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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在刚刚过去的“黑色星期五”网购狂欢节,阿里、苏宁、亚马逊等电商巨头在跨境电商领域的首次“交火”引人瞩目。巧合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现场交流会,同一天在杭州召开。会议的主题只有一个,如何建立高效的全国协查机制,重拳打击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产品质量问题是电商挥之不去的顽疾,若能正本清源,意味着现行的电商运营生态将迎来格局震荡,大量投机钻营的违规网店将会洗牌。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协查平台已经建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边研究、边建设、边运行’的总体要求,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和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已在杭州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对电商产品质量线上线下实现风险监测、网上发现、追溯源头、属地查处的监管机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这两大国家级中心,有着强大的云计算和数据分析能力,只要网络上出现某种商品的质量投诉或差评,都可以被实时抓取。而阿里巴巴、京东、当当、亚马逊中国等10大电商巨头的后台数据库,已与该中心联网,电商平台收到有关产品质量的任何投诉,都会在中心实时呈现。监管中心网上发现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后,就会追溯源头,根据实际情况将投诉移送给店家、商家或厂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实现属地查处。而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也会以“受理”“移送”“处理中”“处理完毕”的形式,在网上适时呈现,一目了然。多起产品质量案件受到查处两大中心虽然设立在杭州,但监管的实际是全国电商产品质量,而且纳入协查平台合作的电商,所占市场份额超过95%。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协查平台建成后已查处多起产品质量案件,对充斥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今年2月,网上抽查发现某电商平台的尼特维尔旗舰店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羊绒针织服装,同时该网店显示的地址也查无此处。据此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电商提供的网店实际地址、物流公司的发货地址及公安系统索取IP地址等多种方式,锁定该产品的生产商。但调查发现,尼特维尔旗舰店并非厂家直营,而是一位名叫林某某的个体户,通过关系取得启乐授权证明后在网上注册经营。被抽查到的羊绒针织服装是林某某从桐乡购入,私自贴上尼特维尔品牌和启乐厂名厂址等标签后在网上进行销售。目前,执法部门已对尼特维尔旗舰店负责人林某某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查处。网店面临新一轮洗牌“前不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神秘买家从电商平台买样或从物流仓库集中抽样的方式,对359家企业生产的502批次电子商务产品进行了抽查,经检验合格率仅为73.9%,这种监管力度、广度在之前不曾有。”在谈到杭州两大中心平台建设的情况时,这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国家已在采取实际行动压缩网络制假售假的空间,而电商巨头也主动投入这场“网络打假”行动中,这意味着网店面临新一轮洗牌。据其分析,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网店规模超过8000万家,今年前三季度网络零售交易额达1.8万亿元,同比增长49.9%。从近年来网购投诉居高不上且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看,网购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电商平台正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经营网店轻则罚款,限制销售行为,重则关闭自清门户。若有一个百分点的网店存在问题而遭清理,全国将会消失网店80万家,进而对电商平台依靠网店“输血”的经营生态产生震动。不过他也表示,之前网络大量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在于源头和终端监督管控的缺失,现在及时补位后,电商会面临一轮短暂而剧烈的阵痛,良药苦口,这也是整个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必然选择。
一起惠2014-12-01 09:08:411007 次
【编者案】尽管国产奶粉在天猫双11多年独坐分会场“冷板凳”,但多数品牌对这场全民狂欢表现得并不踊跃。一方面,全场5折的低价策略并不适合长期维持在高价格水平线上的传统奶粉品牌;另一方面,线下经销商对此颇有微词——绝大多数品牌5折价钱几乎等同于经销商的进货价。奶粉低技术含量却高毛利已不是秘密,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罐成本只有60元的奶粉,卖到消费者手中却翻了5倍之多?一位国产婴幼儿奶粉品牌商电商人士向一起惠揭开了其中的奥妙:洋奶粉贵在哪?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婴幼儿奶粉品牌活得都很滋润,核心就是毛利太高了,这是大前提。洋奶粉之所以敢于将价格抬得更高,在于过去阶段信息不透明。消费者对洋奶粉过度青睐,这也让洋奶粉在做国人生意时,可以“肆无忌惮”的加价。在国内,每次奶粉涨价都是洋奶粉率先挑起来,理由就是原料加工成本上涨、用工费用上涨,以及中国每年CPI上涨。有媒体报道说,1听原装的进口婴幼儿奶粉,生产成本在80元左右。但据我所知,外资品牌不管是原装还是进口,80元只是工厂制造成本的上限。成本也和生产批量有关系,大家都懂,批量越大价格越低。因此,委托厂商生产,通常签订全年几百吨的奶粉,因此有很大的议价空间。如果批量大,超过2000吨,1听奶粉的成本价肯定在70元以下,几个上规模的大品牌,年产量在万吨之上,1听大概不到65元钱。如果进关之后之后加上运费、关税,也就在80元到85元之间。但是,品牌商出厂毛利必须维持在70%以上。所以,这批货到了经销商手里的时候当即翻一番,出厂价就在130元左右。坦白讲,高端奶粉都是如此。也就是说,洋奶粉出厂价格就比国产奶粉高。渠道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过,入境之后,渠道成本结构就非常相近了。无论外资品牌还是国内品牌,只要通过传统渠道进行铺货,就逃不开各种费用的层层顺加。因此,外资奶粉只是和国产奶粉的价格差主要体现在出厂价基数的差别,顺加比例都类似,玩不出太多新鲜的东西。具体顺加是怎样计算的?我了解的情况是:一般奶粉经销商先加价20%-25%,经销商要保证自己税前纯利在10%-15%左右。而类似沃尔玛、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连锁超市(KA)要再加12%-15%。经销商通常有三种:一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网络覆盖,跟各个店都有生意来往,产品可以带进店里。二是为经销商垫资,账期从月结款,到3个月不等。一般大的超市结算下来要60-70天之间。这些在财务上都要按贷款率计算。三是物流配送,商场下单,经销商配送,要支出销售额的1%-1.5%。为了方便计算,我以一听奶粉出厂价100元,经销商折中加价20%,销售终端折中加价12%计算,出厂100元;→经销商100X20%=120元;→商场/超市120X12%=144元;→消费者手里150元。如果按照倒扣的方式推算,售价150元减去出厂价100,差价50元是要消费者埋单的;出厂价100元减去制造成本60元,差价40元也是消费者去承担。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中,被中间环节拿去了接近60%。如果按照实际出厂价130-140元左右计算(洋品牌要达到150-160元),差价浮动翻倍,售价要到300元左右。由于品牌集中度高,厂商强势,所以,通常情况下可以先定零售价。也就是一款奶粉出厂之前,其最终销售价格基本上已经确定。进场潜规则都是“苛捐杂税”经销商当然希望赚的越多越好,但也要看厂商的支持力度。例如售价中通常还要拿出一部分给经销商来投入市场,包括雇佣促销员的奖励、报酬。据我了解,在销售终端,统一的店招、海报、易拉宝等物料,奶瓶、围巾、围兜等促销品,都由厂商统一出资制作,这部分要占营销费用5%-8%。此外,品牌还要打广告,但广告投入不保证销量,厂商每个月都会根据上个月的实际情况做预算,定下个月的营销费用。越来越让品牌商无法承受的是,终端销售渠道的各种巧立名目、别出心裁的暗处收费。例如到了卖场里,要支付进店费、货架费、赞助费(堆头)、上促销员(服务费500元),而且这些费用不开发票。即使是沃尔玛、家乐福这样的大型商超,名义上不让进驻促销员,但是也可以谈,根据不同的大区、单店和经销商谈判,品牌商往往查不出这笔费用。往大了说,这都是商业贿赂。厂家之间互斗,只要有证据,就拿到工商局举报,拿着法律法规要罚款。所以,线下渠道商少不了和工商部门打交道。压缩渠道成本遭反水?毛利高,竞争少,婴幼儿奶粉都是站着进来赚钱的。但是现在电商渠道开始涌现一些厂家直供品牌,比如可瑞康、诺优能(荷兰牛栏),达能旗下的品牌,引进中国的时候只做线上,没有线下包袱,直接把中间毛利打掉,早期价钱基本上在220多元,现在越做越低,这对于传统奶粉品牌商而言杀伤力很强。传统厂商是不敢这么干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天猫双11母婴奶粉大家都是应付着小二做一做。很多大牌都不愿意拿出更多的货做低价处理,这会伤及线下经销渠道的利益。实际上,过去已经有国产奶粉品牌在做压缩渠道利润的事情。比如合生元,9月份发布的2014显示,但随着进入国内的国际奶粉品牌增多、压缩通路利润挫伤婴童门店的推广积极性。雷永军(北京普天盛道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说,中国的奶粉渠道分为经销商渠道、母婴渠道、电子商务渠道。前两个渠道在房地产为核心的中国经济下,如果买的便宜就不可能赚到钱。作为经销商,如果利润得不到15-20%,实际上风险是很大的;作为终端渠道,如果每桶赚不到50元,他的风险也很大;而电子商务,你没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投入,你也就是个菜鸟店,做到5000万销售额以上,做流量估计也得花几千万。说来说去,没有较高毛利,这些从业者的经营风险都很大。2005年以来,坚持走中低端价格的企业在这10年中,都做的很差。用圣元集团CEO张亮的话讲,卖的便宜了,没有人要。不错,国内有便宜的、国外也有便宜的,但是为什么卖的价格高的品类反而在这10年中快速发展了呢?按照普天盛道10年来观察,中高端品类从2005年前的20%左右,现在已经占到了70%以上。朋友们,难道是消费者傻了吗?这就是市场。【亿邦补充】《中国经营报》2014年9月13日报道《合生元缩渠道利润经销商抱怨》中提到:合生元慢慢收缩前台和后台的利润,其中前台是指直接给到经销商和门店的折扣,就是通过价格表可以看到的利润;而后台是指能积分返给经销商和门店的点。前台的折扣从最初五折多慢慢提高到八四折,后台的返点也由最初给经销商“六送一”,提高到“八送一”“十送一”,门店的返点从最初“八送一”,提高到“十送一”,近两年提高到“十六送一”。现在合生元给到门店的利润基本在16~20个点,卖一罐奶粉只能挣60元,包括会员返点也只能挣80元,婴童门店从原来一罐奶粉挣150元左右下降到60~80元,积极性不高,门店的主推能力就会慢慢下降。蒙牛2014年半年报公告关于“销售渠道建设”部分的描述:蒙牛持续推进及完善“核心业务单元”(CenterBusinessUnit,简称CBU)、“区域业务单元”(RegionalBusinessUnit,简称RBU)及“分公司直营的销售运营模式。通过增加一线人员加强终端管理,提升CBU市场的渠道和终端掌控力度;部分销售大区通过细化区域,强化RBU市场覆盖深度和广度,更好地协助三四线市场的经销商提升销售表现;进一步整合分公司,提升一二线市场的利润及终端服务能力。蒙牛着力在北京、天津、成都及呼和浩特四个城市打造区域销售平台,建立区域子公司,逐步形成区域营销中心和经营中心。同时,蒙牛聚焦提升经销商综合运营能力,精简销售渠道层级划分,提高了渠道的质量和拓展效率。针对现代渠道,蒙牛由总部客户团队、大区重点客户(KeyAccount,简称KA)团队、经销商KA团队组成的三层级KA服务团队改变过去单纯“供应商”的理念,成为零售商的“战略合作伙伴”,与零售商展开“品类管理合作”,提升KA的服务水平及执行效率。此外,通过开发KA-EPOS智能数据系统,节约了人力成本,使销售管理更为精细化、数据化。蒙牛2014年1-6月渠道费用:针对市场竞争,本集团加大销售渠道投入,销售及经销费用上升54.9%至人民币58.971亿元(2013年:人民币38.069亿元),占本集团收入比例上升至22.8%(2013年:18.4%);不含雅士利,本集团的销售及经销费用为人民币53.252亿元,占不含雅士利收入21.9%,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
一起惠2014-10-27 09:26:511100 次
【一起惠讯】9月30日消息,日前有消息称,“打假第一人”王海近期已经瞄准电商行业进行相关的打假行动,主要内容集中在虚假促销等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上。有知情人士向一起惠透露,王海向北京地区各区县发改委举报了百余家电商企业(含品牌电商)的价格欺诈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情况是“虚构原价”。“此次‘打假’一共涉及到百余家电商企业,发改委已经着手对部分电商进行价格方面的调查。”一位已经受到调查的北京地区某电商企业负责人向一起惠透露。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图为淘宝一款商品的价格走势,按照规定,236元实际上并不能算“原价”按照这一规定,国内将有一大批电商涉嫌价格欺诈,尤其是在大型促销期间“先提价再降价”的行为:即事先为商品虚构一个很高的“原价”,然后在该价格的基础上“降价”——这一现象实际上已经是电商行业内一个公认的“潜规则”,此前京东与苏宁易购的价格战就曾因为虚构原价的问题受到诸多质疑。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电商涉嫌价格欺诈已经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2012年,发改委就曾经调查出京东、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等电商平台存在价格欺诈(包括促销价高于原价、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问题,并要求企业整改。而阿里巴巴旗下聚划算更是因为虚构原价问题被杭州物价局点名批评。不过,在国庆大促、双十一也即将到来的“敏感期”,已经有电商平台开始对商家的促销行为进行规范。据一位京东平台商家透露,京东近期已经通过公告、QQ群公示等方式对商家促销方面进行了警告和规范。图为京东近期在某类目商家QQ群内的公告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在价格欺诈的背后,实际上还存在着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责任归属问题。有品牌商表示,每到大型促销期间,商家基本上都会被裹挟进平台的降价潮。尤其是像双十一这样的大型促销,如果降价幅度没有达到平台的要求,商家的曝光量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上不了会场活动,全年业绩都会受挫”。被迫降价成为商家的无奈之举,而有些不想因为降价影响到利润的商家会选择先提价、后降价这种铤而走险的方式。
一起惠2014-09-30 09:59:53715 次
春末夏初的北京午后,干燥无风,格外闷热。刘晓辉和几十位同行坐在中关村某写字楼前的广场台阶上,神色焦虑,一筹莫展。这一天是5月23日。两天前,刘晓辉所服务的互联网租车平台“易到用车”在北京著名艺术区“798”召开发布会,宣布与沃尔沃达成战略合作,推动“汽车与移动互联网的跨界融合”。但刘晓辉此刻没有心情玩味这种“高大上”的宣传口号。作为一名司机,他更关心易到用车何时能够发放4月份的工钱。这笔钱有一万多元,是他唯一的收入来源。门前的静坐据了解。按照与易到用车加盟时的约定,每月15日至25日,易到用车会把上个月的收入转到与之合作的汽车租赁公司账上,由后者向司机们发放。以往,这笔钱常常在15日前后即已发放完毕;但直到5月23日,刘晓辉仍然未能领到4月的报酬,这让他有些着急。与刘晓辉一起来到易到用车公司楼下“讨说法”的有七八十位司机,涉及金额从三四千到一万四五不等。他们还打出了几个横幅,其中一个颇有黑色幽默:“易到,亦盗,且行且珍惜”。但不一会儿,两辆警车赶到现场,并要求他们收起横幅,保持秩序。司机们顺从地把横幅卷起来收好,安静地席地而坐,等待己方代表与易到用车的谈判结果。易到用车的解释是,这些司机的账单存在“疑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一口价”活动,该活动规定用户只需支付固定金额,即可在一定时间和公里数范围内随意用车,十分实惠。从今年1月起,易到用车及其合作方携程开始推广“一口价”,希望通过让利抢占市场。司机们起初对此并不抵触,因为易到用车会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但到了5月,他们被告知本月将推迟结账,因为要加强对单子的审核。司机们认定,易到用车是在“鸡蛋里面挑骨头”,故意拖着不发钱。“比如,客户ID码不对,行车轨迹不对,GPS定位不准等,都能成为借口。”在场的一名司机对新浪科技表示。5月中旬,几十位司机已经与易到用车展开交涉,上周三又进行了第二次谈判,但都未能解决问题。这一次,他们打出横幅,试图通过这种弱势群体的常用手法引起更多关注,但迅速被警方制止。“再这样下去,我只能站在楼顶上往下跳了。”一位在场司机半开玩笑地说。他透露,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介入了这起纠纷;但参与谈判的易到用车人士随后表示,并无政府人员在场。激辩:如何界定刷单行为?易到用车严查刷单行为,但也存在“误杀”现象整个中午,刘晓辉站在建筑物的阴影下,与同伴们猜测今天的交涉将如何收场。几十米外,几位易到用车的工作人员也在低声议论。双方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敌意。而在旁边的咖啡馆二楼,司机代表正与易到用车车源部主管刘建宇等人激烈辩论。狭小的会议室内,双方的声调都有些高亢,争论焦点则是“何时发钱”和“发多少钱”。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易到用车市场部品牌总监胡续雷感到十分委屈。他表示,该公司绝不会蓄意拖欠司机薪酬,也完全没有这样做的必要;此次延迟发放,是由于发现部分司机存在“刷单”行为,必须予以甄别。所谓“刷单”,是指司机通过另一部手机,自己给自己下单,以骗取易到用车发放的“一口价”补贴。胡续雷称,“如果没有刷单行为,易到用车会百分之百结账;如果有疑似情况,会先与司机和租赁公司沟通,要求对方拿着单据来公司核对,没问题后方能结账”。目前,易到用车的后台系统不仅能够监控乘客上下车的时间、地点和轨迹,还能判断某一路段是否拥堵等交通状况。在胡续雷看来,一些单子存在明显的刷单嫌疑,而对于任何一家在线租车平台而言,这种行为无可避免,却又必须打击。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去机场,从市区过去可能有30公里左右,有的司机却跑了100公里。这多出来的距离,到底是顾客的要求,还是司机的行为?”如果发现司机刷单,易到用车会先把不存在作弊嫌疑的单子结清,然后在和司机及租赁公司协商处理。只有在屡次违规的情况下,易到用车才会考虑停止与司机的合作。但在司机刘晓辉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平。“由于是一口价,有些客人会故意让司机到处跑,从早上7点上车,一直转到晚上,反正价钱是一样的。”他说。按照车型不同,易到用车执行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从经济型的每半小时15元外加每公里3元,直至奢华型的每半小时50元外加每公里10元。如果乘客选择了“一口价”活动的高端车型,那么一天内产生一两千元的费用并不稀奇。此外,由于工钱是每月一结,当易到用车在15日告知司机们上个月的订单存在问题、不能结算时,司机们往往已经忘记了那些天价单子的成因。“如果有疑议,你就应该立即告诉我,我就不会再接那样的单子了。现在都过去这么久了,却要求我说明原因,谁还记得清怎么回事?“司机彭女士抱怨称。另一方面,易到用车与合作伙伴的步调不一致,也成为司机们的“槽点”。刘晓辉告诉新浪科技:“对于‘一口价’,易到用车加了一个最远80公里、最长2小时的限制;而和他们一起推广‘一口价’的携程并没有做出这样的约束。”这种混乱让司机们更加无所适从。而那些老老实实按照易到用车的要求参加“一口价”活动的司机们也表示,这部分钱还没有发给他们。至于延迟发薪的范围,在场的司机们宣称“九成”以上的同行都还没领到工钱。而易到用车的胡续雷认为,这种说法过于夸张,“如果真的欠了那么多人的钱,易到用车早就黄了”。降价策略的副作用一位帕萨特司机抱怨说,降价后的收入还不如开黑车张磊是北京一家大型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他没有参加上周五的抗议活动,依然按时上班,并在下班回家时顺道拉上一两位乘客。他向新浪科技透露,截至5月23日,尚未收到4月份的工钱。但他对此并不担心,因为这并不是主要收入来源。“我就是玩一玩,把油钱挣出来就行了。”他笑道。三个月前,在朋友的怂恿下,他下载了易到用车的手机客户端,正式成为易到用车的一名司机。这段时间里,具体挣了多少钱,他并不十分清楚,也不知道“一口价”活动引起的这场风波。然而,不久前易到用车大幅降价,司机们的收入明显减少,让张磊感到兴味索然。他的不少朋友因此退出了这个平台。“以前一个月能有六七千,如今也就三四千了,不值得折腾。”他说。4月底,易到用车宣布在其主要市场北上广深开展“起租价5折”活动,宣称要比出租车更加经济划算。虽然用户得到了实惠,但司机们对此并不“感冒”。以经济车型为例,此前易到用车的最低收费标准是“1小时30元”,里程费用另算。但在调价后,变成了“半小时15元”,这意味着司机将很难从短途服务中赚到钱。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司机马金勇举了一个例子:“有时候,你接了一个活儿,一共就两公里,赚了20块钱。但是你赶过来可能需要跑五六公里,还因为堵车耽误半小时,非常不划算。”对此,易到用车的胡续雷表示,该公司在今年初即已制定了降价方案,并与绝大多数司机进行了沟通。降价确实导致了客单价的略微下滑,但客流量的增长能够弥补这部分损失。他说:“降价后,订单大幅增长。比如一个司机之前每天只能接到三五单,如今甚至可以接到十单以上。”而对于超短途服务不再划算,他承认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这也是必须设定的门槛。但是,抗议现场的司机们普遍无法接受“最低消费”的大幅缩水。司机梁标开的是一辆帕萨特轿车,之前的收费标准是最低1小时80元,降价后收入剧降,“甚至还不如开黑车,没法干”。或被当成“黑车”加入易到用车后,依然有可能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黑车”除了延迟结账和降价外,更令司机们感到困惑和不满的是,在加入易到用车后,自己依然有可能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黑车”。此前,包括CEO周航在内的众多高管在不同场合坚称,易到用车只是一个信息服务平台,与包括北汽在内的正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绝非“黑车”。其司机均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易到用车不存在雇佣关系。新浪科技实地调查发现,易到用车的司机中,确有一部分原先就在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并随着所属公司加盟易到;但大多数人都是直接找易到用车,然后由后者安排“挂靠”在某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就开始上路运营了。许多司机甚至连自己挂靠的公司名字都弄不清楚。司机马青半个月前经过朋友介绍加入易到用车。他白天照常打理自己的小生意,晚上和休息日把车开出来拉活儿,赚一点儿零花钱。据他透露,自己只和易到用车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一纸合同,与易到用车只是填了一份表格,而这两份文件均已被收走,他没能保留任何凭证。这些文件规定,司机如果出现违章,或是发生交通事故等,易到用车不负任何责任。而如果交管部门以“非法运营”为由扣车,易到用车也不可能出面解围,只是在培训时要求司机们把车开到停车场,以减少被查的风险。他们甚至为之专门教给司机一套话术作为应对。马青说:“易到用车和我们说,如果车被扣了,就和交警解释,车是租赁公司的,人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的,并非私家车出来拉活儿。”但这种解释显然存在硬伤,因为司机的行驶本上写的是个人的名字,而非租赁公司。马青也承认,这套说辞很难有说服力;交管部门目前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想查,一查一个准。不过,新浪科技了解到,易到用车的司机被查“黑车”的情况并不多。“主要是有些人本来就是干黑车的,以前一直在机场、地铁口、商场门口等地点趴活儿,交警都认识了,告诉人家是易到用车的,根本没用。”马青说。也就是说,加入易到用车,并不能让交警认可此前的黑车司机已经“洗白”,只不过乘车过程中不用给现金,交警查处难度更大而已。如果被查,除了扣车外,还会有1万元的罚款,完全由司机承担。但马青并不十分担心,他的应对方法是:“你就低调一点儿,别趴活儿,也别老在警察眼前晃悠,没事儿。”司机的担忧:“被”洗牌无论是公司楼下的举牌抗议、降价导致部分司机退出,还是始终存在的“黑车”争议,都没有影响到易到用车CEO周航的好心情。5月24日,他出席某小型行业论坛,畅谈“未来汽车怎么做”,表情轻松,语调愉快。随后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周航称周五的抗议活动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并认为这只是一桩小事,“也就是那么几十个人,他们想把事情搞大”。他表示,这些人明显是在刷单,易到用车会严厉打击。从去年底开始,易到用车急速膨胀,试图迅速占领市场份额。司机马青所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最初只有十几个人,到了上月底已膨胀至100多人。有司机表示,目前易到用车对于新司机的审核十分松散,基本上有京牌、“有四个轱辘”就行。其工作人员还会口头承诺高收入以吸引司机加入,这导致一些人特意贷款购置二三十万元的中高级轿车,以迈入起步价更高的“高端”车型行列。加入流程也十分简单。“开着车过去,带着驾驶本、行驶本,填个表就行了。其余的易到用车会帮你处理好。”兰若曦说。但是,司机们普遍没有拿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结账完全依靠手机客户端;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纠纷,他们将很难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野蛮扩张的后果是司机和车辆素质参差不齐,运营成本大大提升;而“一口价”等活动本身就存在漏洞,更为管理增加了难度。上周五的抗议活动,正是易到用车骤然收紧监管政策所致。司机兰若曦透露,易到用车此前已经通过司机客户端应用下达通知,称本月将延迟发放薪酬,以留出审核异常单据的时间。他说:“此前一直有人在刷单,但易到用车没怎么管;这回是动真格的了。”据他估计,存在刷单行为的司机约占10%至20%。目前,易到用车平台上的司机数量已达53000多人,仅在北京即已超过万人,且仍在快速增长中。也有人猜测,易到用车突然严查刷单,根本目的是想发动一次洗牌,清除那些容易给自己“惹事”的司机。与下班时间兼职拉活儿的人相比,那些由“黑车”转行的人更有意愿利用系统漏洞牟利,显然更不受易到用车的待见。根据新浪科技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在上周五的抗议活动中,谈判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是,涉事司机和租赁公司解除与易到用车的合作关系,钱款将于6月15日结算。在电话采访中,司机们对此的反应是“卸磨杀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机称:“易到用车前期没有钱买车,就利用私家车资源开拓市场;之后就找携程、沃尔沃等合作方,并吸引投资。它现在已经步入正轨,有了合作伙伴,就把司机踢开了。”另一位司机的表达更加直白:“这帮司机的血汗把它的市场扩大了,它已经够吃了,有合作伙伴了,用不着这帮人了。你不干,新车有的是。”去年12月,易到用车获得携程和DCM的6000万美元投资。近期另一个在司机内部广为传播的消息是,百度即将在5月28日宣布投资易到用车,数额达数亿元。但易到用车坚决否认了这一传言。在快速膨胀的背后,资本之手正在悄然发力。通过打折、降价、大规模招人等一系列手段,易到用车能够吸引更多用户,占领更大市场份额,故事也能讲得更加动听。但扩张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有可能成为易到用车的航路暗礁。
一起惠2014-05-26 18:12:331385 次
【一起惠讯】5月21日消息,一起惠获悉,浦发银行信用卡日前开始尝试激发用户的移动端消费能力,通过“浦发生活圈”切入用户生活。据了解,浦发生活圈的主要阵地在手机端,消费形式目前只包括话费充值、电影票、交通罚款三种。其中,电影票业务通过与电影票选购网站“玩主影院”合作完成,而交通罚款频道服务则由上海银杏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浦发生活圈主要与垂直生活服务商合作提供服务当然,上述三种业务都只能通过绑定浦发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为了刺激用户消费,浦发银行还模仿淘宝的杀手锏——白菜价买电影票。具体形式为:注册浦发生活圈的用户每天可以抢购1元一张的电影票抵用券,每天限量100张。据一起惠了解,这已经不是浦发银行首次进行移动端消费类产品的开发。其手机银行客户端一直通过与垂直生活服务商合作的方式接入了电影票购买、机票预订、用车、酒店预订等服务,甚至也开通了移动版购物商城。早在手机银行客户端中就有电影票、机票、酒店预订等业务浦发手机银行商城据了解,浦发手机银行客户端于2011年上线安卓和iOS版本的手机银行客户端。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公开数据,截至2013年2月,浦发手机银行客户端(包括iOS和安卓版本)的下载总量约为135万。
一起惠2014-05-21 09:11:23629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697 次
广州飞三亚,1月30日,经济舱票价2600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225%;北京飞成都,1月29日,经济舱票价4440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208%;上海飞武汉,1月30日,经济舱票价1905元,超出航空公司全价114%……乡愁,是一张小小的机票,我在这头,故乡在那头。就是这张小小的机票,在一些航线已经贵得离谱。近日,《每日经济新闻》派出多路记者,历时7天,对春运期间86条直飞航线机票售价情况展开调查。记者发现,有45条航线遭代理商大幅加价,其中:广州出发,13条航线加价销售!北京,9条航线加价!上海,9条加价!杭州,8条!成都,6条!此外,由于部分热门航线经济舱机票早已被一抢而空,乘客只能买高价票,且加价机票呈多航班、大面积、高幅度三大特征。部分代理商加价凶猛本次调查覆盖了始发地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杭州的86条热门旅游和返乡航线。记者从1月10日至1月16日期间,不定期查看春运高峰期,即1月29日(大年二十九)、1月30日(除夕)及1月31日(大年初一)3天的航线,发现多达45条航线存在不同程度加价,而且每天各个时段加价现象普遍存在。在1月13日的调查中发现,1月31日上海至三亚的14个航班竟全部存在加价情况。在各大旅游目的地中,由北京、上海、广州等发往海口、三亚、昆明和丽江等旅游热点城市都有高价票在售,其中,海口和三亚高价票情况最为严重。返乡航线中,上海到武汉的航线,是以上海为出发地加价幅度最大的航线。1月29日和1月30日两天,去哪儿网上一家名为“通航天下”的代理商,将东航MU2642航班的经济舱机票报价提至1905元,该报价加价幅度高达114%,相当于在全价基础上加收了1015元,且该价格是不含有其他任何附加服务的裸票价格。存在加价的45条航线中,少则加几百块,多则上千元。其中,记者在1月15日凌晨查到,1月29日由北京飞往成都的南航CZ6161航班,全价为1440元,而代理商报价最高达4440元。去哪儿网上数据显示,在广州至南昌的航班中,1月30日加价最为明显。以海南航空HU7343为例,点击订票按钮,页面显示多家代理商给出的价格全部高于730元的经济舱全价,12家代理商悉数加价,其中加价最“多”的代理商为鑫海商旅网,该代理商直接给出了1930元的价格,旁边的按钮则显示的预定状态。当记者点进去,屏幕中央跳出一个弹窗,提示“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格远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在订单页面,还有一则声明:“此票为申请的经济舱客票(请勿重复下单),如需报销实际行程单价格会低于支付价,差价开航空服务收据。如需航班变动全退,差价是不退的……”业内:代理商无权加价对于记者调查到的加价现象,民航业内人士指出,一般而言,机票代理商与航空公司会签署双向协议,代理商为航空公司代销机票,利润来自于从航空公司的采购价与票面价之间的代理佣金,代理商无权在票面价格基础上再进行加价。针对机票代理商超过全价机票进行加价售票的行为,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这除了违反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外,还违反了《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物价主管部门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相关网站上在产品购买前出具的诸如: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以及“此票为经济舱,报销客户请注意,票面价格低于支付价,如果退票,不提供行程单、不提供发票,需报销的旅客请慎重购买,订单产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规定”等免责声明,多位律师指出,由于这种超过价格销售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因此,上述提示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的后果,亦无法免责。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代理商渠道出票占比达九成从当前民航机票销售途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航空公司直销,第二类是代理人BSP出票,第三类是航空公司通过代理人进行的B2B销售。后两种都属代理人分销。瑞银证券研报显示,目前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机票占比约为90%,直销比例仅为10%。据艾瑞统计数据,2012年,在整个机票市场中,在线机票的市场份额约为21.2%。在此次调查中,除了研究取样以销售低价机票著称的去哪儿网外,还将中国OTA(在线商旅)领域老牌劲旅携程、新晋旅游平台淘宝旅行纳入调查范围。携程在出票量市场中占据着14.6%的份额,而淘宝旅行依托淘宝网和支付宝海量的注册用户,正日益崛起。此外,腾邦国际旗下的在线旅游网站也成为记者调查取样的标的。作为比价基准,记者选取了由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航信合办的信天游,该网站除提供机票验证服务外,还实时抓取各航空公司官网机票价格,并不断更新。记者还通过相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数据、电话采访咨询航空公司以及折扣机票价格,以此倒推来确保经济舱全价票价格的准确性。在调查取样的时点和范围内,在记者取样的几个网站上,只发现去哪儿网有加价情况,但不能保证其他网站或上述网站在其他时段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一起惠2014-01-18 17:06:58847 次
日前,苹果被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机构“打了一记耳光”,被要求提供两年的保修。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批评苹果称,其在澳大利亚在某些情况下,错误使用了14天退还政策和12个月保修政策。该委员会要求苹果遵守澳大利亚的售后保修法律,苹果表示答应,这意味着苹果大部分产品将在澳大利亚获得24个月的保修承诺。另外,苹果还答应在澳大利亚官方网站提供相关信息,解释自家保修政策和澳大利亚法律要求的保修政策之间的区别,另外还将对苹果的员工和客服中心代表进行重新培训。实际上,苹果已经不是第一次遭到澳大利亚相关机构的惩罚和警告。2012年6月,澳大利亚一家法庭判决,苹果必须支付225万澳元的罚款,理由是苹果在一款iPad上进行了误导性宣传。
2013-12-20 10:19:40808 次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赵明月北京报道这些天,卖家林森一直重复做着一个噩梦:她的手机上不断收到淘宝商城——天猫关于店铺保证金不足的提醒,摸不着头脑的她上线查看,发现店铺一天之内遭到上百笔恶拍,账户上的十几万元保证金分文不剩。被质疑的规则林森是天猫商铺上一家售卖进口木地板的老板。在天猫上,这类建材行业的生意并不好做。林森怀着“有生意就做一下,没生意就赚吆喝”的心态在天猫上晃了两年。除了网店,林森还有一个实体商铺。前段时间实体店仓库要盘点,考虑到天猫上一直生意冷清,林森就把客服全部调去仓库帮忙。2012年9月2日,林森突然收到天猫短信说店铺保证金不足。她满腹疑惑地上线查看,却目瞪口呆。短短几天时间,天猫上竟然产生了27笔交易,这几乎是她去年一整年的业绩。但这些买家拍下之后没有催促发货,而是立即申请退款,理由不约而同的都是“卖家缺货”。林森蒙了,如果这些退款申请都能成立,退款金额将达3万余元。按照天猫商城经营规则(下称天猫规则),由于缺货,除退还原款外,卖家还需赔付买家货款的30%以作补偿。这1万多元的赔款将从林森在开店时缴纳的15万保证金中扣除。系统显示,5天来已有6笔退款成功,天猫系统已经从林森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掉近2700元赔付给买家。当时的林森还是乐观的,在她看来,这是很明显的恶拍:“买家装修买木地板一般都是几十个平方米地买,而那27笔交易之中,都是一块一块地拍,拍完后马上申请退款,理由都是缺货,可是我们并没有缺货。”但当林森满怀信心地向天猫客服求助时,客服告诉她,按照天猫规则,林森只能自己联系卖家协商解决。“他们明显是恶意拍买,怎么可能协商出结果啊。”林森近乎绝望地向记者感叹。“这里的生意没法做了,天猫竟不与我确认就直接扣掉保证金!面对这类事件,天猫最起码应该有一个法律立场,而不是一味地用规则说事。”那天晚上,林森撤掉店里所有的商品,并决定待年底期满之后,彻底退出天猫。就类似事件,天猫日前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就商家遭遇讹诈进行了说明:经长期调查,并和广大商家进行广泛沟通和确认后,天猫目前已经有证据证明,有一批不法分子伪装成消费者对合规商家进行讹诈。天猫将会根据平台发展中遇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对规则进行修正与完善,尽力从各个阶段减少恶意行为对商家的干扰。尽管如此,与林森有相似遭遇的商户还是越来越多,一个庞大的神秘讹诈团伙,已经瞄准了天猫上的买家们。职业差评师的生意除了林森所遇到的恶意买家外,天猫上还存在着一大批利用发票规则,对卖家进行发票讹诈的不法分子。他们往往同时操纵多个账号,在天猫上拍下一件物品后,不忙付款,先向店铺客服咨询能否开具发票,一旦得到“不开”或“没有”的答复,就立即向天猫投诉。按照天猫规则,卖家一旦被投诉两次,不但会被扣掉12分,还将面临高达1万元的罚款。上个月,卖家兆丰就遭逢了3次这种类型的讹诈。“稍稍说错一句话就有可能面临投诉、举报,而且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兆丰说,“提供发票的规定我们都懂,但是我们只是打印机坏掉了,说了暂时不能开发票,难道就是在拒绝吗?”兆丰最后决定拿出4000元与黑手们私了。因为一旦投诉成功,他就会被扣分、罚款,并在搜索中被屏蔽12天,这对他来说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他们对淘宝规则太熟悉了,专门靠讹诈吃饭。”兆丰叹息,“被投诉后的两天之内,店铺的流量和订单跌了30%~50%,整整半个月都没生意。”《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了一个职业差评师QQ群,以应聘者的身份加入后得到一份“职业差评师技术宝典”。这份教程主要有三层内容,首先“找肉”,循着有利用机会的天猫规则,找到存在漏洞的卖家;其次“猎肉”,将卖家违背天猫规则的证据截图保留,然后向天猫投诉,在卖家主动联系自己后,讹诈卖家;最后,“宝典”里还提到一些如何成功讹诈卖家的技巧。这样的职业差评师的收入能有多少呢?群里一个网名叫婷婷的人告诉记者:“成功一单挣100元没问题,一个月收入少则数千,高的甚至可以达到上万元。”当记者假装有所顾忌的询问:“这样做风险大不大?警察会不会找麻烦?”群主告诉记者:“哪天警察找你了,你就打死不承认,一口咬定账号被盗,不是本人,法律有漏洞,我们玩的就是规则。”“小二”形同虚设?“最近是不是又增加什么新骗术了,记得说出来大家分享下哦!”“除了信用卡、邮费、发票,你们还有其他被骗经历吗?”“这个问题要怎么回答才不违规?”“申诉恶拍成功啦,我稍后会发布成果和大家分享!”以上的对话来自一个名叫天猫维权的旺旺群,这个群组由一些曾被讹诈过的卖家组成。每当碰到可疑情况,他们会在第一时间和群里的伙伴交流对策。群主肖先生告诉记者,“能做的我们都做了。虽然在商户遭到讹诈的时候,天猫也提供了申诉通道,但动辄就扣分、罚款的规则对店铺影响太大,还不如直接给钱了事。”其实,面对讹诈,商家还有另外一种选择,那就是联系天猫“小二”投诉。“对待投诉,卖家首先要用积极的态度去跟对方沟通;虽然有时会受气,不过为了投诉不成立,卖家还是要忍耐一下,收集对自己有用的证据,积极跟‘小二’联系;天猫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罚的。”天猫公关部负责人颜乔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天猫“小二”是阿里巴巴内部及天猫商家对天猫工作人员的统称。最初“小二”这个名字让商家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但如今“小二”们在商家心中已经成为神一般的存在。随着天猫交易量的逐年攀升,“小二”们手中的权力也被逐步放大,拥有从监督管理到处理投诉等多重权力。尽管“小二”掌握着天猫卖家的生杀大权,但是“小二”的“司法”能力却没有赶上天猫光速成长的脚步。随着天猫规则愈加复杂,这些据悉平均年龄只有27岁的年轻人,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状况,应对能力捉襟见肘。“同一个问题咨询10位‘小二’,往往会得到10个不同的答复。”兆丰告诉记者。“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卖家们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加大交易流程的规范力度,就可以减少给恶意分子提供钻空子的机会。当然,我们对‘小二’团队的培训一刻也不曾停止。”一位天猫客服部资深经理告诉记者。天猫作为阿里巴巴打造的B2C平台,它并不涉足物流、市场、采购等诸多环节,当货品和服务都不是天猫提供,天猫如何做到统一标准,保证良好的用户体验呢?于是,天猫强调消费者权益的规则应运而生,并从今年开始加强了执行力度。天猫规定,一旦买家投诉成功,卖家就会被扣分、罚款,并且会在搜索中被屏蔽。对天猫商户而言,一旦被扣掉分数,店家不但要面临相应额度的罚款,更会被降低用户评级,店铺也存在被强行关闭的风险。在很多卖家眼里,天猫规则一直含糊不清,他们几乎每个月都能收到天猫规则调整的变更通知,然而无论他们怎样去学习,仍只是在一次次骗局中吸取教训。对此,颜乔回应:“天猫正在逐步完善规则。而且每次规则发生变动,我们都会有弹出窗口或站内信等进行提醒。最近我们还成立了处理专门恶意投诉的团队,此外,自动裁决系统也会有改进。”大品牌卖家的盛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天猫上受灾严重的大多是一些中小卖家。这些卖家手上有点货源,利用百十万资金,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和品牌,但对天猫规则运作并不十分老练。而天猫的一些大型品牌卖家所受影响微乎其微。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大型卖家都会受到天猫的“特殊照顾”,对于一些年销售额达几亿的卖家会有一对一的“小二”专门为其服务,黑手们就很难偷袭成功。“我有一个朋友经营着一个年销售额能有两亿的大商铺,他跟几个‘小二’就很熟,我有几次遇到麻烦,还是通过他联系到‘小二’摆平的。”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大户都是爷,一个销售额两亿的女装店,一年到头服务费、广告费加起来,要付给天猫上千万呢,天猫肯定得特殊照顾他们。”这些数量上只占到20%的大卖家们,为天猫创造了80%的利润。电子商务分析师陈寿送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在某种程度上很多卖家的利益确实已经遭受到很大损伤,甚至影响到天猫的运营,天猫才会去修改规则。”然而在天猫商城中,中小卖家不占少数。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天猫有6万商家,其中小型商家就有5万。这一切都归因于天猫的出身——脱胎于依靠中小卖家起家的淘宝。“天猫看样子是铁了心要淘汰中小卖家,而彻底打造成为大品牌王国。”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商分析师告诉记者。“那些中小卖家曾使得天猫成为流量圣地,如今天猫的一些新规却让他们的生存越来越艰难,这有点过河拆桥的意思了。”不过天猫对这一观点显然持否认态度。颜乔回应称,天猫对商家没有大小之分,只有诚信与否。天猫的规则对于所有商家都是平等的,只要商家能为消费者提供好的商品和服务,就能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这也是我们一直坚持的理念。其实一直以来,打造品质之城都是天猫的目标,这背后则是一系列的门槛提升。日前,天猫更新了两项收费标准,计划从明年1月起将技术服务费和违约保证金上涨5倍到15倍。种种迹象表明,天猫规则越来越倾向于品牌卖家。今年,越来越多的线下品牌开始走向线上。目前,全球十大运动品牌,9家已经进驻天猫开启官方旗舰店。“这些官方旗舰店在淘宝林立,其阴影已遮挡住其他中小店铺本就稀少的阳光。”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说到影响,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虽然与天猫往品牌大本营方向发展的目标相符,但却不利于天猫长远的发展,就像大的经济体一样,活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微小企业,当大商家垄断天猫,廉价而生机勃勃的自由市场将不复存在。”
2012-11-15 23:27:4114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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