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这也是继e租宝正式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次被明确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
其实,自从P2P贷款这种模式出现以后,就一直与非法集资关联。随着不断的竞争与跑路,P2P也在不断异化,发展到今天终于引发了影响全国的大案,非法集资的定义也终于压给了P2P。
e租宝被定义非法集资,而前不久翼龙贷也被指责违法。其实,你把现在的P2P一家家拿出来,用非法集资的定义去套,能逃过嫌疑的恐怕没有几家,这是为什么呢?
一、P2P的异化
P2P最早来自于海外,是第三世界农民生产或者消费的小额信用贷款,后来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公司创立网络借贷平台,就有了P2P。
最初的P2P是严格的一对一关系,张三通过平台把钱借给李四,张三李四发生债务关系,网站抽取费用,李四到期还款或者不还款,最多是网站与担保公司双重担保。
后来,这种关系发展到一对多,多对一,一笔债权或者债务可以拆分给多人,但是借贷关系不变。
再后来发展到多对多,这个时候就已经没有明确的借贷关系,债权债务都被分割。
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P2P来放贷是满足高收益的要求,除了安全问题以外,债权人有时候会有流动性的需要,这里就产生了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
债权人把10万给了P2P平台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未到期还不能还款,而债权人又着急用钱,这怎么办呢?结果就是把这笔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给钱,获得债权。这是初始的变化。
但是这种交易需要有匹配的债权债务,还需要有接盘人,如果找不到怎么办?
于是P2P就进化到资金池,债权人可以通过资金池随时取现,而翼龙贷的翼存宝项目,是先以公司的名义借入用户的理财资金再去寻找借款项目,用户无法查询自己的钱具体投在了哪些项目上。
当P2P进化到这一步,就已经异化了,这个时候P2P就不仅仅是一个中介的问题,而是类似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了,不同的是P2P的利息更高,而客户资质更差,风险更高。
有人把P2P定义为中国的次级债券,就是这个道理。而问题在于,中国的银行作为平台背后其实是有国家信用支持的,银行也不存在恶意跑路的问题,而P2P平台是可以跑路的。
二、异化的P2P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被定义为未经审批向不确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这个定义很模糊,其实,我们看一看非法集资案,都可以用庞氏骗局来概括。
查尔斯·庞兹(Charles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
然后,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在中国,从改革以后,所谓的非法集资案都是这种骗局。80年代,这种骗局比较原始,就是简单的给予高利率回报,不断借新债还旧债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90年代以后,这种骗局发展为实体掩护,搞出来一个看似实业的东西,而且有高额利润回报,其本质依然是借新债还旧债和高额利息诱惑,到资金链断裂为止;2000年后,这种骗局演化为确有实业确有盈利,但是其利润率远不足以支付其融资所需的高利率。本质上依然是借新债还旧债,资金链断裂跑路。
P2P贷款异化到P2P公司自建资金池,不再根据债权债务变现以后,实际上就变成了庞氏骗局,也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
本来,P2P应该是借贷双方发生关系,P2P平台只能收中介费用,但是当P2P直接建立资金池,吸收资金并且随时提现的时候,实际上就变成了P2P平台与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再与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
而P2P平台只要承诺高利率,并且能不断借到新债,他是不是与债务人真的发生了借贷关系,这个借贷关系有没有坏账都不重要。不到资金链断裂的时候,这个戏法就能变下去。
造成这种糟糕的原因,一是监管不到位,二是不建立资金池,不搞随时变现的P2P平台因为竞争无法生存下去,他们也必须搞出来资金池,即使他们运营良好,不想搞庞氏骗局,他们也符合非法集资案的特征。
结果就是几乎所有P2P都可以算非法集资。
三、加强监管,回归本质
其实,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出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职能,明确提出了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求P2P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将导致现有不少P2P平台进行业务调整。
但是仅仅有制度还不够,而是要有真正的监管,首先,得把P2P平台注册管理起来,有审批有注册的P2P平台,才允许营业,不注册的按照非法集资定义处理即可,这样就可以解决目前金融诈骗半合法化的问题。
然后,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P2P,就要严查产品,涉及到资金池,涉及到随时变现的产品,也要按照非法集资来处理。把已经异化的P2P还原回去。最终P2P回到有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发生关系,P2P平台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的模式。
只要P2P平台与债权人债务人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银行监管的情况下,P2P的乱象是可以解决的。这才能回到P2P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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