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一起惠资讯>翼龙贷>文章列表
翼龙贷
11月23日消息,互联网农村金融平台“沐金农”今日正式宣布完成3000万元A轮融资,本轮融资为系列融资,领投方为团贷网、水木资本、薛蛮子、势界资本,跟投方为玖富玖创资本、瀚霖资本。沐金农创始人兼CEO王曾表示:“本轮资金将主要用于风控、技术等人才的引进,风控模型、决策引擎打磨以及公司管理流程优化升级。”团贷网创新部总监邓晨表示:“农村金融是万亿市场规模,发展前景广阔。此外,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团贷网对沐金农进行投资也能够丰富团贷网自身的业务布局,形成优势互补。”玖富玖创资本副总裁毛鑫表示:“在当前农村金融初创企业当中,沐金农的优势在于清晰的市场定位、合理的团队搭建以及商业模式的流程完善度。”针对未来发展规划,王曾表示:“基于合规、成本、运营等方面的考虑,沐金农宣布停止线上理财平台运营,专注三农资产端开发,平台的资金来源将由P2P逐渐导向持牌金融机构。目前,沐金农已经与玖富、团贷等一线互联网金融公司、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层次金融机构达成战略合作。”据了解,沐金农2015年1月正式上线,专注三农共享科技金融,用互联网化的金融手段解决三农问题,是国内早期运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科技金融公司。目前,其体系已覆盖全国25个城市、200余县,月新增余额超过2亿元。沐金农分别于2014年11月获得翰霖资本数百万元天使轮融资,2015年9月获得玖富玖创资本数千万元A轮融资。未来,沐金农将全面运用金融科技深耕三农资产端,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助贷、资产推荐、资产保全等服务,弥补传统金融三农资产触达、资产识别、资产管理方面的劣势。此外,沐金农近期还上线了农村消费金融品牌“拿下分期”,主打县域及县域以下市场。王曾表示:农村金融的参与者多以家庭为单位,生产性金融和消费金融账户混杂交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拿下分期”是沐金农关注到农村消费升级领域的巨大潜力后,在三农生产性金融的实践经验。其业务模式将有效地与沐金农主体业务形成互补,进而完善三农金融市场。在资产识别方面,沐金农的风控模型及决策引擎系统,基本完成了差异化定价体系,建立起详实的农业知识库。在资产触达方面,沐金农从早期粮贸场景向产业链前端延伸,逐步打造涵盖农资、土地等领域的农业产业链闭环。同时,沐金农还与各类农业B2B、农技平台、农资厂商、农业SaaS平台展开合作,多渠道、多场景获取优质信贷资产。当前,业内普遍认为,农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待开发的蓝海,但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仍面临互联网化程度低、市场有待培育等难题,因此进入的企业并不多。除了阿里、京东等电商下乡模式的农村金融外,还有翼龙贷、希望金融、农发贷等企业扎根农村金融市场。
一起惠2016-11-24 10:00:53516 次
据澎湃新闻报道,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透露,2015年11月,翼龙贷3.7亿重金斩获的央视广告合作,于今年1月初被迫中止,广告费只交了一个月。中央牵头推进的互联网金融整治正在逐步落地,首当其冲的就是互联网金融广告。澎湃新闻报道称,北京的两家P2P公司表示,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投资类广告的排查从今年年初到现在一直没停过。日前,北京工商局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6月15日起,工商、宣传、网信、公安、广电等11部门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大对其打击力度。《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含有七项内容,同时特别强调,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央视广告中心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在做广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但目前没有一家P2P平台拿到银监会证明文件。此外,澎湃新闻报道称,所有线下理财金融机构,以及P2P的线下理财端都不允许在主流媒体播放广告。今年5月5日,工商总局网站曾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5-11月将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而日前14部委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宣传座谈会”也透露,部委联系会议将于5——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不断收紧,为了合规网贷平台也作出了相应调整。5月初,深圳商报曾报道,有的P2P平台不仅悄悄“下架”了此前许多宣传,甚至还主动向媒体“撤销”此前的宣传新闻。业内人士透露,除了下架此前“过度宣传”的宣传词,还暂停了与明星的合作。
一起惠2016-05-28 09:05:00827 次
日前,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这也是继e租宝正式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次被明确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其实,自从P2P贷款这种模式出现以后,就一直与非法集资关联。随着不断的竞争与跑路,P2P也在不断异化,发展到今天终于引发了影响全国的大案,非法集资的定义也终于压给了P2P。e租宝被定义非法集资,而前不久翼龙贷也被指责违法。其实,你把现在的P2P一家家拿出来,用非法集资的定义去套,能逃过嫌疑的恐怕没有几家,这是为什么呢?一、P2P的异化P2P最早来自于海外,是第三世界农民生产或者消费的小额信用贷款,后来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公司创立网络借贷平台,就有了P2P。最初的P2P是严格的一对一关系,张三通过平台把钱借给李四,张三李四发生债务关系,网站抽取费用,李四到期还款或者不还款,最多是网站与担保公司双重担保。后来,这种关系发展到一对多,多对一,一笔债权或者债务可以拆分给多人,但是借贷关系不变。再后来发展到多对多,这个时候就已经没有明确的借贷关系,债权债务都被分割。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P2P来放贷是满足高收益的要求,除了安全问题以外,债权人有时候会有流动性的需要,这里就产生了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债权人把10万给了P2P平台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未到期还不能还款,而债权人又着急用钱,这怎么办呢?结果就是把这笔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给钱,获得债权。这是初始的变化。但是这种交易需要有匹配的债权债务,还需要有接盘人,如果找不到怎么办?于是P2P就进化到资金池,债权人可以通过资金池随时取现,而翼龙贷的翼存宝项目,是先以公司的名义借入用户的理财资金再去寻找借款项目,用户无法查询自己的钱具体投在了哪些项目上。当P2P进化到这一步,就已经异化了,这个时候P2P就不仅仅是一个中介的问题,而是类似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了,不同的是P2P的利息更高,而客户资质更差,风险更高。有人把P2P定义为中国的次级债券,就是这个道理。而问题在于,中国的银行作为平台背后其实是有国家信用支持的,银行也不存在恶意跑路的问题,而P2P平台是可以跑路的。二、异化的P2P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被定义为未经审批向不确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这个定义很模糊,其实,我们看一看非法集资案,都可以用庞氏骗局来概括。查尔斯·庞兹(Charles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在中国,从改革以后,所谓的非法集资案都是这种骗局。80年代,这种骗局比较原始,就是简单的给予高利率回报,不断借新债还旧债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90年代以后,这种骗局发展为实体掩护,搞出来一个看似实业的东西,而且有高额利润回报,其本质依然是借新债还旧债和高额利息诱惑,到资金链断裂为止;2000年后,这种骗局演化为确有实业确有盈利,但是其利润率远不足以支付其融资所需的高利率。本质上依然是借新债还旧债,资金链断裂跑路。P2P贷款异化到P2P公司自建资金池,不再根据债权债务变现以后,实际上就变成了庞氏骗局,也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本来,P2P应该是借贷双方发生关系,P2P平台只能收中介费用,但是当P2P直接建立资金池,吸收资金并且随时提现的时候,实际上就变成了P2P平台与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再与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而P2P平台只要承诺高利率,并且能不断借到新债,他是不是与债务人真的发生了借贷关系,这个借贷关系有没有坏账都不重要。不到资金链断裂的时候,这个戏法就能变下去。造成这种糟糕的原因,一是监管不到位,二是不建立资金池,不搞随时变现的P2P平台因为竞争无法生存下去,他们也必须搞出来资金池,即使他们运营良好,不想搞庞氏骗局,他们也符合非法集资案的特征。结果就是几乎所有P2P都可以算非法集资。三、加强监管,回归本质其实,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明确提出了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求P2P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将导致现有不少P2P平台进行业务调整。但是仅仅有制度还不够,而是要有真正的监管,首先,得把P2P平台注册管理起来,有审批有注册的P2P平台,才允许营业,不注册的按照非法集资定义处理即可,这样就可以解决目前金融诈骗半合法化的问题。然后,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P2P,就要严查产品,涉及到资金池,涉及到随时变现的产品,也要按照非法集资来处理。把已经异化的P2P还原回去。最终P2P回到有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发生关系,P2P平台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的模式。只要P2P平台与债权人债务人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银行监管的情况下,P2P的乱象是可以解决的。这才能回到P2P的本质。
一起惠2016-01-15 09:35:06176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