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商业化发展,全球互联网正迎来全新的超级网络平台时代。在全球,市值前五的位置已经悉数被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等超级网络平台把持;在中国,阿里巴巴和腾讯的市值相继突破4000亿美元,加上市值已突破500亿美元的百度、京东、滴滴等平台,中国也将全面迈入超级网络平台主导的新阶段。
当下,我国互联网行业多个细分领域的超级网络平台垄断局面正迅速形成并不断强化。一些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集私权力和公权力于一体,所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已超出企业原有边界。平台权力滥用、平台责任泛化引发的平台与政府、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社会、平台与平台间冲突不断。近期爆出的阿里京东“二选一”争论、菜鸟顺丰关闭数据接口、微信封杀淘宝客、华为微信用户数据争执和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这些冲突直接损害用户基本权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恶化行业创业创新环境,损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也给现有网络治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在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提到:网络治理应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也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中小企业对此意见不少。这方面,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
在《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修订之际,为梳理我国超级网络平台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治理方案,促进行业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互联网实验室正式启动“中国超级网络平台竞争与垄断问题的系列研究与研讨”,研究与研讨将涉及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网约车、数据垄断等领域的互联网巨头,最终形成系列研究报告。
鉴于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不规范竞争现象频发、行业反响强烈、消费者关注度高等原因,互联网实验室将电子商务作为本次系列研究和研讨首选领域,并于近日推出了《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该报告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超级网络平台——阿里巴巴的不规范竞争行为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肯定阿里巴巴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贡献及其世界影响力的基础上,系统回顾和梳理了阿里巴巴近几年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和涉嫌垄断行为,分析了这些行为产生的内因和外因,列举了超级网络平台垄断对消费者、中小型创新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的危害,并基于8月23日“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讨会之电商平台”中各方专家意见提出针对电商平台的竞争规范和垄断治理建议,以推进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执法进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就研究目的,互联网实验室特别强调,这次系列研究和研讨旨在引起政府部门对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和危害的关注,而不是为了打击某一家企业或某一个平台。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1999年,陪伴和见证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深知中国互联网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走上世界舞台、成长为超级网络平台这一步一步中的艰辛与不易,这些平台不仅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更是中国从网络大国成长为网络强国的中坚力量。但我们都知道体量越大责任越大,更知道创新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源动力,只有通过创新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才能让更多创新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用先进的技术和模式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形成中国互联网行业稳定的创新发展梯队,真正成为全球互联网的第二极。
报告精华概要
互联网已进入网络平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正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全球市场中,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以下简称“FAMGA”)已然成长为超级网络平台。国内而言,腾讯、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平台未来很可能成为继“FAMGA”后的又两大国际超级网络平台,但目前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了国内的超级网络平台。因此,互联网实验室对中国电商领域超级网络平台垄断行为及治理的研究,在综合考量平台垄断行为表现、社会关注度、超级网络平台地位等因素后,选取了阿里巴巴作为研究对象。
18年阿里巴巴做大做强,已成为中国超级网络平台
经过18年的持续创新与发展,阿里巴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奇迹,解决了千万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
2017年,阿里巴巴市值突破4000亿美元,与国际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进一步缩小。2017财年,其全年GMV(总销售额)达到3.77万亿人民币,相当于中国第六大省GDP总额,马云公开表示:“我们也许在4年后就会成为中国第一大省,超过广东。电子商务应该成为第五大虚拟经济实体,除了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年度活跃用户数量达到4.54亿,占到中国网民用户62%的比重,且单位活跃用户GMV数额高达8297元。
伴随阿里巴巴的进一步扩张及国际化步伐加快,与全球化的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日益缩小。但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巴巴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不规范行为也愈演愈烈,引发业内高度重视。
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升级,“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
近年来,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不断增加,甚至升级涉嫌垄断。回顾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历程,按照阶段特征可分为“沉默期”、“成长期”、“爆发期”和“升级期”。四大阶段不仅折射出了阿里巴巴不同发展阶段对谋求生存、巩固地位、获取利润和掌控资源的不同诉求,更是反映出了这些行为整体的升级态势。报告将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升级态势归纳为四点:一是不规范竞争行为多样化;二是不规范竞争隐蔽性增强;三是不规范竞争野心倍增,着手把控数据、媒体等社会资源;四是不规范竞争行为升级为垄断。
这些不规范竞争行为,部分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报告认为天猫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已涉嫌垄断。从市场份额、企业实力和进入壁垒来看,阿里巴巴明显占据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包括B2C和C2C)的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淘宝在C2C市场的份额近100%,天猫在B2C市场的份额也高达57.7%。得益于在电商领域的先入优势、规模经济等因素,阿里巴巴对其他竞争者构成了较高的进入障碍。依赖于市场支配地位,阿里巴巴实施了限制天猫商家与第三方交易的“二选一”行为,已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不规范竞争行为内外因素兼具,垄断危害不容小觑
报告中提到,探究阿里巴巴不规范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发现,一方面,平台属性与“马太效应”,决定先发优势,阿里巴巴快速成长为电商寡头。为了继续维护既得利益和平台独占性,阿里巴巴通过各种方式围堵和封锁竞争者的道路,并以扩张来降低风险和谋取效益。同时,自身对资源的巨大需求也促使其不断的抢夺资源。另一方面,在中国反垄断态度“审慎”的背景下,以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先例鲜有成功,不少企业利用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因素打擦边球。此外,现行法律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滞后与制约,扶持与规制不对等,也成为垄断行为猖狂的原因之一。
对于危害,报告指出,作为超级网络平台,阿里巴巴的垄断行为危害巨大。
一是,腐蚀行业生态健康。频繁祭出“二选一”,不仅严重打击了同行、损害商家,更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同时,阿里巴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会消耗自身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我国电商领域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国际竞争力。此外,阿里巴巴利用把控平台数据优势,形成“二政府”,将不可避免的侵蚀政府公权力。
二是,扼杀行业创新。阿里巴巴为保垄断地位,一方面强力打压竞争对手、限制创新技术推广,造成竞争双方疲于应战而怠于创新,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商领域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压榨、绑架平台商家,导致商家再投资空间小、创新动力不足。同时也催生不正“创新”之风,面临创新能力丧失危机。为夺用户,商家使用“歪门邪道”,仿货、假货、刷单等行为极为盛行,致自主创新力退化。
三是,独占新经济的福利。互联网行业的“鲶鱼效应”让强者恒强,阿里正是利用了平台的网络效应在资本市场形成了“赢者通吃”的局面,并利用赢者通吃的文化让创业者必须选边站,要么被并购、要么被挤出市场。同时,投资并购形成新垄断,影响着每一个消费者。阿里已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了几百家企业,并仍在不断扩大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数量。阿里巴巴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并具有基础设施一样的影响力。可以不夸张的形容为“阿里吼一吼,人民抖三抖”。
四是,影响国家政经安全。首先阿里巴巴的VIE结构,造成国内资本流失在所难免,更带来了政治、经济安全隐患。其次,阿里巴巴对媒体的渗透及专家学者的公关,无疑将屏蔽甚至左右独立第三方舆论。再次,阿里巴巴拥有大数据资源,威胁国家网络安全。最后,出海综合性风险增加,易反噬国民经济安全。
规制电商垄断行为宜多管齐下,探索协同治理和众筹诉讼
当前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普遍偏低。尤其是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知识及垄断事件关注的不足无疑将助长垄断者嚣张气焰。因此,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加大反垄断法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功能。
从执法现状看来,单以约谈、警告、谴责等论道方式已不足以威慑阿里巴巴垄断,要靠《反垄断法》进行严格制约。首先,相关机构应主动执法,严肃对待垄断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积极响应相关投诉、举报等案件,并通过严谨、科学、细致的立案调查给出公平、公开、公正的判定。其次,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细化,并根据垄断新形势进行及时修订。最后,政府应探索建立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和民众监督纳入治理体系中,强力规制垄断。
此外,鉴于单个商家和消费者垄断诉讼成本高昂的难题,建议尝试建立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垄断受害者的众筹诉讼机制。通过协同多方的力量对互联网行业一些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主动诉讼,提高社会对垄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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