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
腾讯持股的两大OTA(在线旅游供应商)同程网、艺龙网在多年同业竞争之后,有了实质性的联合。知情人士透露,艺龙网和同程网已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的优势库存资源将互换。在业内看来,双方此举将各自丰富现有的产品线,“抱团取暖”,以便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艺龙网将独家负责为同程网提供中国内地的前台现付酒店,及团购酒店的库存,同时同程将独家负责为艺龙网提供景点门票的库存。在同程网CEO吴志祥及艺龙网CEO崔广福看来,本次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将使两家企业的用户获得更多的产品选择,这对于同程网和艺龙网来讲是一个多赢的结局。据业内人士介绍,尽管此前同程网、艺龙网同属腾讯系,但合作往来并不多,基本上属于各自为战的局面。目前,专注于酒店预订的艺龙网,核心业务正在遭受来自携程网、美团网、去哪儿网等竞争对手的多方面夹击,去年艺龙网亏损1.68亿元,正是时候寻求新的产品线,来摆脱酒店领域独力难支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深耕门票预订领域的同程网,市场份额也在今年受到驴妈妈、携程网等竞争对手的蚕食。而为了抓稳门票业务并提升利润空间,如今的同程网更希望达成“用一张门票撬动整个休闲旅游市场”的目标。这势必要求其更好地进行“机票+酒店+景点”的业务串联,为此,景区周边的度假型酒店是同程网不能割舍的资源。不过,来自劲旅咨询的数据显示,去年同程网在线酒店业务市场份额只有2.1%,与携程网的28.7%和艺龙网的14.1%差距明显。劲旅咨询CEO魏长仁表示,同程网清楚酒店业务在OTA中并不占有优势,艺龙网也急需发展新业务领域,双方选择在此时“牵手”,不失为明智之举。此次“牵手”也许是由腾讯一手促成,以便应对在线旅游市场愈演愈烈的竞争。艺龙2013年年报显示,艺龙净亏损达1.68亿元,其一直引以为傲的酒店客房间夜数量增长率优势也渐渐失去。去年四季度酒店客房间夜数量增长率为48%,酒店预订业务净营收增长率为25%。这一数据已经低于携程的55%和37%。在一位在线旅游经营者眼中,这也是近两年艺龙与携程争抢酒店预订业务以来,艺龙酒店客房间夜数量增长率首次低于携程。种种迹象显示,仅仅专注于酒店预订的艺龙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
【一起惠讯】4月3日消息,日前,在《2014年大中华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发展趋势报告》发布会上,eBay全球副总裁兼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林奕彰指出,大中华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已迎来了主体多元、布局全面的发展新阶段,这为卖家带来增长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做大做强的新挑战。一起惠获悉,eBay平台内部数据显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成熟市场依然是大中华区卖家的业务重镇,包揽了2013年大中华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十五大目的地市场的前四位。而eBay大中华区卖家对阿根廷和以色列等新兴市场的贸易增长最为强劲,增速分别达到130%和78%。电子和时尚类依然是大中华区卖家的拳头产品;同时,突破性的物流解决方案进一步拓宽了零售出口的品类。海外仓储业务的兴起,不仅提升了物流配送品质和效率,也大大提高了跨境物流的适配性,为家居园艺、汽车零配件等重量高、体积大或形状特异的商品打开了通往国际市场的大门。据了解,2013年上海卖家通过eBay和PayPal实现的跨境零售出口业务增长迅速,总商业交易量仅次于广东和香港,位于大中华区第三位。时尚、电子、家居园艺和汽配为前四大销售品类,其中,家居园艺类较2012年增长了57%,汽配类产品的增长也达到30%。出口目的地市场方面,上海卖家在阿根廷、以色列和瑞典的业绩尤为突出,增速分别为162%、92%和72%。此外,《2014年大中华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发展趋势报告》中指出,在市场需求和技术革新的牵引下,大中华区跨境电商正不断升级行业成熟度和服务水平,抢占全球市场先机。在扶持政策不断出台、传统外贸加速转型、网购模式逐渐渗透等多重利好刺激下,大中华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在2014年仍将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并呈现出五大发展趋势:一、品类趋势:更多品类,更多机会。不断拓展销售品类将成为大中华区卖家业务扩张的重要手段。销售品类的不断拓展,将更多重量高、体积大、形状特异的商品引入了全球消费者的视野内,不仅使得“中国产品”和全球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联系更加紧密,而且也有助于大中华区卖家抓住最具消费力的全球跨境网购群体。二、目的地市场趋势:成熟市场潜力巨大、新兴市场加速成长。人均购买力强、网购观念普及、消费习惯成熟、物流等配套设施完善——这些良好的市场氛围将使大中华区卖家在以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成熟市场保持着旺盛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不断崛起的新兴市场正在成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的新动力。三、买家消费趋势:移动科技引领多屏幕、全渠道购物体验。移动技术的进步使线上与线下商务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以互联、无缝、多屏为核心的“全渠道”购物方式将快速发展,使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随心购物,极大地拉动市场需求,增加跨境零售出口电商的机会,同时也对卖家如何把握“指尖经济”提出了新挑战。四、跨境交易本地化趋势:多样化物流解决方案提升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大中华区卖家将通过建立或采用海外仓储来加快商品配送速度,提升退换货体验,提高服务标准,从而获得目的地市场的“本地化竞争优势”。五、卖家群体趋势:更多元化的经营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为诸多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了迅速把握全球商机的捷径;另一方面,许多大卖家、传统外贸企业也正不断加大在电商平台上的投资力度,拓展业务并提升服务水平。更加多元化的跨境零售出口主体将进一步改善买家购物体验,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准。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迎接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百度糯米宣布推出“随便退”服务:消费者在百度糯米下单,只要在未消费前,无论什么理由,都可以申请退款。百度副总裁刘骏表示:“百度糯米的随便退是对新消法的呼应,之所以我们敢提出随便退,是因为我们对百度糯米团单的价格有足够的信心。百度糯米愿意给消费者在消费前再一次比价的机会,买贵了随便退,没有任何理由同样可以随便退。”百度糯米自3月6日正式宣布品牌升级后强势亮相,并斥资上亿举办“百度糯米37女生节宠爱全国女生”全网大回馈活动。这次推出“随便退”服务,意味着百度糯米希望通过在服务上再度发力,打破行业的陋习陈规,从而建立行业新秩序,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即将实施的新消法中,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也有“后悔权”。团购行业专家认为,虽然新消法的“后悔权”在团购网站行业执行有一定难度,但百度糯米的“随便退”服务承诺无疑对于国内团购行业向着良性发展输出了正能量。在2014年O2O概念兴起的背景下,团购网站面临新的机遇窗口,只有充分做好服务和用户体验,才能在未来O2O大版图上占据一席之地。
在亚马逊网站促销期间,众多消费者下单购买标价161.99元的长虹32英寸LED液晶电视,后遭到亚马逊单方撤单,称价格标错了,公司根本没这批特价货。消费者陈先生等3人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国内出现两个维权QQ群,300多名消费者关注着诉讼进展。日前此案开庭。法庭上,亚马逊公司代理人语出惊人:“(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才意味着合同成立)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既然标明缺货,消费者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不现实”。事件还原32英寸彩电卖161元付款后无货陈先生诉称,2013年11月26日,亚马逊网站上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型号为LED32538的32英寸液晶电视,标价161.99元。超低的价格吸引了陈先生,他立即抢购了该商品。但两天后,陈先生接到亚马逊中国取消订单的邮件,邮件表示订单无法完成的原因是缺货。陈先生认为,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登出商品优惠信息,并没有告知商品数量有限的信息,而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信息后,下单并已经付款,此时应该意味着,双方已经默认达成合同。而亚马逊公司在没有任何有效说明的情况下,单方撤掉用户订单的行为属于毁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陈先生委托律师将“亚马逊中国”所属的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订单。3月3日,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陈先生简单地接受了记者采访:“当时新房刚装修完,想在卧室放个电视,刚好看到亚马逊的特惠促销。结果电视没添成,反而添了堵。”陈先生称自己当时很气愤,第一反应就是维权,但向客服投诉仍不能解决。他表示,时至今日,家里的卧室都没装电视,他坚持要通过诉讼讨说法。“那面墙,我就给亚马逊留着了!”网页显示“暂时缺货”但仍能抢购庭审现场,一位姓刘的先生坐在旁听席上听得聚精会神。他告诉记者,他是“亚马逊长虹诉讼群”的维权代表。刘先生详细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2013年11月26日中午,正在家中上网的刘先生突然被一则电脑插件弹出的优惠信息吸引——“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下手要快,抢光了就没了!”刘先生下意识地点击该信息,立即转至了亚马逊网站的购物网页——“特惠,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除了价格特惠,商品信息还标注着“暂时缺货,可接受预订”。刘先生立即点击“购买”按钮,抢购了该商品。“我经常网购,电商经常会有类似的低价促销活动。”刘先生说,之所以显示“暂时缺货”但自己仍然抢购,是因为页面显示该商品是可以正常购买的状态。付款并填写了送货地址等信息,刘先生坐等亚马逊的发货确认单。但他没想到,两天后的下午,自己等来的是订购失败通知。邮件显示,“由于缺货,我们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长虹32英寸LED电视机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礼品卡或原支付卡中。”消费者目睹消协投诉记录一大摞刘先生很气愤,既然无法订购,为什么还允许消费者付款购买呢?他致电亚马逊客服,对方向他道歉,但仍表示商品已经无法订购。“打了十几个电话,直至客服经理出面,对方只是一味地道歉,建议刘先生去消协投诉。但亚马逊网站本部一直没回应。”刘先生无奈地按照邮件提示取消了订单。但他感觉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亚马逊发送的每个邮件都做了截图。之后,刘先生再次进入亚马逊网站,想看看这款32英寸长虹电视是否下架。但打开网页后,商品标价是1489元。刘先生发现,商品信息显示它不再是亚马逊网站直销,而是由长虹专卖店直销。刘先生感觉被骗。“亚马逊说‘无法订货’,但别的商家明明在卖嘛!”他说。他浏览该网页信息发现,很多有着和他相同遭遇的网购者纷纷留言指责亚马逊网站欺骗消费者。刘先生去消协投诉。近一周后,消协回复,亚马逊网站不同意调解,刘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时我在消协看到,关于亚马逊的调解记录有厚厚一摞,结案结论都是亚马逊不同意调解。”他说。组建维权QQ群发起集体诉讼刘先生决定召集消费者发动集体诉讼,并专门建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一下子就进来80多人。这些人里居然还有我的朋友。”他说。目前,“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聚集了94名消费者。在此之前,还有消费者创建了“网购维权群”,目前群内有维权者221人。记者了解到,“网购维权群”中包括陈先生在内的3名消费者,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亚马逊公司,3起案件由同一位公益律师代理,案件均于3月3日开庭审理。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创建的“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的消费者,准备等陈先生等人的案件宣判后,再去朝阳法院起诉。被告说法亚马逊代理人:确认发货了合同才成立法庭上,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订单。该人首先表示,原告陈先生不是适格原告,理由是其提交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电子邮箱是原告本人用于在亚马逊购买商品的,或原告本人是亚马逊网站的有效用户、曾提交过订单。即使原告是适格原告,双方也没建立起有效买卖关系,因为合同未成立。该人具体解释说:“我方交易流程设计表明,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前需注册成用户并同意相关交易规则。在消费者注册时,亚马逊已经作出提示,消费者注册视为同意受到交易条件的约束。”该人称,根据亚马逊的约定,对商品进行价格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亚马逊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后,才意味着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并发送电子邮件,其法律效果是使要约生效,而非使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也有权取消订单使要约失效,因为“受要约人可以拒绝要约”。因此,亚马逊网站取消订单时买卖合同还未成立,网站没有义务提供涉案商品。为了证实上述说法,亚马逊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注册时,亚马逊网站已提示交易规则,“涉案订单处理方式并未逾越此规则,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消订单没有过错”。涉案的长虹电视,市场价为1799元,是亚马逊161.99元“特价”的11倍。“涉案订单取消的原因是什么?”被法官问到这个问题,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因是后台出现故障,商品价格标错了。“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是我方的努力目标,但这是不现实的。”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法官,定价是自动生成的,亚马逊网站每天处理数十万单交易,内在机制是自动生成的,只有出现不正常交易信息报错后才会有人工介入。取消订单是因为后台逻辑演算出现错误,进而导致价格错误。2013年11月26日下午1点开始,亚马逊系统收到订单急剧增长报告,短时间内增加了几千单,在半小时收到接近一万单订单。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价格有误,随即将展示页面撤掉,并向用户发邮件要求取消订单。法庭上坦言未采购过促销彩电但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承认,虽然商品信息显示“暂时缺货”,但不影响消费者下单。“涉案产品能实际交付吗?”法官问。该人答:“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没有库存。”“没有货能放到网络上出售吗?”法官追问。该人答:“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的。”该人认为,涉案产品网页既然标明了缺货状态,“原告应知被告无法交付商品”,“原告称双方确认订单达成一致,是单方认识”,“涉案商品明确标明缺货,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消费者对其状态明知,其下单行为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庭审临近尾声时,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给法官讲了一套大道理:“(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在实践上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这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方希望法院了解,在处理成千上万单商品订单所形成的交易规则是促进电商交易的必要行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交易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惯例,应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保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取消订单的权利,是为了电子商务的经营发展。”由于双方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
【一起惠讯】3月3日下消息,一起惠获悉,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将重点关注互联网理财,这也意味着,将会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此次晚会上“遭遇”曝光。据悉,本届315晚会主题将是“努力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呼吁商家要有尊严地赚钱,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仁之事不要做,当一名诚信、守法的经营者。作为历年315晚会的焦点,315晚会总导演史亚东透露今年晚会将关注汽车、家电、食品、卫生、消费电子、旅游购物等这些传统领域继续走进消费者视野。另外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理财、服务,这些互联网领域,也将是剧组关注的重点。业内猜测,过去一年中,被不断曝光的P2P网贷行业最有可能成为央视的“靶子”。P2P网贷的野蛮生长,乱象横生,原因在于准入门槛低,缺乏成熟的运营模式和健全的法律监管。为此,央行曾明确表态,P2P网贷的资金必须托管于商业银行或支付企业等第三方平台,这也让各第三方支付企业觅到了商机。另一方面,鉴于央视最近对余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批判引来众多争议,背后的互联网公司则也有可能被卷进打击漩涡之中。不过,虽然央视首席新闻评论员钮文新撰文炮轰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是典型的"金融寄生虫",呼吁应“取缔余额宝”。然而,调查显示,有89.5%的用户反对钮文新的观点,认为不应该取缔余额宝。同时,有94%的用户表示,如果自己有闲散资金,会选择将其放在余额宝等类似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中。关于315晚会,每年都会引发热议,其评判标准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去年315晚会上,央视曾报道苹果、网易等公司,曝光了汽车、黄金、移动广告等一些行业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相反,电子商务作为此前被广泛传言“会被点名”的行业,最终并没有企业被曝光,躲过一劫。
2013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网购后悔权有了进一步规范,这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对2014年的新政策颇为期待。退换货政策五花八门由于网络购物缺乏线下实体体验,这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购物困扰,而在获得商品之后,如何退换货维权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现有的电商售后政策中,无论大小电商网站要求都不够统一,五花八门的规定让消费者疲于应付,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安排。而在新消法的要求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这被业界称为“网购后悔权”。曾在国美在线购买一台洗衣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国美在线以“洗衣机不在网站所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记者查询国美在线的退换货规定发现,包括手机、相机、大家电、食品、化妆品和奢侈品在内的20类商品均不能无理由退货。事实上,这也成为多数电商退换货规定的一个缩影。紧急修改退换货政策2014年已来临,不少电商企业开始针对新消法紧张修改退换货政策。记者调查10家主流电商网站发现,大部分电商现行的退换货政策均与新消法有出入:1号店规定“同一用户一单购买2件以上同一商品时,不再享受无理由退换货”;酒仙网要求“商品退换货时要保证其外包装完整、无污染”;有的电商则规定“大家电类属于特殊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货”。上述企业接受记者采访时,其中八成表示会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退换货政策做出调整。分析人士表示,新消法对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并未出台明确细则,这导致企业对新消法的解读不一,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成为新消法执行的难点之一。盼新法保护双方利益酒仙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酒类商品也在“后悔权”范畴内,但如果产生商品被消费者恶意掉包后退回的现象,会对企业产生恶劣影响。聚美优品方面也曾对记者表示,在推出“30天拆封可退货”政策后,的确出现过有消费者将使用后的化妆品进行劣质填装退回商家的现象。有业界人士指出,尽管利用退换货政策进行过度维权的行为实属个例,但商家也应在新消法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记者,新消法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后悔权”,不能滥用消费者权利而给商家带来不利影响。
在限时内抢购的商品遭京东商城拒绝发货,顾客张先生将京东商城经营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并索赔各类损失1600元。张先生诉称,今年8月,他参加京东商城“康纳烟机促销”24小时抢购活动。该活动自今年8月19日零时开始至8月20日零时结束。自己在8月19日9时45分下单,订单随后获审核通过。但在8月19日晚,京东商城以内部人员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此后又单方锁定该订单。张先生认为京东商城已构成合同违约,故起诉索要各项损失共1600元。昨日下午,京东商城一相关负责人称尚不知该诉讼的具体情况,会告知上级领导后向记者回复。但直至发稿,记者没收到相关回复。目前,该案正在朝阳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即将到来的“双11”网购高峰促销日,昨天,市工商局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行政指导,提前集中行政约见了京东商城等16家电子商务企业,要求各企业应给予消费者7日的冷静期,一旦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出现消费纠纷,企业应先行赔付消费者。据介绍,冬季网络销售热潮一般从11月持续到次年2月。市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涉及电子商务的消费投诉量占投诉总量的50%。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不履行促销活动的兑换承诺;商家拖延送货、拖延承担退换修的责任;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网站页面对商品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售后人员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消费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页面出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或“百分之百”的绝对性用语等。针对上述问题,市工商局提前警示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要求企业在促销活动中,针对特定促销时段,应配备足够售前、售后人员,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此外,企业应给予消费者7日的冷静期,一旦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出现消费纠纷,企业应先行赔付消费者,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市工商局还要求各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夕,企业应做好充足的商品准备和技术支持准备,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预案。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后悔权”将要写入消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首先,摆事实: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本次修改完整的内容可以直接百度,对大家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后悔权: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买家需承担运费(定作的、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软件、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遇维权纠纷,经营者负责举证:家电、汽车等耐用商品的质量问题由商家来承担举证责任。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从内容方面来看,本次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诚实守信商家又如何避免被恶意中伤也是更应该深层次考虑的问题。极端的例子:某童鞋出手海淘回来的个人闲置用品,被买家在发货后第10天投诉,说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货,淘宝介入,要求卖家提供代理证明,否则算假货,这不是坑爹么~不管怎么说,20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改,正面积极效果显然大于其没有说清楚的一些弊病,值得赞扬。
【一起惠返利网讯】咖啡在中国悄然流行,不再仅仅是一种商业化的产品,而成为一部分人的喜好,独立咖啡店也在不断增加。他们不满足于速溶咖啡和商业化的咖啡连锁店,为了追求更好品牌,他们往往亲自制作咖啡,并且乐在其中。然而这一小众群体的分布极为分散,线下难以建立有效满足其需求的供货渠道。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随着电商的发展,咖啡有了一种不同以往经营方式:个人通过网络销售制作咖啡饮品的咖啡豆和各种制作器材,满足咖啡爱好者对咖啡新鲜度和风味的需求。欧焙客就是这样一个销售咖啡豆和相关产品的淘宝店铺,在线下也同时也开展咖啡制作培训。据业内人士介绍,炒熟的咖啡豆风味只能保持半个月,而现在商业机构规模出产的咖啡豆保质期一般为一年,咖啡的风味受到极大影响。而欧焙客这样的小型淘宝店的经营模式则是消费者下单之后,现炒咖啡豆,并且马上发货,保障了咖啡的新鲜。咖啡豆的新鲜仅仅是最基本的要求,欧焙客的创始人江承哲(Bill)认为,专业的咖啡知识是店铺的主要竞争力。个人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相关的咖啡产品这一模式也是刚刚开始,目前较为专业的店铺只有两三家左右。进入欧焙客店铺,看到的不是商品图,也不是一堆饱满的咖啡豆,而是作为专业烘焙师亮相的江承哲和另外一个专业的杯测师Tony,这才是店铺的核心竞争力。首页大图详细介绍了两人的专业背景、所获证书和专业比赛中的成绩。烘焙师和杯测师是咖啡领域中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拥有良好的烘焙师是保障熟咖啡豆品质的关键,而杯测试则可以清晰的确定每一款咖啡豆的口感、口味和气味,给烘焙师的做法提供参考,帮助用户选择适合自己的咖啡豆。一位资深咖啡爱好者向一起惠返利网表示,进入店铺后看每款咖啡豆商品详情页的说明就可以初步判断店铺的专业水准。专业咖啡从业者描述咖啡的味道,一定从气味、口味、口感等不同的维度介绍。例如,花果香只是存在于咖啡的气味中,任何一种咖啡都不会有水果口味。而有些店铺可能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而杯测师能把咖啡的味道准确的用已经确立的标准描绘出来。在咖啡销售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环节至关重要,就是制作咖啡的初级教程。很多咖啡爱好者并未良好掌握制作咖啡的方法,所以有时难以将咖啡豆制作成其应有的味道。这种情况会造成很多的售后和沟通问题,所以欧焙客在店铺中都有关于制作咖啡的简单教程,提高用户的体验,减少售后问题。江承哲表示,在网上进行咖啡豆的销售确实不是一个单纯的生意,他和自己的助力经常在店铺中作为客服和大家交流,和大家交流冲煮咖啡的方式、咖啡背后的故事和很多与咖啡相关的事情。经营者和购买者因为共同的兴趣和聚集在一起。所以,天然的销售咖啡豆的商户很少通过商业性很强的方式进行营销推广,而是用富于社交性的方式传播咖啡、咖啡豆的相关知识。欧焙客在产品和风格上也紧跟欧美的流行趋势。欧美现在流行中、浅度烘焙的具有花果香味的咖啡豆。现在欧美的咖啡行业也逐渐抛弃了美式咖啡机,选择通过手工咖啡机进行加工。传统的意识咖啡也出现了变化。欧美咖啡行业的流行趋势都会在欧焙客的店铺中体现出来。在店铺创立之初,江承哲也经常在咖啡爱好者聚集的论坛发表有意思、有特色的文章,和大家进行交流。后来店铺经营事物逐渐增加,也主要在店铺内和大家进行交流,线下也会举行一些分享活动。欧焙客还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和消费者进行交流,传播有特色的内容。江承哲强调,传播的内容一定要有特色,“这是一个创意性的工作”。例如,欧焙客商品详情页的主图并非是一堆精致的咖啡豆,而是别出心裁的在咖啡豆中加入了戒指的模型,戒指中间竖着一个咖啡豆,就像戒指上的钻石一样。这种独特的构图方式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印象,区别于其他商户。“目前经营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点:适当的价格和难以言喻的惊喜感。”江承哲表示,目前,消费者对咖啡豆的价格还是比较敏感。高品质的咖啡成本自然就高,但是价格一旦提高,就打消了部分消费者购买欲望,所以仍需对消费者和市场进行教育。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欧焙客一款名为柠檬花的咖啡豆的成本高于其销售价格的一倍还多。欧焙客通过这种营销方式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体验到高品质的咖啡,从而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欧焙客还将在每月1日和15日提供包含6种咖啡豆的试用装,之前收集相关订单,但并不公开试用装的咖啡品类,降低咖啡爱好者的进入门槛,为用户提供意外惊喜。“希望更多的消费者认识到咖啡的价值,了解到我们在背后所做的事情,我们会挑选良好的货源、将瑕疵豆全部去除掉,保障咖啡的品质。”江承哲表示,现在确实需要尽量传播咖啡的基本知识,加强用户对咖啡的认知。“有些人喝了咖啡觉得不舒服,还以为自己不适合喝咖啡,而实际上可能是瑕疵豆的原因。
电商价格战余烟犹在,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历次电商价格战战火的背后,各大电商透支的现象已愈演愈烈,有消费者反映,如京东商城平台上竟然出现了“三无”产品、亚马逊上购买且未使用的2.3万元礼品卡“不翼而飞”等。时下,电商的监管仍处于企业自律阶段,电子商务法的缺位导致电商在促销时屡现违规现象,而弱势的消费者却成为了战火中的牺牲品。在采访中,业内人士提醒到,电商价格战已到了必须正面直视其透支现象的时候,换句话说,价格战或许已到了拐点处。同时建议电商竞争应该从价格战中回归正轨,清醒地意识到完善售后体系、提高货品质量等,才是电商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消费者指京东售卖“三无”产品来自广州的张波是京东的金卡会员,但他今年在京东购物却频频遭遇“售后之痛”。据张波介绍,他于4月10日在京东购买了名为华美兴泰双USB输出的移动电源。产品标注为10400MAH的电压,价格127元。然而,在使用时,张波发现该产品电源极度不稳定,充放电一次之后就无法继续使用了。无奈之下,张波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产品的生产厂商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后告知张波,这个产品上标注的厂名根本不存在。根据该管理局给张波出具的《举报申诉书》显示,张波在京东上购买的移动电源实际上为“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随后我将该事件反馈给了京东客服,但是没有任何回应。”张波颇为无奈地表示,“以前我也经常在线提交投诉,但是他们基本不答复投诉,有时候还会直接删除。”对此,京东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京东奉行正品行货的宗旨,不会售卖‘三无产品’。同时,京东系统不存在删投诉留言的功能,所以不存在删投诉留言的做法。”针对上述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该根据电商平台的模式来明确其法律责任。如果是淘宝的C2C模式,电商平台只扮演一个平台角色,出现这种情况时,平台本身不承担责任,而责任承担者为最终的销售商。但类似京东的B2C模式,京东等销售者和产品的生产者皆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同时起诉两者。而京东平台上的加盟商销售的产品,京东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法律上,以“谁盘的货谁承担责任”为基准。张波购买的移动电源,属于京东自营B2C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因此京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电商平台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应该按照监管线下零售的相应法律法规来执行。但在现实中,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法律惩罚普遍不强。另一方面,消费者遇到问题怕麻烦的心理,比如证据收集、笔录等,也给了电商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外在条件。张波在京东遭遇的“电伤”远不止这一件。据其介绍,4月底,他在京东上购买了一部国产手机,结果不到半个月就不能开机了,此时已经过了15天的保修期。他找到生产商售后维修,对方要求他出示在京东购物时的姓名发票。“但京东开的发票从来都不开姓名,因为这个,生产商不给‘三包’。我与对方沟通过,但效果不明显。”张波认为,发票不开姓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他还抱怨道,京东都将订单生成日作为发票开具日。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邮寄时间,实际就是人为压缩了15天的保修日期,导致消费者实际上得不到15天的保修期限权利。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时间上不充分,消费者反映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很多产品通过直销形式完成,如果周期拉长,对经营者不公平,产品的价值就受到了损害,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风险,立法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最终目的是促成交易,不能偏袒任意一方。在时间问题上,如果要立法需要与职能部门协调,共同探讨,从网络角度讲,电商物流有成本,如果修改,承担负担更重,对企业更不利,可能很难促成更改立法。京东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姓名发票事宜可能存在误区。正确的方式是,在发票选项中,有个选择单位的选项,抬头写上客户的姓名就可以了。在张波看来,按照“三包”的规定,其实“三包”的履行方是流通环节销售商,也就是京东,但京东又没有实体店,因此在京东等电商平台购物后,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证。于国富对此分析说,其实不能说电商没有“三包”的保证,只是方式不同。如果快递到门就发现了问题,电商应该主动上门进行“三包”,不能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虽然这样会对电商造成负担,但这是电商应承担的责任,电商不能因为没有店面,而将产品销售后的相关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更令张波气愤的是,他购买的手机,在京东网页上显示的手机尺寸是五寸,结果拿回家发现变成了五英寸,比实际小了。根据张波提供的截图显示,他购买的手机款式描述为5寸,京东价999元。而记者登录京东商城发现,同一名称及商品编号的该款手机,现在的描述信息为“4核5英寸”等内容,京东价699元。张波称,京东方面根本就不承认这么描述过,他找到客服在线申诉,结果客服干脆把他的申请都删了。对于张波在京东上购物遭遇到的情况,上述律师分析说,这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申请交易取消,也有权利以欺诈为由起诉京东。但值得注意的是,“类似问题在电商价格战中经常出现,已成为电商的一种畸形营销手段”。亚马逊2.3万元礼品卡“失踪”?最近让杨亦鸣苦恼的是,他在亚马逊中国购买的2.9万元礼品卡还有2.3万元没有使用,就“不翼而飞”了。去年,家住北京的杨亦鸣在亚马逊中国采购了2.9万元的电子礼品卡,分三次下单购买。三次订购信息如下:第一次订单的购买编号:A1NJ8GXT5879ZN,购买日期:20120913,数量:1200,总金额:12000元;第二次订单购买编号:A1FPAFN3W8WY18,购买日期:20120918,数量:600,总金额:12000元;第三次订单的购买编号:AVXH8BQP3SPQK,购买日期:20121105,数量:500,总金额:5000元。礼品卡以Excel表格的形式提供给购买者,在打开表格时,需输入亚马逊中国提供的密码。第一次,杨亦鸣下载了第一个订单中的300张,合计6000元礼品卡。6月初,他到亚马逊中国个人中心,准备下载其他订单时,却被提示密码已过期。“但购买时亚马逊并没有通过任何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提示存在礼品卡密码过期问题。”杨亦鸣对于这种做法非常不理解,因为金额较大,他迅速致电客服,对方称将密码重新发到其绑定的邮箱里,同时承诺会在24小时内处理。但是,几天过去后,杨亦鸣并未收到回复。6月5日,他再次致电亚马逊客服,客服要求提供新的地址给予尝试,但是,更换的新邮箱还是收不到。当他再次致电客服的时候,亚马逊于6月12日的邮件回复中竟回答道:“非常抱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及邮箱地址,我们没有查询到您之前的账户,无法查询相关订单。”也就是说,杨亦鸣的2.3万元礼品卡竟“飞”了。他告诉记者,“我自己登录我的账号,在我的订单中就可以看见,我还截图了,但客服就是一直表示在他的系统里看不见。”亚马逊中国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杨亦鸣的情况是打开礼品卡的安全码过期了。而这个是有过期的相关规定的。目前亚马逊已让大客户经理联系杨亦鸣,以了解详情。来自北京的董征也在亚马逊上遭遇了“电伤”的问题。5月9日,董征以2598元在亚马逊中国购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订单号为C02-0288401-4212022。5月13日,他收到产品后将其激活。初期使用中,他并没有太在意手机内的相关应用和内容,直到5月26日,他突然在手机中发现有20多个录音音频文件。“录音内容皆为销售人员在教人怎么使用手机。”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录音内容判断,这台手机可能是试用机或者翻新机。当晚,董征就致电亚马逊客服,要求给予解释并更换。但对方告知他已经过了15天的保修期,让他到苹果店检测,并发送检测报告。5月30日,他再次致电亚马逊客服要求告知进展程度,对方回复“按照实际情况,只应该是激活后才有这些音频文件,系统显示激活日期确实是13号,苹果公司显示也是。”于是,客服让他提供音频内容协助处理。6月3日,他又致电客服,客服再没提录音的事,只是一直强调,“帮您查激活时间,其他解决不了,只有出具苹果的检测报告,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这样的回复,董征觉得不合理,他要求对方给出书面文件或者邮件的处理结果。客服答应给他回复邮件。然而,当天晚上,又一名客服给董征致电,告知邮件也不能发,并在电话中引导其进入亚马逊中国官网上关于手机处理的页面。“对方让我点了N个页面后,我才看见那个说明,平时根本就没人能找到这些页面。”董征说。根据页面内容显示,如果手机出现问题,要根据供应商检测报告才有可能酌情进行赔偿和处理。但此时已经远远超过“15天保修”的时间期限。过了15天,苹果也不能给他出具检测报告,他只能保留对此事的投诉权。一名苹果店的销售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情况有可能是装了这些录音后,把机器还原了,还原后会有新的激活时间,但这些东西还在,可能是翻新机。“亚马逊是运营商,我买了东西出了问题,还要让我去找供应商,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董征对此表示不理解。对于这种双方都推卸责任的做法,于国富表示,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购买到物品后要使用,所以很难甚至不可能原样送回,这个时候需要电商平台证明其所发产品是正品,以此来推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这属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在个案中需要根据双方举证能力来判断是谁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电商企业确实销售了假冒产品,则涉及对消费者欺诈,同时,对该品牌的商标也会涉嫌侵权。对于上述问题,亚马逊中国相关人士回应称,苹果是直销,不存在第三方平台的问题,因此消费者要跟苹果那边确认是否是翻新机,或者寄回亚马逊检验.行业观察去年投诉近10万起行业监管漏洞暴露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2012年度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近93600起。同时,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监测统计,退款问题、节能补贴、账户被盗、虚假促销、货到迟缓、网络诈骗、退换货难、物流快递、网络售假、支付问题,成为网络购物的诟病,是网友投诉最多的十大问题症结。一年近10万起的电商投诉不免让人惊叹,而在这当中,“价格战”无疑是幕后推手之一。资料显示,2012年国内网购规模破万亿元,网购用户规模超过2.2亿人,且规模仍呈上升趋势。然而,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渠道,网购也伴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与售后发生的多起对峙情况,大多缘于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等,而消费者在更换货品时却遭遇到无人受理或相互推诿等。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表达了无奈的心声:“价格低是电商的优势,但并不代表要用假货、质量差的产品来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在一促销就担心买到假货,促销期间物流又慢,等寄到家里再发现问题都过了15天保修期,麻烦都给了自己。”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价格战导致的透支现象,已极为明显。比如2012年“8·15”电商价格战就出现了严重的透支情况。“8·15”电商价格战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对京东商城等电商展开调查,发现其均有不同程度的虚构原价、促销商品却面临无货等行为。经调查后,几大电商均已进行整改。值得注意的是,时下的电商监管,仍处于粗放式阶段,而电子商务法等电商领域的基础性大法仍未出台。在此情况下,电商行业监管基本处于自律阶段。2013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委及北京电商协会召集44家电商网站签署了《网络零售业提升客户服务倡议书》,该倡议书规定,电商网站应承担消费者“三包”服务,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单据,保证信息真实性、价格准确性,不做虚假促销等8项承诺。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于国富建议各大电商平台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素养的学习。“他们都有点急功近利,到了节日期间就打价格战、疯狂让利,我建议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减少造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误解伴生而来的透支。”同时,他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商购物时,主动规范电商行为,不能吃哑巴亏。“最重要的还是监管机构的问题,监管不到位是很多问题的根源,包括食品生产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