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
日前,国美在线正式启动“区域战争”计划,首战地点定为北京地区,除了推出一系列“想不到的低价”商品之外,并针对北京地区用户会员推出“贵就赔”、“一日三送”以及“VIP定时送”等多项个性化举措。据国美在线方面介绍,此次“区域战争”范围主要是针对北京地区消费者,凡是发现其他电商同款商品价格更低,国美在线将双倍赔偿差价。与此同时,国美在线还首创大家电“一日三达”的配送服务,送货人员与用户约定送货时间后,如到货晚于约定时间,每单赔付消消费者200元。在外界看来,国美在线此举显然是针对同样以北京为大本营的京东,如同去年易迅网走出上海向北京等地渗透,京东都是区域战的首要目标。对于由线下走向线上的国美在线来说,北京更具大本营意义。据悉,国美在线此次区域战争将以北京为开端,陆续将在上海、广州,以及哈尔滨、沈阳、西安等大中型城市逐步展开。从国美在线网站可以看到,以“3.25想不到的低价”为营销口号的北京促销专场已经上线。作为活动主打的品类,大家电价格十分劲爆,例如一款32英寸窄边LED平板电视专享价999元,一款合资大牌60寸彩电专享价做到4999元。而市场上主流的32寸彩电价格均价在1100元以上,而60寸彩电价格的均价至少在6000元以上。“低价只是一个方面。”国美在线营销副总裁黄向平表示,供应链优势带来必然的低价,而国美在线更关注的是用户的购物体验:“以用户需求为驱动,实实在在的做好服务流程的完善,为用户带来更加个性化的网购体验。”
【一起惠讯】3月26日消息,湖南本土零售企业步步高在去年底上线的电商平台野心不小。日前,步步高电商CEO李锡春公开透露,步步高对电商业务的期望是五年内营业额超过步步高实体零售过去19年的总营业额。在物流配送方面,步步高更是称将挑战京东,有可能将在长沙测试1小时送达服务。李锡春称,步步高的定位与天猫、京东等综合性平台不同,其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湖南本地。基于步步高在湖南有足够多的实体店布点,其对湖南本地的物流配送更有信心。据了解,步步高集团在全国拥有310家实体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主要集中在湖南、四川、江西等地。据一起惠了解,步步高网上商城上线初期就曾承诺将打造“湖南最快速度”,称将实现“一日两配”、“4小时达”、“2小时极速达”等物流配送模式。李锡春甚至称,若京东能实现2小时或者1小时送达服务,步步高也一定能在长沙地区实现1小时送达。物流一直是步步高电商诞生以来的最大卖点,也是能够从京东、天猫等大鳄嘴里抢食区域性顾客的关键着力点。但从211限时达、三小时送达、100分钟送达到15分钟送达,电商领域的物流速度戏码早就已经愈演愈烈。对于步步高来说,无疑也将是巨大的挑战。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步步高电商已在尝试超市自提或实体店送货等配送方式。其中,步步高旗下的便利店品牌汇米巴也将作为其O2O战略的重要角色,承担物流配送的任务。此前,步步高集团副总裁陈志强曾表示,长沙市如果有200家汇米巴,即可启动O2O,长沙市的汇米巴如果达到1000家,几乎覆盖所有社区,那么可以做到5分钟送货上门。而据一起惠了解,目前步步高已拥有汇米巴便利店共计78家,覆盖长株潭三个湖南省内城市。步步高方面称将在未来1至2年中,将汇米巴店铺扩张至500家。除了物流配送,李锡春还透露,未来步步高电商将尝试“大健康”策略,为会员提供免费体检服务,同时将线下700万会员与电商打通。不过,据他介绍,在湖南做电商的一个重大局限在于人才问题。如何把扎堆在杭州、北上广的电商人才吸引回湖南,成为步步高一直在筹划和解决的问题。
【一起惠讯】3月26日消息,一起惠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美特斯邦威将在本月底在重庆开设一家“别具一格”的线下零售店——新华国际旗舰店。新店不仅汇聚了美邦旗下所有服饰品牌,同时还通过互联网化的改造,让传统的实体店面摇身一变成为社交空间。据介绍,美特斯邦威重庆店将延续此前在杭州和成都等二三线城市的尝试,打造“一城一文化、一店一故事”的地域特色。除了融入当地文化,美特斯邦威重庆店最大的特色还在于融入了互联网元素和O2O体系。上述知情人士指出,美邦新店将是全国首家集成了旗下Meters/bonwe、ME&CITY、ME&CITYKIDS、Moomoo四个时尚品牌,从成人到童装全线覆盖。据悉,美邦重庆店整体面积大致在5000平米,共分为四个楼层。其中,除了零售板块之外,还将特别开辟出咖啡厅、书吧等休闲社交场所,并在店内铺设WIFI。通过这些互动改造和后期运营,美邦有意将自己打扮得更加灵动时尚,在汇聚客流的同时,功能性的延伸,可以满足消费者更多的精神需求。在O2O层面,业内人士的判断则是,美邦新店势必要打破商品线上线下的隔离、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从而让线上线下形成真的联动。一起惠注意到,美特斯邦威已经在主站邦购网挂出预告,并在微信上开通了重庆店的公众账号。目前,用户添加账户后,除了获得邦购网提供的电子红包之外,还可以在微信查看附近门店、绑定会员、查询历史积分等。此外,微信除了将线上线下进行了衔接外,同时实现了与PC端邦购网的对接。实际上,美特斯邦威近来十分注重线下零售布局的改造和调整。面对类似ZARA、H&M、优衣库等快时尚品牌的大举入侵,美邦一方面收缩了部分城市的店面数,同时,如何借助电商、移动互联网与线下实体零售体系打通,是美邦接下来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去年9月份,美特斯邦威位于杭州延安路一家总面积超过4800平米的总高5层楼的旗舰店重装启航。与杭州店类似,美邦重庆店也同样采取直营店模式。而根据美邦财报显示,其服饰的营业总收50%左右来源于直营店的贡献。美邦服饰通过直营模式增强对于零售终端的控制力,不过直营店的投入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也是为何美邦选择在杭州、成都、重庆开设新店,而非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据服饰零售业人士透露,美特斯邦威首家加盟商运营的O2O新店,将在5月落户云南曲靖。
新《消法》中规定的“网购商品可享7天无理由退货权”已经实施一周。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电商一边推出“7+”的加长期退货新政,一边却悄然增加“不退货”商品的品类或是无理由退货的附加条件。消费者想要顺利无理由退货,还得深入阅读各电商退换货政策。“7+”加长期退货服务抢眼登录各种网购电商网站,消费者保障服务成为电商们宣传的最大亮点。百度糯米网,推出了“随便退”退货新政,规定除物流单外,所有团购支持随便退,只要团购券未消费,都可以退款。苏宁易购也承诺顾客购买苏宁商品15日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无理由退换货。淘宝网的搜索栏中增加了“7+退货保障”、“消费者保障”等选项。消费者勾选“7+退货保障”后其显示的所有商品和店家都加入了这项新保障。“7+退货保障”是对于新《消法》中7日后悔权的一种延伸,店家承诺“该商品在签收货物后15天内,在不影响二次销售范围内支持无理由退货,产生的退货费用买家承担。”同时,有些店家也可以根据自身销售的商品,自行规定8、9、10及长达15天的退货时限承诺。500元以上钟表无缘“7日后悔权”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在“7日后悔权”之列。虽然电商们推出了各类消费保障服务,但北青报记者发现各电商都悄然增加了不接受“7天后悔权”商品的品类,或者对退货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北青报记者昨天登录亚马逊、京东、苏宁、1号店等电商网站,发现奢侈品、黄金、内衣、合约机、化妆品和售价高于500元的钟表等都被排除在了7日之外,消费者网购时需要仔细阅读退货政策。其中苏宁易购还对“不退货”商品进行了详细的罗列,项目多达30多种,健身器材、望远镜、游戏机都因为存在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无理由退换货。80个品类商品逐一列出退货条件除了被排除在“7日后悔权”之外的商品,电商还对相同品类商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逐一的约定。淘宝网在“消费者保障服务之‘七天退货’支持范围、处理流程及条件”中就详细列出了80个品类的商品的退货条件。如:笔记本电脑、电脑硬件以及电脑周边的商品,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具备“未拆封,配件完整包装齐全,商品外观无磨损,无使用痕迹整体无磕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如有赠品,需如数退回。”商品是否享“特权”电商多数不明示新《消法》实施前,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7日后悔权”实施后,商家约定商品是否享有该权利,不应仅在网站上登出公告、声明等面对大众的提示,还要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确认。也就是说,对于商家规定的不宜退货商品进行逐一确认,通过点击“确认”等方式,做到发生纠纷后可以查询。但北青报记者昨天发现,除淘宝网可以从商户加入的消费保障绿色标识上了解店铺的消费保障承诺,以及1号店在购物时对商品进行了明示,多数电商并未做到“一对一确认”。登录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购物网站,在购买单件商品时,北青报记者并没有在页面的明显位置或者订单确认环节发现该商品“7日后悔权”的享有情况。如果消费者想要在购物前了解所购商品是否享有“7日后悔权”,需要进入电商设置的“售后服务”、“帮助中心”等单独页面中的退换货选项,才能了解具体的详情。对于多数消费者来说,这种相对隐秘的方式,容易造成无法享受“7日后悔权”。官方说法“7日后悔权”还需细化细则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按照新《消法》条款,商家提前约定且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商家是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约定?他认为,新《消法》实行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跟进,细化细则,对可退货的商品按情况进行分类做好进一步的规定。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朗丹柯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消费者和商家都该明确,不宜退货是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大前提而谈及的根据商品特性而圈定出的不宜退货的商品。朗丹柯认为理论上,商家在约定时可以把所有的商品都标称为“不可7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品质量问题等涉及三包的问题除外),法律上没有禁止。但是,消费者有购物的选择权,商家的这种“除外”行为无形中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规定的不合理,消费者自然就会选择别的商家。从客观上来看,市场竞争为消费者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芬兰零售业巨头斯多克曼3月20日宣布,苏宁云商已单方面取消了与其子公司Lindex的特许协议,目前斯多克曼正与Lindex评估相应的法律后果。斯多克曼在其官网发出的公告中称,协议的取消不会对斯多克曼2014年的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其与苏宁云商原本的开店计划主要是从2015年开始。2013年9月,苏宁云商与瑞典的国际著名快时尚品牌Lindex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为Lindex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根据当时的规划,苏宁云商和Lindex将发挥各自的零售、生产优势,借助O2O融合零售模式,开设Lindex线上、线下专营店,快速提升Lindex中国市场占有率。在Lindex发展成为全球市场品牌的战略中,国际拓展和特许经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斯多克曼表示,此次合作告吹暂缓了Lindex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但公司会继续寻求其他机会。
印度时装电子商务网站Myntra与哈佛大学合作,将于今年8月份开始起售哈佛系列高档服装。雨果网从印度《经济时报》3月21日的报道中了解到,在过去一些年中,知名服装品牌拉夫•劳伦、耐克、ChampionSportswear和TagHeuer等在设计服装时总是从“哈佛风”中汲取灵感,并一直致力于获取哈佛大学的授权,欲以其名义出售服装。Myntra首席运营官GaneshSubrahmanian称:“我们与哈佛大学签署了排他性的专卖合同,将推出‘哈佛风格’的时装产品,届时会在线上和线下同时销售。跟哈佛大学建立联系,将有助于网购平台与那些渴求与哈佛等知名学府沾边的消费者建立联系。”他补充道:“我们将在印度独家推出哈佛系列的运动衫、polo衫、田径服等。”在第二阶段,Myntra还将引入其他校园系列的服装,这类服装被称为“精致的休闲服”。他们将以颇具竞争力的价格推向市场。除此之外,Myntra平台上还出售Roadster、Dressberry、KooknKeech、Mast&Harbour等品牌的服装。最近,宝莱坞影星HrithikRoshan创立了HRX牌时装,在Myntra网站里独家出售。Myntra于2007年开始介入B2B业务板块,如今有500家品牌在其旗下销售。预期Myntra将很快实现收支平衡并在未来10—12个月实现盈利。雨果网了解到,著名的哈佛大学推出了以该校名为商标的自有品牌服装,商标为HarvardYard(哈佛校园),哈佛大学授权WearWolfGroupLtd.,旗下的VerusGroup子公司生产。该系列的服装以哈佛大学最古老建筑群所围绕的绿草地“HarvardYard”(哈佛校园)命名,从195美元起的裤子、160美元的T-shirt到495美元的运动外衣组成的一系列服装折射出哈佛大学“品质,传承和杰出”(quality,heritageandexcellence)的精神。印度电商平台Myntra如今与哈佛大学合作,起售“哈佛校园”服装,必定能引起一部分“名校粉丝”的热捧。不过,哈佛系列的服装很贵,像耐克之类的大众品牌,其一件普通T恤仅售20至30美元,而“哈佛校园”的T恤要卖到160多美元,可以说已经算是奢侈服装的价格了。
为了改善其针对消费者的设备购物体验,万事达卡和一个移动钱包设备、软件与服务提供商C-SAM达成了收购协议。本次收购的金融细节尚未披露。据估计,本次收购将度过监管的考验,有可能会在今年第一季度结束的时候完成。两家公司在2012年12月达成了全球范围的战略合作。当时后者获得了来自万事达卡的少量投资。C-SAM公司的创始人萨姆·皮特罗达(SamPitroda)是印度总理的一个顾问,也是印度国家创新中心(NationalInnovationCouncil)的负责人。在收购C-SAM公司之后,万事达卡同样会推动其移动钱包和全球支付方案方面的研发工作,也将会推出万事达护照(MasterPass)的数字服务。这个服务是万事达卡开发的数字移动钱包,可以帮助用户在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支付。万事达卡新兴市场支付首席负责人艾德·麦克拉夫林(EdMcLaughlin)表示:“今天的消费者以数字的生活方式来生活,用新的方式来购物,使用一些新的产品和服务。将我们收购的公司的移动经验带入万事达卡,可以帮助我们到达更广泛的移动和虚拟解决方案的人群,效果更好,速度更快,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的选择,增加我们和电信运营商、政府和商户的合作关系当中的附加价值。”C-SAM目前在印度,日本,墨西哥,新加坡,美国和越南提供移动商务的支付方案,他们的平台支持针对单独客户的优惠方案,用户会员卡制度,银行账户,支付选项和非金融的安全转账功能。C-SAM的首席执行官FelixMarx说道,“收购C-SAM在公司历史上是显著的一个里程碑,我们和万事达卡曾经享受过一段强有力的而且持久的关系,所以,我们对正式加入这个创新的组织也是业界领袖的组织感到很激动,这样我们就可以为全球的服务提供商发布端到端的基于设备的解决方案了。”消息是在2014年全球移动通信大会上宣布的。
【一起惠讯】立思辰21日晚间公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立思辰合众与葛红艳及葛昕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以1200万元收购交易方合计持有的乐易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易考”)31.4%的股权并出资800万元对乐易考进行增资,本次投资完成后立思辰合众将拥有乐易考51%股权。公告显示,乐易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截至2013年末,乐易考总资产为595.58万元,净资产为179.61万元;2013年,乐易考实现营业收入597.12万元,净利润-20.38万元。立思辰在公告里透露了增资的原因:在线教育是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行业人才稀缺,乐易考的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教育行业背景以及较为丰富的互联网教育经验,通过互联网教育O2O的模式进行业务布局,帮助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与企业招聘的对接,改变了传统的职业培训和入职面试的流程。乐易考依托长年累积的线下资源进行O2O的模式,较其他在线教育创业团队通过前期大规模“烧钱”来获得用户的方式,获得单个用户的成本更低,粘性更强。经过近一年的研发投入,自主研发的教育产品解决方案已获得用户认可,在线教育平台有望于2014年6月正式上线。立思辰公司称,乐易考并入立思辰后,有望实现品牌在教育行业的影响力扩大。而根据乐易考现有的业务状况以及产品市场推广情况,预计乐易考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将分别实现业务收入2660万元、4472万元、6648万元,实现净利润400万元、816万元、1342万元。据了解,立思辰在几年前就开始探索在线教育市场,此次斥资控股乐易考更是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一起惠讯】3月21日一起惠获悉,从3月15日起,万达电商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天津、南京和廊坊7个城市的14座万达广场新增试点业务。至此,万达电商总体业务范围覆盖至11个城市的20座广场,为用户提供最新的广场活动、商家折扣、美食团购、积分查询、礼品兑换等资讯与服务。去年12月在首批6座试点广场开展试点业务以来,万达电商在招商、营销、运营等多方面做了诸多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年,万达电商业务的目标将陆续覆盖至全国所有万达广场。万达广场给电商铺路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全国大量的万达广场开始为用户免费铺设wifi网络。万汇网上线后,万达电商进一步加大与线下整合力度。一起惠日前在石景山万达获悉,在万达商场内部正在举办免费办理万达商场会员卡的活动,成为会员的同时也会成为万汇网注册用户。而此前,通过万达免费wifi上网的用户,根据手机号码自动注册为万汇网会员。据了解,万达所试点的这些万达广场中很多品牌商家也在电商方面布局较深,比如绫致集团旗下相关品牌,在万达中的直营店正在快速接入扫码支付。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在去年的工作总结大会上提到万达电商和O2O发展,万汇网将扮演梳理万达会员体系的主要角色,而O2O也是其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实际上,为了全力支持万达电商开荒,万达方面一直在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与电商相关人才。
【一起惠讯】3月21日消息,日前,央行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草案,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为了了解,该草案对大件和贵重商品的网购带来的影响,一起惠联系了多家珠宝、家具和大型家电类目的商家。商家向一起惠分享了四种解决方案,而且普遍认为草案即使实施对业务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一,增加货到付款比例。LG电商负责人唐心宏表示,在京东平台上LG销售的商品有一半是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收费,自然不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草案一旦真的实施,商家可以通过增加货到付款的比例的方式进行应对。第二,引导买家通过引用卡或者银联渠道进行支付。唐心宏还指出信用卡的线上付款功能应该是不受影响的,通过银联渠道用网银支付应该也不会受5000元限额限制。“央行还不会自己限制自己的。”第三,线上预付定金,线下结清尾款。潮宏基电商总经理张天兵表示,可以通过让消费者在网上预付保证金,然后收货的时候当面付清尾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增加订单的到付比例,消费者在网上只支付少量定金。张天兵认为,即使个人账户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实施,也不会对业务带来太大影响。“2000元有2000元的玩法,大家的心态要平和。”第四,一个订单分几次付款。经营定制家具的商家倍安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至于支付一定有方法。商家可以将一笔支付分拆为两笔,或者让买家分两天支付都没有问题。一起惠联系的商家都普遍认为,5000元的限额只是草案,该草案有很大可能不会直接实施,各方的利益需要进行一定的平衡。有的商家认为,央行规定个人支付账户消费金额违背发展趋势,是不合理的。也有商家认为,加强规范是好事,但具体规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黄金饰品销售渠道将从传统卖场向电子商务挺进。国美控股旗下全资子公司多边金都商业有限公司昨日在京表示,将推出线上、线下、移动三个渠道的黄金销售业务,一期在线业务今日上线。业内人士认为,黄金市场的电商化步伐缓慢,多边金都的加入将产生鲶鱼效应,加速推动黄金卖场电商化尝试。据了解,多边金都将对黄金珠宝行业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包含研发、设计、加工、回购等环节,并借力“线上、线下、移动”集合的“全渠道”营销模式,推出涵盖珠宝交易、投资、拍卖等业务。多边金都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孙吉光表示,未来公司还将推出多边黄金券、黄金账户及黄金增值服务。分析人士认为,黄金珠宝首饰行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低周转、毛利薄的行业,不仅受原材料制约的特性明显,还考验上游的原料采购资源。其品牌塑造需要长时间的积淀,且一旦形成就有极强的竞争壁垒。多边金都此番抢食蛋糕,要想颠覆传统的黄金销售模式,推动黄金行业洗牌,还为时尚早。
国内B2C电商领域在经历“二月寒冬”之后,近日终于传来一则好消息。B2C珠宝商城东方美宝联合创始人杜建刚向36氪透露,官网上线4个月之后,公司已完成2000万美元A轮融资。投资机构保持低调,不愿公开,但杜建刚还是表示,投资机构是一家深圳当地非严格意义上的风投机构。东方美宝官网去年光棍节上线,主要模式是聚拢线上线下一、二线珠宝品牌,并为其提供包括商品上架、营销、数据分析等专业化的代理运营服务。产品目前处在试运营阶段,去年主攻拉拢包括佐卡伊、珂兰钻石、戴欧尼在内的线上品牌,今年则聚焦在难啃的“骨头”——拉拢线下珠宝品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到今年5月份开始的珠宝销售旺季,东方美宝将正式发力。珠宝B2C商城领域,竞争者还包括在行业扎根多年的新钻网,以及去年底刚完成百万美元天使轮融资的珠宝网。新钻网主要汇聚的是线上三、四线珠宝品牌;而珠宝网主要则聚拢线上淘品牌。珠宝B2C商城多年以来一直未能走入珠宝行业的前沿阵地,线下珠宝品牌的电商化之路步伐缓慢是行业难题。而从大环境上看,B2C电商平台化和集中化的趋势越发明显,而垂直B2C受限于规模普遍被市场看低。东方美宝如何能在逆境中拿到2000万美元的大额融资?对此,杜建刚的回答是:一方面,东方美宝团队脱身于传统珠宝行业,创始人胡振凯早年从事珠宝批发贸易,在行业也扎根多年,他们了解这些线下大品牌在应对电商化趋势时所面临的难点与痛点,这也是东方美宝推出专业代理运营服务的主要原因——让线下大品牌在完全不懂线上的情况下也能将品牌影响力移植到线上。另一方面,杜建刚承认,垂直B2C的天然劣势就是规模,这也是团队此前思考良久的问题。O2O是团队之后与投资人沟通后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它可以在业务广度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业务深度。杜建刚不愿细说东方美宝设计的O2O模式,仅表示会从5月份开始试水。届时东方美宝的Android端将上线,而iOS端则得等到7、8月份。
家电各品牌在互联网战略之下呈现出新的局面,奥维咨询(AVC)数据预测显示,2014年家电市场整体规模将达到12370亿元,同比增长3%;而线上占比将达到1090亿元,同比增长52%。分析人士认为,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的中国消费出现新模式,商业流通将遇大变局。电商倒逼流通模式变局根据奥维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家电市场整体规模将达到12008亿元,同比增长10%,2013年中国家电线上销售712亿元,同比增长120%,大家电、厨电、生活电器的占比分别为45.7%、33.6%和20.7%。线下销售11292亿元,同比增长7%。显然电子商务发展势头之猛,已经开始挤压传统零售业态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的倒逼下,中国家电零售业态正进入下一个阶段。“电商正成为终端销售的主要增长点。”奥维咨询总裁喻亮星认为,通过对电视等传统家电销售渠道的分析发现,大连锁、区域连锁、百货商超的占比都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专卖店、社区店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表现突出。奥维咨询(AVC)预测,2014年家电市场整体规模将在12370亿元,同比增长3%,而线上占比将达到1090亿元,同比增长52%,值得注意的是,所增长的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电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以往线下选购的主模式已变为线下体验、线上销售,而随着移动支付、电视购物等进一步的兴起,O2O模式的成熟,电子商务的整体规模还将进一步上涨。中怡康总经理贾东升表示,在互联网思维变革的浪潮下,传统制造企业和传统零售渠道纷纷加紧互联网化转型,努力在O2O双线融合的趋势中寻找出路。“2014年将是家电产业整体的变革年,是自我革命、脱胎换骨的一年。”产业生态圈形成大互联对于家电产业的2013年,互联网背景下的智能化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家电产业的热点始终是围绕转型升级展开。分析人士指出,家电企业今年对互联网战略的推广积极和迫切,这意味着传统的家电企业已经正式进入了全面触网的时代,这也成为家电占今年最大的看点,也成为家电行业下一个发展的方向所在。记者注意到,率先实现智能化的电视,在经历了互联网品牌的跨界经营,不仅在渠道模式上出现异化,也对盈利模式发起了挑战,甚至影响到产业链格局变化。海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白电行业虽然与互联网关联度较低,但作为智能家电的终端,智能化控制的功能将更强化,并预言家电智能化将是2014年产品变革的主基调。喻亮星表示:大家电是一个典型的传统产业,但在互联网大潮下转型升级,需要用互联网思维来进行改造,但绝不是抛弃传统制造,而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机制,从而奠定适应互联网普及背景下的产业生态圈。”
【一起惠讯】3月2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日前互联网鲜花品牌roseonly也与微信合作,通过在微信服务号中接入微信支付,打造商业闭环流程。在roseonly的微信服务号中,一起惠看到,有礼品精选、真爱分享、即时服务三个板块。其中“礼品精选”是商品展示板块,其所展示的品类与PC端品类基本一致,在点开商品图片之后,购买流程与PC端流程相似,最后可以直接使用微信支付进行购买。此外,roseonly的微信服务号支持订单查询、优惠券查询、门店地址查询等服务。一起惠从roseonly方面了解到,roseonly在今年1月底接入微信支付,目前客单价平均是800-1000元,消费者在其线下店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
【编者按】那些只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的“屌丝”一族,究竟有多少人和他们一样境遇?4个亿!是的,在中国,公交卡发卡量已达到4个亿,这个数字几乎等同于国内消费者信用卡的持有量。当然,这4亿张卡片中蕴藏的商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出行,只要它能够变身成支付工具,又一个线下“支付宝”的故事就要诞生了。城市之间不能“一卡通”建亿通是一家港资背景的互联网企业,从08年至今一直专注于城市一卡通多领域增值服务的研发,是城市一卡通网上充付平台专业服务提供商。它现在要在全国主要城市开疆僻壤,让不同地域、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城市一卡通变成一张真正的支付网络。“在香港,八达通卡共计2300万张,每天可以产生消费额1.4亿港币,其中通过八达通卡小额支付占比50%。”建亿通市场总监李国玉告诉一起惠,在香港乘客看来,八达通卡里的资金仅有一半是用来乘车。但是,在大陆地区,情况则没有那么乐观。特别是不同的行政区域下不同的交管系统、通卡公司想法各异。目前,在国内使用一卡通,无论是乘坐交通工具还是线下消费,多数还仅限本市,仅有极个别的地区在住建部的牵头下实现了联动。李国玉指出,从技术层面,城市之间采用不同的后台系统;从管理上,各自交管部门下发不同的补贴政策,如果让一卡通可以跨区域进行消费,那么,其间除了要突破技术关口,还要摆平各方利益。比如坐公交,北京4毛钱,全国最低,但在上海,坐地铁,只有9折……显然,在地方保护色彩的笼罩下,谁也不愿意“肥水”外流。更重要的一点是,对比香港八达通卡50%的小额支付比例,北上广深四城一卡通非交通消费占比均不超过20%,深圳市民手中持有的交通卡“深圳通”小额消费占比甚至仅仅1%。巨大的市场真空,让建亿通这样的公司看到了机遇。如何将这些散落各地的城市公交卡系统通过互联网相互连接,最终实现信息流、数据流、资金流的互通?建亿通的做法有点像“银联”,只是手段更加互联网化。无论市民手中持有的是哪个城市的一卡通,只要通过建亿通的“都都宝城市一卡通网上充付平台”,即可完成卡片识别、充值和刷卡消费。通过互联网实现城市一卡通异地消费与充值。把小额支付玩到极简想要促进持卡小额消费并非那么容易的事情。如果把一卡通和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等众多支付工具放到一起,想要在结算的一瞬间胜出,一卡通必须给用户一个足够理由。简单直接是决定因素,只有这样,才会让用户在消费决策中,果断、豪不犹豫地用一卡通进行结算。所以,建亿通从最开始就没打算把目标设定成和银行、第三方支付抢生意,而是刚好在“零钱”消费层面做了补充。建亿通主打的就是小额消费市场,而在这个梯度中,可以面临的竞争对手只有一个——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我并不觉得微信支付在线下的革命性和杀伤力有传说中那么强。”李国玉戏谑称,每天都在给家人洗脑,因为太太是“潮人”,春节期间在红包和打车应用的刺激下,对微信支付“捧”得不得了,但却也发现并非所有的场景都适合。“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你会发现,如果在报摊买份儿报纸,在便利店卖瓶水,需不需要繁琐地打开微信,一级级跳转进去,扫码,最后还要输入支付密码?不如直接掏两个钢镚儿更方便。”在李国玉看来,小额消费就是要把流程化繁为简,只有极简化的手段才是最佳的用户体验。在同银行卡、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的比拼中,城市一卡通支付方式显得更为便捷。另一个切中用户“痛点”的是,持卡者绝对不会在一卡通里充更多的零钱。由于公交卡通常非实名制,没有账户和密码,所以,持卡者仅仅把它视作存放零钱的钱包,即便丢了也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从数据上也能提供若干作证,4亿公交卡日交易额仅为3亿元,平均每张卡消费额度不足1元。而北京地区,持一卡通线下小额消费的客单价也不超过50元。最后一环的狙击战留给建亿通唯一难题在于,如何让消费者甘心把口袋里的零钱转化成为一张卡片。假设用户在支付场景下,仍然热衷于掏零钱,那么一卡通小额消费只能是纸上谈兵。为了避免意愿落空,建亿通除了广辟线下消费渠道,还必须让充值通道和消费通路对接。这其实也是建亿通的主营业务,即为线下便利店、理发店、药店、快餐店等零售场所提供成本低廉的充值和消费终端设备,更好的培养C端用户小额消费习惯。在一起惠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在香港地区有4500家服务供应商可以接受八达通付款,单是读写器和收费终端就多达6万部。这也许是一个很好地推演。虽然现实与香港的情况相去甚远,但至少可以看到无数个“香港”正在蠢蠢欲动。从政策上讲,政府鼓励一卡多用,按照李国玉的推算,在大陆地区现阶段的发展规模,以一个城区30万张卡规划,至少要铺设50-60个网点。这里面要涉及到房租、水电、人工、资金清算等各种成本。所以,建亿通希望把产品做到低成本。正是B端产品成本极低化,才会使商户愿意接入公交卡充值网点,同时也为C端用户提供了便捷的充值方式。不过,在这个支付体系“最后一公里”的战场上,原有的“发卡行”——通卡公司已经做了布局。现行一卡通城市中,有线下POS铺设实施能力的不在少数。另一方面,支付宝、微信都在大力向线下推进POS机,大批互联网、年轻用户涌入线下,将成为颠倒乾坤的决定因素。为了应对这些新局面,建亿通必须重新选择和“巨头”做敌人还是做朋友。同时,还必须更具互联网的装备和武器。目前,银联也正在积极推进“闪付POS”,并逐步替代传统POS机。这种“闪付”因为拥有和NFC技术标准、非接触式IC卡相同的通讯频率,只需软升级,便可支持城市一卡通小额支付需求。据介绍,建亿通公司推出的公交卡充值APP已经成为部分城市NFC手机用户的“充值利器”,并接入了包括支付宝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支付。同时该公司也在与TSM平台服务商积极探讨基于该平台实现NFC手机“空中发卡”功能,让手机成为公交卡,将“闪付”进行到底。接下来,建亿通还会利用LBS定位,与合作伙伴展开更多商业合作的可能性,比如社交分享、广告平台搭建,为线下商铺带来更多客流。
【一起惠讯】很早之前就借西单名号在网上卖货的“西單购物”终于倒闭,目前所有商品已经下架,此外很多跳转至淘宝网商品的连接也已经显示页面无法访问。真假李逵的事情在电商行业已非首例,该“西單购物”此前就疑点重重:网站多数商品跳转至淘宝;全站找不到联系商家的联系方式,仅有留言入口;部分商品详情页已经没有购买按钮。根据网站域名,一起惠查询到其备案信息为“冀ICP备09001774号-2”,网站名称为“三扣互联”,而在其网站首页显示的备案信息为“湘ICP备10208071号”。随后发现,该备案号同时备案了两个域名,分别为“tgouwu.com”和“3q3w.com”,事实上,3q3w.com正是现在的一个目录分类导航网站,与电商网站没有关系。而“tgouwu.com”的whois显示,该域名将于2014年6月4日过期,而注册单位地址为海淀区大柳树路富海国际港。一起惠注意到,确实有用户质疑过该“西單购物”与西单商场网上商城的区别。而该网站首页确实也写到了免责声明:“本站与北京西单商场、北京西单购物中心没有关系。”据了解,真正的西单商场网上商城“西单商场i购物”目前仍在正常营业,该网站也是国内最早的电子商务网站之一,此前曾被树为传统零售进军线上的典型。不过,随着京东等大量纯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依托线下集团的老的电商网站一直被积压至夹缝中生存,包括王府井在内,网上商城也一直未摆脱单量不高,客单价较低的尴尬情况。
【一起惠讯】3月18日消息,日前,阿里巴巴集团COO张勇在负责无线端之后介绍了手机淘宝未来的发展思路,明确表示做38生活节主要是为了让用户记住手机淘宝。张勇表示,生活节活动隐含着对淘宝的重新定位,手机淘宝来源于淘宝,但又比淘宝原来的外延更大。“我们希望把手机淘宝定位成一个生活消费的入口,生活消费大于购物,吃喝玩乐都构成生活消费的主要内容。”“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手机的移动互联网场景,能够让用户通过手机淘宝能够订购、体验、消费各种各样的生活服务。”张勇同时强调,每个行业的O2O的形式是不一样的,销售汽车的O2O和吃饭、看电影的O2O是不一样的,服务体验全链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据悉,手机淘宝最新版本推出了生活服务的一个入口,是一个发现“附近”的入口,通过这个入口可以实现分类、搜索、地理位置三位一体,帮助消费者找到需要的信息。之前,淘宝并没有LBS定位,现在手机淘宝上包含了动态定位和静态定位。“手机淘宝做O2O的路线图要从简单做起。”张勇表示,手机淘宝希望能主动帮助线下的合作伙伴进行商务电子化。手机淘宝要在不同的行业找到结合点,能够让原来的实体经济加上数字经济变成完全新的新经济。目前,手机淘宝在百货、购物中心、零售品牌线下专卖店等领域进行积极的拓展。张勇认为,和百货购物中心这样的业态的合作分为3个阶段:第一层是营销层面,第二层是支付层面,第三层是商品打通。其中第三层是最难的,商业电子化最终的格局应该是线上和线下商品和物流都是打通的。“商品通的核心主角并不在淘宝,而是零售企业。”流量是手机淘宝发展重要支持,但张勇强调,无线端的发展不仅仅靠淘宝的流量支持。无线端的业务还是要站在用户体验的角度出发,绝对不是做流量倾斜就能搞定的事情,这并不能反映事情的本质。对于无线端,集团最重要的支持是组织的保证,将集团最精锐的力量进行打通和统一的考虑。在此基础上,基于用户视角设计全新的线上产品。张勇透露,未来移动端还将继续非常积极的投资策略。今年以来,阿里在移动端一直都是非常积极的投资策略。“任何企业核心竞争力不一定来自于收购,收购投资是一个好的辅助手段,但不应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但我们在需要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投入,包括大手笔的投入,但是我们花每一分钱都会很谨慎。”此外,支付宝内部将接入轻量级的服务和消费内容。张勇认为,支付是需要场景的,所以支付宝钱包要有一定引导。用户的消费决策链条很短,能够带来更多的用户活跃度。对于购物链条相对比较长的多样化消费则更适合将手机淘宝作为载体。
3月18日消息,中国联通今日上宣布与1号店、亚马逊中国、当当网、华为商城和易迅网等5家电商建立渠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希望加快推进中国联通线上线下一体化布局,实施线上线下平衡发展的渠道策略。据中国联通渠道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联通已与苏宁、国美、乐语、迪信通等所有全国级连锁渠道,以及话机世界等区域性连锁渠道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进驻合作伙伴连锁门店超万家。中国联通总经理陆益民表示,此次新加入的5家电商将正式推出中国联通合约机销售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享受全天24小时的中国联通一站式服务,包括购机、选号、购买手机卡以及客户服务等。这标志着中国联通全面开启电商渠道合作。根据合作协议,用户登陆1号店、亚马逊中国、当当网、华为商城及易迅等5家网站,即可使用中国联通的业务与服务。包括购买各种品牌手机、在线选择手机号码及资费套餐等。
【一起惠讯】淘宝正在密谋一场关于商品条码数据的争夺战,但对于品牌商而言,是否愿意将其拱手相让,则取决于商业敏感度。日前,淘宝(含天猫)全面升级商品管理系统,并开放商品条形码管理功能。这一举措要求商家在后台编辑的同时,要向淘宝提交商品条码作为补充。淘宝称,将在4月正式实施这一新规,而4月底的时候,部分商品将条形码视作商品发布的必备元素,也即意味着届时没有商品条形码的宝贝将无法发布。淘宝的强制性措施已经并非首次,商家所要做的就是执行。不过,商家交出条形码的同时,也交出了店铺或是品牌的全部商品大数据。一位淘宝卖家告诉一起惠,淘宝此前对商品的管理是以商家代码为标准的,即以简单的款号+颜色+尺码三个主要信息为排列组合。而这些实际上只是商品条形码所包含的信息的一部分。“品牌商商品条形码里含有‘商品年份+供应商代码+出货批次+商品的唯一码’等等,规格都不一样。”卖家指出,商品条形码主要分为EAN-13、EAN-8、UPC-A和UPE-E四种,不同类目的、商品的条形码区别也很大,单从数字而言,开头就有690-695六种,位数也有8位、12位、13位不等。繁杂的条形码设置显然为淘宝(天猫)这样的平台管理商品信息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为商家商品进出库、统一管理设置了障碍。现阶段,阿里巴巴正在谋求商品供应链、物流、信息流的大数据管理,而最终落地的则是已经启动一年之久的“菜鸟”智能网络(阿里“天网”)。“淘宝要求商家全部上传商品条形码后,几乎掌握了全部零售商品的条码。”商家表示,淘宝未来或许将从第三方寻求技术,从而找到条码统一化的解决方案。淘宝的野心还在于解决传统零售商O2O症结,让数据可以在线上线下流通。而在此之前,采集全面的商品条形码并解析其背后蕴藏的数据价值,则是在修炼基本功。目前,包括手机淘宝、支付宝钱包、微信等移动客户端工具已经可以实现对商品的二维码扫码,甚至二维码付款。同样,如果淘宝可以全面管理线上、线下商品信息,条形码同样是重要的流量入口。当然,浩瀚的数据采集量分摊在商家身上,同样是不小的工作量。这些数据均是文本信息,需要商家自行手工输入并上传后台。为此,淘宝也特别提醒商家尽快着手,并承诺为宝贝数量多的卖家提供ERPAPI接口,以及批量导入条形码的助手工具。而为了鼓励更多商家身先士卒,淘宝还将对补码准确且有码率超过50%的马甲,给予专门的手机端活动干茶能力。相反,上传错误条形码则将遭到淘宝的处罚,其名义是滥发信息。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