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电商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另外,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据报道,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另外,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一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据报道,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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