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
7月15日消息,据获悉,轻奢美容O2O平台容么么为美容师投保了意外险及职业责任险。此险种除针对美容师外,对客人财产损失、客人人身安全、美容服务的职业责任也进行投保,最高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目前,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美容的有效和安全,对美容投保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容么么方面称,此次推出的美容保险,也是其针对女性所做的又一创新。容么么方面认为,上门美容投资保险是一个趋势,此次投保对于容么么自身、平台上的美容师以及消费者来说是共赢的。对容么么来说,可以把风险控制做到最低;对消费者来说,选择上门美容也是建立在充分信任和肯定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个行业来说,也可以起到相互推进及规范行业的作用。另外,据容么么方面介绍,容么么技师端口设有“SOS”一键求助按钮,当美容师遭遇危险时,按下此键,求救信息将及时发送给容么么其他员工,以获得救助。通过这种方法,容么么可以准确掌握美容师的服务情况,也可保证美容师的安全。实际上,服务从到店到到家,对于消费者来讲,节省了时间,获得了更好的服务和用户体验。但到家服务的安全隐患也是一直不可规避的问题,很多O2O企业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此前在与美容O2O平台美道家沟通时,美道家就曾表示,他们会为客户和美容师办理保险,最大程度确保到家服务的安全。此外,今年3月末,美业O2O平台河狸家也曾宣布与众安保险达成合作,联合推出美业O2O领域内安心保障险,保险内容包括对接受上门服务的客户提供意外伤害、附加人身权利侵害、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服务。据了解,上门美容O2O项目容么么于今年3月正式运营,去年12月份就拿到了数百万元天使轮融资,服务范围覆盖北京和上海。
【一起惠讯】1月22日消息,根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2014中国经济总结》,2014年全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为27898亿元,比上年增长49.7%。其中,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4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6.2%。报告显示,201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636463亿元,比上年增长7.4%。其中,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394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2.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9%),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33179亿元,增长9.3%。除此之外,2014年全年进出口总额26433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3%。其中,出口143912亿元人民币,增长4.9%;进口120423亿元人民币,下降0.6%。进出口相抵,顺差23489亿元人民币。编者注: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2、网上零售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商品。3、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是指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消费品零售额。4、网上零售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两个指标的口径和标准有很大区别,网上零售额包括的虚拟商品和服务类商品,以及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用或被转卖的商品不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两者不是完全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思路网注]什么叫大数据?什么叫O2O?什么叫蓝海?什么叫红海?什么叫互联网思维?什么叫众筹?接下来一个段子统统告诉你,就是这么简单粗暴!什么叫大数据?某必胜客店的电话铃响了,客服人员拿起电话。客服:必胜客。您好,请问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顾客:你好,我想要一份……客服:先生,烦请先把您的会员卡号告诉我。顾客:16846146***。客服:陈先生,您好!您是住在泉州路一号12楼1205室,您家电话是2646****,您公司电话是4666****,您的手机是1391234****。请问您想用哪一个电话付费?顾客:你为什么知道我所有的电话号码?客服:陈先生,因为我们联机到CRM系统。顾客:我想要一个海鲜比萨……客服:陈先生,海鲜比萨不适合您。顾客:为什么?客服:根据您的医疗记录,你的血压和胆固醇都偏高。顾客:那你们有什么可以推荐的?客服:您可以试试我们的低脂健康比萨。顾客:你怎么知道我会喜欢吃这种的?客服:您上星期一在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低脂健康食谱》。顾客:好。那我要一个家庭特大号比萨,要付多少钱?客服:99元,这个足够您一家六口吃了。但您母亲应该少吃,她上个月刚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还处在恢复期。顾客:那可以刷卡吗?客服:陈先生,对不起。请您付现款,因为您的信用卡已经刷爆了,您现在还欠银行4807元,而且还不包括房贷利息。顾客:那我先去附近的提款机提款。客服:陈先生,根据您的记录,您已经超过今日提款限额。顾客:算了,你们直接把比萨送我家吧,家里有现金。你们多久会送到?客服:大约30分钟。如果您不想等,可以自己骑车来。顾客:为什么?客服:根据我们CRM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辆行驶自动跟踪系统记录。您登记有一辆车号为SB-748的摩托车,而目前您正在解放路东段华联商场右侧骑着这辆摩托车。顾客:当即晕倒......什么叫O2O?O大款以每月20000的价格包养女大学生B,B女生竟每月从包养费中拿出10000包养适龄男学生C(B2C),C男觉得不平衡,每月花5000包养起o小女生,o小女生发现自己是这条生物链的最底端后,很不爽,直接微信了O大款,于是两人踢了B和C(砍掉中间),直接交易,每月8000。(O2O模式互联网思维核心就是:干掉中介)什么叫蓝海?昨天在香格里拉门口停车,看见一个车位,这时有辆迈巴赫要停进车位。我走上前敲了敲他玻璃,甩出去一百块钱对他说:”这个车位我看中了,你去别的地方停!”他觉得我小看他了,冲我脸上甩来十几张一百的叫我滚一边儿去。后来,我又如法炮制…妈呀,一晚上我竟然赚了两万多。什么叫红海?我把自己的赚钱经历上网了,大家都在转发,一下子有许多人都想学习我,如法炮制。这时候,满大街都是手持一百元钱的人,他们都在找寻找车位的豪车。什么叫互联网思维?看到这么多人拿着一百元在街上转悠,我知道自己的机会来了:于是,我租一辆豪华迈巴赫车开到大街上,冲着这些手持一百元等豪车的人开过去。这时候,谁递过来一百元要我让车位,我就直接收下他的一百元.......不说了,又一个手拿一百的人过来了。什么叫众筹?天冷了,想吃火锅,又懒得出去,咋办呢?首先邀请5个人。给第1个电话:“顺路买点菜来,就差蔬菜了。”接着第2个:“顺路买点羊肉,就差肉了。”然后第3个:“顺路买点冻豆腐各种丸子啥的,就差这个了。”之后第4个:“就差酒了。”最后第5个:“火锅底料不够了,带点来。”然后,挂电话烧锅水坐等……
【一起惠讯】10月28日消息,一起惠获悉,为了提升双十一期间的购物体验,天猫宣布将在11月1日上线针对天猫购物的类余额宝理财产品——天猫宝。据一起惠了解,转入天猫宝的资金享受余额宝同等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收益之外,还将获得天猫额外赠送年化收益1%的消费补贴。该1%补贴仅能用作消费者在天猫消费。如果消费者将收益从天猫宝转出,天猫将收取转出资金5%的违约金。此外,转出时仅能转出到余额宝,后续消费者可以将资金从余额宝转至银行卡或账户余额。一起惠了解到,天猫宝仅支持在天猫消费,未来或支持在天猫指定的线下商家处消费。但以下类型订单暂不支持:虚拟类商品(机票、酒店、旅游除外)、保险和理财、天猫分期订单、先试后买订单、预授权订单、使用了快捷送运费险的订单、信用卡分期付款订单;组合支付任意一笔中含前述订单也不能使用。目前,天猫宝转入金额1元起步,资金最多不能超过5万。在天猫购物时,可在支付宝收银台勾选使用天猫宝,单笔单日限额为5万。另外,据了解,在移动端消费者也可以使用天猫宝。
【一起惠讯】8月11日消息,日前,某商家在微博上曝光,当当网运营人员强制食品类目商家必须充值开通当当网营销工具AD直通车,并且语言威胁商家如果不充值就会被关店。此商家在微博上贴出了该运营人员在QQ运营群中关于此事的聊天记录。根据聊天记录显示,该工作人员在公告中强调,商家务必在当天内充值,而且明确提出“如果今天不操作,明天全部关店”。但关店事件并没有真正发生。该商家指出:“这只是当当网运营人员用来威胁商家的手段罢了。如果关店,商家因此诉诸法律,当当网必输。”但是大部分食品类目的商家还是缴纳了50元使用费,这是该工具的最低充值限额。众多商家吐槽:“50元能有什么营销效果?只是不想找麻烦。”据该商家透露,曾有商家在当当网食品类目的沟通群中表示质疑,认为商家是否试用该工具应该出于自愿。随即被该名当当网运营人员斥为“妖言惑众”。随后,一起惠向当当网核实此事,当当网回应:“这件事是员工的个人言论,是沟通问题。我们已经做了内部批评。”当当网还强调,在当当平台上,广告投入秉承自愿原则,不搞摊派,这个原则以后也不会改变。此次事件中的当当的直通车(AD)转化率行业最高,是CPC广告的红利期。当当网希望更多的合作伙伴享受到这个红利,这是推广该工具的出发点。此外,在商家将相关聊天记录在微博曝光后,当当网食品美妆类目总监也开始和商家进行沟通,表示此运营人员只是希望帮助商家做好生意,只是方式不对。但众多当当网商家并不认可这一解释,纷纷指出当当运营的态度一直如此。一位商家表示:“在当当的运营群中,这些工作人员基本没有给过商家关于销售活动等善意的提醒,只会让商家缴纳各种费用,投放各种广告。”此次事件只是商家情绪的一个引爆点,有部分商家直言,当当网的运营人员只关心自己的KPI,对于商家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资源问题都不关注。此外,还有不少商家还吐槽当当网平台系统落后,效率低下。“商家每次上架新商品都要在当当运营群中通知当当的工作人员,再由他们人工进行商品审核并上架。”有商家透露,现在几乎所有电商平台都无需通过人工审核才能上架新品。“而当当网的平台基本是网络初期论坛那种模式。”
近日,有媒体曝出中国银联日前开发二维码支付,方案包括线上和橱窗扫码支付和线下扫码支付。同时,经过前期的技术研发,中国银联二维码支付系统已开发完成,目前正与银行商讨合作推广事宜。中国银联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基于二维码支付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中国银联在市场上从未启动过二维码支付的商业应用。即便二维码支付因安全问题被央行叫停,记者了解到,包括支付宝和部分银行并未放弃二维码支付使用,央行也没有对继续使用二维码支付的商家或机构采取强制性或处罚性措施。银联仍坚持以卡支付近日,有媒体曝出中国银联日前开发二维码支付,方案包括线上和橱窗扫码支付和线下扫码支付,中国银联一位产品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中国银联的二维码支付本质和移动支付NFC差不多,仍将坚持线下有卡(银行卡)支付,只是把刷卡的过程转化为扫码。他还表示,中国银联即便是使用二维码支付,仍会以线下支付为主,从业务合规的角度来说,按照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线下收单以卡支付为核心。一位接近中国银联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中国银联的二维码支付是以卡支付作为主要方案,不过,也不排除未来采用虚拟账户支付。中国银联会发挥布局线下商户的优势,未来POS终端将具有生成二维码功能,并很快铺开,相较于二维码线上支付,线下支付要更安全。中国银联技术专家徐静雯博士介绍,中国银联研究出技术成熟、业务可行、且安全可控的解决方案并获得监管部门及合作机构认可后,才会推出相关产品与服务。据记者了解,此前,银联商务内蒙古分公司于今年3月开始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二维码预授权业务推广,截至5月中旬,分公司已在各地市中高档酒店陆续布放了84台二维码预授权POS终端,交易笔数超过26000笔,交易总金额超过1800万元。不过,中国银联方面人士向记者表示,内蒙银联商务采用的创新方案只是帮助客人简化了预授权完成这一步骤,并没有替代刷卡支付。据了解,一般酒店完成这种订单类交易的时候,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预授权需要刷卡,同时酒店前台会记录卡号、预授权号和订单号;第二步是客人结账的时候,需要做预授权完成,整个过程时间较长。内蒙古银联商务的二维码方案是简化预授权完成这个过程。二维码支付仍在使用?2014年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的条码(二维码)支付服务。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支付宝和一些银行仍并未暂停二维码支付,用户可以继续使用。用户使用支付宝钱包扫描淘宝和天猫商城二维码,即可输入密码支付,而不少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手机银行APP里也已嵌入了二维码支付功能。2013年4月,中信银行把二维码支付与NFC支付、全网收单等一同被整合进了名为“异度支付”的产品里,工行、建行、浦发、民生等银行也在手机银行APP中添加了二维码支付功能。各大支付机构都不愿意放弃二维码支付市场,中国支付网创始人徐雨文向记者表示,支付机构推出二维码是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必然需求,不过仍需衡量支付风险与支付便利性。“央行并未完全叫停二维码作为支付载体的方式,但央行需要把控总体的风险水平,如二维码支付的限额、使用场景等。”此前,支付宝公关王子凌向记者表示,二维码作为一种信息接口,本身不存在安全问题,支付宝钱包也只能读取本公司商品的二维码信息。一位前支付宝扫码业务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支付宝二维码支付在目前的使用场景中是安全的。不过,支付机构也在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4月9日,支付宝在北京宣布将联合多方共建安全基金,首批投入4000万元。财付通也要求微POS二维码支付硬件厂家提高安全等级。
平静之下暗潮涌动。央行以安全性为由暂停二维码支付一个多月后,真相开始浮出水面。“现在监管层不表态,也不讨论(二维码支付)这个业务形态的安全性到底如何。”一位财付通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他至今仍认为,暂停或许因为这一形态触及了“他人”利益,“但我们会全力配合,执行这一政策”。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支付开展二维码支付前,并未向央行报备。该信息也得到了一位接近央行的权威人士证实。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早在2013年10月,财付通就把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富通”)等第三方公司列为合作伙伴,并签署合作协议。通过向这些合作伙伴开放接口,再由合作伙伴发展多级代理商的方式,进行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产品的业务推广,“包括拓展商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一份威富通与一级代理商签署的合作协议显示,威富通在财付通移动支付的相关接口下,开发“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商户可通过该平台接入财付通。平台内容包括,商户移动支付终端(SPAD),商户移动支付手机软件(SPAY),和SwiftPass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后台(包括手机版和手机微信版)。财付通的二维码支付模式中,商户向SPAD移动支付终端硬件和SPAY软件输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设备自动生成二维码,消费者再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获得消费信息,替代了线下通过POSS机刷卡的环节,最后通过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功能进行支付。“相当于通过扫码把传统的线下支付转化成线上支付了。这个模式中,财付通一边绑定发卡行的银行卡,中间替代了银联的角色,还充当了收单机构的角色,只不过由传统的线下收单转为线上收单。”汇付天下一位人士说。记者调查发现,最核心的问题是,“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中嵌入了未获得银行监控的账户,财付通作为收单机构返还给商户的资金都从该账户在平台中清收,资金安全存在隐患。这也是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的重要原因。此外,财付通通过多级代理的模式,让利给代理商的同时,压低发卡行的费率分成,打破了传统线下刷卡支付的费率分成规则,开辟了一个新的支付模式和生态,传统模式下的银联、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的利益受损。4月28日,财付通方面独家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称,“‘二维码支付’作为一项创新型支付服务,财付通及业内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遵循央行的指导意见和监管要求来开展。”目前,财付通已针对涉及的相关业务和合作进行了逐步有序的暂停处理。“二清”平台资金安全隐忧在财付通这种通过合作伙伴发展多级代理商的商户拓展模式中,威富通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开发了“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该平台一边接入作为收单机构的财付通账户,一边连接商户。“相当于威富通做了一个‘二清’(二级清帐系统),所有的钱都要从财付通经过威富通的账户,才能给返还到商户的账户。这个账户又不受银行监控(并非托管账户),随时都有挪用资金的风险,有违规之嫌。”一位财付通二维码支付代理商认为。根据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收单机构应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一位从事传统收单业务的第三方人士则认为,按正常流程,资金流的路径是“消费者账户-银联-收单机构-商户账户”,信息传递则逆向;二维码支付模式中,财付通承担了银联和收单机构的双重角色,返还给商户的资金应由财付通直接进入商户的账户,清账只能由获得收单牌照的财付通开展,威富通并不具有收单、清账资格。记者从一份代理商的商户推广资料中获知,为保障资金安全,威富通最初计划把银行托管账户引入平台。即,财付通通过威富通平台账户返还至商户账户的资金,在银行的监控之下进行。“威富通最开始让我们找银行合作,一方面是账户监管,另一方面是作为合作伙伴帮我们开拓商户,银行根本不愿意合作。”上述代理商称,“最后威富通在民生银行开了一个普通的‘代收、代付’公司账户,资金都是从这个账户清收的,并没有银行的托管和监控。”央行曾表示,暂停二维码支付是基于安全性考虑,其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二维码支付是一种全新模式,安全性上没有经过认证,目前也没有测试标准。传统支付模式中,银行卡、POSS机国内和国际都有一套很严格的标准,相关设备和技术都是经过第三方检测的。此外,二维码的科技含量不高,制作和生成简单二维码的技术门槛很低,所以风险比较大。”财付通官方回应称,“财付通根据央行和支付清算协会的意见,正积极与监管部门、专业组织、安全机构等共同探讨二维码支付标准制定。”“二维码支付的核心是把线下业务做到了线上。创新需要鼓励,但必须有安全性底线。”一位第三方支付人士认为,二维码支付已突破了监管红线。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此前,财付通至少向威富通、乐刷两家合作伙伴开通了二维码支付的接口,而对应商家使用的终端平台,则由两家公司分别开发。对于记者“是否有其他开放接口的合作伙伴,及威富通的上述平台是否得到了财付通认可”的询问,财付通方面拒绝回应;威富通总经理鲜丹则表示无可奉告。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后,财付通曾向威富通发送一份暂停业务推广的公函。另据知情人士透露,财付通认为这种代理模式鱼龙混杂,内部已在讨论是否收回所有代理的问题。剥开多级代理利益分成体系传统线下支付模式中,商户拓展一般由包括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在内的收单机构负责,银行本身拥有大量客户资源,大都由银行客户经理承担开拓商户的工作;第三方支付则采用直销或代理模式。记者调查发现,财付通二维码支付无论在商户拓展的模式,还是分成规则上,都打破了传统标准。对原有的线下支付生态是颠覆性的改变。财付通的商户拓展也是代理模式,其中却多了一层“合作伙伴”,比如由威富通作为合作伙伴去发展代理商,且是多级代理商的模式。“我们是区域一级代理商,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前,大部分商户是我们自己发展的,也发展了几个二级代理商,至于这下面还有没有三级、四级代理商我们就不清楚了。”上述财付通代理商说。前述《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对二者分别管理;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收单业务被层层外包,导致代理商利润摊薄,尤其是最后一层的代理商利润微薄,可能就会放松对商户资质的审查。”一位传统收单第三方支付人士则表示,“根据发改委的价格指导规定,收单机构通过代理商跟商户谈的刷卡手续费不能超过一定限额,每个行业稍有差别,餐饮行业是1.25%。”代理商透露,这种多级代理的机制下,财付通通过威富通向一级代理商收取的费率是0.65%,后又降至0.55%,商户最终的支付费率由各个代理商与商户洽谈,并没有费率上限,多出部分就是代理商的利润;在多级代理的机制下,下一级代理商向上一级代理商上缴的费率也由二者洽谈,费率差就是中间代理商的利润。“上级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再从中抽取利润,这类似‘传销’,破坏了原有的代理机制。”上述从事传统收单的第三方支付人士称。按上述费率机制,商户支付的1.25%费率中,威富通从一级代理商只拿到了0.65%或0.55%的费率,除去威富通的抽成,财付通拿到的费率更低,一半以上都让给了合作伙伴和代理商,这中间还要向发卡银行付费。在传统线下支付,发卡银行、银联、收单机构对商户刷卡手续费的分成比例一般是7:2:1。也就是说,收单机构外包商户拓展的代理商的费率,由收单机构从上述2成的整体费率中分羹。财付通二维码支付的分成机制,则通过巨量让利给合作伙伴和代理商的方式,目的是快速拓展商户。据记者了解,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对接发卡银行后,持卡人通过第三方支付的通道进行快捷支付,目前支付宝、财付通给银行的费率为1‰-3‰,甚至免费。而传统线下刷卡支付模式中,发卡银行的分成比例是7成,以1.25%的商户刷卡费率计,费率为0.875%。“每个行业都有它的规则。这样下去,(其他人)就没法玩了。它的这种代理机制,我认为是挺混乱的。央行暂停完全是有道理的。”上述从事传统收单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暂停后遗症:代理商之殇财付通兴致勃勃地布局二维码支付,未曾想被央行紧急暂停,剩下只有代理商的一地鸡毛。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仅财付通向威富通开放的接口下,威富通目前便在广东、湖南、湖北、广西、辽宁六个省级地区分别发展了1家独家代理商。乐付也在多个地区发展了大量代理商。“一级代理下面还有二级代理。上次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一共坐了70桌。”一位财付通代理商表示。财付通一家一级代理商透露,该公司目前已拓展了11处网点,其中8处为直拓商户点,3家为旗下的二级代理商,员工超200人。“按合同条款,我们目前已经向威富通交了70万款项,包括代理费用和购买终端系统设备的钱。加上办公室租赁、员工工资等,目前总投入近400万。”上述一级代理商负责人称,“公司是专门为这个代理业务成立的,现在业务暂停了,200多人闲了一个多月。”央行暂停令后,财付通已上线的少量商户的支付功能也暂停,原来开拓线下商户的代理商陷入困局。财付通官方回应称,“对于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财付通很重视,会在遵循监管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保障。”
【一起惠讯】4月18日消息,阿里巴巴旗下外贸电商平台全球速卖通对淘代销权限进行了调整,从4月21日起,淘代销卖家每日新发限额为50个,可发布代销商品数将被限制在500个以内。据一起惠了解,淘代销是速卖通平台为卖家提供的一个产品发布功能,可以帮助卖家将淘宝宝贝信息方便、快速地批量导入速卖通平台。卖家只需简单设置售价、物流等信息,即可将产品上架进行销售。速卖通今年年初曾透露,平台已有超过10万卖家使用淘代销功能。速卖通方面表示,进一步调整淘代销权限是为了提升淘代销卖家的严肃性,防止恶意卖家发布大量商品占据曝光资源,避免卖家之间的恶性竞争。据悉,平台根据历史成功交易订单数、成功交易率、当前账号不受网规处罚等条件来判定淘代销用户的级别。此次调整后,各级别淘代销用户每日新发产品上限将至50个,初级用户最多和发布的代销商品数为100,中级用户最多可发布200个,高级用户可发布的代销商品数也不能超过500。而此前,初级用户、中级用户、高级用户最多可发布的商品数分别为500、2000和5000。一起惠了解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速卖通的淘代销卖家权限已做过多次调整,可发布的商品数量也在不断减少。2013年12月12日,速卖通曾将淘代销用户的每日新发代销商品数限制为200个,2014年1月15日又将淘代销用户最多可代销的商品数限制为5000个。而本次调整直接将每日新发代销商品数从200砍至50,并将可发布商品数的上限由5000降至500,缩减幅度之大不得不令人惊讶。
据了解,网易理财本次推出的“收益宝”,首批限量3亿元,并于本月15日正式开售。据网易理财负责任透露,该产品每月1日、16日免费提取;每月15日官方公布下期结算利率,用户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认购,银行卡支付不受第三方转账限额影响。预期年化收益6.6%。从3月份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断下跌,从“6时代”进入了“5时代”,同类产品余额宝截至2014年4月9日17时,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68%;微信理财通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5.441%,收益最高的京东小金库收益调至5.582%,也掉下了6%的关口。而传统银理财业务方面,据央行公布的今年1月信贷数据,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同比少增2.0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分析,该组数据的出炉,显示出银行存款正在大规模外流,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成为其中的重要原因。
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路径逐渐明确。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赴浙江调研大数据应用时透露,国家统计局确定了“卖家三分、买卖共统、普查为基、大数支撑”的网上零售统计原则,对于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的数据搜集将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网络卖家被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已纳入常规性贸经统计报表,每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第二类是限额以下、经过工商税务登记的网络卖家,这些企业进入了统计部门的名录库,我们按季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数据推算总体。第三类主体是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这类主体量大面广、变动频繁,难以被统计部门所掌握。对于这一类主体的数据搜集就需要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马建堂解释称。早在今年1月7日,国家统计局就曾表态,今年要建立健全网上零售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这次马建堂表态更是明确了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的路径。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目前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把网络零售纳入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中,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社消额统计的主要还是商场、餐饮企业等实体店,网络零售并没有完全纳入进来,随着网络消费在居民整体消费占比不断提高,如果不把其纳入进来,这样的社消额是有缺陷、不准确的。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增速迅猛,2007年网络零售额仅为542亿元,但2010年就激增到5231亿元,增长接近10倍,年增长率超过100%。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目前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还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手中,如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众多网络零售企业的销售额、销量等数据都掌握在这些企业手中,相对统计比较容易,在操作性、准确性上都没有太大问题。”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说。业内认为,网络零售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将有利于摸清我国电商家底,为电商纳税打下基础。随着网络零售的快速增长,有关电商纳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在洪涛看来,随着网络零售在整个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网络零售企业或者电商纳税是大势所趋,把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有利于摸清我国网络零售家底,为将来的电商纳税打下基础。
【一起惠讯】3月21日消息,日前,央行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草案,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为了了解,该草案对大件和贵重商品的网购带来的影响,一起惠联系了多家珠宝、家具和大型家电类目的商家。商家向一起惠分享了四种解决方案,而且普遍认为草案即使实施对业务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一,增加货到付款比例。LG电商负责人唐心宏表示,在京东平台上LG销售的商品有一半是通过货到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收费,自然不会受到政策影响。所以,草案一旦真的实施,商家可以通过增加货到付款的比例的方式进行应对。第二,引导买家通过引用卡或者银联渠道进行支付。唐心宏还指出信用卡的线上付款功能应该是不受影响的,通过银联渠道用网银支付应该也不会受5000元限额限制。“央行还不会自己限制自己的。”第三,线上预付定金,线下结清尾款。潮宏基电商总经理张天兵表示,可以通过让消费者在网上预付保证金,然后收货的时候当面付清尾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增加订单的到付比例,消费者在网上只支付少量定金。张天兵认为,即使个人账户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实施,也不会对业务带来太大影响。“2000元有2000元的玩法,大家的心态要平和。”第四,一个订单分几次付款。经营定制家具的商家倍安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重要的还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至于支付一定有方法。商家可以将一笔支付分拆为两笔,或者让买家分两天支付都没有问题。一起惠联系的商家都普遍认为,5000元的限额只是草案,该草案有很大可能不会直接实施,各方的利益需要进行一定的平衡。有的商家认为,央行规定个人支付账户消费金额违背发展趋势,是不合理的。也有商家认为,加强规范是好事,但具体规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讯】3月17日消息,一起惠获悉,在刚刚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又将遭到重创,消息称央行日前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草案,拟对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金额进行限制。草案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个人支付账户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央行借记账户,而同一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一起惠了解到,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转账也有限制,但在执行上并不严格,而且额度也没有新草案中如此之小。在实际操作上,各家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也会对此进行协商。此前部分家居电商还在纠结移动支付8000元限额问题,如此一来,整个行业都会面临大的挑战。“国内银行多数都是国有的,当然需要保护,不像西方,连美联储都是民营的。民生银行社区银行出来都说创新,紧接着被叫停。”有银联系统相关人士告诉一起惠,在其看来互联网银行、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第三方支付的开放还需要较长时间。对于此次的限额传言,一起惠从第三方支付企业方面获悉,目前央行只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成为最终文件。
昨天,来自华尔街投行人士的消息称,京东预路演遭遇冷场,在美国进行的多场与投资者见面沟通会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不过近期,通过实施“JD+”计划、提高免运费门槛,京东加紧给自己“增值”,而腾讯有意入股京东的传闻,也被认为有利于京东提高身价。1月30日晚间,京东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IPO(首次公开招股)申请,计划赴美上市,最多融资15亿美元。昨天有消息称,京东目前在美国进行的多场预路演活动遭遇冷场,多场小范围和投资者的见面会均没有获得效果。另外,有了解京东路演筹备工作的人士也向记者透露,目前美国投资机构对京东估值较低,反应冷淡,京东IPO局势比较被动。对此消息,京东方面昨天不予置评。恰恰在这个时候,市场上传言腾讯有意入股京东,并且已经任命巴克莱担任顾问,参与收购交易。对此,腾讯和京东双方均未给出回应。除此之外,京东一方面刻意保持低调,另一方面加快了给自己“增值”的步伐。上周,京东接连宣布两个动作,先是加码化妆品电商,准备拿出等同于双十一的促销力度吸引女性用户。接着京东推出“JD+”计划,意欲摆脱只卖硬件的渠道商角色。昨天,京东宣布即日起对自营商品配送运费进行调整。调整后,金牌会员以下级别购买自营商品满59元免运费,钻石会员、企业会员购买自营商品满39元免运费,否则将加收5元运费。在此之前,京东金牌会员及以下级别订单满39元即可免运费,钻石、企业会员全场可无限额免运费。
公款消费收紧、电商攻势迅猛,受大环境影响,今年商家日子并不好过。北商商业研究院昨日发布《2013北京商业发展蓝皮书》,预计今年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将创近十年新低。另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北京网购额首次超过传统百货业。北京市商务委主任卢彦表示,2013年北京消费市场规模继续扩大,消费增速稳中趋缓。全市消费市场在历史基数较高的情况下,总体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增速有所放缓。前十个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除了1至2月、4月、10月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两位数以外,其他月份均保持个位数增长。卢彦认为,市场呈现平稳增长是市场的理性回归。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今年1至11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7558.6亿元,同比增长8.8%。北商商业研究院称,如果按照近年来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平均增幅11%计算,预计今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将突破8000亿元。尽管从2004年到2013年的总趋势来看,十年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直在持续增长,但北商商业研究院预计,今年的增幅将创近十年来的历史新低。不过,网上消费的快速增长是今年北京消费市场的一大亮点。今年1至10月,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实现网上零售额716.6亿元,同比增长44.9%,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5%,首次超过传统百货业,拉动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3.6个百分点。大环境越发艰难,企业开始抱团取暖。涵盖了时装、饰品、餐饮、IT等十多个门类的北京品牌新品发布会日前举行,依文男装、菜百首饰、全聚德、张一元、居然之家、小米等数十个老字号和新锐品牌集中展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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