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现在闲鱼有一个叫“闲鱼优品”的频道,不知道大家平时有没有注意过,闲鱼是提供品牌自营及授权的官方闲置、品质二手、样品旧款等类型商品。目前以3C数码和家电为主,后续将扩展到珠宝手表、图书乐器、奢侈品等类目。闲鱼优品是经过筛选、保证品质的商品,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那么,闲鱼优品怎么进入呢?一、闲鱼优品怎么进入?闲鱼优品有多个入口可以进入:1、入口一:打开闲鱼app,在闲鱼首页的搜索框输入“闲鱼优品”即可进入相应界面。2、入口二:打开闲鱼app,在闲鱼首页,可以直接找到“优品捡漏”这个入口,直接点击进去就可以进入闲鱼优品。3、入口三:打开闲鱼app,在闲鱼首页,找到最上面一栏的“分类”,点击进去,可以在“推荐”中,找到“闲鱼优品”,点击进去即可。二、闲鱼优品商品有什么不同?闲鱼优品的上线,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二手商品以后有了一个更为靠谱的渠道。因为闲鱼提供的是品牌自营及授权的官方闲置、品质二手、样品旧款等类型商品。根据闲鱼的规则,准入闲鱼优品的商家必须是企业,入驻闲鱼优品的商家必须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为二手商品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所有上线闲鱼优品的商品,都是要通过平台层层严格把关的。所有商品的售后,都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30天包换以及180天质保等。这也使得,虽然闲鱼优品上交易的物品是二手的、保质期较短些,但是其他的保障与一般的电商平台非常接近。通过淘宝和闲鱼双平台加持,帮助品牌商家提升运营和处理闲置商品的能力,满足消费者更多场景、更多样化的需求。不过,相比于个人卖家,估计企业卖家的定价会更高一些,但是由于企业卖家会提供更好的退还、售后等服务,这个差价还是挺值得的。闲鱼平台确实给个人卖家提供了一个更高效、信息传播更快速的交易平台,也让很多买家用更实惠的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虽然闲鱼的好处有很多,但是由于闲鱼上的买卖双方往往都是个人,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也隐藏着各类的风险,不仅买家有可能购买到假冒劣质商品或是遇到“空包”骗局,闲鱼上的卖家也有可能会遭遇“退货”骗局等。
在各大电商平台的618大战正如火如荼进行之时,天猫国际跟当下美妆种草KOL李佳琦开始了新的商业模式尝试。一起惠获悉,昨日晚间,美妆种草KOL李佳琦在天猫国际正式上线“李佳琦海外专属店”。对此,一起惠得到天猫国际官方确认,李佳琦海外专属店为天猫国际设立的第一家达人店。达人店为天猫国际基于内容模块所设立的一个新店铺模式。而在李佳琪海外专属店上线前,天猫国际的开店模式仅有早期的旗舰店商家开店模式以及自营业务。(李佳琦海外专属店截图)天猫国际营销IP兼内容中心负责人锦扬向一起惠透露,在达人店模式中,达人/经纪公司将作为主体建立天猫国际达人店,达人团队负责选品、内容制作,天猫国际给达人提供全球供应链,包含商品、仓储、物流、售后服务。(李佳琦海外专属店截图)据天猫国际方面透露,李佳琦达人店618当日主打日本进口柳宗理铸铁锅,突破口红KOL的形象,开始销售“锅”,直播5分钟涨粉近4万,1分钟售罄柳宗理铸铁锅4万口。除了直播商品外,店铺第一期有15款日常售卖品,618后会持续上架更多天猫国际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李佳琦首次在阿里生态上的尝试。除了李佳琦海外专属店,李佳琦团队在淘宝上也开设了官方店铺,其中,佳琦全球严选店铺粉丝数已达229万,该店铺主要销售美妆个护以及居家日用品类商品。但跟天猫国际的李佳琦海外专属店不同,淘宝店铺都是商家自运营的店铺,因此无论是货源还是售后都需李佳琦团队自身去解决。除了货物来源外,李佳琦的淘宝店铺和天猫国际的达人店铺在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上或也有所区别。李佳琦店铺销售的主要为美妆品类的商品。美妆品类大部分都是国际品牌的产品,因此李佳琦的店铺中也拥有不少海外商品。据佳琦全球严选的客服透露,该店铺目前的货物发货有三种方式——香港直邮、韩国直邮以及境内发货。商品除了跨境电商发货外,也可以是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和走行邮税邮件系统的进口商品发货。而李佳琦在天猫国际上开设的店铺则明确为跨境电商店铺。在跨境电商进口模式中,海外的货权方直接把跨境电商商品销售给用户,跨境电商零售以用户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前,会上传身份证资料。订单、物流单和支付单在海外系统上进行三单对碰后,货物从海外或保税区发送到消费者手上。因为跨境电商要求货权方必须在海外,因此对于那些没有海外资质的KOL来说更多依靠S2B2C的供应链平台以海外货权代理人的方式给中国消费者推荐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款直接支付给海外货权方,货权方提供贸易服务等方式给中国的KOL支付服务费。当然,直至现在,天猫国际官方并未公开整个达人店的具体运作细节。但锦扬也向一起惠透露,达人店都是天猫国际的专营店,因此在开店的时候,也会要求其主体在海外设有公司。针对未来达人店的发展计划,锦扬则指出,未来达人店肯定会进行规模化。实际上,据锦扬透露,除了李佳琦外,天猫国际或在6月结束前在平台上开设1到2家达人店铺。但她也强调现在天猫国际达人店运营的主要还是头部的达人IP。除了李佳琦这种通过社交媒体崛起的IP外,天猫国际方面表示未来也会也会拓展明星店。“对于中腰部的达人资源,天猫国际会放在第二阶段进行扩展,主要通过产品的方式批量式去解决中腰部达人店的形式。”锦扬说道。一起惠了解到,内容化营销是天猫国际今年的重点战略之一。在今年3月21日天猫国际的全球商家大会上,天猫国际官方对外发布2019年三大重点战略,包括:1.升级直营业务,与平台业务一起组建“双轮驱动”模式赋能全球品牌;2.打造海外仓直购新模式,为海外“小而美”品牌构建全球供应链网;3.与淘宝直播、微博、小红书等多渠道联合,扩宽内容触达渠道,与多机构建立达人机制,为全球品牌打造内容化营销阵地。
5月29日消息,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法论坛上,苏宁易购集团法务总监吴振兴发表了题为《苏宁易购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实践》的演讲。他表示,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第一,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第二,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三,规范数据报送机制,配合监管落地。第四,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数据安全责任。据悉,“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于5月28日至6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大会由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务局承办。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以“数据驱动·开放融合”为主题,旨在分享全球电商发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电商最新发展趋势,聚焦探讨电商热点话题,进一步突出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特点,引领全球电商发展。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以下为演讲实录:吴振兴: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业界同仁,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够参加本次大会,下面我将从企业的角度谈一下对《电子商务法》的理解和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性、综合性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的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持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鼓励创新、线上线下相一致以及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等原则,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同时持续激发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活力,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代表苏宁易购就集团落实《电子商务》的主要措施做汇报和分享。在此之前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苏宁易购的发展历程。苏宁自2009年开始互联网转型变革,由“苏宁电器”更名为“苏宁云商”,同时销售品类也从电器向快销超市、母婴、百货等全品类进行拓展。2013年,开始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苏宁云商”随之也更名为“苏宁易购”,通过不断的深化推进科技苏宁智慧服务的战略。2012年,苏宁易购线上交易额为152.16亿元,完全以自营为主。到2018年整个线上交易额达到2083.54亿元,其中自营达到1497.92亿元,平台商户也达到585.62亿元,同比2017年,整个2018年线上交易增速达到了64%。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方面的主要措施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颁布以后,苏宁易购成立了内部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集团业务操作,逐项推进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配合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加强个人店铺管理方面,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这一方面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体制相结合,提高了经营者身份的透明度,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国家政策统一落地,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2019年之前,苏宁易购平台只接受企业用户的入驻申请,不存在个人店铺。2019年初,苏宁拼购业务发展,向四六级市场下沉,开始接受个人卖家的入驻,一方面我们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鼓励个人卖家注册为公司或者等级为个体工商户,禁止个人经营食品、医疗器械等特许经营类目;另一方面,如果个人月销达到3万元以上,我们可能采取临时屏蔽措施,同步劝导个人卖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我们在店铺主体标识上,也将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进行显著的区分,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保障交易安全。二、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公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权利的基础,例如:企业亮照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交易相对方身份,交易规则的公示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消费纠纷处理、质量保障、信用评价等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我们在PC和APP端分别进行了优化和调整。PC端我们在首页显著位置进行了协议、规则和重要的公示链接的显著露出,在原有的公示模块增加了规则变更、商家出发等公示模块,能够让消费者更便捷的进行查阅。APP端,我们在APP端首屏右上角消息的位置设置了入口,点到消息,进入到页面以后,在最上端可以看到协议、规则和证照的公示。三、规划数据报送机制,配合监督管理落地电子商务和线下实体门店对于行政监管的一个显著区别点是商品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留存难度。电子商务的交易在互联网上产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信息和交易数据等进行自动留存,而实体店面的交易数据没有第三方参与,通常只留存在经营者手中,难以通过音频或者台账的形式进行存档,监管部门只能由企业自行报送,互联网尤其是大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留存和监管部门的全方位监管成为可能,当监管部门需要时可以随时依法进行调取。《电子商务法》在规定的的数据报送中也兼顾了数据报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数据报送设定在一个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比如平台仅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纳税有关信息,其他类型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报送制度,比如向哪一级、哪一地机关报送数据。在相关监管机构还没有正式出台规定之前,苏宁易购内部正在梳理《电子商务法》数据报送相关的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报送数据的一整套机制和流程,我们准备好随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我们在此呼吁,希望各监管机构在制定数据报送规定时,能够兼顾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采取合法、合理、安全的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企业报送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发生重大侵权事件。四、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双边交易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重视,苏宁易购自2013年左右上线网络交易平台以来,无论是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在逐渐攀升。为了加大平台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苏宁易购在《电子商务法》生效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平台商户的管理:第一,加强商户的亮证亮照的管理。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需要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苏宁易购通过技术抓取,在原有仅公示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将经营者入驻时上传的相关证照展示在店铺前台,供消费者查阅。《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通过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其中苏宁易购平台的亮证位置为苏宁易购网站首页,平台商户的亮证位置为店铺名称处,目前苏宁易购在执行亮证过程中,主要面临苏宁自营公司的亮证问题。实务中,用户购买商品后,自营业务会根据消费者收货地点,就近分配至苏宁地区公司发货、开票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在用户收货地址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同一商品可能存在很多个开票公司,无法准确定位与某一消费者相对应的商品销售公司名称。因此,自营电商的证照如何公示,便成了证照公示的难点,《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仔细说明此类集团化运营电商的证照公示作出具体要求,仍需要下位法的进一步解释。第二,建立平台商户管理,争议纠纷解决处理等规则。《电子商务法》第32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制定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议和规则。苏宁易购于2018年9月开始,对苏宁易购网站规则进行全盘对标梳理和优化,并将各项协议和规则根据信息公示规定通过网站向消费者展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保障平台交易的稳定运行。第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苏宁易购于2013年首次提出先行赔付制度,其后通过不断的尝试和摸索,现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先行赔付体系。苏宁易购始终贯彻执行先行赔付制度,对于商家推诿、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经用户举证责任成立的,将由苏宁易购依据平台仲裁规则先行予以赔付,再启动向商家的追偿机制,以保障用户的交易信心和用户体验。第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严厉打击假货、“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电子商务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基础上,拓展到对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通知-删除”“反通知”等规则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苏宁易购按照法律规定,更改知识产权平台的投诉处理机制及处理流程,积极落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商务法》42条到46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的几条法律规定,我们对于整个知识产权的投诉流程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但是企业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由于恶意抢注,渠道管控等恶意投诉行为的日渐增长,《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恶意投诉赔付机制需要被投诉人举证损失金额,举证难度较大,难以有效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此外,由于被投诉人被屏蔽后,即使后期解除屏蔽,由于竞争压力大,原有客户流失后商户经营再也难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此,我们也呼吁能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反噬依法经营商户(尤其是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更为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苏宁易购进一步强化对商户品牌授权的管理,2019年初,苏宁易购特别聘请外部机构对商户授权进行抽查,通过沿着授权链逐级向上排查核对,确保商户授权的真实、有效。第五,建立商品质量监控制度,保障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电子商务近20年的飞跃发展历程中,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度的优化,电子商务不断打破传统行业中渠道多、定位高的劣势,利用价格优势进行竞争,电子商务之间履行打响价格战,使得供应链、生产商的利润率不断降低,直接导致了很多性价比低甚至劣质的商品出现,商品质量俨然成了电子商务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苏宁易购积极响应《电子商务法》关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优化原有质控体系,不断增加商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财务投入,以及增设“假货”检验流程,并通过先行赔付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消费者面临的质量问题。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现在也对于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滥用问题屡次发生,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相对详细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电子商务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除了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和说明。苏宁易购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用户注销设定了专门的流程和在线程序,并严格按照一法一规定”的要求,对集团各产品收集、使用个人的信息的产品进行梳理,坚决做到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必须要经过用户以主动方式的确认同意。由于苏宁易购的会员体系属于一账通,涉及到产品和场景比较多,我们也正在规划搭建一个专门的隐私平台,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方便用户知晓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注销、流程和注意事项,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以上是五个方面是苏宁易购在落实《电子商务法》中的实践措施,我们相信一部新的法律诞生后,它将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更富有生命力,苏宁易购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更加规范的运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为中国的电商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淘宝上的代购店铺可谓不计其数了吧!这也方便了不少的买家在淘宝上面选购国外的商品,尤其是以母婴用品和护肤品为主,那么大家知道淘宝代购店具体的购物流程吗?一起来看看吧!1、买家下单当买家在搜索商品,或者是相中了某一款代购商品之后,会下单购买,在这里,小编想告诉一些新手淘宝代购们说,千万不要在一开始就囤太多的货,因此店铺刚刚开始生意会比较少,并且也要在产品的sku上面标明多少天后发货,让买家有心理准备,避免投诉。2、采购产品商家们根据之前标注好的发货时间可以制作一个订单表格,然后再根据订单中的数据去进行采购,如果有些商品出售得比较热门的话,那么也可以多下单几件,同时还要把快递需要的时间都计算在内,一定要信守承诺的把货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消费者手里。3、邮寄到国内当商品采购完了后,将会被邮寄到国内,因此需要在国内有人帮忙邮寄,将收到的商品分别进行打包发货,给已经下单的各位顾客。4、申报关税、缴税根据淘宝平台的规则,代购属于盈利的店铺,因此也需要申报关税,而且还得依法纳税,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邮寄,那就得根据相关的规定,将超过额度的商品申报纳税,如果没有纳税或者申请关税,都将会被判为走私,这样就会受到海关处罚,还得补缴税款,要是有意拒交关税,还会构成走私或判刑。5、国内快递发给买家当商品寄到了国内帮忙寄发快递处时,就得把寄给顾客,寄完快递之后就会有对应的快递单,需要上传到淘宝,帮助买家在第一时间知道购买商品的物流情况。6、买家确认收货因为淘宝代购的商品很多都是不支持退货的,也会在宝贝详情页中标注这一点,因此买家收到货之后进行确认收货,那么代购流程也就跟着结束了。代购的流程虽然要复杂一些,但是操作起来也没有那么难,而且现在的淘宝代购店生意基本是都比较好,因此对淘宝开店有兴趣的商家,不妨将淘宝代购店铺作为考虑的范畴哦!因为很多买家对国外的一些商品还是挺信任的。
5月12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在第三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暨跨境电子商务高峰会上,郑州政府公布了郑州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在2018年,郑州跨境电商进出口包裹近亿单,交易额达到86.4亿美元,增长25.1%,全国第三。而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党委书记姚广海表示,2018年,河南跨境电商总交易额突破1289亿元。此外,根据高峰会上发布的《中国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报告2019》(简称“报告”)。郑州作为第一批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城市,目前网购保税进口累计业务总量全国第一,累计纳税总额全国第一。《报告》提出,郑州正在成为国内最大的国际化妆品、保健品、食品交易基地,交易额分别占全国的65%、50%、34%实际上,经济力量也成为跨境电商在郑州扩展的基础。一起惠了解到,2018年,郑州地区生产总值破万亿元,常住人口破千万,人均生产总值破10万元。
人口仅有2358万的中国台湾一直是全球电商重点关注的区域市场。但在最近的进口新政策下,该市场拥有了新的变化。一起惠获悉,日前,中国台湾财政部关务署发布《预告修正“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草案》(以下简称为《通关新草案》)的业务公告。该公告指出,中国台湾海关计划在2019年5月初实施新的政策,届时当地海关将要求个别收货人(指2C货物的收货人)在低值出货检验时提供清关授权书。这意味着在今后,中国台湾区域的跨境电商进口订单均需要有已经实名认证的消费者授权进行清关。收货人必须实名认证根据中国台湾“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一条,进口低价类快递货物包括进口低价免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小于2000元台币,约合438元人民币,进口免税)和进口低价应税快递货物(完税价格介于2001元台币到5万台币之间,约合438元人民币到10953元人民币之间,进口需要缴纳税)。跨境电商主要给中国台湾市场内的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基本上属于进口低价类快递货物。据一起惠了解,此前,“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已经规定中国台湾进口快递货物的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的持有人以及出口快递货物之输出人委托报关业办理报关手续者需出示应检附委托书。但是,该条例并不适用于“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到的低价类快递货物。这类货物只需要在放行后在申请纳税义务人承认的委任文件即可。《通关新草案》则把上述低价类快递货物纳入必须提供清关授权书的行列中。根据该草案,收货人需要使用实名认证平台在线注册并传输POA(POWEROFATTORNEY指报关委托书),或在海关要求时提供/传真纸质POA。如果收货人未能在7天内提供POA,海关则将退回货件。(新旧“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的对比)现在,中国台湾财政部关务署已经开设了快递收货人实名认证平台。中国台湾收货人通过该系统查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在海关通关系统建立实名认证资料库完成认证流程。(中国台湾快递收货人实名认证流程)值得注意的是,《通关新草案》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台湾空运快递货物通关的产品,这也是跨境电商常用的物流模式。Tony是一个Shopee的资深卖家(中国台湾是Shopee的重要市场之一),他指出目前中国大陆的商户在台湾做电商时通常都是走直邮的方式发到消费者手上的。实际上,虽然《通关新草案》并未正式实施,但已经对跨境电商有所影响了。一位台湾通关物流企业向一起惠透露,中国台湾收货人实名认证和提供清关授权书的流程已经在去年年底小范围进行运作。免税额度使用次数将被“阳光化”当然,《通关新草案》不止提高了中国台湾消费者跨境电商购物的收货流程的复杂度,还让其历史的“跨境进口货物”信息“阳光化”。这个“阳光化”则意味着中国台湾消费者要严格遵守低价值货物免税额度的规范。一起惠了解到,对于低于2000元台币的进口货物,中国台湾是实行免税政策的,但针对同一个收货人,其免税的次数是有限的。根据中国台湾财政部关务署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中国台湾的免税直邮进口次数每半年仅有6次。据悉,目前,中国台湾免税进口次数计算分为上下半年两个周期,上半年起算时点为1月1日,下半年起算时点为7月1日,各周期免税进口次数逾6次者,第7次进口即应课税,并于各周期结束重新起算免税进口次数。据中国台湾财政部关务署说明,进口次数频繁认定原则之政策目的,在防范部分进口人以商销为目的,欲滥用低价免税限额优惠规避税这种频繁进口行为。而中国台湾财政部关务署认为,一般民众于半年内6次免税进口之合理自用范围内,所以“个人自用”实际上并不受该新措施之影响。其实,在2017年3月,中国台湾已经在积极宣传督促快递报关业者应详实申报收货人姓名及地址资料,为了针对申报姓名及地址不完整情形,将加强查核委任书。但当时并未强制要求收货人进行实名认证。“而现在,中国台湾海关针对空运快递包裹强制要求收货人实名认证后,收货人或必须严格遵守半年内6次的免税进口额度的政策。”一位中国台湾进口物流从业者说道。实际上,在中国大陆,跨境进口电商的实名认证和个人额度限额政策早已经在实施。但跟中国台湾以次数为额度的模式不同的是,中国大陆的跨境电商政策是以年度交易为限额。目前,中国大陆消费者一年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度为26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最抢眼的区域市场一起惠了解到,目前在中国台湾布局较深的平台有淘宝、Shopee和乐天。这也是在中国大陆商户中招商力度比较大的平台之一。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中国台湾电商市场也成为许多中国大陆企业在大陆外实现进一步扩展不得不考虑的市场之一。当然,这是基于中国台湾市场的潜力所致的。数据显示,早在2016年,台湾的网购消费者就达到了62%,2009年台湾的电商总值达3545亿元,2017年台湾电商总值达12515亿元,以每年将近15%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整个台湾的电商平台都呈现一个高营收的趋势。另外,台湾的互联网覆盖率已经达到80%左右。研究单位调查发现,65%的台湾民众曾通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进行网购,网购者以20-39岁为主。目前,台湾有近四成消费者有跨境网购经验,并以26岁至30岁的比例最高。明显,跨境商品在当地销量的前景广阔。不少跨境电商平台在中国台湾得到良好的发展。比如Shopee(在中国台湾叫虾皮购物),在中国台湾的APP下载量就超过了1200万(中国台湾人口仅有2358万)。“在这个跨境电商购物快速增长的环境下,进行政策监管是正常的。在有效的监管下,行业才会实现茁壮成长。”在谈及新政会不会对正快速增长的中国台湾跨境电商市场产生影响时,一位跨境电商专家如此说道。实际上,在中国大陆跨境电商新政实施后,跨境电商行业的确实现了阳光且健康的发展。明显,中国台湾也希望对这种新商业模式采取更阳光的监管措施了。
4月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2020财年第一天,阿里巴巴公布,2018全年,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总计向国家纳税51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这意味着2018年阿里巴巴平均每天超1.4亿元。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阿里巴巴纳税超70亿元,是国内纳税最多的互联网公司;2014年阿里巴巴纳税109亿元,成为国内首家纳税超百亿的互联网公司;2017年阿里巴巴纳税366亿元,日均纳税超1亿元。到2018年,阿里巴巴的纳税额达5年前的7.3倍。
2019年4月1日,注定是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日子。一起惠了解到,去年,海关总署先后发放多份文件(包括165号文、179号文、195号文以及219号文)来加速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化。上述政策规定的最后过渡期将在2019年3月31日截止。在4月1日后,“合规化”将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的基本前提。其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的正式实施,则成了跨境进口电商行业“合规化”最关键的基础之一。确保跨境订单的真实性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及随后发放的相关文件的推动下,海关可以实时查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实时支付数据,借此来确保跨境订单的真实性。而这一切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前完全实现。一起惠了解到,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海关总署针对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随后,海关总署在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和海关总署在2018年12月29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给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政策打下基础。前者对跨境电商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后者则确保跨境电商企业拥有接入数据的资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其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对于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这意味着在4月1日后,所有的跨境进口电商企业都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并拥有相关资质证书,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提到的海关实时获取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规定也将正式实现。当然,这一系列的文件的总体思路是遵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的规定。该文件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通联支付的跨境业务负责人王若冰向一起惠表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给跨境电商一个定位,明确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以及把流程正规化。而通过跨境电商支付、物流、平台企业的资质认定,实时支付数据获取,三单对碰,海关能认定跨境电商订单的真实性。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26条表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订单的真实性是该文件关注的重点之一。支付企业更新备案号商户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支付数据实时与海关系统对接的政策,支付企业必须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并拥有相关资质证书。这是政策实行的前提。无论是支付企业,还是跨境电商商户,均需作出一些合规化动作来符合新政的需求,否则无法继续进行跨境电商服务。在4月1日后,支付企业要继续服务于跨境电商商户,必须去办理海关信息登记,并在3月31日前前往属地海关办理企业编码变更手续。跟过去的企业编码相比较,海关采取的是十位编码,第7位是字母“T”。而当支付企业升级了企业编码后,使用该支付的跨境电商商户也必须填写新的企业编码来实现三单对碰,否则会遇到不能申报支付单的情况。除了要进行海关登记外,宝付跨境总经理林勇透露,根据新的规定,帮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报关的支付企业也需要增加进出口的营业资质。王若冰也指出,重新备案和确保资质完善对跨境支付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来说是有一定“工作量”的。特别对于一部分原先把自己平台外包给其他团队进行开发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对接时会比较麻烦。“尽管有一定的工作量,但这一系列工作的推进,确定了跨境电商的定位,也给了支付企业在跨境电商中的一个具体‘名分’——代理报关企业。”王若冰说道。杜绝二次销售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等配套的文件除了确保了跨境电商企业均拥有合规合法的资质外,也直接从技术上杜绝了跨境进口电商各种潜在的违规情况。其中,影响最大的则是那些把商品借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国内并进行二次销售的代购。一起惠了解到,在进行跨境电商贸易时,商户直接把跨境电商商品销售给用户,跨境电商零售以用户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一位跨境物流专家向一起惠指出,在此前,海关并未要求实时验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个别企业会用跨境电商方式把产品进口到境内并进行二次销售,从而在进口时获得更低的税率。比如一些代购企业从海外电商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站)上批量采购商品,然后在跨境进口流程中依靠第三方支付代推单,把商品进口到国内再实现分销。“但现在海关实时跟踪支付数据后,上述流程是不可能进行的。因为从海外电商或线下采购的商品是没有真实的线上支付数据的,所以是不能通过跨境电商手段通关的。”上述跨境物流专家说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图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显示,跨境电商平台负责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确保了两件事情:第一,必须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订单才能为跨境电商订单;第二,跨境电商订单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其订单价格也必须是真实的。这是对合规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有利的。”一位跨境电商从业者向一起惠说道。实际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也曾指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此外,《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在第29条强调,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明显,海关总署正通过法规规范和技术手段,确保跨境电商商品是个人自用的属性。从4月1日开始,“合规”将成为跨境电商企业进入行业的基础。
3月28日消息,在“2019阳光代购众创大会”上,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博导杨坚争先生,发表了主题为“《电商法》的实施与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的演讲。他表示:“《电商法》实际上是提高了代购网上销售的准入门槛,如今代购国外商品需要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手续,对代购来说有比较大的冲击,原来代购可以不登记的不交税的,现在这些问题出现了。”据悉,本次大会以“共生”为主题,聚焦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知名品牌商、零售电商等,围绕中小跨境企业及代购合规化运营重点探讨《电商法》解读、跨境社交裂变玩法、以及跨境电商未来新商机。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坚争先生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以下是演讲实录:杨坚争:各位来宾,很高兴今天有机会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问题。我的演讲题目是“《电商法》的实施与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电商法》的实施情况。第二,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第一部分《电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电商法》的实施情况因为模式不同,《电商法》受到的影响有所不同,比如说京东、天猫、严选这些B2C平台更接近于传统的营销形态,所以受到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像淘宝、拼多多C2C电商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这些高毛利的企业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由于《电商法》明确了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和审核义务,各大平台开展了对商户相关指引问题,全球购相关政策也是在这一时间出来了。京东要求,商家上传和更新相关信息、许可证信息公告,12月14日之前没有被公告的企业要被扣分。天猫今年1月1日开始通过系统协助商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根据相关数据预测,至少10%的淘宝店的店主要受到《电商法》相关的营业资质和制照的直接冲击。苏宁为商家提供6大高风险预警与合规指引,提出仲裁纠纷新增要求合规指引,推出认知《电商法》提升商业战斗力的培训课程。各大在线代理平台全新升级他们的APP,我们很少见到默认勾选和强制捆绑销售的接机券、酒店券。在淘宝、天猫、拼多多、美团、饿了么、携程等点尚平台对电商经营者申请加入的时候加强了对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建立了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各个企业在这方面工作还是比较扎实的。二、关于企业登记《电商法》要求公司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自己从事商业电商活动或者服务于电商活动都要进行登记。另外的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便民服务是不需要登记的。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电商法》实施迁徙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电商上舞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将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今年1月1日开始,从事代购、微商不属于四类人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这个在我们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执行了,《电商法》实际上是提高了代购网上销售的准入门槛,而且涉及代购国外商品需要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手续,这一点对于代购来说是有比较大的冲击的,原来我们的代购是可以不登记的,也可以不交税的,但是现在这些问题出现了。比如今年1月份,南京市场监管部门一共登记了25个电商个体工商户,其中20个店主都是在一个微店的电商平台上从事销售,原因是淘宝、京东、苏宁等平台做了一些规范化要求,但是现在可以跑到微商上来,仍然有大量的经营者没有登记。三、关于纳税今年实行新的税法规则,对于内贸电商纳税工作基本上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上,但是因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纳税水平按照小额的零售来规范。小额零售按照新税法每个月10万块钱属于不用纳税范围之内,一年就是120万,加上我们在淘宝上每年费用10万,130万以下或者150万以下不需要交税,除此之外要进行登记的,不管你是不是注册有营业执照。代购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今年1月25日在杭州,杭州海关在一名无申报通关的中国户籍女性旅客行李中查获了预估15万元的代购商品,根据最新规定,进境免税额度单次限额5000元,年度是2.6万元,现在超过了,按照化妆品和护肤品的税率30%、60%,箱包围巾税率30%,要进行处罚。四、公示根据《电商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对未公示行为采取措施。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上显著位置公示,应该在网站经营的主页上。今年1月2日安徽淮北市场监督人员在网络定向监测的时候发现,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也没有公示餐饮许可信息,案发的时候,大量淮北本地经营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信息,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的目标主要在微信圈子、社交网站等方面。今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网红糕点店在微信平台从事网络销售没有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作出行政处罚,有1万余名客户,通过微信自带转账功能完销售行为,当事人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认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在微信中对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证做任何形式的公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立案调查以后,处罚2000元人民币。这个问题不是处罚钱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在工商局有了一笔账,以后就可以成为重点的监测对象了,这个问题需要大家重视。五、勾选在旅游网站上,勾选是非常多的,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和服务应该以现住房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能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由于《电商法》出台以后,携程、去哪儿、同城OTA平台机票、火车预订服务做了调整,提供了不含增值服务的预定通道,所有增值服务在整个预定服务中都有价格和服务内容的显著提示。六、重点监察的问题第一,为了落实《电商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各个省市的市场管理局作出了一系列的指示,现在主要的监管对象,一个就是网络经营主体亮照情况。第二,关于网络促销公示的情况,网络促销有没有公示,符合不符合国家要求。第三,七日无理由退货履行情况。第二部分跨境电商中小企业的新起点一、《电商法》及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电商法》第71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是这样提出来的,要促进电子商务、“互联网+”、“智能+”、线上线下等等一系列的东西。2018年进博会的召开,为跨境电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打开了大门。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这就是我们的“4·8”新政,国家延续了原来的进出口政策,同时将适用范围从之前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现在一共是37个,我们落实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的城市从原来15个现在扩大到37个,非试点城市直供进口业务参照执行相关的监管政策,把进口的大门开的更大了。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要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同时改进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这推动了各区域跨境电商均衡发展,也给跨境电商带来了新的动力,现在我们生产能力超过了消费能力,所以要开辟国际市场。在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发布了很多新的促进政策。今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18项任务这样写的: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仓全面适用跨境电商进口政策,这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相关部门负责,综保区也要适合于跨境电商进口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全国所有综保区实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这方面,推进全国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的全面发展。今年2月23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打造更多跨境寄递服务通道平台,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寄递安全,改进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新格局。现在提出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模式,完善跨境寄递体系,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提升跨境寄递服务服务体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鼓励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境内外的收递、投递、国际运输、通关、境外预分拣海外仓等资源,提供面向全球一体化综合性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发展境外寄递服务网络。海外仓的建设在去年的国务院若干文件中专门提到,要鼓励我们的企业在国外设立海外仓,便于整体的货物配送时间缩短。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共建团体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丢损赔偿、拓展营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2016年12月13日联合国通过了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这是我们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领域,第一个被联合国通过的技术标准,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个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我们的中小企业如果产生买家和卖家争端,可以用联合国指导文件和我们国家行业标准实施细则来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21日,上海市商务委口岸办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等联合发布了《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旨在促进上海口岸货物进出口再提速、营商环境更优化。比较突出的有几点:第一,全面推行提前申报、提前换单作用,进一步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清关时间压缩到36个小时,提货单实现了电子化,进口汽车零部件通关时间到6.6小时,从货物地大港口到提离全过程,全环节提高通行效率、缩短时间、简化流程、减少单证、降低费用。第二,简化单证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通关作业和提单换提货单在4小时内完成,出口申报和班里原产证时间在2小时内做完。第三,规范和降低口岸费用,今年4月1日起,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引航降10%,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降5%,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发货人,3月30日还将下调THC,减少光兵部分文件类附加费。第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新批准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纷纷出台这次批了22个新的跨境电商综试区,2018年11月23日中国珠海,2018年12月26日是威海,2018年12月28日是哈尔滨,还有武汉、昆明等等。具体文件中不仅可以看到优惠政策还可以看到新的发展方向,因为你的店开在哪一个区最有利,你的产品、你的销售对象在哪一个试验区最能够得到发展,这个需要研究。在威海方案中,重点描述了中韩、中日贸易的突破,在哈尔滨的方案中,可以看到对俄的贸易新前景,在珠海和东莞的方案中,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发展重点,在昆明的方案中,强调建立昆明南亚东南亚的合作新之,这个方案我亲自参与了,受云南省政府的委托,我也是参加了起草和最后定稿讨论,怎么对东南亚和南亚国家采取什么办法可以把我们产品推出去,把我们的产品引进来,用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突出云南的优势,各个综试区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进行了深入讨论。我们的几页需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有目的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综合试验区,因为你不一定是在上海,也不一定在杭州,没有竞争对手的问题,所以需要大家认真的阅读不同的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
海淘购物其实就是在网上购买国外的商品,有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能够帮助自己能够购买到一些国外的商品,可是也有人觉得不太靠谱,怕买到假货了,那么海淘购物有没有风险呢?1、运费高我们可能会觉得海淘的商品价格比较便宜,可是却看不到背后的关税和运费,因为关税是抽检的,因此到底会不会收税还得看运气。如果运气好,不用交税就赚钱了,但要是被抽检到了,那就会通知缴纳税金才能将包裹放行,但是母婴商品和普通的生活用品关税都比较低,如果是奢侈品和电子产品则需要收50%的关税。2、商品出现破箱、破罐或破包的话,那也会出现纠纷,可能会因为发错货、假货、发少货或货物在运送途中损坏等情况而损失。有一些业内人士可能会觉得海外网络购物是要经过境外电商、物流和快递公司,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岔子,那么就有可能会让商品出现问题。如果是因为转运时出现了破损时,那转运公司也会跟买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打包发送,因此海淘的买家最好能够及时查阅邮箱,把包装加固后也能给避免破损。如果购物网站发到转运公司就出现了商品损坏,那么也可以拜托转运公司帮忙退回购物网站。3、商品重量不准有些买家在海淘购物时,可能会购买按斤称量的商品,虽然当时给出的是那个重量,可是在收到货去称的时候,就会发现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各位妈妈们还是要慎重选择转运公司,最好是选择一些口碑好的公司。4、购物不安全虽然说海淘现在特别的流行,也正是因为如此,让很多骗子网站找到了商机,很容易出现境外网站诈骗或者是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又因为海淘买家都是在国外的网站购物,因此在国内也无法进行监证,因此也会让消费者承担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定要特别谨慎。5、维权困难在购买了商品之后,售后服务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距离很远,所以也无法享受到售后服务,退换货也十分困难,如果需要进行售后服务,还得用英语邮件跟海外的网站进行交流,要是英语不好,那过程就很纠结了。另外又隔这么远,处理事情的效率也很低。要是需要进行退换货,也要很长的时间。风险大不大?看到了上面的这些风险之后,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操作确实还是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且也会让自己的损失惨重,因此需要谨慎。虽然说海淘购物能够帮助各位买家们在网上购买到漂洋过海的商品,可是这个过程也会面临一些风险,如果买家觉得这些风险对自己来说不算什么,那也可以考虑去购买。当然也不一定会出现以上的风险。
中国的《电商法》已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电商活动的合法合规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市场,跟电商从业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形成当中,甚至还牵动着广大的中国跨境电商从业者。近日,外媒报道称,美国加州税费管理局(CDTFA)正试图向亚马逊FBA卖家征收数年来欠缴的销售税。同时,其要求一些州外的亚马逊FBA卖家也要遵守加州销售税和许可证法律,补缴税款。而这些卖家被告知要补缴的税款,最长可以追溯到8年前。根据市场调研机构MarketplacePulse的数据,中国卖家在美国亚马逊的市场份额高于36%。而美国加州财政部长披露的一个数据则指出,约有38%的美国亚马逊FBA第三方卖家来自中国。这也意味着,中国卖家以相当大的数量规模成为了亚马逊平台上的重要力量。那么他们是否也将受到此次美国加州征收亚马逊FBA卖家消费税的影响呢?商品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外地”卖家也要交税亿邦动力了解到,2012年9月15日,美国加州正式开征网络销售税,是除德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外,美国第三个施行网络销售税税种的州。自2017年以来,加州税费管理局也一直在宣传其征收在线销售税的举措。去年,加州税费管理局有关部门向2500家在线零售商发出缴纳加州税款的通知,并告知这些零售商们不遵守这一法律会面临罚款和监禁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加州税费管理局认为,如果一个产品是由亚马逊存储在加州的一个仓库中,那么即使卖家在另一个州经营,并且对亚马逊使用的仓库没有控制权,卖家也要缴纳加州的销售税。该管理局称,逃避加州销售税的州外卖家“犯有重罪”,每项违例均可被判罚款5000美元至20000美元,或“监禁16个月、2年或3年,或两者兼而有之”。而且,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州外FBA卖家,如果在没有注册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也可能会被起诉重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的监禁/罚款。而根据加州税费管理局已经发出的公告,新的销售税和使用税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一大批亚马逊FBA卖家联合起来对加州补缴税款的法规表示抗议。因为,可想而知的是,一旦政策实施,大部分卖家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补缴巨额的滞纳税款、罚款以及利息等。一些美国加州的小卖家甚至表示,自己会因此面临破产倒闭的灾难。加州财政部长FionaMa肯定了一些小卖家若被要求补缴几年税款可能会破产的客观事实,但他却指出,“目前38%的FBA第三方卖家都在中国,这也证明了加州税费管理局的方法是低效和无效的”。该缴税的到底是平台还是卖家?据外媒报道称,此次征收销售税的政策实际上反映了加州决定严格执行2012年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在加州设有零售相关实体办公室的网上零售商(包括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卖家)需缴纳销售税。而亚马逊也从2012年开始要求在该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卖家自愿缴纳销售税。但事实上,多年来,加州并没有对在亚马逊(Amazon)和eBay等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所有卖家实行统一的标准。这也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因为很多卖家通过使用亚马逊的FBA(即FulfillmentbyAmazon)等服务,得以以独立运营商而非商品直接销售者的身份来接触亚马逊的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亚马逊第三方卖家的销售规模不可小觑。Recode机构去年5月份的报告称,近五分之一的亚马逊第三方卖家年销售额都超过100万美元(注: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网店税收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因此,不少卖家提出希望加州税费管理局能宽大处理补缴税款政策。因为,除了会因此面临高额的罚款外,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被存放在亚马逊加州仓库时自己并没有控制权——因为亚马逊等平台通常不允许第三方卖家保留客户信息、从事直接营销、解决客户服务纠纷或制定退货政策,以及负责货物的储存、包装、支付处理、物流和配送服务等。为此,有外媒评论指出,解决此次税费补缴问题最简单的方案是让亚马逊代表卖家征收销售税,那么政策合规和执行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尽管如此,加州税费管理局仍坚持认为,第三方卖家才是加州销售税的补缴方,而不是作为平台方的亚马逊。政策解读该项政策实施以后,是否真的会导致部分亚马逊FBA卖家破产?这项政策是否会波及到中国卖家?对此,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郁晓向亿邦动力进行了详细解读:一、加州流转税简介加州的流转税主要是销售税(saletax)和使用税(usetax),销售税是对销售商品征税,纳税人是零售商;使用税是对外州销售到加州的商品征税,纳税人为购买人。网购、邮购商品免征使用税。因此,加州要对电商进行收税,收取的一定为销售税。二、征收方式与其他州不同加州电商税法的纳税人为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FBA卖家,没有代收代缴人。目前对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有三个州:华盛顿、宾夕法尼亚、明尼苏达,这三个州均由亚马逊代收代缴税款,第三方卖家没有直接的缴纳税款义务。三、本次加州电商税法的法律障碍1、亚马逊仓库是否是常设机构2013年5月6日,美参议院投票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除非网店在消费者所在州设有常设机构(physicalpresence),跨州网购不缴纳销售税。”这一法案是这次加州的税收政策中“追征前8年税款”的主要依据,因此首先要解决亚马逊仓库是否是常设机构的问题,加州税费管理局引用相关税法,认定亚马逊仓库属于常设机构。2、第三方卖家是否是零售商加州税法规定销售税的纳税人是零售商,如果第三方卖家不属于零售商,就不能向其征税。因此加州税费管理局引用了美国《税收法典》等有关税法,判定第三方卖家为零售商。注:美国《税收法典》第6203条第(c)款第(1)条表明,零售商,即以任何名称,永久或暂时、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子公司、或代理,维持、占用或使用办公室、经销场所、销售或样品室或场所、仓库或存储场所或其他营业场。四、加州电商税法的未来趋势本次加州电商税法限于使用亚马逊加州仓库的FBA卖家,未来征税范围可能扩大到非FBA卖家,即对所有向加州销售商品的卖家征税。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推翻了州政府征收销售税只限于在本州有常设机构的裁定,这也就意味着加州可以对所有向本州销售商品的卖家征税。此外,长期以来加州经济社会政策趋左,财政压力日益加大,政府必然要寻找、挖掘新税源来减缓财政压力。五、对我国卖家的影响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暂时对我国卖家影响不大。虽然加州电商税法规定纳税人是FBA卖家,但由于没有规定平台为代收代缴人,实际纳税人仅限美国卖家,而至于外国卖家,加州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就鞭长莫及了。因此,有的美国卖家抱怨,这一税法造成“使用FBA的外国公司获得明显的优势,因为在美国境外执行和遵守这些税法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这一漏洞可以轻易弥补,如指定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作为税款代收代缴人,或者强制要求境外卖家注册税号等。一旦实行这类政策,我国的FBA卖家也要依照加州电商税法缴纳税款了。六、应对策略加州电商税法将使小卖家税收成本一年增加几千美元,大大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卖家可以采取下列对策:1、化整为零。根据美国《2013市场公平法案》,网店起征点为年销售额100万美元(即网店每年销售额为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需要缴税),那么只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即开多个网店,并将每个网店的销售额控制起征点以下。2、使用非税州的亚马逊仓库。本次加州电商税法对使用加州的FBA卖家征税,目前除了加州,还有华盛顿、宾夕法尼亚、明尼苏达对电商征收销售税,建议卖家尽量不使用这四个州的FBA。3、从正规渠道出货,争取获得出口退税。建议我国的卖家尽量从正规渠道出货,从而取得出口免税。同时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适合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政策。
在朋友圈到处可见的微商现在是不是要消停些了呢?每天晒车晒房晒钱晒货,相信各位都看见过朋友圈里面一车车的货,一踏踏的钱吧?这些已经成为了微商们惯用的套路和伎俩,那么在2019年微商好做吗?为什么呢?1、电商法实施,微商将依法售货随着长达5年的时间,新的电商法终于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微商也被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因此微商一族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很有可能会被处罚最高200万元的人民币,也就是说能够坚持做下去的微商需要更加正规,产品质量也需要有保障。但是很多微商可能觉得很繁琐,尤其是一些小卖家,肯定会坚持不下去,因此微商确实要比之前难做一些了。2、微商要求更高更专业了并不是像之前一样,天天在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十几条甚至是几十条的说说,打打广告就可以了,现在的微商肯定需要注重消费者的亲身体验,同时也需要取得客户的信任,产品质量要过关,服务要更加专业,对于复制粘贴的那一套已经不适合了。而很多微商本身就是兼职做,因此这么高的要求,也有可能让她们放弃。3、微商代理更忠诚在之前,很多微商带来是留不住的,可是现在电商法的代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此代理的流失率可能会降低,但是能够沉下心来注册微商营业执照的代理相对就比较少了,毕竟注册了之后就得花心思宣传产品,这样才能够让产品销量上升。4、微商产品更优质对于之前有一些微商拥有不少的三无产品,或者是质量比较差的产品,这样也让客户的体验感极差,进而也难做,不过对于一些有产品检测报告、防伪标识和质量好的商品,那么顾客的回购率肯定也高,品牌建设也随之提升。2019年的微商总而言之还是越来越难做的,但是如果产品质量过关,服务又专业,客户对产品也认可,那么这样的微商也就相对来说会容易做一些,同时想要以拉人头为主的生意肯定就没有之前好做了。
9月26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从10月1日起,Flipkart和Myntra等印度电商平台的中小型卖家,在收到平台支付的消费者付款时,将需要额外缴交1%的TCS(taxcollectedatsource,源头征税),并将其存入政府,即使他们的品类属于GST税豁免范畴,这些条款旨在检查电商卖家偷税漏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任何贸易商在电商平台上面销售产品需要缴纳1%税费,如R先生在Flipkart这个电商平台上收到10000卢比的订单(含税价格),那么Flipkart僵扣除100卢比的税。TCS规定的货物和适用的税率卖家向政府支付TCS的日期据悉,该条款的执行时间原本是从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但由于业界对合规负担的加重表示反对,因此延迟到9月30日实施。据一起惠了解,卖家在以下情况,会免TCS税:1、符合条件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2、买方购买货物用于制造,加工或生产,而不是为了交易据了解,印度的GST(商品和服务税)堪称世界上最复杂的增值税制度安排,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由中央(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的单一制增值税不同,印度为保证各邦(中央直辖区)利益,采用了“双轨制”GST,即中央政府和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GST,由此导致印度GST有四种类型:中央GST(CGST),邦GST(SGST),中央直辖区GST(UGST)和综合GST(IGST)。对邦内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邦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辖区GST;对跨邦(中央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综合GST,实际上是中央GST和邦GST(中央直辖区GST)的综合。另外,与大多数国家相比,印度简易征收制度限制条件多。在印度,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度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通行有效的做法。大多数国家都只用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来确定划分小规模纳税人,无其他限制条件。正是由于上述附加限制条件,导致目前印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700万户纳税人中仅有10万纳税人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跨邦交易和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平台提供产品的中小微企业还享受不到简易征收制度的好处。
跨境电商一周重大事件整理如下:Shopee购物节战绩:跨境总单量增长6倍近日,东南亚与台湾电商平台Shopee发布2018年度9.9超级购物节成绩单。据悉,Shopee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台湾、印度尼西亚、泰国及越南七大站点,截至9月9日早上7点43分,商品销售件数已超过去年当日成绩。24小时总订单量超580万单,较去年同期翻了3倍;当天共售出1500万件商品。数据显示,今年中国跨境卖家在9.9购物节中,跨境总单量较去年同期实现6倍增长记录。其中,3C、女装和母婴产品是Shopee跨境总体交易最热卖的三个品类。阿里与俄罗斯三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近日,在宣布不再担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的第二天,马云现身参加11今日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举行的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与俄罗斯直接投资基金(RDIF)、Mail.Ru集团、MegaFon宣布建立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在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建立社交商务伙伴关系。在普京企业家圆桌会上,普京还表示,其将全力支持阿里巴巴在俄罗斯的发展。小红书出新规将严查广告违规宣传词小红书平台规则与治理部于9月6日发布规则通知,称9月10日起,将根据广告违规词限制,对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类商品的内容描述展开全面清查。小红书方面表示,近期平台发现部分店铺对商品内容的描述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倾向,其中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类商品问题尤为突出。据悉,确认出现违规宣传的店铺将被判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流量管控、店铺冻结、扣除违约金等处罚。Wish推EPC合并订单服务可跨店铺合并发货近日消息,Wish宣布开通EPC(ExportProcessCenter)合并订单服务。据悉,EPC是Wish平台提供的一项出口处理中心服务,平台根据用户的订单情况,将同一买家跨店铺购买的商品进行合并发货并派送。简单说来,就是对寄送给同一消费者的来自不同卖家的产品,先由各个卖家运送至上海EPC处理中心进行打包处理后,使用物流方式统一寄送给消费者。据Wish方面介绍,EPC合并订单的价格有所优惠,另一方面,使用EPC服务可以加速放款。合并后订单通常的妥投时间不超过15天,优质商户可在妥投后的下一个付款日及时收到平台放款;Wish平台更提供后程物流免责。成功合并的订单将获得物流考核指标免责,若因商品丢件或物流原因导致的退款,商户可以获得货物价值和运费总额的70%赔付。EPC合并订单操作流程如下:1:开通Wish邮账户,并绑定商户账户;2:使用EPC选品工具选择参加的商品:Wish平台允许商户选择需要参加EPC合并订单服务的产品,选择方式有选品屏蔽和选品参加两种,并可按周进行调整。3:创建EPC物流清单重构货源与平台关系橙风计划推国家商品馆一起惠获悉,阿里巴巴集团Aliexpress与1688跨境专供联手为中国跨境电商卖家量身打造的在线选品频道“橙风计划”,于今日正式推出国家商品馆。据悉,国家商品馆首先上线6个国家馆,包括俄罗斯、美国、中东、巴西、西班牙、法国,均为速卖通重点覆盖区域,通过对国家馆的分类,抓取有商品精准匹配给商家,提供个性化商品。另外,国家商品馆可以聚合数据,打通下游铺货数据盲区。用算法与图片搜索,批量抓取商品在下游重复铺货的数量以及销售量,通过商品热销指数呈现给商家前台。戴珊谈在俄成立公司:帮世界中小企业全球化近日,阿里与俄罗斯当地企业及国家主权基金(RDIF)达成战略合作。据了解,项目签约后,B2B事业群会整合资源与俄当地企业一起探索电商全球化。B2B事业群是阿里巴巴最早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该集群内的阿里巴巴国际站、AE(速卖通)等业务单元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其中,速卖通今年的海外累计买家数已达到1.5亿,大部分用户集中在俄罗斯与欧美地区,最远覆盖至北极圈附近。本次合作方之一RDIF首席执行官KirillDmitriev表示,合资公司结合了技术、专业知识和能力,让俄罗斯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具备竞争力。谈及这次合作,阿里巴巴B2B事业群总裁戴珊表示,合资公司的成立是阿里全球化战略的必经步骤,这次俄罗斯社交巨头Mail.Ru集团参与合作,更是社交与电商相互融合的一种全新尝试。马来西亚SST自9月1日起取代GST一起惠获悉,自2018年9月1日起,马来西亚的销售和服务税(SST)取代了货物和服务税(GST)。其中,销售税按5%、10%或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征收,服务税按6%的税率征收。SST征收对象为应税人在马来西亚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以及进口到马来西亚的货物。另外,企业关于进出口应纳税服务须缴纳服务税。其中,应税人是指年营业额超过50万马币(约825618人民币)的应税货物的生产企业或者应税劳务的提供者,同时也包括提供纳税服务的人,如酒店、保险、俱乐部、博彩、电信、法律、会计、建筑、保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来登记。另外,不管是GST还是非GST的注册人员,在注册SST时必须通过mysst系统在线进行注册,通过该系统注册的一般会在24小时内自动获得批准,如果需要验证程序,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裁缝、珠宝商、眼镜师、雕刻等有关人士,不论营业额如何,均获豁免登记,可自愿登记。但是SST报表必须以电子或邮寄方式提交给SST处理中心,不论是否需要纳税。据悉,SST报表必须每两个月提交一次给马来西亚皇家海关(RMCD)。服务跨越税改时期的,需要分别提供发票。企业可向署长申请一个特定的应纳税期限(如与财政年度末一致),但必须在应纳税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提交首次退回,如未按时提交,则会在第一次违约的前30天内罚款需缴纳税款的10%,第二和第三次30天内为15%,90天后为40%。速卖通公布新成绩:海外买家突破1.5个亿近日消息,阿里巴巴速卖通宣布,海外买家数累计突破1.5亿。速卖通成立于2010年4月,是阿里巴巴旗下面向全球市场打造的在线交易平台。经过8年的发展,速卖通已吸引了全球1.5亿买家。这意味着,自去年4月速卖通累计买家数突破1亿以来,平台新增了5000万用户。数据还显示,全球范围内每月访问速卖通的消费者超过2亿。2018年,速卖通全球市场进一步拓展,已渗透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刚刚结束的速卖通“828”大促中,沙特、阿联酋、西班牙等一带一路新兴市场爆发式增长,其中中东地区交易规模涨幅高达252%。肯尼亚严查拆包避税东非共同体进口税普涨肯尼亚标准局(KEBS)于近日修订了关于(CIF)价值低于KES500,000(约合5000美元)货物的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的免税规则。规则修改后,同一寄件人寄运多票货物给肯尼亚的同一收件人(例如不同的运单和发票)且货物于同一天或同一航班抵达肯尼亚,如没有进口前检查证书(pre-inspectioncertificate)或标准符合性验证计划(PVOC),则会产生查验费。查验费的标准如下图:连连支付推“330”计划未来三年将投30亿一起惠获悉,近日,连连支付在连连支付商户开放日上,首次正式对外宣布“330”计划。未来三年,连连支付将投入30亿元人民币,扶持百万跨境电商卖家,构建全球性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根据构想,连连支付围绕跨境卖家的需求,将各类优质供应商、服务商引入到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中,产业链中所有的供应商、服务商都是连连支付跨境电商体系中的生态角色,跨境卖家通过一个账户,就能在平台上采买货品、购买服务。此外,连连还将在海外各主要地区开启外卡收单服务,以解决跨境收款“最初一公里”的问题,为跨境电商独立站卖家提供更全面的金融科技服务,覆盖出口跨境电商领域的“最后一个角落”。连连支付方面还表示,连连支付的目标锁定在三年内发展成为总交易规模突破数万亿元、跨境支付年交易额超过数千亿元的巨型国际支付机构。Anker新开有赞小程序商城近日,Anker近期上线“Anker优选”的小程序商城,有赞提供技术支持。小程序内包含移动电源、多口充电器、充电线数据、影音设备四个种类,共计22个商品。同时,商城内还推出优惠券、限时特价等活动。目前来看,商城仍处于运营初期阶段,每个商品上架的数量并不多,平均维持在15至100个。
5年时间,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电商首部电商法终于问世。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颇具法律高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2013年电商被列入立法规划到最终出台的五年时间,电商带来的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根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37.9%。作为数字经济最活跃、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正全面引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促进开放、创新、带动创业等方面的推进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问题,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和安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不断发生,然而,对电商领域立法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马云为此表态。而京东负责税务与资金的副总裁蔡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露出的却是对电商法的极度期待:“如今,互联网是强势经济,实体经济反而是弱势经济,电子商务法应当尽快出台并执行,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以及解决与线下并不一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并且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阿里和京东作为电商当之无愧的代表,观点不一形成鲜明的对照。对于这部经过多方博弈的《电商法》将带来哪儿改变,其背后有着怎样的阈值?个人网店卖家登记:动了谁的奶酪?“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在去年两会期间,刘强东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发了一腔“税腑之言”,话锋直指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期间,炮轰电商纳税问题的还有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王填表示,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电商纳税问题,个人网店等中小微企业是否要纳入登记范围,是否推进线上线下平等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电商法最具争议的部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商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商法争论比较多的就是第十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四审都有意见。”电商相对于传统商家,政策上对待上确实有一定的不公平,但是,政策调整如何把握阈值显得至关重要。此次,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其中也留了一个缺口,那就是三审稿中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纳入例外情形的范畴。从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来看,应是放宽,对于广大的自然人卖家及相应的电商平台,增加例外情形,减轻了登记义务,应是利好。再就是,电商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放宽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卖家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见,本着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电商立法对此持肯定态度。此次,电商法推翻了2008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而政策一出台,对C2C模式的淘宝影响不可谓不大。阿里系电商模式是平台模式,如果按照淘宝2017年4.82万亿的GMV来计算,按照17%的增值税来计算,淘宝卖家需上交8194亿的税收。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即将实施的电商法案,对于电商经营者中个人网店、微商等放宽登记主体的规定来看,至少有10%的淘宝卖家受到影响。相当于上百万个人淘宝卖家将和线下经营者一样,按照经营纳税流程依法进行登记纳税。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标准十分模糊,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所以,不难看出为何以自营为主的京东对电商法的有不同的诉求。“一刀切地要求自然人网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不合理的,因此立法作了除外安排。需要提示的是,依法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并不代表不适用电商法。”一位资深分析师表示。电商法明确了电商经营者作为纳税主体,赋有纳税义务。同时,国家为了保护弱小企业、促进市场竞争、提升创新能力,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硬币总有两面性,相应的优惠也只能适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数据:平台共治的内核此次电商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在电商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次电商法有对未来平台共治的前瞻性引导。在电商法中指出,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商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此次电商法在8月27日的四审,也正恰逢滴滴“乐清惨案”的档口,在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期间,相关部委对滴滴的数据接入进行了相应的通报和监督接入。建立基础信息共享和上报制度可谓实现平台共治的一个可行路径。出租车司机杀人,不会去找出租车司机,那是因为所有出租车信息在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而滴滴司机的信息,如果能和公安联网,共享上报,这次乐清事件的解决结果或许不一样。基础商业信息必须上报,好比住房子警察要登记信息一样,这是国家维持基本秩序的需要。如果公安局掌握这部分信息,相信滴滴司机作案以后,不至于在锁定上延误黄金时间。据相关报道了解到,地方交通部门与滴滴公司围绕不合规网约车监管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数据拉锯战。一位地方交通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曾经描述了这一监管的难度,其中一个难度源头即为数据的缺乏。该监管人士所在的城市从今年5月开始对不合规网约车进行了一轮整治,但是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平台方提报数据,在有效数据进入政府监管平台后,大量不合规的网约车将会成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多个城市交通管理者已经在约谈中要求滴滴限期清退平台上不合规的网约车。“一开始,我们当时要求滴滴在既定时间内清退若干车辆,并且按日上报清退车辆的数据;后来我们改变策略,要求滴滴每日上报剩余车辆的数据,如果我们发现运营的网约车不在滴滴上报的车辆中,我们就会罚款,最终累计罚款超过40万。”该人士透露。数据被互联网企业视为极为重要的竞争力。京东、阿里一直标榜自己为科技公司,是商业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其底气便来源于数据。程维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及关于无人驾驶领域的竞争时,提及滴滴的优势之一即为数据,在程维看来滴滴平台有2100万车辆,其他无人驾驶竞争者均没有如此大的车队帮他们进行数据收集。滴滴智慧交通首席科学家刘向宏在2018年的一次论坛中曾经介绍滴滴每日处理的定位数据达到了106TB(1TB为1024GB)。数据同样是当前互联网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内容。电商法也不例外。电商法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此外,平台还需积极履行提示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义务。无论是数据主动报送还是被动的提供,对于电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压力和负担。但它的积极意义也不容忽视。从监管角度而言,便于登记和税收制度的落地。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要履行登记和收税的监管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只有赋予平台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上述目的才可能实现,登记和收税的相应规定也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整体看,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四大核心义务,全面系统,互为补充,为电商平台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法律规制网。相应责任:折中阈值在对于平台责任认定上,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上几经改动。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条,以及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上限做了明显提高。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然而,在四审稿中,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9日发表措辞严厉的声明称,这两个字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使得电子商务法有严重隐患,希望能够改回“连带责任”。不同的声音出自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立法建议”研讨会上,美团研究院院长张腾质疑:“第3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滴滴要变成出租车公司,美团要变成餐厅、酒店等公司?给平台加了很多安全保障的义务,逼迫着这些平台为了实现这种义务,变成一个个线下实体,这和互联网发展的初衷是完全违背的。”因而,电商法最终确定“相应责任”做了折中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未来争议解决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否则需要法院依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份额等具体认定,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可是,伴随电商蓬勃发展而来的问题亟需法律在监管上给予风险提示和引导。对于实体和线上的权责之争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就表示,实体企业承担大量责任,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而不是避重就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电商法具有平台安全审核的义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平台责任阈值需要周全设计,考虑面和辐射面需要不断地补充和调试。所以,首部《电子商务法》问世,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它后续的发展与进步,都将更加稳健与成熟。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9月4日消息,历经3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落定。最为核心的内容,是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微商、自然人网店等也要登记了,电商经营者再也无法享受无税经营的福利,即使是中小电商的开店成本也将攀升。微商近几年的发展一直突飞猛进,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市场规模达到3600亿,预计2019年将达到1万亿。随着微商行业正式立法,野蛮生长的微商将迎来监管。
8月3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本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法规总则介绍,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亚马逊的一封邮件让该平台日本站点的卖家陷入“懵圈”状态。日本消费税已经成为日亚卖家必备的“议题”,但仍有不少卖家不知道消费税是什么。实际上,怎么规范境外电商平台税务问题是日本政府一直头疼的问题。日本作为没有设置VAT的国家之一,消费税就是该国的主要税务。众所周知,在日本线下购物要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消费税,税费会直接在价格后面备注。但海外商户在电商平台上给用户销售产品的情况可能复杂得多……卖家懵了亚马逊日本站要求规范消费税了?近日,有不少卖家收到亚马逊日本站点关于消费者事宜调整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方便卖家,以及应对未来的税费改革,亚马逊将进行网站规范开始展示消费税金额,并且在8月30日调整系统。对此,海豚日本仓的事业合伙人向东海:“亚马逊在去年的时候就已经发过相关邮件通知过卖家,卖家可以在后台选择显示或者不显示消费税,但是都是轻描淡写,大家也没当回事,今年亚马逊应该会直接作出系统的调整。”为什么亚马逊会接二连三的发出这样的一个邮件呢?速贸天下CEO林雅志表示,大概在5年前,日本就规定所有卖家的标价和消费税不可分割。向东海也称,日本本土的电商平台基本都是需要标注税费,标注方式是商品售价+税费,分开标注,线下零售也是这样的模式。据悉,在此之前直到目前为止,亚马逊日本站上显示的仍是含税价格。但这个“含税”价格是否含税大概很多卖家都不得而知。实际上,一般而言,如果销售主体是在境外的话,是不收取消费税的。速贸天下CEO林雅志表示:“境外消费是不需要产生税的,因为是进口。但是由于这几年跨境电商产生的金额越来越大,日本政府开始关注税费问题。”“但是日本政府在这方面存在一个漏洞,”向东海说道,“亚马逊属于境外平台,经营主体主要是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亚马逊平台上面的一口价是含税价格,而且消费者也缴纳了税费,但是这部分钱是并没有交给日本政府,去向是不得而知的,政府也无从下手。”“当然,如果是日本当地的企业或者个人入驻了亚马逊日本站点,面向日本市场销售,当销售金额进入了其日本银行账户时,就必须向日本政府交纳消费税。而本地的电商平台任何情况下都需要遵守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日本本土电商平台发展的。”向东海补充说道。但是一位花名为大兵的深耕日本亚马逊多年的跨境电商卖家强调,这个新政最终导致卖家们必须规范自己的日本消费税问题。大兵:“在政策正式调整之前(8月30日前),亚马逊平台上面的标价确实是含税价格,但是这个税费是零。政策正式实施之后日本政府会开始收取消费税,税率为8%。目前还不清楚缴税流程。”对此,也向亚马逊平台相关人士进行咨询,但截至发稿前,亚马逊仍未给予官方答复。日本关税?日本消费税?暂不说亚马逊平台上有没有收取日本买家消费税,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走的话,入境日本到底需要缴纳什么税呢?什么情况下卖家才需要缴纳消费税呢?正常情况下,中国企业入境日本申报两种税,一是关税,二是消费税。向东海举例说道:“如果申报的商品价格是100美金,关税按照2%收取的话,消费税需要缴纳8美金,关税需要缴纳2美金,一共缴纳10美金就可以进入日本境内销售了。如果以200美金出售商品,收取消费者16美金的消费税,那么卖家上交给日本政府的将是中间的税差8美金。而这部分实际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是中国卖家的货物一般是进不了日本的,必须在日本有公司才能接受日本进口货物,”向东海补充说道,“另外,日本不像欧洲有VAT,日本只有消费税和关税。日本消费税申报一般是固定值为8%,关税申报一般是0到9%不等,一般服装类、纺织类比较高,在9%左右,其他都是1%到3%不等。”林雅志,日本进口的企业,要么是在日本有自己的公司,可以自己缴纳税款,要么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根据卖家的流水和销售额收取代理费用。“在日本注册公司有好有坏,”林雅志说道,“一方面,企业除了缴纳申报货物价格所需的消费税和关税之外,还需要缴纳额外的法人税,而日本的法人税高达40%;另一方面,日本银行的年化利率仅1%到2%,和中国的月化利率相同,所以在日本融资是相对容易一些。”“另外,直邮模式和海外仓发货模式下征收消费税的起点不一样,”向东海,“如果从中国以直邮模式发往日本,单次在15000日币(相当于935人民币)以上需要收取消费税,海外仓模式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卖家缴纳消费税。另外,日本本土的电商企业一年销售额在一千万日币以内的,可以申请免缴消费税。”消费税从8%上调至10%带来的影响了解到,日本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也是一波三折。早在去年,日本首相安倍晋就已经公开表明,到2019年10月将把消费税从8%上调至10%。据悉,日本消费税从1989年的3%,在1997年涨到了5%,2014年涨到了8%,明年可能会再次上涨。那么税率的不断上调,对于中国面向日本市场的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而言有什么影响?林雅志表示,如果明年日本政府把消费税率调到10%,整体而言,对于消费者日常消费没有太大的影响,无非是增加2个点,虽然生活成本会有增长,但是幅度并不大,只是对高额贸易影响较大。另外,税率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国的跨境电商卖家,因为中国卖家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如果是像家居这样的产品,就算提升两个点,多出的钱也是比较多的了。向东海则认为,日本消费税率上调,实际上是日本政府在提升物价,增加消费者负担,制造通货膨胀。但电商和零售的消费税会同时上调,所以相比之下对电商影响不大。卖家大兵表示,收取消费税其实对卖家影响不大,因为消费税在日本线下很正常,而卖家在线上售卖的商品还具有价格优势,竞争力更强一些。如果消费税上调的话,卖家只需提高售价,加强成本核算就好了。
5月30日消息,获悉,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通知。其中,服装鞋帽等平均税率降至7.1%,家用电器降至8%,水产品平均进口关税降至6.9%,化妆品等降至2.9%。值得注意的是,会议还决定7月1日前完成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据查询化妆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率对比发现本次化妆品的进口税率降的最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税则查询显示:1、唇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5%。2、眼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5%。3、指(趾)甲用化妆品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关税率为15%,增值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5%。4、其它用化妆品根据具体类别不同普通关税率为150%,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由6.5%-15%不等。(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在2016年9月30日和2018年4月4日有所调整。有关消费税税率变更如下: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中指出:针对化妆品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如图:(图片来源:中华人民财政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有关增值税税率变更如下: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将调整增值税税率,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网易考拉海购通过正规的清关渠道进行清关,一切遵照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尽量保障清关时效。1.目前对于购买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品,国家的相关政策是怎样的?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2.购买网易考拉海购进口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税?根据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3.如果产生进口税,是否需要自己亲自缴纳?在网易考拉海购上购买保税区发货的境外商品时,消费者在订单提交时根据订单内商品的金额和对应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费,无需自己再到相应的海关部门单独缴纳。4.我在网易考拉海购上购买的商品的税费是如何核算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即: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70%+进口环节增值税*70%+关税(限额内,税率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分为从价计征(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从量计征(按售卖单位计算)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模式下,可简化计算公式,则,在考拉购买跨境商品的税费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税负率;其中,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货物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请注意,购买时使用的优惠券抵扣额并不能扣减商品的完税价格。例如:商品单价购买数量促销活动优惠优惠券扣减额运费适用税负率A10023010410%B300210——65%A商品的税费(含运费税)=完税价格*税负率=(100*2+4-30)*10%=17.4元B商品的税费(含运费税)=完税价格*税负率=(300*2+6-10)*5%=29.8元则订单需要缴纳的税费=A商品的税费+B商品的税费=17.4+29.8=47.2元*各商品的适用税率请参考商品税率表商品税率表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模式下,跨境电商综合税费的计算规则请参考本页第5条答疑。5.我在网易考拉海购上购买的商品标注适用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是怎么计算税费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增值税*70%+消费税*70%+关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举例说明:机油的税则号:2710199100,按第二单位从量计税,消费税率=1.52,增值税率=0.17,假设单瓶机油的容量为4升;第一单位为千克,第一单位数量4,第二单位为升,数量为4,考拉申报价格是400元,即每升申报价格为100元的话:实征消费税税额:4*1.52*70%=4.256实征增值税税额:(100*4+4*1.52)*0.17*70%=48.32352(如果有运费、保险费,则均摊到商品价格中计算增值税税额)跨境电商综合税税额:4.256+48.32352=52.57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