的发展和变化。
一起惠2014-01-22 10:13:46700 次
金淘宝店满月,11月淘宝店基金销售冠军易方达大卖3.39亿元,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对此,易方达基金相关人士表示:“相比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以PK收益率来吸引客户的策略,淘宝和易方达的想法是‘回归理性’,坚持做有投资逻辑的产品。易方达聚盈A约定首期3个月的年化收益率为6%是有自身投资逻辑的,是根据真实的利率环境来决定的。今年6月以来市场利率持续走高,如果目前的市场环境没有大幅变动,那么6%的年化收益率就可以持续。”业绩两极分化核心在于做出好产品公开数据显示,首月17家基金淘宝店总计销售约4.3亿元。最好的是易方达聚盈A,单款销量3.39亿元。而其余16家基金公司业绩统共销售不到1个亿,它们中位列千万级有4家,位列百万级有7家,位列万级有6家—对公募基金公司来说,平均几百万元的基金淘宝店销售额几乎可忽略不计。首月易方达靠的是一款分级债基产品—聚盈A登上冠军宝座,聚盈A销量3.39亿元,占首月17家基金淘宝店总销量的3/4。该产品销售期不足3日,共成交34887笔,累计收藏近8万次。有效认购户数26245,远超2012年以来同类产品(分级债A类)的认购户数。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基分为A级和B级。聚盈A首期三个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高达6%(注:同类基金年化收益率在5%以下);而聚盈B则由易方达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这在市场看来,似乎是易方达在贴钱为A级份额做保障。不过,市场人士分析,在近期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高评级的短期券种到期收益率在6%左右,只要配置适当的券种,再加上杠杆能够放大母基金的收益。按照当前的市场环境,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基的整体收益应能达到6%以上,不太可能出现B级份额亏钱来保证A级6%收益的情况,反而聚盈B大概率的收益能赚取甚至比A级更高的收益。记者了解到,易方达聚盈正在逐步建仓,目前聚盈B取得的年化收益率超出公司之前的预期。一位基金分析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基金公司的突围要靠好产品,“现在基金产品不缺渠道,缺好产品。基金公司核心还是要提高基金的管理能力,做出自己的好产品。”淘宝店下一步会走得更好?迄今,淘宝方面仍在强调,这一两个月属于试运行阶段,大家不要太注意基金淘宝店的销量,第一步先把流程理顺,下一步才能走得更好。但下一步的情况或许也同样并不乐观。其实让基金公司难受的并不是暂时的差业绩,而是它们看不到基金淘宝店的未来,它们对合作的淘宝方也抱持着不信任的态度。“现在慢慢地对它不抱什么希望了。”上述基金人士表示,基金淘宝店销售量上不来,淘宝也没配合做活动推广。事实上,这正是基金公司普遍抱怨淘宝的问题。“淘宝对基金淘宝店的态度最终取决于淘宝的策略。”上述基金人士表示,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一开始淘宝的核心业务是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就是其谪系的余额宝,以及近期推出的定期宝,此后它可能按照自己的节奏,再推一波新的产品。事实上,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理财事业部总监、余额宝项目负责人祖国明近日在广州就明确地提出了阿里做互联网理财的策略:首先做余额宝,做基础理财教育培养客户的理财习惯;其次做淘汰宝理财店铺,这包括了基金渠道、淘宝基金店上线,以及把银行、保险(放心保)纳入等方面工作;第三是做理财平台,围绕账户的理财全方位服务;第四是定制平台,做C2B的理财定制。“始终淘宝都会保证这些东西把控在手里,要么是它谪系的余额宝,要么找少数几家合作,如定期宝。”上述基金人士表示,“对淘宝来说,基金淘宝店这块,是不受重视的。”上述基金人士认为,淘宝对基金开店这事,更多的是为了吸引人气、引起注意,让基金公司搭个台,其他就不管了。“淘宝不会主动去推基金淘宝店。它就是冷处理,让基金公司自己玩。反正不用成本,基金公司还得向它买流量,淘宝可以收店铺费、营销费。如果基金公司自己有本事,花了钱把这个场子做旺,也是帮淘宝教育了理财客户。”“目前这种现状,产品卖不动,估计第二批基金不会盲目地涌进来了。淘宝这条渠道也不能说放弃,只是大家在观望,冷静下来,不会这么热了。”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说。
2013-12-09 10:01:08872 次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后悔权”将要写入消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首先,摆事实: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本次修改完整的内容可以直接百度,对大家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后悔权: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买家需承担运费(定作的、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软件、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遇维权纠纷,经营者负责举证:家电、汽车等耐用商品的质量问题由商家来承担举证责任。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从内容方面来看,本次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诚实守信商家又如何避免被恶意中伤也是更应该深层次考虑的问题。极端的例子:某童鞋出手海淘回来的个人闲置用品,被买家在发货后第10天投诉,说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货,淘宝介入,要求卖家提供代理证明,否则算假货,这不是坑爹么~不管怎么说,20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改,正面积极效果显然大于其没有说清楚的一些弊病,值得赞扬。
2013-10-26 16:25:17875 次
大浪淘商,当潮水退去你才知道谁在裸泳。上半年,细数垂直电商领域的小伙伴们,要么倒闭关张,要么投奔明主,要么不知去向。亿邦动力网盘点了上半年国内七大死亡垂直电商,先期的繁华,结局的黯然,垂直电商何去何从?【上半年垂直电商死亡大名单】热客死亡6000万投资打水漂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力图打造以随身时尚热品为主的大型综合网络购物平台的电商网站—热客网陷入资金链断裂危机。在坚持了两年,烧了6000多万元之后,热客网也毫无意外地上了电商死亡名单。自热客网成立以来,每天订单量最多100单,每月平均营业额仅在30万—50万元之间,公司投资方已决定在近期内关闭热客网。分析人士认为,像热客网这种“不接地气”的垂直电商,既没有打响品牌知名度,也没有良好的用户体验,或许倒闭是它最好的结局。酷运动倒闭曾融资3000万美元鞋服运动类B2C酷运动已经于今年5月份停止运营,一些遗留商品正在京东商城销售。据酷运动前员工透露,酷运动倒闭,与垂直购销B2C模式、运营、团队、合作品牌商、资金等各方面原因相关。酷运动一直处于亏损、烧钱的状态。酷运动创办于2010年,2010年11月获得AcquityGroup近千万美元风险投资,2011年完成超过2000万美元B轮融资袜管家已倒闭转做自有品牌据悉,袜管家原先的域名waguanjia.com很早就不能访问,域名注册信息也只是到今年10月;且目前袜管家的微博也已经有数月的时间没有继续更新。目前网站已经无法正常访问。袜管家此前的优势是“具有服务性质的B2C”,推出订购模式,按照约定周期和数量进行产品投递;另外,还推出“无线装”的独有模式,类似于电子商务自助餐,消费者只需要一次性购买,全年都可以无限次投递。首个大学生创业电商大树网面临倒闭据知情人士爆料,国内首个针对大学生的在线B2C大树网已经面临倒闭危机。据称,项目已停,总经理离职,公司员工所剩无几,网站处于挂机状态。大树网2011年9月上线,是由智尚团队全力开发的大学生服务平台。其中重要业务有在线商城、跳蚤市场等。成立早期首开针对大学生线上运动品牌特卖模式,曾在半月内在全国招募了4万多名大学生代理,全国各地成立分公司,有线下体验店,曾获得千万级别投资。永辉生鲜电商“半边天”上线不足百日夭折现阶段国内上升势头最快、有“铺店大户”之称的永辉超市日前遭遇重创,刚上线仅有月余的旗下生鲜类电商网站“半边天”已经悄然下线。官方称,该网站此前只为会员做配送服务,并非其新的电商模式。但业内直言,现在的国内超市的模式、门店数量、配送能力暂时还无法支撑网上生鲜业务的展开。永辉超市是中国首批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的流通企业之一,今年3月刚刚建立了全国电子商务总部,4月初上线了永辉生鲜电子商务平台“半边天”。并在江浙沪等地区展开配送,提供货到付款。生鲜电商优菜网融资困难150万寻求转让今年1月初,立足北京的生鲜电商优菜网寻求转让,转让价格预计在150万左右。创始人丁景涛表示,由于融资困难直接导致公司的规模无法拓展,因此最终决定将公司转让。除了做自营生鲜外,优菜网还曾尝试过线下加盟商道路,也就是招揽线下的实体商超将自己的货品放到优菜网上售卖。不过,这一思路执行的并不理想。丁景涛表示,优菜网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与此块业务没做起来有关。优菜网成立于2010年,曾融资200万。拥有两万注册用户,其中4000活跃用户,网站客单价在40元左右,2012全年的销售额大约300万。初刻卖给凡客:垂直电商的句号三月初,凡客诚品宣布,以现金加换股的形式全资收购垂直电商品牌初刻,后者估值为人民币千万元级别。收购完成后初刻将成为凡客的首个子品牌,同时继续交由初刻团队运营和管理。凡客CEO陈年表示,此次收购也是基于对初刻CEO许晓辉以及其团队的认可,未来凡客还将寻求更多品牌的收购。初刻网站上线2年多,年销售额达到千万元级别,在垂直类品牌电商当中颇具影响力和代表性。90后电商创业失败样本:垂直B2C不好做B2C品牌好吃乐hoslent.com在2012年2月3日正式推出,投资金额仅200万元,由刚毕业的90后大学生吴幽创办,网站主营坚果炒货、蜜饯、糖果等休闲食品。吴幽满怀激动杀入电商行业的时间点,正值电商最冷的寒冬,从2011年底开始,大批奢侈品类、团购类、食品生鲜类垂直电商倒闭,作为原创品牌代表的凡客也开始反思收缩。由于和创业的伙伴在经营模式上发生了分歧,以及拒绝了引入外来VC的资金,最终吴幽的“好吃乐”也未能逃过覆没。十年家电老人创业感悟:庆幸放弃垂直B2C他曾经和李彦宏在同一个舞台上领奖,如今他只是一家小电商公司的创业者。创业五年,作为一家以卖电视为主的垂直B2C网站CEO,左英杰走得比别人慢,但最终活下来了,他说这五年对自己的改变太大了。左英杰表示,一开始,我们是想做一个电视线上最大的渠道,到2012年垂直B2C生存太艰难了,京东商城和淘宝形成了两个流量黑洞,卖标准化产品不能与他们抗衡了,所以我们三四月份为了有收入,做起了家电淘宝代运营业务。到2013年,发现过去为了生存做的业务变成了主要业务,我们转型做家电淘宝代运营。【垂直电商路在何方?】垂直B2C之困:转型收购还是韬光养晦?随着垂直电商的品类单一粘性不足、渠道成本越来越高以及平台型电商的压榨等,目前平台型电商已成了整个电商行业的代名词,而垂直电商的命运却是风雨飘摇。相对于综合型电商,成本更高的垂直电商根本无力抵挡平台型电商的攻城掠地,成为其快速膨胀背后的牺牲品。垂直电商的困境,究其原因,是因为现在网购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用户个性化需求还没有释放出来,平台型电商经营的标准化产品已经可以满足绝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但长期来看,垂直电商还会有机会。在个性化产品与服务方面,平台型电商无法精细化运作,而从消费者的转变趋势来看,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强,此类垂直B2C可以弥补平台型电商的不足,坚守下去或许能等待黎明的到来。
2013-08-26 09:16:2412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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